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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筑律师_南京建设工程律师,南京建筑工程律师处理南京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南京工程款纠纷律师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致力于建筑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专项服务,熟悉建筑工程相关业务,南京工程律师专业解决建筑工程合同、质量索赔、工程款追讨、建筑工程招投标等纠纷,服务领域涉及建设项目立项、规划、建设工程招投标等法律专项服务。南京建筑律师提供土地纠纷、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招投标、拆迁补偿、商品房买卖(包括处理有关延期交楼、迟延办证、房屋质量等纠纷案件)、房产租赁、房产继承等房地产领域的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免费提供房地产法律咨询。 ◇南京建筑律师为建筑工程项目提供下列专项或者全过程的法律服务: 一、建筑工程前期法律服务项目: 参与工程项目立项的前期法律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起草和准备,提供工程项目政策、法律可行性分析;审查可行性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1、就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或房地产实物抵押融资的法律可行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2、协助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审批及其他各种政府批准手续; 3、协助拟定:南京建筑律师为您提供-建筑工程项目合作开发方案;参与起草和完善联建、参建或合资、合作合同文件,选择合适的投资形式和保险方式,进行项目转让和产权交易,起草、审核工程项目转让、收购合同; 4、协助当事人办理征地手续;起草、审核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相关合同等; 5、协助当事人制定拆迁方案;草拟、审核委托拆迁协议、拆迁安置文告、拆迁安置协议等;处理拆迁纠纷. 二、建筑工程履行中法律服务项目: 1、参与编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文件,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提供招标投标的法律咨询。 2、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及各种招标投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为评标、决标提供法律意见。 3、代为起草或者审查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设备安装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代建项目管理合同等合同文本和相关补充文件,南京建筑律师代为审查相关单位的专业资质,参与或代理合同谈判,协助开展合同管理事务。 4、为委托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法律实务培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帮助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合同及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5、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协助处理因工程造价引起的争议;协助委托人与政府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建立联系;协调工程建设各方因工程结算而产生的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南京建筑律师代理对争议价款的工程造价审核、鉴定以及诉讼、仲裁工作。 6、围绕工程项目,协助委托人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监控制度,协调处理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争议,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分析,为事故处理提出法律意见.。协助委托人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建立联系;代理开展工程质量的评定、鉴定及诉讼、仲裁工作 .。 7、参与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协助建设各方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参与安全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8、参与委托人对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对验收工作提出法律意见。 9、参与工程结算工作,协助委托人协调工程结算纠纷,完成工程结算。 10、协助委托人建立切实有效的工程保修体系,以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期限内的正常使用.。 11、加强索赔管理,代理委托人对工程款进行追偿,从而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12、协助办理建筑工程侵权纠纷(相邻周边建筑物损害等).。 三、建筑工程专业资信调查 南京建筑律师提供对建筑工程项目背景、建筑工程项目的立项、规划等各项审批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调查;对建筑工程合同主体资质、资格及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和调查。 ◇南京建筑律师在土地征收征用及房屋拆迁过程中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 1、为当事人提供土地征用政策、法律咨询,出具可行性报告; 2、起草、审核土地征用补偿协议,并代理当事人签订土地补偿协议; 3、代理各类因征用土地而引发的各类诉讼及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裁决案件,包括但不限于非法批地纠纷,非法占地纠纷,非法转让土地纠纷,土地补偿纠纷; 4、为征地单位提供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划拨、出让)的征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提供法律服务; 5、其他土地征用法律服务; 6、为当事人提供拆迁政策、法律咨询及全程专业法律服务; 7、代理拆迁单位起草、审核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8、代理当事人参与房屋拆迁协议的谈判与签订; 9、代理各类因拆迁城市房屋及集体土地房屋而引发的各类诉讼及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裁决案件、仲裁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无证拆迁纠纷,强制拆迁纠纷,转委托拆迁纠纷,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拆迁评估纠纷; 10、南京建筑律师可参与处理的其他拆迁法律服务。 ◇南京建筑律师在土地、工程及房产出现争议时的法律服务内容: 一、尽职调查; 二、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拟定解决争议的方案供客户参考; 三、为解决争议代为(或协助)谈判; 四、代为诉讼(或仲裁),并适时提供和解方案供客户选择; 五、代为签署相关法律文书; 六、代为申请执行及完成执行程序、代领执行标的物; ◇南京建筑律师谈如何订立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示范文本+补充协议式:直接适用建设部、国家工商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或者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再根据具体情况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2、当事人草拟+律师审查式:当事人先行草拟施工合同,再提交专业律师,由律师修改、审查; 3、律师全程参与式:专业南京建筑律师(电话:18801589148)全程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合同谈判,以招投标文件为依据,制作书面施工合同。 ◇南京建筑律师谈如何约定工程款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约定.。 合同条款应当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约定工程价款,南京建筑律师建议可选用下列一种方式: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2、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3、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B、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C、经批准的设计变更;D、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E、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约定固定价合同应当注意: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条件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工程结算时,一方提出认为继续采用固定价显失公平,应当通过鉴定评估,重新确定价款,对方却坚持根据合同结算,双方由此发生纠纷。《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理由是:固定价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应当尊重当事人合意,提请工程款鉴定则意味着可以不遵守合同;尽管按照固定价将发生利益偏颇,但是固定价起着风险分配作用,价款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为平衡利益、降低风险,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施工图,结合以往经验认真分析施工图与竣工图之间的差别,理性判断市场风险,报出合理低价;同时还要在合同中约定固定价的可调条件,比如将工程量增减10%或市场价格涨跌8%约定为可调条件.。 南京建筑律师提醒:示范文本是行政机关或者行业协会为指导订立合同,在平衡各方权利义务基础上而制定的供各方选择性采用的文本,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也可以不选择使用而另行拟定。上述三个示范文本除通用条款外,协议书及专用条款的内容还需要各方充分协商后确定。 ◇南京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当出现索赔时,可依据以下原则处理。 ..,以合同为依据。由于合同文件的内容相当广泛,包括合同协议、图纸、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以及许多来往函件和变更通知,有时会形成自相矛盾,或作不同解释,导致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合同文件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l)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第二,注意资料的积累。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同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研究的技术问题、进度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会议应当做好文字记录,并争取会议参加者签字,作为正式文档资料.。同时应建立严密的工程日志,承包方对工程师指令的执行情况、抽查试验记录、工序验收记录、计量记录、日进度记录以及每天发生的可能影响到合同协议的事件的具体情况等,同时还应建立业务往来的文件编号档案等业务记录制度,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需要帮助,可联系南京建筑律师18801589148。 第三,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任何在中期付款期间,将问题搁置,留待以后处理的想法将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如果承包方的合理索赔要求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单项工程的索赔积累下来,有时可能会影响承包方的资金周转,从而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此外,在索赔的初期和中期,可能只是普通的信件往来,拖到后期综合索赔,将会使矛盾进一步复杂化,往往还牵涉到利息、预期利润补偿,工程结算以及责任的划分、质量的处理等,索赔文件及其根据说明材料连篇累牍,大大增加了处理索赔的困难.。因此尽量将单项索赔在执行过程中陆续加以解决,这样做既维护了业主的利益,又照顾了承包方的实际情况。处理索赔还必须注意双方计算索赔的合理性,如对人工窝工费的计算,承包方可以考虑将工人调到别的工作岗位,实际补偿的应是工人由于更换工作地点及工种造成的工作效率的降低而发生的费用。 第四,加强索赔的前瞻性,有效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工程师要将预料到的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告诉承包商,避免由于工程返工所造成的工程成本上升,这样也可以减轻承包商的压力,减少其想方设法通过索赔途径弥补工程成本上升所造成的利润损失。