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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经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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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经济纠纷律师解决经济纠纷案件,包括债务纠纷、民间借贷、合同担保、贷款抵押、高利贷等债权债务纠纷,提供催收账款、转让债权,代理诉讼、仲裁、执行等专项法律服务。为公司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代为处理公司设立、分立、终止、破产清算、股权转让、股权纠纷诉讼事务和非诉讼。

↘发生经济纠纷怎么处理?
    出现经济纠纷,先别忙着陷入慌张中,应该找专业解决经济纠纷的律师出面,学会用法律对合法权益的保护。出现经济纠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合理选择有力法律武器:
    (一)申请经济仲裁
    当出现经济合同纠纷,可以申请经济合同仲裁。
  经济合同仲裁是由国家规定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居中调解,依法作出判断或裁决的活动。
    企业/个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申诉权、答辩权、申请回避权、申请保全措施权和申请执行权。同时应当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纪律,如实陈述案情和提供证据,全面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裁决书,按规定缴纳仲裁费等。
    (二)进行经济诉讼
    经济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的活动。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除可以查阅本案资料外,还可以复制本案有关资料和法律文书.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同时,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缴纳诉讼费用等。
    (三)进行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依照法律规定,审理和解决行政争议案件和诉讼活动,经理人应该认识到通过行政诉讼活动对于认真执行宪法和行政法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促进行政管理法制化和廉政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维护国家安定团结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的行政诉讼义务,任何一方都作为平等实体而不享有特权。企业应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防止或避免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
    企业在行政诉讼中始终处于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起诉权或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进行辩论权,提起上诉权,查阅庭审资料权,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等。
    企业还应遵守诉讼程序,按时参加诉讼,履行举证义务,执行判决和裁定等义务。

↘发生经济纠纷,如何聘请律师?
   1、要聘请专业律师。
   一般情况下,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聘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律师。法律包括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等各个方面,律师不可能对浩如烟海的法律规定都很熟悉,不同的律师在不同的领域各有...。在某些专门领域,如劳动、证券、知识产权和重大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等领域,案件程序比较复杂,从业律师还必须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有的甚至要取得相应资格认证。因此,在遇到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案件时,建议您对症下药,找在此方面有专长的律师,才能  限度的维护您的合法利益。
    遇到经济纠纷案件,请尽快联系南京经济纠纷专业律师,热线:18801589148
  2、要聘请有一定经验的律师.
 人们普遍具有一种迷信权威,追求“品牌”的心理,所以在请律师方面也会抱着请中医越老越好的想法.。其实这想法不完全正确,首先,名律师、老律师因为要务缠身,大多不能专著为您一人服务;其次,名律师、老律师得收费相对要贵的多。所以像一般的简单案件,普通的律师都能办好。没必要花几倍的价钱请一个  度很高或者经验很丰富的律师。但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则聘请有多年工作经验的律师相对好一点,能够应付各种突如其来的变化,使您免于手无足措,南京经济纠纷律师网提供不同层次的律师为您提供相应的服务,一个电话84110110,解决经济纠纷疑难问题.
  3、不聘请“打..”律师。
   根据目前的社会现状,有人将律师分为两种类型,即“打官司” 的律师和“打..”的律师,有的律师以专业知识赢得当事人的尊敬;有的律师水平一般,但却善于钻..,也混得很吃香。由于人们的观念、学识等因素的差异,在聘请律师处理案件时,他们也各取所需。有些当事人专门聘用..律师.。这显然属于腐败现象的一种。尽管有时能起到一定作用,毕竟要冒风险搭费用,弄不好人财两丢。而聘用专业对路经验丰富的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理清思路、正确判断案件的发展趋势,适度把握案件的结局,尽自己  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在经济诉讼中首先要明白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打官司的过程当中当事人必须要清楚的内容,也是打赢官司的基本。
    当事人在诉讼中主要有诉讼权利:
  1、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2、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文书的权利;
  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要求重新鉴定、勘验、补充调查的权利;
  7、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8、有请求法庭支持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9、有查阅庭审笔录并申请补正的权利;
  10、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予以承认或反驳提起反诉的权利;
  11、有提起上诉的权利;
  12、有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权利;
  13、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内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南京经济纠纷律师认为,当事人有以下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
  3、提供证据;
  4、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5、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南京经济纠纷律师认为:在经济诉讼中,对于当事人案件影响的另外一个因素就是举证,也是重要的诉讼义务权利和义务之一。当事人首先应该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
   1、当事人向人民.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2、当事人向人民.提供的证据系在  人民.和国领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根据《规定》第十一条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3、当事人向人民.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材料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时依照对该方当事人人数提出证据材料副本。
    南京经济纠纷律师南京经济律师提醒当事人,向人民.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和要求有如下两点: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调查收集的证据有: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并说明无法收集证据的原因,目前的证据线索,需要收集的证据内容以及待证事实。
南京经济纠纷律师南京经济律师认为,在经济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还应该清楚经济诉讼法和最高人民.的相关解释,因为这些法律和法律解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如果不清楚或者没有按照这些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南京经济纠纷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经济诉讼法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经济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关于经济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应该注意以下法律规定:
  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向人民.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逾期提供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外,人民.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均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在申请后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申请证据保全的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4、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预交鉴定费用。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5、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6、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本院许可.。证入到庭作证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在申请后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7、符合《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新的证据的提供期限为: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化;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8、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中申请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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