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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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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帮助南京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指导南京用人单位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南京劳动法律师提供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服务,代写劳动仲裁申请书,提供南京劳动仲裁电话、劳动仲裁程序等信息。

    南京劳动仲裁律师有丰富的劳动法实践经验,处理和化解了多起集体纠纷,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劳动法律服务。

◆南京劳动仲裁电话:12333
◆南京劳动仲裁电话:12333

◆南京地区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什么资料?
1、申请书。
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仲裁委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申请书除应写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及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及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A4型纸,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A4型纸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3、劳动..证明。
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相应复印件A4型纸.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地等;如果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5、送达地址确认书.
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应当亲自或书面委托律师(电话:86309110)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书面申请,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填写后递交给仲裁工作人员,然后等待是否受理的通知.
1、要写明当事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企业一方除写企业名称外,还要写法定代表人)、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单位地址、家庭地址、电话等。
2、写明申请事项.。也就是你想主张的事项。比如,支付拖欠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3、写明事实和理由,应叙述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事件、方式、手段和后果等,特别是要把引发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关键性事实客观地交代清楚。应叙述的全面而又简洁.
4、然后写结束语和呈文对象。“特向贵委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决”、“此致 ×××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
5、最后落款,即当事人姓名和日期,并且手写签名按上手印.

◆如何委托南京劳动仲裁律师?
   1.与南京劳动仲裁律师电话联系
   2.签订委托律师合同和委托书,提交相关证据
   3.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办理.

◆南京劳动仲裁会是什么机构?
    南京劳动仲裁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关于组建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颁布日期2011-07-29,宁劳人仲委〔2011〕1号):经市政府同意,在原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原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基础上组建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处.

◆南京市劳动仲裁处电话、地址:
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办公室 水西门大街61号 210002 86590918
南京市玄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办公室 珠江路275号 210018 83362558
南京市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办公室 太平南路69号 210002 84556152
南京市秦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办公室   路505号 210006 52852006
南京市建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办公室 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 210017 86492213
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办公室 山西路124号鼓楼大厦 210009 83230030
南京市下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办公室 中山北路540号 210011 58591369
南京市浦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办公室 珠江镇江浦劳动大厦 211800 58154159
南京市栖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办公室 和燕路417号 210038 85391380
南京市雨花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办公室 雨花西路108号 210012 52410349—8205
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办公室 竹山路311号 211100 52168762
南京市六合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办公室 延安北路82号 211500 57118354
南京市溧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办公室 永阳镇中山路3号 211200 57207063
南京市高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办公室 淳溪镇固城湖北路51号 211300 57312329
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办公室 开发区管委会 210061 58641172


◆南京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程序
一、庭审准备阶段
    仲裁员庭前核实案件双方当事人到庭情况,初步审查到庭人员身份、资格。
    仲裁员:现在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庭审开始阶段
    仲裁员: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在依法开庭审理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   (案由)劳动争议案。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
    申请人说明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申请人为单位的,说明单位全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说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代理权限、与申请人的..;
(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经..员记入笔录后,对申请人按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处理)
    仲裁员:经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派,×××与××××劳动争议一案由仲裁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任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员×××独任审理),×××任...。下面告知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的权利;
(二)、当事人有如实陈述事实、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三)、当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的义务。
    下面询问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员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应明确回答是否申请回避,并由..员记入笔录。对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仲裁员应在问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即向仲裁委员会主任汇报.。仲裁委主任当即作出决定不同意回避申请的,仲裁员可在口头告知当事人后宣布继续开庭;仲裁委主任作出决定同意回避申请的,仲裁员可在告知当事人后宣布延期开庭审理)
三、庭审调查阶段
仲裁员:现在就本案事实部分进行调查,由申请人陈述申请事项、事实及理由。
仲裁员:由被申请人陈述答辩意见、事实及理由。
仲裁员:当事人回答本庭的提问。

