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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筑律师_南京建设工程律师,南京建筑工程律师处理南京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南京工程款纠纷律师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致力于建筑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专项服务,熟悉建筑工程相关业务,南京工程律师专业解决建筑工程合同、质量索赔、工程款追讨、建筑工程招投标等纠纷,服务领域涉及建设项目立项、规划、建设工程招投标等法律专项服务。南京建筑律师提供土地纠纷、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招投标、拆迁补偿、商品房买卖(包括处理有关延期交楼、迟延办证、房屋质量等纠纷案件)、房产租赁、房产继承等房地产领域的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免费提供房地产法律咨询。 ◇南京建筑律师为建筑工程项目提供下列专项或者全过程的法律服务: 一、建筑工程前期法律服务项目: 参与工程项目立项的前期法律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起草和准备,提供工程项目政策、法律可行性分析;审查可行性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1、就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或房地产实物抵押融资的法律可行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2、协助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审批及其他各种政府批准手续; 3、协助拟定:南京建筑律师为您提供-建筑工程项目合作开发方案;参与起草和完善联建、参建或合资、合作合同文件,选择合适的投资形式和保险方式,进行项目转让和产权交易,起草、审核工程项目转让、收购合同; 4、协助当事人办理征地手续;起草、审核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相关合同等; 5、协助当事人制定拆迁方案;草拟、审核委托拆迁协议、拆迁安置文告、拆迁安置协议等;处理拆迁纠纷. 二、建筑工程履行中法律服务项目: 1、参与编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文件,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提供招标投标的法律咨询。 2、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及各种招标投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为评标、决标提供法律意见。 3、代为起草或者审查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设备安装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代建项目管理合同等合同文本和相关补充文件,南京建筑律师代为审查相关单位的专业资质,参与或代理合同谈判,协助开展合同管理事务。 4、为委托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法律实务培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帮助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合同及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5、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协助处理因工程造价引起的争议;协助委托人与政府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建立联系;协调工程建设各方因工程结算而产生的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南京建筑律师代理对争议价款的工程造价审核、鉴定以及诉讼、仲裁工作。 6、围绕工程项目,协助委托人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监控制度,协调处理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争议,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分析,为事故处理提出法律意见。协助委托人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建立联系;代理开展工程质量的评定、鉴定及诉讼、仲裁工作 。 7、参与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协助建设各方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参与安全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8、参与委托人对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对验收工作提出法律意见。 9、参与工程结算工作,协助委托人协调工程结算纠纷,完成工程结算。 10、协助委托人建立切实有效的工程保修体系,以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期限内的正常使用。 11、加强索赔管理,代理委托人对工程款进行追偿,从而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12、协助办理建筑工程侵权纠纷(相邻周边建筑物损害等)。 三、建筑工程专业资信调查 南京建筑律师提供对建筑工程项目背景、建筑工程项目的立项、规划等各项审批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调查;对建筑工程合同主体资质、资格及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和调查。 ◇南京建筑律师在土地征收征用及房屋拆迁过程中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 1、为当事人提供土地征用政策、法律咨询,出具可行性报告; 2、起草、审核土地征用补偿协议,并代理当事人签订土地补偿协议; 3、代理各类因征用土地而引发的各类诉讼及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裁决案件,包括但不限于非法批地纠纷,非法占地纠纷,非法转让土地纠纷,土地补偿纠纷; 4、为征地单位提供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划拨、出让)的征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提供法律服务; 5、其他土地征用法律服务; 6、为当事人提供拆迁政策、法律咨询及全程专业法律服务; 7、代理拆迁单位起草、审核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8、代理当事人参与房屋拆迁协议的谈判与签订; 9、代理各类因拆迁城市房屋及集体土地房屋而引发的各类诉讼及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裁决案件、仲裁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无证拆迁纠纷,强制拆迁纠纷,转委托拆迁纠纷,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拆迁评估纠纷; 10、南京建筑律师可参与处理的其他拆迁法律服务.。 ◇南京建筑律师在土地、工程及房产出现争议时的法律服务内容: 一、尽职调查; 二、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拟定解决争议的方案供客户参考; 三、为解决争议代为(或协助)谈判; 四、代为诉讼(或仲裁),并适时提供和解方案供客户选择; 五、代为签署相关法律文书; 六、代为申请执行及完成执行程序、代领执行标的物; ◇南京建筑律师谈如何订立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示范文本+补充协议式:直接适用建设部、国家工商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或者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再根据具体情况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2、当事人草拟+律师审查式:当事人先行草拟施工合同,再提交专业律师,由律师修改、审查; 3、律师全程参与式:专业南京建筑律师(电话:18801589148)全程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合同谈判,以招投标文件为依据,制作书面施工合同。 ◇南京建筑律师谈如何约定工程款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约定.。 合同条款应当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约定工程价款,南京建筑律师建议可选用下列一种方式: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2、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3、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B、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C、经批准的设计变更;D、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E、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约定固定价合同应当注意: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条件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工程结算时,一方提出认为继续采用固定价显失公平,应当通过鉴定评估,重新确定价款,对方却坚持根据合同结算,双方由此发生纠纷。《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理由是:固定价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应当尊重当事人合意,提请工程款鉴定则意味着可以不遵守合同;尽管按照固定价将发生利益偏颇,但是固定价起着风险分配作用,价款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为平衡利益、降低风险,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施工图,结合以往经验认真分析施工图与竣工图之间的差别,理性判断市场风险,报出合理低价;同时还要在合同中约定固定价的可调条件,比如将工程量增减10%或市场价格涨跌8%约定为可调条件。 南京建筑律师提醒:示范文本是行政机关或者行业协会为指导订立合同,在平衡各方权利义务基础上而制定的供各方选择性采用的文本,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也可以不选择使用而另行拟定。上述三个示范文本除通用条款外,协议书及专用条款的内容还需要各方充分协商后确定。 ◇南京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当出现索赔时,可依据以下原则处理。 ..,以合同为依据。由于合同文件的内容相当广泛,包括合同协议、图纸、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以及许多来往函件和变更通知,有时会形成自相矛盾,或作不同解释,导致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合同文件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l)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第二,注意资料的积累。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同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研究的技术问题、进度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会议应当做好文字记录,并争取会议参加者签字,作为正式文档资料.。同时应建立严密的工程日志,承包方对工程师指令的执行情况、抽查试验记录、工序验收记录、计量记录、日进度记录以及每天发生的可能影响到合同协议的事件的具体情况等,同时还应建立业务往来的文件编号档案等业务记录制度,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需要帮助,可联系南京建筑律师18801589148。 第三,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任何在中期付款期间,将问题搁置,留待以后处理的想法将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如果承包方的合理索赔要求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单项工程的索赔积累下来,有时可能会影响承包方的资金周转,从而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此外,在索赔的初期和中期,可能只是普通的信件往来,拖到后期综合索赔,将会使矛盾进一步复杂化,往往还牵涉到利息、预期利润补偿,工程结算以及责任的划分、质量的处理等,索赔文件及其根据说明材料连篇累牍,大大增加了处理索赔的困难.。因此尽量将单项索赔在执行过程中陆续加以解决,这样做既维护了业主的利益,又照顾了承包方的实际情况。处理索赔还必须注意双方计算索赔的合理性,如对人工窝工费的计算,承包方可以考虑将工人调到别的工作岗位,实际补偿的应是工人由于更换工作地点及工种造成的工作效率的降低而发生的费用。 第四,加强索赔的前瞻性,有效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工程师要将预料到的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告诉承包商,避免由于工程返工所造成的工程成本上升,这样也可以减轻承包商的压力,减少其想方设法通过索赔途径弥补工程成本上升所造成的利润损失。