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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债务债权律师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南京债务债权律师提供债权、债务、讨债、债务纠纷、债务转让、公司债务、金融债务、离婚债权债务、债权债务诉讼、债权转让、债权抵押、民间借贷等债务纠纷律师咨询.。◆南京债务债权律师谈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南京债务债权律师谈证明借款..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南京债务债权律师谈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南京债务债权律师谈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南京债务债权律师支招:从法律角度看讨债策略 当前,企业间的债务纠纷显得日益突出,一些企业被应收款所困,资金不能及时回笼,影响了企业正常的营运,甚至危及到企业的生存。 一、选择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通常的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规定发生经济诉讼时.的管辖属地,一旦发生经济诉讼行为,必须按第24条之规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去打官司。这样如果当事双方不在一处,甚至有的相隔遥远,就会增加人力、财力、时间上的负担,特别是少数地方存在地方保护现象,造成官司的被动。为此,当事人可以引用第25条之规定,一是事前防范。在签订合同时,为防止日后发生争议纠纷,争取并注明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案件;二是事后补救。即发生合同纠纷后的协商调解中,可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管辖地,以防在协议执行不了时,能向有利于自己的.提出诉讼。 二、申请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93条规定:“利害..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就是说,当事人可根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或减轻经济损失.。在当前资金紧张、组织生产要素困难的情况下,确实有不少债务人货款不按合同及时结清,拖债、搪债现象相当普遍,有的即使公证机关作出裁决或人民.作出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有的债务人实质上是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遇到这些情况,债权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在向人民.提出债务诉讼的同时递交一份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以便于人民.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债务人经济诈骗,债权人可在起诉前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防债务人转移财产,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 三、申请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第191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为了使申请支付令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债权人在向.申请支付令之前,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是理顺债权债务..,提出书面债权债务文书;二是没有债据的,要向债务人出具表明拖欠金钱或有价证券数额的书面凭证;三是核实清楚债务人名称、所在地等基本情况,以便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四、申请破产还债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第204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还债,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申请破产还债是债务人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债务情况下,债权人采取的万不得已的行动.。因为按照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从一些地方的实施情况看,债权人难以保障全部的权益,没有得到偿还的债务也不再偿还.。为此,经常出现企业法人和债权人在宣告破产清偿程序开始后,往往就债务清偿的期限和办法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认可后,而中止破产还债程序。 五、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第22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它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第22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了使申请.执行能及时得到批准和顺利执行,债权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和手段,搜集债务人的有关存款、收入、财产的证据,为.提出并实施执行措施提供可靠的依据。 六、办理公证债权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子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在一般的经济活动中,合同双方一般都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这种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为此,债权人在协商还债的过程中,应先争取办理文书公证,并在公征的文书中明确所欠债务金额、偿还债务时限,抵押担保的财物或担保人、计息办法等事项。这样,债务偿还期限到后,对方当事人如不履行义务,可直接向.提出申请执行,不必再经过诉讼程序.。 七、责任连带 1989年1月3日,最高人民.以法(经)复(1989)1号文件,发出《关于单位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单位应否承担返还其预收货款的责任问题的批复》,全文如下:湖北省高级人民.: 你院鄂法(1988)经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我院和最高人民.《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并没有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刑事责任后,单位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二)武汉市径河农工商公司购销经理部(简称购销经理部)与华中轻工贸易公司(简称贸易公司)签订合同后,贸易公司按合同约定将30万元预付款汇给购销经理部,购销经理部负责人涂仰善非法占有预付款并用于潜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代替或免除购销经理部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于购销经理部已被撤销,所欠贸易公司的货款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径河农场成立的清理小组负责返还。 上述《批复》十分明确地指出:企业法人代表因犯法被迫究刑事责任后,并不影响原单位的债务..;所欠债务的单位若被上级撤销,上级负有连带责任,其所欠债务应由宣布撤销的上级单位负责偿还。 八、注意事项 (一)重视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为此债权人要充分重视到这一点,否则时效一过,债权就失去了法律的保护.。 (二)重视担保期间。《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就是说,在期间内债权人不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还必须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保证人免除责任.。《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朋满之门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就是说,在期间内债权人如不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那么期间后将免除保证人责任.。 ◆南京债务债权律师谈履行期限未定或不明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关于履行期限未定或不明确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目前法律无明文规定.。民法通则仅在..