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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经验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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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律师致力于婚姻家庭案件研究和实践, 保障当事人在婚姻、家庭、遗产继承、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擅长处理离婚案件中公司股份、房产纠纷、子女抚养、涉外离婚等,提供家庭纠纷处理指导方案.

●南京婚姻律师谈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
    离婚损害赔偿的作用决定损害赔偿数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数目,否则作用难以实现,离婚损害赔偿也将成为华而不实的空谈.。因此,立法者必须制定一套详细的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既要达到上述目的,又不至于损害过错方今后的生活。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借鉴民法中衡量侵权精神赔偿的几个法定因素来认定离婚损害赔偿,主要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但是,离婚损害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精神损害赔偿,“侵权人”很少因此获利,侵权的后果也往往仅限于无过错方的感情伤害。因此,完全按照民法上的一套标准是无法达到离婚损害赔偿的目的的.。由于离婚损害一般仅限于过错方和受害人之间,更多注重惩戒、制裁过错方并以此达到抚慰受害方的作用,在具体案件中,应当从过错方角度和受害人角度分别考虑。
   1.过错方标准
   1)过错程度
    过错程度可以通过过错方侵权的手段、场合、次数和持续时间等反映。这些具体情节反映着其主观恶性的不同,不同情节所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所应受到惩罚的程度也不同。例如,过错方肆无忌惮的重婚、与他人同居或经常通奸,屡次劝诫却不思悔改,甚至因婚外恋情采用更加直接、暴力的方式虐待、遗弃受害人,给受害人精神和感情上造成的伤害要远远大于过错方采取隐秘的方式、存有愧疚心理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
    2)认错态度
    过错方的事后态度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精神状态,如果过错方于事后积极承认错误并积极抚慰受害人,努力取得受害人的理解,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必将减少并易于克服.。相反,如果侵害行为发生后过错方仍然态度蛮横,无认错之意,甚至恶语相向,暴力遗弃,则必将加重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要考虑到过错方态度的因素。除了金钱等物质补偿,还可要求过错方采取赔礼道歉的方式,以期更好的达到抚慰受害方的目的。通过这种方式,也可从一个方面反应过错方的态度。
    3)过错方的经济能力
    过错方的经济能力是比较容易衡量的一个标准,尤其是考虑到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相对偏低的现实,应着重考虑过错方经济能力这一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是同一地区的人,收入也是千差万别的,如果过分拘泥于形式上的平等,结果就是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假如无论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如何,认定事实就依照约定俗成甚至内部规章径行确定赔偿数额,会导致这样一种后果:富人可以以对其微不足道金额的赔偿获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甚至可以说支付很少的对价,就达到了继续伤害、侮辱受害人的目的,同时受害人并不能因数额较少的赔偿而完全获得心理上的抚慰,离婚损害赔偿的作用无从实现;而经济条件较差的过错方则可能会因数额巨大的赔偿金而导致以后的生活无法维持,从而对离婚忘而却步,只好被迫维系已经毫无感情的婚姻,无法实现离婚自由的目的。
    另外,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能力也有利于判决的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否则,不顾过错方状况,判以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而在实际中又得不到执行,不仅有损法律的严肃性,而且无疑是对受害人的又一次伤害。
    2.受害人标准
    1)精神伤害的严重程度
    不同性别、年龄段、性格的人对精神伤害的抗击能力和恢复能力是不同的,因此同样的过错行为,在不同的受害人身上产生截然不同的后果。在考虑受害人所受伤害的严重程度时,一般认为,女性受到同等侵害时产生的精神痛苦要大于男性,正值壮年的人比老年人更容易从痛苦当中回复,性格敏感、对感情严肃专一的人更容易受到伤害。这需要在具体案件中,通过对当事人和案情更加深入的了解,才能做出恰当的评判。
    2)受害人自身、家庭经济状况
    受害人自身、家庭经济状况不仅影响着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能否达到他(她)的预期,达到抚慰的目的,有时甚至影响到受害人及其子女以后的生活。对于自己经济条件很好,对方经济条件也很好的受害人来说,较少的赔偿数额根本无法满足“抚慰”的需要,甚至是一种嘲讽;而如果受害人自身经济状况较差,主要收入依靠过错方获得,大多数情况下受害人还必须抚养孩子,数额很少的损害赔偿,可能会给受害人及子女以后的生活带来不利影响。这时,离婚损害赔偿就不应仅限于精神损害赔偿,还应着重考虑受害人财产方面的损失.。无论对受害人实质的补偿还是从人道主义考虑,都必须结合受害人自身的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确定离婚损害赔偿金。

●南京婚姻律师谈协议离婚的优点:
  1、时间短,只要手续齐全,当日当场就可以拿到离婚证书,双方婚姻..解除,和马拉松式的离婚官司相比,更为快捷.
  2、费用低,仅收取9左右的离婚登记手续费。
  3、压力小,当事人避免了几个月的诉讼过程带来的思想压力,精神上可能受到的折磨少一些,同时离婚手续相对隐密,来自父母和周围朋友的压力也会小一些。

●南京婚姻律师谈协议离婚的缺点: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2、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可能会隐藏有后患。
  当事人不具备应有的法律素质,在审核相关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或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导致可能有后患发生。
  3、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为《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但该文件同时规定,人民.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毕竟一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一份完善的离婚协议书虽然没有司法上的强制力,和.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不同,判决书、调解书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的,另外一方直接可以向.申请执行,但是一方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由.判决认可离婚协议后再申请.执行。

