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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背景:南京女子李某凭自己的“本事”,使用本人和亲友的证件号码频繁购买延误概率较大的机票和航空延误险。如果航班延误,则申请理赔;如果正常起飞,则及时退票。李某靠自己估算成功的近900次飞机延误,频繁理赔,五年内获利近300万元。
南京鼓楼警方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表示,其诈骗金额已达到保险诈骗罪的追诉标准。
为了讨论李某行为的性质之前,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刑事犯罪部律师给我们解释了“保险诈骗罪”是什么。
律师释法: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用以下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上述任意一种情形呢?
争议焦点就在于:李某的行为是否了虚构保险标的。
南京警方就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虚构保险标的情形,其定罪逻辑如下:
李某利用其亲友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和飞机延误险,涉嫌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险对象,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客观上存在刑法评价中的诈骗行为。
律师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第3款之规定: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就本案而言,保险标的应指被保险人因飞机延误导致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的损失。
南京警方所说的“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险对象”是李某的亲友,他们都是真实存在的;而飞机延误会使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发生损失,这一情况也是客观存在的。所以是否构成虚构,有待商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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