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桐镇投资并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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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桐镇投资并购律师法律咨询
·家中打十元麻将算不算*博,申请行政复议有没有胜算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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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现在准备二婚,他没什么钱,有栋买地建的四层楼,没房产证,只有买地的一个合同,他现在要给一层楼我,要怎么样才算合法是我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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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位债主被关进去了,不知道他判了几年,您能知道告诉我吗?谢谢!
·我老公是上夜班早上下班路上出了车祸当时就做了左右脑开颅手术在厂里上了一个月班差一天没在上保险请问律师厂里能赔多少钱我们已花了17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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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只是签了一张空白的劳动合同(有录音可以证明),现公司变相裁员,是否可以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来主张双倍工资的赔偿
·我刚从北京出差回来,公司在郑州没有项目,北京的项目已经完成,我现在没有工作可作,公司让我放假两个月,不发工资,请问:这样可以么,我签有工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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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夫离婚四年、离婚时没有进行财产分割、现在房子面临拆迁补偿、请问我有权参与财产分割吗?如果他不愿意我该通过什么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的车被别人借出去抵押了,我报警后定的诈骗,现在人都抓住,案子移交法院现在,被告人需要受害人给写谅解书,这个需要通过派出所吗?
·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购房合同的事情,事情是这样的2013年家人在江苏昆山购置一套门面房,总价是81万多点,首付41万多,剩余40万期合同中写入为按揭。但不知何因,20...
·我想问问济南市中区有公司占地占房怎样补贴
·执行局不用调查事实真相,就冻结账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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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馨提示:请详细描述问题,以便得到律师专业分析温解答我于去年7月买了电力公司的私人住房,是房改房,讲好的10万5千元,也写了合同。一次性付定金9万元,剩余部分过完户付清。...
·被村干霸占自留山地怎么写申请书
·工资欠条有用吗?怎么还要证明很多别的东西?如果证明不了劳动关系,打了欠条又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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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土地证真的不能报建?以前协议可以报建吗?``
·我一个好好的人跟他一块出去的现在受伤了当初在医院的时候我家人说不救了他非要说救过来那男的现在嫌弃不想要了我好找他要点赔偿款吗
·我的身份证照片,手持身份证照片,电话号码,家庭住址,支付宝账号都让别人拿走了,能办理贷款或者网贷吗温馨提醒:如果以上问题和您遇到的情况不相符,在线咨询专业律师马上问律a...
·我在单位做了四了,因请假和上司顶撞两句,他就把我辞退了。我怎么做才可以,四没有签过正规合同。
·起诉离婚,现已分居两年,男方有暴力倾向,我跟男方不在一个城市,我想知道分居证明需要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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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投了五万到别人店里,一个月后我不想干了,可钱怎么也拿不回来,三万都不给,这是骗局嘛?我投的钱给了我百分之三十的股。但这店面远没有我投的那么值钱。我该怎么办?
·我在余杭区崇贤高贝头这里。被人骗了60000万买车款。本来我找到他说是买辆大货车挂靠他这里的。当时我也不知道他是真的假的。他说可以帮我搞得定。叫我出6万其他们会帮我搞好...
 南桐镇投资并购律师法律常识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基本法律特征有:(1)合同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2)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可成立;(3)属双务、有偿合同。双务即当事人都负有义务,且各方所负义务是各自所享受权利对应的代价;有偿即劳动者一方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反映出一种交换关系。劳务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达成的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协...

·房子月供可以提前还完吗
    是的。房贷是可以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房贷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1、全额提前还清,就是把所欠房贷一次性还清。2、提前偿还部分房贷,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每月还款额固定不变的情况下,逐渐缩短还款期限。另一种是每月还款额减少,但还款期限不变。《贷款通则》第三十二条:贷款归还: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

·入室盗窃犯罪中止的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一、入室盗窃犯罪中止的处罚是怎么规定的?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中止的特征:(一)中止的时间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二)中止的自动性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三)中止的客观性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四)中止的有效性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二、入室盗窃既遂的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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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分工分类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
    共同犯罪分工分类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一、共同犯罪分工分类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共同犯罪分工分类在法律上的认定是:1、以行为分工为标准,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有的再加上组织犯,大多数国家的作法。能清晰表明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性质,无法明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2、以作用为标准,分为主犯和从犯、胁从犯,中国古代刑法中的作法。能清晰表明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但却不能明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性质内容。我国《刑法》采取“以作用标准为主,以分工标准为补充”划分方法,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有哪些?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即二人...

·不是一个村土地使用证能过户吗?
    不是一个村土地使用证能过户吗?国家对于土地的管理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土地使用者应该按照相关的规定要求办理土地使用证,方可拥有对相应土地的使用权。当涉及到土地买卖等情况时,就要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过户。那么,不是一个村土地使用证能过户吗?今天我们就来为您介绍这个问题。若土地使用证所在的村与将要过户的村不是同一个村,那么,土地使用证是不能过户的。因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仅限于本村村民。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农村土地使用证过户的相关手续,以及农村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区别。一、农村的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怎么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仅限于本村村民。可以持原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移交证明(对方)、用地申请...

·工伤鉴定三期指的是哪三期?
    工伤鉴定三期指的是哪三期?三期鉴定即鉴定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主要作用是用以确定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三个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

·什么情况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
    什么情况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未减为有期徒刑的;2、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3、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二、监外执行需要什么条件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1、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在监狱内服刑的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年老多病或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2、对于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服刑...

·民工工伤认定自己申请多久内提出?
    民工工伤认定自己申请多久内提出?一、民工工伤认定自己申请多久内提出?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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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条件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条件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一)、对于债权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至于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即债权人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

·一、逃逸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负全责是否合理?
    一、逃逸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负全责是否合理?逃逸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负全责一般是合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45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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