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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律师_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认定拘留、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判刑依据、律师辩护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南京赌博罪律师解答赌博罪法律咨询,提供赌博罪司法解释、立案标准、量刑标准、拘留看守所会见、无罪罪轻辩护、缓刑辩护等,解读赌博罪如何认定、立案、量刑、赌博罪一般会判多久,提供最新南京市赌博罪司法解释。★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 律师热线:13951899110(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从轻缓刑辩护) ●南京赌博罪律师、南京开设赌场罪律师解读赌博罪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 ●南京赌博罪律师、南京开设赌场罪律师谈如何区分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一、 从场所的固定性上看,聚众赌博的场所通常具有不固定性, 具有随意性、 随机性、临时性的特点,有时是在临时租赁的房屋内,有时借用他人的房屋或在 自己家中进行,有的甚至在宾馆开房间进行;而开设赌场因营业的需要一般具有 固定的地点和场所,该地点和场所在短时间内不会发生变化。但是, 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出于逃避抓捕的目的往往会变动赌场的地点。所以,判断是否是“赌场”,重点应该是看场所的社会影响,看这个场所是否为一定范 围的人所知悉,更确切地说,看这个场所是否能独立地发挥吸引他人前来赌博的客观效应。 二、从规模上看,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只表现为聚集、招揽、组织等 行为,为参赌人员小范围的聚集。 而开设赌场的规模较大,一般表现为赌场通常具有较为严密的组织性,实际情况常常表现为雇佣他人为赌场工作,有较为明确的上下级..和工作制度 三、从持久上看,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开设赌场具有持久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即赌场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对赌博人员开放,只要在其营业时间内,参赌人员来到赌场就能进行赌博活动,而无须赌场经营者去组织或通知.。 四、从隐蔽性上看,聚众赌博一般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即组织者通常是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在每一次聚众赌博中其成员相对固定,每一次赌博的成员 相对较为固定,每次赌博前才进行通知,其赌博行为一般只有组织者、参赌者知 晓;而开设赌场一般具有半公开性,即赌场开设的时间、地点等被一定范围内的公众知晓。 ●南京赌博罪律师、南京开设赌场罪律师以案说法--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一、被告人XX没有开设赌场罪的主观故意.。XX是通过正规劳务(劳动)中介机构介绍去工作的。经网上调查,该公司是正规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且XX既不是该公司的股东和管理者,更不知道该公司是以赌博为业。他与本案赌场的..即不是开设者..,也不是股东..,还不是管理者..,而是员工与公司的..,即劳动合同..,很遗憾,公安案卷中,公安人员竟然忽视了这一重要情节,整个审讯笔录没有发现涉及有关此类问题。当然,即使是劳动者,或者通俗的说是打工者,如果他明知是赌场,公司有赌博行为,他参与其中,哪怕仅仅是扫地,同样构成同案犯罪。就有如一辆贩毒走私的轮船,作为一个受雇于船长的水手,如果他知道该船运输的是走私毒品,仍然上船工作,可以认定其构成走私毒品犯罪,但是,如果他确实不知穿上装载的是毒品,那么他理应不构成犯罪。 本案整个公安案卷,没有证据证明XX明知其工作的公司是赌场,也不知道他服务的机构从事的是赌博犯罪。 二、被告人XX没有开设赌场罪的客观行为。开设赌场罪的表现为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具、资金、设定赌博的各种方式等组织赌博的行为,统称“开设赌场”的行为。该行为还包括利用网络的快速发展开设赌博..、为赌博..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网络赌博行为。赌场的全部经营行为均是开设赌场罪的客观行为。但最主要的一块就是以游戏币换取钱。XX没有参与和从事以游戏币换取钱的犯罪,也不知道该公司可以币换钱这一情节,只是帮客人买币和打扫卫生.。我们既要严厉打击犯罪,但不能伤及无辜,和有任何扩大刑事打击面的偏差;否则同样是犯罪.。况且,本案是否存在以币换钱的情节上不能证实:诸多证据表明涉案人员均不知道能否换钱,少量人员明确不能以币换钱。既然不能以币换钱,那么本案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本律师认为尚存疑难定。 ●南京赌博罪律师、南京开设赌场罪律师谈赌博罪特殊形态 1.赌博罪的既遂。构成赌博罪的三种行为方式的不同,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亦不同.。就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而言,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聚众人进行赌博的行为即构成既遂,至于被聚集的众人是否已经着手赌博行为在所不问,本人参加赌博与否也在所不问。对开设赌场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进行开设赌场的时候,就构成赌博罪的既遂,不要求已经进行了赌博。但如果仅仅是单纯的准备赌博设备,在赌场内也未同赌博者接触,只能理解为开设赌场的预备行为.。以赌博为业的属常业犯,只存在构成犯罪与否的问题,也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2.赌博罪的数罪形态。行为人犯有赌博罪,同时又因赌博犯有其他罪的,如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杀人的,应把赌博罪同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联系起来,实行数罪并罚。