 |
| 法海游民 |
| 积分:0 |
| 发帖:145635 |
| 注册:1997年2月22日 |
|
事先已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协议了 但事后丈夫认为原补偿协议中有明显的有失公正之处 主要是我已在原单位工作了12年 去年企业不景气的原因,双方于2024年5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被告应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即相当于24个月工资的金额,但然而,在签订上述协议时,被告利用其优势地位,未依法向原告明确告知法定补偿标准,致使原告在不知情且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接受了仅按一年工龄计算经济补偿的方案,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远低于法定标准,差距巨大。
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共完成了4项发明专利和1项实用新型专利,所有专利权人均为被告。根据被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为5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奖金为3000元,原告应获得的奖励总额为23000元。
然而,在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及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告以“员工离职后不予发放”等不合理规定为由,仅同意支付3000元作为所有专利的一次性补偿,后来我查询到专利法这样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这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发明人是否在职而免除。被告的行为剥夺了原告依法应获得的奖励,该协议条款同样构成显失公平。
[ 回复|追问 江苏律师·泰州律师] |
| ·律师在线.免费法律咨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