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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洱遗产继承律师法律咨询
·我想咨询一下保险,给孩子上的分红保险,需要交十八年。上了十一年了,前段时间自己算了一下,并不像当时上的时候他所说的那样,所以就不想再交下去了。保险公司应该怎么退保啊
·如果超生的话,计生部门有没有权利对孕妇实行监禁例如关在医院不让其出门这种行为违反了那条规定还有我想想您咨询一下现在对于超生是否有法律规定该如何处理
·我老公被抓了,我想知道他具体什么时候能出来,是5????日晩上被抓的,现在在金丝港路666号,我问警察说要12天,具体哪一天他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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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没签合同,上了6个多月的班,公司在商场下柜,没有提前通知我被辞退,该怎么赔偿我?
·工伤。把律师的电话发给我
·如果在网络上欺骗罪,欺骗金额度为70万余。会判决几年??会对犯罪人的个人财产没收???例如房子
·我家宝宝012出生的,今天来开出生证明,医院说不给开
·听说现在复婚的好几千我想知道到底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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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使在班马上线被汽车撞了
·2016政策来了农村户口第一胎生的是女孩,拆迁时办了独生子女证多享受0平方的面积,现在想在再生一个,像这种情况,可以退还独生子女证吗?享受0平方也要退还吗016政策变了...
·我是2011年6月份在鄂州花湖买的房子。交房时要交的费用如下:地契税房总价的%2房屋维修基金也是房总价的%2。水电开户费6500。门铃安装费600.共有产权90。登记费...
·在尚未和甲方签约的状况下为甲方进行产品的拍摄,在将照片通过邮件传送给甲方以后甲方以照片质量一般为由拒绝付款并且停止后续的合同签订。之后我在其官网上发现大量抄袭本人照片的...
·62岁.六级伤残,能赔付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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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在宁波北仑一家机械厂上班,右手食指被压断一节多,想私了解决。大概能得到多少赔偿。急急。。。。。谢谢。。
·房屋托管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南京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以疫情为由,以电话骚扰方式要求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合同,目前已拒付租金,构成实质性违约。
·2012年5月5日我派车从江苏南京句容拉到山东夏津的棉籽卸了车不付运费了,发货和收货人都互相推辞责任,该怎么办、
·我是高淳区的,我于2015年4月底将我二人合伙开办的工厂资产以及合伙时发生的债权债务全部合并转给了另一合伙人,现在有一酒店是合伙时的招待费3900元(转让的债务中有这笔...
·法院判决后多久投放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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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国律师,经双方同意想把婚内财产写一份,在家写的不去公证能起到法律效力吗?
·我姐结婚十几年了~十几年来,男方挣的钱都是交其母亲保存,不给我姐姐,现在男方提出离婚~听我姐说财产转移了~像这样的情况怎么办啊
·邓州市看守所需要到那个银行交零花钱
·责任怎么算?
·别人欠我钱不给,他有大车我可以偷的把车拉走吗然后再告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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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公司有几辆货车为检车而在几前成立了一个运输队,只是运输公司产品。其间因朋友关系有辆车也挂在了我公司这个运输队名下。今6月,这辆车出了交通事故,被一出租车追尾,造...
·周律师您好,您代理的阳光半岛交房案件,被驳回,我看破产重整早已经结束,为什么还不兑现合同呢?
 宁洱遗产继承律师法律常识
·山东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是利用自己的职权,非法占有单位的财物为己有的,那么很有可能会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需要注意,我国不同的地区,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具体量刑标准都不太一样,下面就让我们为您介绍山东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的具体内容吧。一、山东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1.五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职务侵占数额达到6万元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五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00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为600万以下的,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犯罪数额超过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能取保候审吗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能取保候审吗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申请取保候审,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我国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是什么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

·哺乳期妇女能离婚吗,离婚后孩子怎么办
    众所周知,离婚现象越来越普遍,那么如果夫妻双方在哺乳期发生争执或矛盾要离婚的情况下,很多人就比较关心哺乳期妇女能离婚吗,离婚后孩子又该怎么办呢?接下来就由的我们来为你解说相关内容。一、哺乳期的妇女可以离婚吗?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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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为了城区发展建设的需要,重庆市政府有权将当地的破旧城区拆除,再新建,这无疑会影响到当地居民的生活,为了使这部分公民能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在拆除房屋之后,需要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支付适额补偿金。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的有关规定,自2013年1月1日之后,发布了《征收土地通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实施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综合定额补偿)、农村房屋及附属物补偿、住房安置。目前,我区涉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标准的主要文件有:铜...

·欠款利息怎么计算
    对于欠款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

·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赔偿吗
    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赔偿吗一、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赔偿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有过失,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那么患者的人身损害谁来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对《条例》第49条的理解有一个观点和原则,就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不能适用《条例》的规定处理,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处理。《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确立的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予以救济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制社会对人权提供的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在我国认罪了判刑要等多久
    如果在还没有开庭之前犯罪嫌疑人就已经正式认罪了,那其实接下来等待犯罪嫌疑人的也就是法院确认具体的刑期了。但是人民法院当然也不会因为犯罪嫌疑人认罪了所以直接就省去审判的这个过程,结合认罪认罚制度现在我国很多普通民众其实都特别好奇在我国认罪了判刑要等多久?一、在我国认罪了判刑要等多久?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二、哪些情...

·诈骗罪的处罚裁量标准是什么?
    ?一、诈骗罪的处罚裁量标准是什么?1、诈骗罪主要以诈骗的数额来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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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受主犯胁迫参与辩护意见怎么写
    抢劫罪受主犯胁迫参与辩护意见怎么写1、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有抢劫罪不持异议。2、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被告人A在参与的犯罪活动中,起着次要的作用,应当属于从犯。(一)本案中,抢劫系被告人B、C组织策划,被告人A并非活动的组织者;B、C将广州人诈赌的信息告诉诸被告人,并授予他们抢钱方法,被告人A在他们的领导下参与了抢钱。(二)从事后的分赃而言,也可以看出A系从犯,首先犯罪所得由B与C二人负责分赃;其次,从获赃数量上来看,被告人A从中只得了4000元,与B、C拿走的18000元相差甚大,可见A在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三)抢劫的犯意并非被告人提出。在实施抢劫前,B、C不仅将...

·著作权转让有期限吗,转让著作权是否有期限
    著作权转让有期限吗,转让著作权是否有期限实践中,著作权的转让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包括买卖、赠与等等,同时进行转让的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效的。但由于著作权本身有一定的保护期限,因此有的人就在问著作权转让有期限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详细了解。一、著作权转让有期限吗有期限的,即著作权在保护期内转让几年又回归原。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转让就是把所有权给了受让人,是永久性的,如果所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又回归转让人,那么实质上这不应该算转让,而是许可使用。实际上有期限的著作权转让正是著作权和物权相区别的又一个体现,物是有形的,其转让只能是永久性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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