同样,对于因赌博输钱而进行诈骗、盗窃、抢劫、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动以及以这些犯罪活动非法所得作为赌资进行赌博活动的,也应分别定罪量刑,实行数罪并罚。 ●南京赌博罪律师、南京开设赌场罪律师以案说法--无罪辩护 本案中方某某参与管理的两个实地赌场在缅甸是合法经营 (1)本案所涉及的赌场在缅甸两个地方开设的赌场,位置都是在中国境外的缅甸国境内.。根据缅甸当地政府的相关法律和规定,赌博是没有违反当地法律的。另外,方某某与王X等签订的《吸纳新股东合同书》的公正方的代表人是缅甸东部省经贸部部长和赌场营业执照上有缅甸..政府的公章,多幅照片都有当地军政府主席参观赌场的留影等都可以证明开设赌场行为在缅甸是合法行为。甚至赌场的建设和发展受到了当地开发区主任庄X的大力支持。在庭审中,公诉人也没有否认两座实地赌场在缅甸境内经营的合法性,并且也没有否认其在缅甸取得合法经营权的法律文件的真实性。 (2)本案被告人方某某户籍所在地为香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虽然方某某为 人民.和国香港居民,但并不适用我国的刑法。我国刑法中第六条规定的“中国人民.和国公民”不应包括香港居民这是一个.识。[此案涉及到的是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对于此问题除可以参照《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 人民.和国领域外对 人民.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外,按照香港地区的刑事法律规定,“应由香港地区依照其属人原则或者保护原则主张管辖权。”可见,香港居民方某某在缅甸境内的赌博行为是完全合法的,我国.是没有管辖权的,无权追究被告人方某某的行为责任。 ●南京赌博罪律师、南京开设赌场罪律师谈“以营利为目的”是区别赌博罪与非罪关键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赌博罪的前提,不但必须具备直接故意的一般主观要件,而且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别主观要件.。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以营利目的”,主要根据行为人实施赌博行为的方式和上述获利方式综合判断。“以营利为目的”的有无,决定了行为人是否构成赌博罪,也是区别赌博罪与非罪的关键。行为人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虽然主观上也有为了赢取少量财物的获利成分,但输赢对其无所谓,或者意义不大,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遣、娱乐,因此,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南京赌博罪律师、南京开设赌场罪律师以案说法--不应认为是犯罪 ..,XXX涉嫌赌博行为的参与程度低,主观恶性小.。两台老虎机放在多士店内,XXX仅仅在正常商业经营同时顺带照看,并不亲身参与赌博过程;也无亲手实施出千等恶劣行迹,只是和平地容许顾客使用老虎机;他没有从老虎机的运营中获利,也不收取和支配老虎机的收益,所有收益都被XXX等人取走。 第二,以老虎机进行赌博在所有赌博行为中属于恶性较轻的一类。老虎机往往被认为与电子游戏机比较相似,其一次下注的金额不可能很大,又不引发顾客出千的道德风险,从而与人们的互相赌博相差甚远.。尽管开设老虎机严重的也构成赌博,但其社会危害性并不足以与普通赌博活动等量齐观。 因此,被告人XXX在多士店照看XXX等人的老虎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13条,不宜认为是犯罪.。 ●南京赌博罪律师、南京开设赌场罪律师谈建立赌博.. 司法实践中,只要查明行为人建立了赌博..,或者为赌博..担任代理,接受赌客投注的,即可认定其属于开设赌场,而无论其发展的赌客数量有多少,赌客投注的次数有多少、投注的资金量有多大。 实践中也存在这种情形,即行为人只是利用其获取的赌博..的账号和密码,组织、招引他人在该账号内投注。对此,如果行为人既没有建立赌博..,也没有为赌博..担任代理,则不能认定其开设赌场;如果行为人符合《解释》..条规定的前三项标准之一,则应认定为聚众赌博,否则不构成赌博罪.。 赌博罪的.犯为片面.犯。《解释》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片面.犯。在认定赌博罪.犯时,需要注意的有两点:一是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这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沟通故意的前提。行为人的认知状态是明知,认知内容是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二是行为人必须提供了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其中计算机网络帮助,主要指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等条件和服务.。其中直接帮助,是指对于赌博犯罪的发生和发展来说,这种帮助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并非可有可无。 ●南京赌博罪律师、南京开设赌场罪律师以案说法--不构成开设赌场 大多数被告人的讯问笔录都一致回答方某某是赌场的高管人员,是副总经理,是刘某某的儿子。但是作为刘某某儿子这种特殊的身份..并不能抹杀方某某在赌场的雇员身份。赌场是合法在缅甸设立的公司,因此,我们从公司法的角度来分析,方某某并不是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他没有出资,也没有拿分红,只是固定领取每月工资三万元及10万港币。而且从各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大家对方某某职位的一致认识就是,他对赌场公司的两个赌场没有实际控制权,控制权都在董事长刘某某手中,包括人事变动、财务管理,甚至员工辞退等事都是由刘某某来决定。他只是对公司进行一些日常的管理,且主要负责的是酒店的工程建设装修、施工方面的事情。虽然方某某作为刘某某儿子的身份给大家一个错误的认识,就是他的权力好像很大,但我们不能将这种错误的认识作为认定方某某能实际控制公司的证据,并且这里的“管”实际都没有涉及到赌场公司的权利核心,赌场公司也并不是方某某的财产,因此他不是公司实际的控制人。而我们认为“开设赌场的人,即赌场老板或合伙开办经营赌场者才应构成该犯罪(赌博罪的开设赌场行为),普通雇员不属于开设赌场的人”,“开设赌场中的‘ 赌场’不是指一般进行赌博的场所, 而是指行为人所控制, 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专门用于赌博活动, 并且在一定范围内为他人所知晓的地方”。从本案中可以看出虽然方某某和刘某某具有父子..,但方某某在赌场赌场的职位和作用和其他高级雇员没有区别,其一切行为都是受其上司刘某某命令或指使的,无论是对于网上赌场还是实地赌场,方某某都没有实际控制的能力。