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可见“权利被侵害”是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前提和基础,但何谓“权利被侵害”?恒达律师事务所试就履行期限未定或不明确的债权被侵害的情形作一分析。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由此,债权人可以不受时间限制而随时提出履行债务的要求,所以此种债权“被侵害”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债权人确实行使了请求权,即明确向债务人提出了立即或在宽限期届满前清偿债务的要求;二是债务人予以了明确拒绝或在债权人给予的宽限期(宽限期即为“必要准备时间”)届满仍未履行。只有当上述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方应视为债权“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方可起算.。否则,如果债权人在债权成立之后根本就未行使过请求权,他怎么可能知道其债权被侵害?同理,如果债权人行使过请求权之后,债务人未予以明确拒绝,他亦无从知道其债权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就更不应该起算。 因此,在当前法律规定框架内并依据有关民法理论,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履行期限未定或不明确的债,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明确提出履行债务要求且债务人明确拒绝之时,或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履行债务宽限期届满且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之时起算,而不应从债权成立之日或债权最后一次确认之日起算。 ◆南京债务债权律师谈欠条的诉讼时效 1、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2年。需要说明的是,此类诉讼案由应为基础法律..。 2、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最高人民.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据此,此类欠条的诉讼时效应从出具欠条之日起开始计算。 ◆南京债务债权律师谈实为民间借贷而出具的欠条 基于“借别人钱就是欠别人钱”的理解,很多人在向人借钱时出具的却是欠条.。若欠条明确了还款期限,此类纠纷的诉讼时效当然容易计算。 如因民间借贷出具的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有人认为应按最高.有关欠条的诉讼时效批复处理,从出具欠条之日起满2年。 南京债务债权律师认为,如有证据表明是因民间借贷而出具欠条且没写明还款期限的,应尊重客观事实和法律,诉讼时效依照《合同法》第206条之规定处理.。 ◆南京债务债权律师谈诉讼官司中债务纠纷案件应提供哪些证据 一、原告(债权人)应提供包括: 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 2.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 能提供与债权、债务人无..的证明人; 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4.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证据.。 二、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证明债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发生变更、取消的证据材料。若提供的是带有伪造、欺骗性质的材料,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民间借贷的利息多少才算高利贷利息?这个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因此现实中有着不同的说法很正常。南京债务债权律师(18801589148)认为,高利贷之所以如此命名,其前提就是利息过高.。 那么,如何高利贷利息如何界定?南京债务债权律师(18801589148)认为,可参照合法利率来界定,以下以举例形式进行说明: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年利率为6%,而.目前支持的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为24%属于法律保护范围。反之,借贷利率高于24%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此时借贷年利息凡是超过借贷本金的24%都可称之为高利贷利息。将年利率换算成月利率,则月息超过2%的借贷,都可以称之为高利贷.。 ◆南京债务债权律师谈借条在什么情况下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现实生活中,借条也会被一些别有用心,见钱眼开的人,用来作为欺诈钱财的手段,从而使你遭受救济损失。此外,还有两个与出借款物有关的问题需要引起朋友们注意: 一是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二是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起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 ◆南京债务债权律师谈企业改制时,发生公司合并,债权的维护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发生合并时,债权人不应消极等待,应积极主动地主张自己的债权,保护自己的债权.。当债权人自接到公司合并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或未接到通知的..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应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发生合并,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务公司不合作,公司不得合并.。实践中,将要合并的公司往往不顾法律的规定和债权人的要求,我行我素,置债权人的要求于一旁,使合并公司既成事实。被合并的公司或解散的公司登记注销,吸收合并的公司或新设公司登记注册。债权人主张债权时,找不到债务人。遇此情况,债权人应积极主张债权,切莫放弃自己的债权。我国《公司法》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如果公司发生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的合并,债权人应向吸收的公司主张债权;如果两个以上公司发生合并,合并各方解散,设立新公司的,债权人应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 ◆南京债务债权律师谈公司改制时,发生公司分立,债权的维护 债权人维护债权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企业分立时,对企业债务的承担有约定,债权人认可约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应执行该约定;2、企业分立时,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虽有约定,但债权人没有认可的,企业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没有落实或者落实了原企业的债务承担,但没有经过债权人认可,分立后各企业应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完连带责任的各分立企业,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各分立企业根据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债务.。 ◆南京债务债权律师谈保证人通过增资扩股,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公司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参股,将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南京债务债权律师谈借条和欠条 1、借条:民间借贷..凭证,其基础法律..就是民间借贷。通俗地说,就是向人借钱,给人出具的借款凭证。 2、欠条: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权凭证,其基础法律..具有多样性和不确定性。例如,借款无能力还可以出具欠条,无能力支付货款也可以出具欠条,拖欠劳务费可以出具欠条,分割.有财产时无能力给付现金也可以出具欠条,等等。总之,欠条可以产生于任何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法律..中。 ◆南京债务债权律师谈借条的诉讼时效 1、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2年; 2、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依照《合同法》第206条,对于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据此,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其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返还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满2年.。 ◆南京债务债权律师谈高利贷的社会影响 由于高利贷有主体分散,个人价值取向、风险控制无力等特点.。高利贷活动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一定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一些利率奇高的非法高利贷,经常出现借款人的收入增长不足以支付贷款利息的情况。当贷款拖期或者还不上时,出借方经常会采用不合法的收债渠道,如雇佣讨债公司进行暴力催讨等。于是,因高利贷死亡.。家破人散、远离他乡、无家可归的现象数不胜数。这些人已经被高利贷吸去了最后一滴血,往往都是身无分文,在外流浪,也成为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由于民间“高利贷”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基准利率,受利益驱动。一部分人便将自有资金用于民间借贷,对地方金融机构 (尤其是农村信用社)吸收存款造成很大压力。又由于其贷款机制灵活、便利,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银行信贷的冲击。另外由于民间“高利贷”多为私人之间的协议,大多没有信贷担保和抵押,而且对借款人的资信仅凭个人的主观判断,主观性和随意性很强,对风险的产生也无从控制,因此隐藏了极大的风险.。如果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对贷款人来说打击是巨大甚至是终身的。因而极易冲击正常的金融秩序。 正因为高利贷有上述各种危害,所以以往无论是小说、电影,还是学术著作,都将高利贷描画为面目狰狞,充满血腥,吸尽农民脂膏的恶魔。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高利贷用于日常生活也有其积极的方面,它至少使难以为继的农民暂时渡过难关,延续生命。也只有生命得以延续,才能谈得上维持家庭生产。 由于高利贷盘剥过狠,极大地摧残了农村地区的生产力,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所以在抗战时期中.在根据地实行了减租减息运动。 ◆南京债务债权律师谈出借人起草的借条被篡改,如何处理?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南京债务债权律师(18801589148)提示,出借人起草的借条,借款人一定要注意,借款金额要以中文大写的形式书写,否则要求重新,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本案中,经查明属于出借人事后擅自修改的借款金额,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是,如果没办法查明,这个时候就会发生重大纠纷,.也只能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程序法规定进行判决,有时判决难免与事实不符。 借条的写法作者:南京债务债权律师(18801589148) 来源:上海债权债务律师网 阅读次数:453 南京债务债权律师(18801589148)提示,借条一般是个人之间为处理财务、物资或其他事务来往,写给对方作为凭据或者说明的凭据。借条的写法没有严格的法律限制,现实中也相当灵活,但比较正规的借条一般写法如下: ..,写明标题“借条”; 第二,写明何人向何人借用金钱几何或者财物若干,定于何时归还,以及有无利息等内容; 第三,由借款人或借用人签名及写明日期.。 ◆南京债务债权律师谈经常会发生的债权类型有哪些? 债权产生的原因有四点: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产生。 经常会发生的债权有这样几种: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 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南京债务债权律师谈什么叫.同保证? 根据《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保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作保证的行为。 .同保证是一种特殊的保证。与一般保证只有一个保证人不同,.同保证的主体为两个以上的多数人。这种多数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并且必须是数人对于同一债务作保证,如果数人分别就不同的债务作保证,那么就不成为.同保证。另外,如果被保证的主债务人为多数,而保证人为一人,也不能称为.同保证.。 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债务作保证的情况有两种,即按份承担保证责任和.同承担保证责任。 1、按份承担保证责任,是指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有约定,保证人仅按照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 2、.同承担保证责任(或称连带承担保证责任),是指每一个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的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该保证人不得拒绝.。 此外,如果保证人对于各人承担的份额没有明确约定,或者虽然约定了却没有告之债权人,使按份承担保证责任成为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意,那么《担保法》规定,此种情形仍应当认定为连带承担保证责任,每个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可向保证人中任何一人提出要求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3057670467(王律师) ![]() 遇到南京债务债权律师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相关知识: ·南京律师qq_南京法律咨询QQ群 ·特许经营合同案件代理词 ·南京律师事务所招聘:岗位体系、招录要求与入行全景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上诉再审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成功辩护毒品案件 行政拘留处罚的拘留时间规定是什么? 一、行政拘留处罚的拘留时间规定是什么?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可见,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的期限也作了严格的限制。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 工伤赔偿标准骨折是什么? 一、工伤赔偿标准骨折是什么根据上文工伤鉴定标准,骨折工伤应当属于十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10级伤残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参考第三十七条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婚后财产在父母名下怎么分割? 一、婚后财产在父母名下怎么分割?婚后买房写的父母名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房子所有权为登记原则,房产证登记人就是房产所有人,夫妻婚后买房,写的父母姓名,这房子就属于父母合法拥有的住房,产权和夫妻俩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注册资本不用验资吗 注册资本不用验资吗注册公司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将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行。对于开公司的人来说,在注册登记时,都得向工商部门提交验资报告,证明其注册资本的真实情况,而从3月1日开始,开公司的人无须再提交验资报告了,这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改革后,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在进行公司登记时,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认缴制度就是企业在申请注册登记时,拟定并承诺注册资金为多少,并. 离婚征地补偿款应当如何分割? 一、离婚征地补偿款应当如何分割?离婚征地补偿款应当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应当进行分割。认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的前提条件——该财产须具有人身专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只有具备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方可取得土地补偿款,夫妻一方因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补偿款是对夫妻一方因土地征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补偿,具有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二、从保护失地农民角度来说,土地补偿款应. > >>更多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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