四、举证质证阶段。
仲裁员:下面进入仲裁庭的举证、质证阶段
申请人:说明证据的名称、证明对象
被申请人: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
仲裁员: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作出相应的认证意见,认证结果可为:认定证据有效、认定证据无效、证据效力待查
(仲裁员可根据举证质证的具体情况,对当事人进行提问)
(有证人出庭作证情况下)
仲裁员:证人说明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以及与当事人的..(查验居民身份证)
仲裁员:证人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作证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证人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证人:(应明确回答)
仲裁员开始提问,并由证人回答。
仲裁员:当事人是否有问题向证人提问?
五、辩论阶段
仲裁员:下面进入仲裁庭的辩论阶段。辩论应当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归纳辩论焦点)。辩论的顺序为先申请人,后被申请人。辩论时发言应实事求是、简明扼要、避免重复,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先由申请人发表..轮的辩论意见。
仲裁员:由被申请人发表..轮的辩论意见。
六、最后陈述阶段
仲裁员:辩论阶段结束,请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
七、调解阶段
仲裁员:经过仲裁庭事实部分的调查、举证质证、辩论以及最后意见陈述,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基本清楚、是非责任基本明确。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先行进行调解,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调解?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范本)
    申请人刘国庆,男,汉族,1988年6月出生,住本市栖霞区XX苑11幢9单元102室,户籍地本市秦淮区糖坊廊XX号。
  委托代理人刘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801589148
  委托代理人杨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木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xx区xx路2号1号楼5-103室(未到庭).
  法定代表人崔xx,南京木木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案由:劳动报酬争议。
  申请人刘国庆与被申请人南京木木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公开开庭独任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被申请人南京木木科技有限公司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依法缺席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1年10月31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市场策划工作。自2012年1月1日起,被申请人再未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拖欠2012年1月1日至3月8日期间的劳动报酬5000元;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现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①支付2012年1月至3月8日工资5000元(2200元+2200元+600元);②按劳动合同赔偿拖欠工资的补偿金5000元;③解除双方劳动合同;④支付经济补偿金1100元;⑤缴纳2011年11月至仲裁裁决生效之日的社会保险费;

  被申请人南京木木科技有限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

  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1年12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23日止,试用期自2011年10月31日至2011年12月30日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为1700元/月,正式工资为1900元/月、绩效工资为300元/月,发薪日为每月30日.。在双方劳动..存续期间,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2012年1月至3月8日期间(3月1日至8日之间为6个工作日),申请人正常上班,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该期间的工资.。因被申请人拖欠工资,劳动合同履行至 2012年3月8日之后申请人没有再上班工作。2012年3月20日申请人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2012年4月20日申请人向本委提出增加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1100元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至仲裁裁决生效之日的仲裁请求.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南京木木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运营总部劳动合同复印件等予以证明。

  本委认为,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受用人单位委托依法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存在劳动..,在2012年1月至3月8日期间(3月1日至8日之间为6个工作日),申请人正常上班,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该期间的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故本委对申请人请求发放拖欠工资中的劳动合同约定部分予以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还应承担对劳动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在劳动..存续期间,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法无据。本案劳动合同履行至2012年3月8日,之后双方的劳动..已不再存续,申请人提出补缴社会保险费至仲裁裁决生效之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委对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补缴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予以支持,个人部分申请人应承担。非因劳动者主观性的过错,而是由于用人单位自身的原因,或者由于第三方的意外情况,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原因,由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被申请人虽未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也没有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因被申请人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自2012年3月8日之后无法履行,双方劳动..也自此不再存续,故本委对申请人提出的支付经济补偿金11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劳动者申请仲裁,所提请求应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申请人提出按劳动合同赔偿拖欠工资的补偿金5000元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本委不予处理;申请人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不委不予涉理。

  经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本委现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南京木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国庆2012年1月至3月8日的工资5000元(2200元×2+600元)。
  二、南京木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国庆经济补偿金1100元.
  三、南京木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及数额为刘国庆缴纳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由刘国庆承担。
  四、对刘国庆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用人单位如不服本裁决第四项,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起诉.。本裁决一、二、三项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如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该裁决。

  仲裁员李xx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仲裁员鲍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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