另外,工程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对可能引起的索赔有所预测,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 ◇南京建筑律师网首席律师简介: 二十年的法律研究和实践资历,秉承勤勉敬业、诚信待人、匡扶正义、精诚服务的执业信念,凭着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娴熟的办案技巧、专业的服务水准和广泛的社会资源,为广大客户提供了大量的诉讼及非诉的法律服务,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广大客户的充分信赖和好评! 本律师愿以一如既往的工作态度持续地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业务专长包括: 1、建筑工程法律实务; 典型案例:南京市鼓楼区某标志性建筑因工程质量问题拆除重建诉讼案、南京市沪宁高速连接线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纠纷案、江宁某港商企业工业厂房工程建设及工程款纠纷案等。 2、房地产开发(包括工业地产开发)法律实务; 典型案例:江苏某市石角村地块的开发项目、苏州某区“龙飞(国际)汽车消费贸易城”地块开发项目、香港云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南京某地块的开发项目、扬州邗江区某工业地块项目的受让及开发、昆山某港资企业工业厂房产权证补办、张家港某镇某港资企业工业厂房产权证补办等.。 3、土地征用补偿、道路扩建补偿、房屋拆迁补偿等法律实务; 典型案例:太仓市某镇土地征用开发案、中山某外商企业厂房因道路扩建导致的拆迁补偿案、苏州某台商投资企业工业厂房因土地用途变更导致的拆迁补偿项目、宿迁张某追偿道路扩建拆迁房屋补偿费等.。 4、土地、建筑物持有过程中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法律实务; 典型案例:南京市六合区某中港合资开发商开发土地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法律事务;淮安某英资在租用厂房过程中的厂房质量问题法律纠纷、南G某某闸区某港资企业厂房转租法律纠纷、苏州吴中区某大型商厦租赁合同法律纠纷等.。 5、房地产项目并购法律实务; 典型案例:香港某上市公司股权收购深圳某房地产公司、香港某投资集团资产收购南京市北京西路某商业写字楼、某港商购买浦口区某现有厂房等法律服务。 6、房产交易过程中的法律实务; 典型案例:陈某南京祖业房屋的发还、徐州楼盘业主集体向开发商追究延迟办证的违约金案、南京陈某因房价上涨要求卖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案等。。 ┝咨询律师:13057670467(王律师) 15996265110(杨律师) ![]() 遇到南京建筑律师_南京建设工程律师,南京建筑工程律师处理南京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南京工程款纠纷律师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相关知识: ·溧水房屋租赁律师 ·南京要帐 ·南京市各看守所设施有何不同? ·借贷关系纠纷起诉状 ·浦口借贷律师_南京市浦口区借贷律师处理民间借贷、企业拖欠货款、金融借款等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村改市农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近年来,我国城镇发展速度很快,城市规模越来越大。一些靠近城郊的农村被征地拆迁,建成新的开发区。对于种植农田的村民来说,可以拿到物质补偿。政府在征地之前,就会对外公布征地补偿方案。那么,村改市农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我们听听我们是怎么说的。一、村改市农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农田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的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1、. 我国无期徒刑是多少年 犯什么罪会判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那么我国无期徒刑是多少年呢?也就是说罪犯被判无期徒刑,最低需要服刑多长时间呢?下面就让本站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犯什么罪会判无期徒刑(一)依法由人民法院判决的,犯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无期徒刑。如轮奸妇女,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二)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 北京两限房买卖政策是怎样的? 北京两限房买卖政策是怎样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 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应按照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差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交纳比例为35%。1、已购经适房未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向相关部门申请,由保障部门确定符合条件购买人原价出售或按原价回购;2、已满5年可按市场价出售,但需缴纳出售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二、北京两限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上海二手房交易卖方要承担哪些税费? 上海二手房交易卖方要承担哪些税费?1、普通住宅:(1)营业税:购买未满5年(含5年)的房产对外出售营业税为房价的5.65%,满5年则免征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购买未满5年(含5年)的房产或非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对外出售个人所得税为房价的1%或差价的20%,满5年并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则免征个人所得税。2、非普通住宅:(1)营业税:购买未满5年(含5年)的房产对外出售营业税为房价的5.65%, 满5年则征差价差价的5.65%(2)个人所得税:购买未满5年(含5年)的房产或非家庭唯一的生活用. 刑法规定的拘役期限是多久 拘役属于刑事处罚中主刑的一种,而这也属于人身刑之一。当然,这种刑罚要比有期徒刑轻,但同时也比管制重,当然这也有具体的刑期限制。那么这个刑法规定的拘役期限是多久呢?可能很多人并不清楚,下面就让本站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拘役的适用于哪些对象?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方式。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较轻,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如非法剥夺他. > >>更多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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