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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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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辩护律师为当事人作无罪、罪轻、减轻、缓刑、免除刑事处罚的刑事辩护。承接各类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中,为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一审、二审刑事辩护及刑事申诉服务.

☐为什么要聘请刑事律师辩护?
    首先,刑事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没有人身自由,与家属通信也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查,凡是涉及刑事案件内容的信件均不得寄出.。嫌疑人一般对刑法也不是太了解,处在被审讯的地位,那些话该讲,那些话不该讲,自己并不清楚.。如果请刑事律师为其辩护,刑事律师可以了解案情,向嫌疑人讲解法律规定,告诉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帮助犯罪嫌疑人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陈述其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将来在法庭审判时是要作为重要证据使用的,因此,刑事律师的辩护工作,可以根据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导嫌疑人朝着对自己无罪或罪轻的方向辩护。
    其次,刑事律师阅卷以后,发现同案犯的交待与嫌疑人讲得不一致时,可以提醒嫌疑人注意,并收集证据予以纠正。再次,嫌疑人家属在嫌疑人被关押期间无法与嫌疑人取得任何联系,双方有任何需要联系的非案件事情,均可以通过刑事律师予以转达。
    最后,刑事律师是专门从事刑事案件辩护的律师,对刑事案件辩护工作,其经验相对于其他专业的律师要丰富得多,更有利于保护嫌疑人的利益。请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才能取得你所期望的效果.

☐如何挑选南京辩护律师,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察:
    1.看是否专业刑事律师,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2.看是否有执业经验,一般执业多年以上的刑事律师,都有较强的执业经验。
    3.看是否有刑事案件大要案的经历,参与过刑事案件大要案辩护的刑事律师。
    4.是否有过行业主管部门的奖励。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
  4.有权辩护。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5.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果被逮捕,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但如果本案涉及国家秘密,聘请律师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8.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9.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附:此告知书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交犯罪嫌疑人,并在..讯问笔录中记明或责令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措文书附卷联中签注。

☐防止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方法
    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审讯方法,也是国际上公认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如果刑事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后,发现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律师会立即向住所检察官反映,必要时还可以向刑事案件所在反映.。如果公安机关的侦查员已经用刑讯逼供的方法审讯嫌疑人并且做好了《审讯笔录》,刑事律师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重新组织审讯,因为刑讯逼供收集的《审讯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刑讯逼供行为发生后,嫌疑人应当立即与辩护律师通信联系,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三段司法程序的处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每一个刑事案件都是由侦查阶段、检察阶段、审判阶段组成.。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三段司法程序.。这三段程序对应的司法机关。三家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律师在处理这三段程序的辩护工作中,不同阶段,工作重心不同.。侦查阶段主要是注意是否有抓错人的情况存在;是否有检举揭发立功的可能;是否有刑讯逼供行为发生;是否有证据不足的事实存在;是否有未成年的证据提交;是否有精神病需要鉴定;是否有怀孕的事实存在;是否有刑事调解的可能,等等.。检查阶段主要是注意是否有定罪定性的问题;是否有免于起诉的可能;是否有不起诉的可能;是否有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的可能,等等。审判阶段主要是注意是否有定罪定性的问题;是否有从轻减轻的可能;是否有刑事调解的可能;是否有无罪释放的可能。总之,三段程序对刑事律师都提出了比较高的辩护要求。刑事律师一定要尽全力做足功课,力保辩护成功。

☐刑事案件辩护的提前辩护价值
    刑事案件辩护,一般的刑事律师都以为是在审判阶段向.递交《辩护词》,进行无罪、罪轻的辩护。我从事广州刑事律师担任辩护这么多年的体会是,只要有辩护的价值,无论哪个阶段,均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比如:如果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定错了,无论是无罪还是定性的问题,为了改变公安机关的有罪或定性的错误,刑事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向侦查员递交《法律意见书》,建议侦查员充分考虑刑事案件的无罪或定性.。将其犯罪和定性朝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方向改变。如果公安机关不予采纳,刑事律师还可以在检察阶段向检察机关递交《法律意见书》,争取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将其改变。这一提前辩护的价值,在于在审判阶段之前查明基本事实,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局面.

☐刑事案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对于已经被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认定为犯罪的嫌疑人,南京辩护律师着手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辩护时,最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使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案件中获得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从轻就是在法定刑期内采纳一个较轻的量刑,减轻则是在法定刑期以下,减轻一个档次的量刑。
    通常南京辩护律师的辩护策略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是否有立功表现;
    2.看是否有自首情节;
    3.在.同犯罪中是否属于从犯;
    4.看犯罪后嫌疑人是否有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意见;
    5.看犯罪嫌疑人是否愿意向.缴纳一定数量的罚金.
    当然,还有其他的酌定从轻情节,这里就不一一列表。

☐刑事案件无罪辩护
    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是刑事案件中最具挑战性的课题。我在广州担任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的活动中,不乏也有过刑事案件的无罪辩护。无罪辩护的核心是犯罪嫌疑人犯罪证据不足或者刑法并无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事实认定。前者主要是从证据方面进行刑事辩护,后者主要是从法条方面进行刑事辩护.。两者虽然方向不同,但是目的都是一个,即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无论是哪一种刑事辩护,刑事律师都必须具备D某某的辩护技巧,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检察阶段、审判阶段,刑事律师都应当尽全力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或者法律意见,争取犯罪嫌疑人尽早摆脱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