●南京婚姻律师谈怀孕期间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怀孕期间一般是不可以离婚的,如果怀孕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而女方不同意的话那就应该是无效的。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所以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年之内,男方是不可以提出离婚的。
  女方在怀疑期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那么这份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根据此条款的规定如果女方在怀疑期间男方提出离婚,那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般是无效的,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是.认为男方提出的请求是有需要受理的,那么这样的情况下是可以离婚的,双方签订的怀孕期间离婚协议书也具有效力。
  不过,婚姻..中毕竟还包含了身份..在内,由此导致的纠纷,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点。所以处理问题时,不能置身份..于不顾,简单、全部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在这一思想指导下,《解释(二)》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例如,对属于人民.应当支持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形,在明确列举出的事项中并没有规定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内容,就是基于这种考虑而设计的。当然,也不是完全排斥这些未明确写出事项的适用,只是对这几方面的内容,在适用的时候必须严格限制。个案中如果确实属于应该适用这些规定的,可以依据《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处理。根据现在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此类诉讼的,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都应依法予以受理.。但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胜诉权,要看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否则,人民.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反约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也应依法受理。
  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往往是处于离婚边缘的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问题。通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双方离婚协议已达成,双方均签字认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离婚手续时,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是,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一方必须执行协议内容,或向.起诉时,.是否一定会按离婚协议判决呢?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财产..、抚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对于人身..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某某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有强制认可权。
  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剧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南京婚姻律师谈不动产证写子女名,未必好
..、孩子独立买房时可能多付首付
    如果孩子和父母没有.有房产,即父母房产证上没有孩子的名字,那么孩子成年后购买首套房时,按照政策首付三成,并可享受首套优惠房贷利率。如果孩子在限购政策出台前、在未成年时和父母.有房产不超过2套,根据政策,成年后可独立购买1套住房。有些银行规定,这套房贷款利率可以享受首套房优惠,但首付却可能要按照二套房标准,付七成
第二、孩子婚后买家庭第二套房时可能交房产税
    比如孩子在未成年时和父母.有2套房产,每套面积在90平方米,如果房产份额事先不做约定的话,默认每人三分之一份额,即孩子名下已经有60平方米房产。成年后孩子以自己名义购买首套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按照政策,首套房无论面积多大,都不计征房产税.。及至孩子婚后想购买家庭第二套房,假设建筑面积是120平方米,则孩子名下的房产总建筑面积达280平方米,扣除小家庭一家三口180平方米的免税面积,还有100平方米需要征收房产税,其中60平方米就是未成年时父母出于爱心在房产证上添加孩子名字的结果.
第三、孩子如婚后发生意外,配偶有权继承婚前财产
    如果孩子在婚后不幸去世,其配偶、孩子和父母同为..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逝者的所有财产,包括婚前财产.。         这意味着,如果孩子在未成年时和父母.有房产,孩子名下的房产也将作为遗产分割和继承.。作为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已经痛彻肺腑,现在连自己的房子都住不安稳,晚年生活情何以堪?有没有化解之招?
    南京..气的婚姻律师支招:
    一是可以作公证,约定子女未成年时和父母.有的房产,在父母生前,权益属于父母所有。
    二是直接到房产交易中心做房产份额变更,减少子女名下的房产份额,最少可变更为1%.。这样,即使子女成年后以自己名义所购房产超标,需要征收房产税时,至少和父母.有的房产部分,计税量将极其有限.

●南京婚姻律师提供的离婚协议书
  男方: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
  结婚证号xx.。身份证号xx。
  女方: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
  结婚证号xx。身份证号xx。
  男方与女方于xx年xx月认识,于xx年xx月xx日在xx登记结婚.。婚后于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女),名xx.。因婚前缺乏必要了解,婚后性格不合难以建立夫妻感情,导致现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xx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xx年xx月xx日前一次性支付xx元给女方,作为儿子xx的抚养费(或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x元,男方应于每月的5号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汇入指定的银行帐号,银行帐号:xx)。
  在不影响儿子学.、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由女方抚养的儿子xx。(或男方每星期周六可探望儿子xx一次,并可带儿子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
  2、房屋。
  3、其他财产。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 女方: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南京婚姻律师谈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根据相关婚姻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题目的解答》,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时,假如存在下述情况,双方均有权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南京婚姻律师谈.同财产分割的方法
    夫妻协议离婚或起诉离婚后,往往对.同财产的分割争议不下,没有好的处理意见。一般地,夫妻离婚时对于.同财产的分割,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采用均匀分配的原则。分割的方法主要有:
  一是什物分割,这是最常用的方法.。一般经估价后,夫妻的良多.同财产如分割了就轻易影响其使用价值,所认为了不影响财物的使用价值,在各财物价值基本均等的情况下采用什物分割的方式。
  二是价金分割。通常夫妻两人都不想分得某些财物,或者财物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其使用价值降低、消失,那么可把该财物变卖,对所卖得的价金进行均分。
  三是价格补偿.。一些财物不能分割,一方取得该.同财产后,需补偿另一方相称于一半的价格。

●南京婚姻律师谈怎样确定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要确定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应按《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要定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要经夫妻双方.同协商约定,签定协商协议书,协议书中所确定的财产即为一方所有的财产,所签定的协议书,从双方签字时生效。对生的协议书也可以进行公证。
  对婚前财产,在..明确的前提下,可申请财产公证,经公证的财产亦是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如果认为协议或经公证的财产内容要改变,应重新签定协议书,重新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不经过法定程序,改变是无效的。
  夫妻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的协议,按《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必须是书面的,口头约定无效。
  如果夫妻间未对财产进行书面的约定或公证财产归谁所有,应按《婚姻法》第十七、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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