另外,工程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对可能引起的索赔有所预测,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 ◇南京建筑律师网首席律师简介: 二十年的法律研究和实践资历,秉承勤勉敬业、诚信待人、匡扶正义、精诚服务的执业信念,凭着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娴熟的办案技巧、专业的服务水准和广泛的社会资源,为广大客户提供了大量的诉讼及非诉的法律服务,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广大客户的充分信赖和好评! 本律师愿以一如既往的工作态度持续地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业务专长包括: 1、建筑工程法律实务; 典型案例:南京市鼓楼区某标志性建筑因工程质量问题拆除重建诉讼案、南京市沪宁高速连接线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纠纷案、江宁某港商企业工业厂房工程建设及工程款纠纷案等。 2、房地产开发(包括工业地产开发)法律实务; 典型案例:江苏某市石角村地块的开发项目、苏州某区“龙飞(国际)汽车消费贸易城”地块开发项目、香港云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南京某地块的开发项目、扬州邗江区某工业地块项目的受让及开发、昆山某港资企业工业厂房产权证补办、张家港某镇某港资企业工业厂房产权证补办等。 3、土地征用补偿、道路扩建补偿、房屋拆迁补偿等法律实务; 典型案例:太仓市某镇土地征用开发案、中山某外商企业厂房因道路扩建导致的拆迁补偿案、苏州某台商投资企业工业厂房因土地用途变更导致的拆迁补偿项目、宿迁张某追偿道路扩建拆迁房屋补偿费等.。 4、土地、建筑物持有过程中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法律实务; 典型案例:南京市六合区某中港合资开发商开发土地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法律事务;淮安某英资在租用厂房过程中的厂房质量问题法律纠纷、南G某某闸区某港资企业厂房转租法律纠纷、苏州吴中区某大型商厦租赁合同法律纠纷等.。 5、房地产项目并购法律实务; 典型案例:香港某上市公司股权收购深圳某房地产公司、香港某投资集团资产收购南京市北京西路某商业写字楼、某港商购买浦口区某现有厂房等法律服务。 6、房产交易过程中的法律实务; 典型案例:陈某南京祖业房屋的发还、徐州楼盘业主集体向开发商追究延迟办证的违约金案、南京陈某因房价上涨要求卖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案等。。 ┝咨询律师:02584110110(姜律师) ![]() 遇到南京建筑律师_南京建设工程律师,南京建筑工程律师处理南京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南京工程款纠纷律师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相关知识: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答辩状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答辩状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 ·扬州律师收费标准、风险代理规定 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一、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与受赠人所有,受赠人也表示接受赠与的协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无偿性。2,单务性。3,转移赠与财产的所有权。4,赠与是双方的法律行为。5,赠与为诺成合同。二、赠与合同撤销的分类根据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有无法定事由,可以分为有因撤销和无因撤销。1、无因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在交付赠与标的物之前,无需任何理由而撤销赠与。但是,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者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 什么情况下组织架构没有股东? 什么情况下组织架构没有股东?分公司、事业部下组织架构没有股东,组织架构类型分为:有限公司制、子公司制、连锁制、事业部制、分公司制。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子公司设立之后,一般总公司就会是该公司的股东;连锁制需要吸引他人投资成为股东;可以用事业部吸引股东投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股东。二、股东职责具体是什么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什么情况会减地,哪些情况能增地?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什么情况会减地,哪些情况能增地?这项政策对稳定农村土地、促进农业增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运行的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如很多新增人口不能分得土地,有的农民反映自己一家5口只有1亩地,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土地耕种,出现了“死人有地、活人没地”情况。“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是绝对的吗?新增人口还能获得土地吗?在实际操作中,也不是那么绝对。哪些情况需要增地、怎么增?哪些情况需要减地、如何减?(一)哪些情况要“减地”我们所说的“减地”,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进行重新分配,主要有以下. 海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海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一、海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海关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一般情形下,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海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海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海关委托其他组织、个人行使职权导致行政赔偿的,委托的海关是赔偿义务机关。海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于海关派出机构本身不具有一级海关的行政主体地位,因此不能成为国家. 工业用地征收最新补偿标准有哪些? 工业用地征收最新补偿标准有哪些?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 > >>更多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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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执业2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