☐刑事案件防止被同案犯冤枉的方法
    大量犯罪都不是一个人实施的,在刑事案件同案犯的.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应当注意的是同案犯互相推诿责任,都把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推给其他同伙。如何有效防止被同案犯冤枉?这是刑事案件每个犯罪嫌疑人所必须考虑的。刑事律师介入以后,要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对有可能被同案犯冤枉的事实,要尽可能予以阻止。尤其是刑事律师阅卷以后,发现大量事实不是委托的嫌疑人所做的,应尽量采取措施,收集证据,还嫌疑人清白。告诉嫌疑人在公安、检察和.的司法人员再次提审时一定要将被冤枉的事实陈述清楚。使侦查员、检察官、法官在开庭前进一步调查取证。以查明案件事实,防止背黑锅。


☐刑事案件定罪改性的意义
    所谓定罪改性,就是指犯罪嫌疑人已经被认定为存在犯罪行为,由于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没有根据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正确的判断,导致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定错的情况下,如何改变其定罪的性质.。南京辩护律师团成员在刑事辩护工作中,经常遇到司法机关定错罪的情况。比如南京辩护律师团主任钱律师在担任南京8亿非法集资案件中,公安机关给当事人定罪为集资诈骗罪,按照这一罪名,当事人有可能被判为死刑.。南京辩护律师团根据事实和法律,在检察阶段向江苏省高级人民.起诉处提出《法律意见书》,要求将其罪名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这一罪名刑法最高只判十年.。江苏省.最终采纳了我的意见,将其罪名更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后.据此只判了9年,保住了性命.。因此,刑事案件定罪改性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辩护工作。刑事律师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刑事案件死刑犯辩护方法
    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废除死刑。
    对于死刑犯,最高院从2008年起,已经将死刑复核制度从各省高院收归到最高院,目前最高院的意见是对死刑犯实行严格从紧的方针.。对于可死可不死的,一般都不判死刑,或者只判死缓,留下活口。
    对于死刑犯的辩护,对刑事律师是一个巨大的挑战,要想把死罪改为活罪,一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辩护:
    1.看犯罪定性是否有错,如果定性不准,有可能轻罪变为重罪,导致错判死刑,比如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存款罪,前者最高死刑,后者最高十年,两者区别很大。
    2.看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立功表现,如果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立功证明,则可以免死。
    3.看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发以后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则可以免死。
    4.看刑事案件被害人是否在刑事案件中是否存在重大过错,如果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确有证据证明其存在重大过错的话,则可以酌情免死.
    5.看犯罪嫌疑人是否年满十八岁,如果案发时还没有年满十八岁,则可以免死。
    6.看犯罪嫌疑人案发时是否患有精神病,如果案发时患有精神病也可以免死.
    7.看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时是否怀孕,如果是孕妇则可以免死。
    总之,每个刑事案件的案例不同,刑事律师就要从不同的方向寻找刑事辩护的突破口,以达到为死刑犯的有效辩护目的。

☐南京辩护律师谈死刑辩护中的转折
    作为死刑辩护的律师,应从哪些方面作为自己辩护的重点呢,南京辩护律师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来把握。
  一、被告人是否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这是一个辩护律师在接案时首先应该注意的问题。比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未遂等。但特别要注意,因为现行的法庭审理很少有公安机关的人参加,因此公安机关的到案证明也就成了认定自首的关键.。另外未成年的问题,因为有些农村是按照农历上的户口,这时认定未成年时要注意这方面的证据。
  二、被告人是否有酌定从轻或减轻的情形。主要有退赔赃款、民事赔偿、悔罪表现、积极坦白罪行、初犯等。
  三、伤害类犯罪的被害人是否有过错。
  四、口供是否有刑讯逼供的情形.
  五、证人的证言之间的矛盾点。
  六、是否有必要对鉴定结论进行重新鉴定。
  七、书证物证的原始性。
  八、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办案程序是否违法。
  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死刑的辩护一般都流于形式,据不完全统计南京市的死刑案件中,虽然按照规定必须有律师介入,但是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律师辩护是由.指定的,而非被告人家属委托的。
    南京辩护律师团对中国的法律援助不发表评论,但现实的情况是,法律援助只是走过场,律师接一个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中心支付象征性的办案费500元,致使很多辩护律师连案卷都无法复印(因为一般.的复印费都非常高),更别说能很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刑事案件上诉程序的运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是两审终审制,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进行二审审理。南京辩护律师团在办案中凡是一审判决存在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我们都提出上诉。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法律规定上诉不加刑,也就是说,只要你上诉了,无论对错,二审.都不会增加当事人在一审判决的刑期。因此,南京辩护律师团建议,只要发现一审判决存在错误就一定要上诉.。上诉的期限一般为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十天内提起,遇到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期限顺延。上诉主要是从证据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去突破。如果无罪或者量刑减少则上诉成功。

☐刑事案件再审程序的运用
    刑事案件再审程序,是指案件经过二审判决生效以后,发现案件确有错误的,还可以向上级.申请再审.。上级.如果经审查发现原判决的确存在错误,一般会交审监庭再审.。我在执业过程中通常关注的是案件是否存在证据不足,是否存在量刑过重,是否存在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是否存在定性错误问题等等。如果确实存在上述情况,坚决支持当事人上诉.。虽然目前冤假错案越来越少,但是偶尔还是有错判定罪的情况发生。能够再审成功的律师一定是非常  的律师。再审案件一定要请一位  律师辩护。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
而只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裁定,确实需要再审时所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有如下特点:
(1)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进行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
(2)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具有法定性.。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原因是人民.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且应经法定部门审查决定.
(3)根据审判实践,只经过..审.审结的案件,无论是自行再审或指令再审,都适用..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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