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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遗产律师_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南京婚姻继承律师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南京遗产律师提供遗产继承法律服务,包括:遗产继承,遗产诉讼,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房产继承,起草审核遗嘱,遗嘱律师见证,遗产调查取证等法律服务。■南京遗产律师谈哪些财产属于遗产? 遗产是指死者在生前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csj64.com。因此,对于夫妻.同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分割遗产之前应当先将其中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长三角律师网。遗产在家庭.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前,也应当先分出来他人的财产,剩余的才能依法由继承人继承.csj64.com。而死者个人所有的非法财产,比如盗窃的赃物等,则不在遗产的范围之内,应当依法上交国库。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如下财产: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其它合法财产.长三角律师网。 ■南京遗产律师谈哪些财产不能纳入遗产范围: (1)国家或集体职工因公死亡,革命军人牺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时,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制定的劳动保险法规定、革命军人牺牲与病故抚恤的规定、交通安全法规定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受该死者生前抚育、扶助和赡养的家属一定金额的抚恤费和其他生活补助费。因为这些抚恤费,其性质并不是对死者个人利益的经济补偿,而是国家对死者特定家属所给予的精神慰籍和物质帮助,应由有关人员直接享受,不属于死者遗留的个人财产。 (2)人身保险金。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指定了第三人为其人身保险合同的收益人时,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收益人可直接请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该保险金不列入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当然,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该保险金仍属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内.csj64.com。 ■南京遗产律师谈订立遗嘱的优点: 简单及费用廉宜。 内容保密至送赠人死后才揭晓。 ■南京遗产律师谈订立遗嘱的风险: 遗嘱订立日期与执行日期相隔太久,没有更新,以致未合乎送赠人临终的意愿。 遗产管理人在分配财产时未合乎送赠人临终的意愿。 受益人争拗遗嘱的条文而打官司。而致遗产未能实时分配。 部份受益人因诉讼败诉而未能分享遗产。 ■南京遗产律师谈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证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法律..成立的证据 (一)证明法定继承法律..成立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证明书; 3、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或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遗嘱继承的,除应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外,应提出如下证据: 1、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2、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的在场见证人; 3、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书; 4、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应提交有关录音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的在场见证人; 5、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的在场见证人。 三、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据 (一)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二)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调查的,应提交银行账号; (三)证明有股票并申请.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四)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五)证明被继承人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六)证明被继承人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四、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长三角律师网。 ■南京遗产律师谈遗产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根据《继承法》第八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1、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2、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csj64.com。 3、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4、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南京遗产律师谈遗嘱继承的注意事项 1、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按照有关法定继承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2、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csj64.com。但要注意的是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长三角律师网。也就是判断继承人的情况以被继承人死时为准。 3、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csj64.com。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长三角律师网。。 ┝咨询律师:13057670467(王律师) 13305191148(高律师) ![]() 遇到南京遗产律师_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南京婚姻继承律师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相关知识: ·南京市看守所律师会见费用是是多少? ·南京法律顾问招聘 ·南京律师团 ·民间借贷案件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南通律师谈撕毁的借条能否追债? 每个地方规定的疫情期间的上班补贴标准都不一样,所以这个问题职工只能关注当地政府部门的政策。关于疫情期间工资的发放标准,规定如下: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 普通住宅50年土地使用年限如何划定 普通住宅50年土地使用年限如何划定当你在购买一套房子的时候,你一定会关注到住宅土地使用年限这个问题,但同时你也会发现有些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是不一样的,有些是50年也有些是70年,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接下来就跟着的我们来了解一下普通住宅50年土地使用年限如何划定的相关知识。一、相关法律条例根据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 公司股权无偿转让合同应该怎样书写 公司股权无偿转让合同应该怎样书写一、公司股权无偿转让合同应该怎样书写转让方:(以下称甲方)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以下称乙方)身份证号码:鉴于甲方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 %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 %股权。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 %股权。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股权的转让1、甲.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一、法律依据1、《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鉴定的提起法院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三、鉴定机构的选择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或法院指定。四、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程序医疗过错鉴定属于司法鉴定,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医疗纠纷与事故行政处理引发的行政诉讼以及涉嫌“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诉讼提供技术服务,决定权在司法机关,包括两种方式。1、法院决. 单位无故辞退员工的赔偿是怎样的公司要辞退员工 单位无故辞退员工的赔偿是怎样的公司要辞退员工,必须具备法律中规定的法定事由,在履行了提前30日的通知义务或者另外支付给员工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费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事由,公司辞退员工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 > >>更多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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