因此无论是实地的赌场还是赌博..方面,都不应追究认定其实施了赌博罪的开设赌场行为。 ●南京赌博罪律师、南京开设赌场罪律师以案说法--不应认为是犯罪 本案聚赌人数最多仅10人,构不上赌博罪司法解释的聚赌人数20人次以上档次,故本案仅为治安违法,不构成刑事犯罪。 1、本案聚赌人数累计20人次以上是公诉人指控构成赌博罪的唯一事由;事实本案三被告被抓时,除三被告外其余仅10人;且10人中还有未参与赌博者。 2、公诉人认为本案累计赌博人数20人次以上,是长时间累加的结果。 3、公诉人累加方法不符法律精神,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若此法可用,监狱将人满为患;将成为别有用心的人打击政治对手或经济竞争对手的锐利“合法”武器。 ●南京赌博罪律师、南京开设赌场罪律师以案说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罪是行为犯,是以营利为目的,分开设和经营两个阶段实施的犯罪,因为如果只单单从字面理解该罪只开设一个行为是无法营利的,必须还有后续的经营阶段。而所谓的开设是指为使赌场成立、营运而进行的连续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筹集必要的资金、设备;寻求开展赌博活动的场所;有时还包括雇佣必要的工作人员;而所谓的经营是指通过对赌场活动进行一定的规划、管理使之保持运作、营利.。经营不是一次性的行为,而是在一段时间内具有相对稳定性、持续性的行为。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同故意犯罪。也就是说各被告人之间必须有主观上.同的犯罪故意。而在本案中,开设赌场是张芹和邵某甲合伙所为,上述人员开设赌场时并未与邵某进行通谋,对于赌场的开设地点、时间、赌具购置、利润分成邵某也并未参与策划,仅仅是在赌场开起来后,被告人邵某应其弟弟邵某甲的要求在为赌场的经营提供协助,具体表现为记录账簿、收款等管理活动,虽然在客观上,其亦为赌场的经营营运提供了帮助,但是主观上其更直接的是希望通过自己的帮助行为获得固定的报酬,对于赌场的营利,他是没有明确追求的态度。所以本案被告人邵某在赌场开设行为不存在.同故意犯罪,只在经营赌场中提供帮助,没有直接参加开设赌场犯罪的实行,但为正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应该认定是帮助犯,即从犯中的起辅助作用者。。 ┝咨询律师:02584110110(姜律师) ![]() 遇到南京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律师_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认定拘留、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判刑依据、律师辩护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相关知识: ·南京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方案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可以风险代理 ·南京劳动仲裁律师,办理劳动工伤案件 ·南京离婚律师处理离婚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 ·南京合同审查律师 离婚协议的几种无效约定 一、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进行分割。在对财产分割的时候,首先必须明确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他人财产。否则,在无所有权的情况下分割他人财产的约定就会无效,而其他财产的约定依然有效,很容易导致对其中一方的不公平。 二、离婚后几年内不得再婚的约定《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婚姻自由不能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更不应该受他人干涉,这样的约定明显违法法律的规定,所以是无效的协议。. 债权转让的限制问题 债权人转让债权是其法定的权利,债权人是否行使该项权利,如何行使这项权利,取决于债权人的意志和自由,《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只要权利人行使权利合法即可。 可是债权转让还是有所限制的,一般要考虑一下几个方面:《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条件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 保证人责任消灭的原因 保证责任消灭的原因有哪些呢? 一、主债务消灭 当主债权因为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而消灭时,保证责任存在的基础小时,因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自然不再存在。 二、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 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完全没有能力清偿债务,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履行了自己的保证义务,将债务清偿。保证责任. 银行贷款办不下来,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下. 贷款购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 与贷款买房不同,贷款买车是一种所有权保留的买卖,购车人在签订合同后取得了对车辆的占有、使用权,可是车来你所有权却并不在购车人手中,银行保留车辆的所有权,购车者需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银行归还一定数额的贷款,待购车者支付完车辆的全部价款后,银行才会将所有权转移给购车者。一旦购车者没有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款,银行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车辆以偿还贷款。 按照一般的说法,如果车辆驾驶人出了事故,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车辆所有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所有权保留买. > >>更多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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