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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继承律师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南京继承律师处理南京遗产继承、遗嘱继承纠纷、南京公司房产遗嘱继承、遗嘱见证、遗产信托等继承纠纷案件,为当事人专业解决遗产分配、遗嘱继承、婚姻继承纠纷,提供遗产继承法律咨询。★ 南京继承律师专业办理继承相关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一)遗产继承事务面谈咨询 (二)遗嘱规划服务 1.盘点、统计遗嘱财产; 2.产权治理; 3.继承人调查 4.出具遗嘱规划建议书或报告。 (三)遗嘱、遗赠文书的书写、制作服务 1.提供遗嘱、继承等方面法律咨询,帮助当事人充分了解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2.指导当事人根据本人真实意愿,确认遗产范围及遗嘱分配方案,设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或遗赠; 在此过程,我们将对当事人遗嘱、遗赠文书的书写、制作过程进行律师见证。 (四)遗嘱、遗赠管理服务 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对当事人所立的遗嘱、遗赠文书代为进行保管、保存,包括对其个人财产、存款资料、债权债务文书、合同文书、公司股权资料、亲属..、人身..资料等进行保存、保管。 (五)遗嘱执行业务 如立遗嘱人一旦去世,南京继承律师(热线:18801589148)将通知继承人,公开遗嘱,按遗嘱所指定的分配方案以及份额或数额,将遗产交付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六)继承文书起草、修改、审查 1、遗嘱 2、遗赠扶养协议书 (七)遗产继承纠纷律师调解 (八)继承事务调查取证 1、遗产调查 2、代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书的真假鉴定 (九)继承律师见证 1、遗嘱见证 2、遗赠扶养协议书见证 (十)继承律师代保管遗嘱 (十一)继承律师担任遗嘱执行人 (十二)遗产继承纠纷案件诉讼代理 1、分家析产纠纷 2、法定继承纠纷(A)转继承纠纷 (B)代位继承纠纷 3、遗嘱继承纠纷 4、继承权确认纠纷 5、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6、遗赠纠纷 7、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十二)担任家庭法律顾问 ★ 南京继承律师的服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遗嘱类律师服务 1、个人书面遗嘱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2、两个以上个人所立.同遗嘱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3、个人附条件书面遗嘱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4、附条件书面遗嘱中所附条件的监督执行; 5、部分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权文书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6、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为其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或夫妻.同财产或家庭.同财产声明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二、遗赠类律师服务(推荐) 7、个人书面遗赠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8、个人附条件书面遗赠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9、附条件书面遗赠中所附条件的监督执行; 10、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或放弃遗赠的声明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11、遗赠定的受遗赠人所接受遗赠的财产为其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或夫妻.同财产或家庭.同财产声明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三、遗赠扶养协议类律师服务 12、个人书面遗赠扶养协议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13、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执行; 14、遗赠扶养协议中遗赠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执行.。 四、遗产范围界定类法律服务 15、大额财产所有权权属归属情况的调查服务; 16、大额财产所有权权属变更情况的调查服务; 17、遗产中夫妻.同财产的析产服务; 18、遗产中家庭.同财产的析产服务.。 五、继承人身份界定类法律服务 19、具有继承权的生子女主体身份的确定(亲子鉴定); 20、具有继承权的养子女主体身份的确定; 21、具有继承权的继子女主体身份的确定; 22、具有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主体身份的确定; 23、具有继承权的其他人主体身份的确定; 24、不具有继承权,但依法可分得适当财产的其他人主体身份的确定。 ★ 遗嘱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南京继承律师提醒大家,遗嘱不一定有法律效力,立遗嘱人若想使其所立之遗嘱产生法律效力,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当时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遗嘱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无瑕疵.。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而不是可撤销。 (三)遗嘱的内容合法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利益.。 1、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其遗嘱部分无效,即应当扣除出该部分遗产剩下的部分有效。 2、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四)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必须生存,若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该部分内容无效.。 ★ 什么样的遗嘱无效?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果不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遗嘱就是无效的遗嘱.。 无效遗嘱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的遗嘱无效。 (2)受胁迫、欺骗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现实生活中,伪造遗嘱虽不常见,但问题却十分复杂,鉴定真伪工作也难以开展。如伪造录音遗嘱,在自书遗嘱中也有伪造的问题,对于笔迹的鉴定工作也是十分复杂的,只有在确实认定遗嘱为伪造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无效。 (4)被篡改的遗嘱中,被篡改的部分无效.。 (5)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的,部分无效。 (6)遗嘱人的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无效.。。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 遇到南京继承律师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相关知识: ·南京市高淳区法院发布“群众身边的e法官”小程序,24小时提供法律咨询帮助 ·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导航 ·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导航、会见时间等 ·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地址、电话、会见时间 ·苏州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孩子的第二监护人是谁? 孩子的第二监护人是谁?一、孩子的第二监护人是谁?法律上监护人并没有区分为第一监护人、第二监护人,作为父母均是监护人,没有第一、第二之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监.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划分?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划分有哪些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划分有哪些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2)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3)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B、严重影响使. 继承房产几年可以买卖? 继承房产几年可以买卖?继承人继承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的,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后,就可以将房屋出售,没有时间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遗产房屋过户要多少钱? 一、遗产房屋过户要多少钱?遗产房屋过户要多少这个是没有具体的标准,需要按房子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计算。1、继承权公证费用: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100以下(含100)5‰;101以上至1000部分2.5‰;1001以上至2000部分1.5‰;2001以上至5000部分0.8‰;5001以上至8000部分0.4‰;8001以上. 民事诉讼被驳回怎么办? 民事诉讼被驳回怎么办?一、民事诉讼被驳回怎么办作为当事人,如果不服民事诉讼二审的判决,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理由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即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也就是说,您的申请应当向作出终审裁判的法院提出,若对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你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民诉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 > >>更多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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