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经验浅谈 |
南京离婚律师经验浅谈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南京婚姻律师致力于婚姻家庭案件研究和实践, 保障当事人在婚姻、家庭、遗产继承、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擅长处理离婚案件中公司股份、房产纠纷、子女抚养、涉外离婚等,提供家庭纠纷处理指导方案。●南京婚姻律师谈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 离婚损害赔偿的作用决定损害赔偿数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数目,否则作用难以实现,离婚损害赔偿也将成为华而不实的空谈。因此,立法者必须制定一套详细的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既要达到上述目的,又不至于损害过错方今后的生活。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借鉴民法中衡量侵权精神赔偿的几个法定因素来认定离婚损害赔偿,主要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但是,离婚损害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精神损害赔偿,“侵权人”很少因此获利,侵权的后果也往往仅限于无过错方的感情伤害.。因此,完全按照民法上的一套标准是无法达到离婚损害赔偿的目的的。由于离婚损害一般仅限于过错方和受害人之间,更多注重惩戒、制裁过错方并以此达到抚慰受害方的作用,在具体案件中,应当从过错方角度和受害人角度分别考虑.。 1.过错方标准 1)过错程度 过错程度可以通过过错方侵权的手段、场合、次数和持续时间等反映.。这些具体情节反映着其主观恶性的不同,不同情节所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所应受到惩罚的程度也不同.。例如,过错方肆无忌惮的重婚、与他人同居或经常通奸,屡次劝诫却不思悔改,甚至因婚外恋情采用更加直接、暴力的方式虐待、遗弃受害人,给受害人精神和感情上造成的伤害要远远大于过错方采取隐秘的方式、存有愧疚心理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 2)认错态度 过错方的事后态度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精神状态,如果过错方于事后积极承认错误并积极抚慰受害人,努力取得受害人的理解,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必将减少并易于克服。相反,如果侵害行为发生后过错方仍然态度蛮横,无认错之意,甚至恶语相向,暴力遗弃,则必将加重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要考虑到过错方态度的因素.。除了金钱等物质补偿,还可要求过错方采取赔礼道歉的方式,以期更好的达到抚慰受害方的目的.。通过这种方式,也可从一个方面反应过错方的态度.。 3)过错方的经济能力 过错方的经济能力是比较容易衡量的一个标准,尤其是考虑到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相对偏低的现实,应着重考虑过错方经济能力这一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是同一地区的人,收入也是千差万别的,如果过分拘泥于形式上的平等,结果就是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假如无论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如何,认定事实就依照约定俗成甚至内部规章径行确定赔偿数额,会导致这样一种后果:富人可以以对其微不足道金额的赔偿获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甚至可以说支付很少的对价,就达到了继续伤害、侮辱受害人的目的,同时受害人并不能因数额较少的赔偿而完全获得心理上的抚慰,离婚损害赔偿的作用无从实现;而经济条件较差的过错方则可能会因数额巨大的赔偿金而导致以后的生活无法维持,从而对离婚忘而却步,只好被迫维系已经毫无感情的婚姻,无法实现离婚自由的目的.。 另外,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能力也有利于判决的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否则,不顾过错方状况,判以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而在实际中又得不到执行,不仅有损法律的严肃性,而且无疑是对受害人的又一次伤害.。 2.受害人标准 1)精神伤害的严重程度 不同性别、年龄段、性格的人对精神伤害的抗击能力和恢复能力是不同的,因此同样的过错行为,在不同的受害人身上产生截然不同的后果。在考虑受害人所受伤害的严重程度时,一般认为,女性受到同等侵害时产生的精神痛苦要大于男性,正值壮年的人比老年人更容易从痛苦当中回复,性格敏感、对感情严肃专一的人更容易受到伤害.。这需要在具体案件中,通过对当事人和案情更加深入的了解,才能做出恰当的评判。 2)受害人自身、家庭经济状况 受害人自身、家庭经济状况不仅影响着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能否达到他(她)的预期,达到抚慰的目的,有时甚至影响到受害人及其子女以后的生活。对于自己经济条件很好,对方经济条件也很好的受害人来说,较少的赔偿数额根本无法满足“抚慰”的需要,甚至是一种嘲讽;而如果受害人自身经济状况较差,主要收入依靠过错方获得,大多数情况下受害人还必须抚养孩子,数额很少的损害赔偿,可能会给受害人及子女以后的生活带来不利影响。这时,离婚损害赔偿就不应仅限于精神损害赔偿,还应着重考虑受害人财产方面的损失。无论对受害人实质的补偿还是从人道主义考虑,都必须结合受害人自身的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确定离婚损害赔偿金.。 ●南京婚姻律师谈协议离婚的优点: 1、时间短,只要手续齐全,当日当场就可以拿到离婚证书,双方婚姻..解除,和马拉松式的离婚官司相比,更为快捷。 2、费用低,仅收取9左右的离婚登记手续费。 3、压力小,当事人避免了几个月的诉讼过程带来的思想压力,精神上可能受到的折磨少一些,同时离婚手续相对隐密,来自父母和周围朋友的压力也会小一些。 ●南京婚姻律师谈协议离婚的缺点: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2、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可能会隐藏有后患。 当事人不具备应有的法律素质,在审核相关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或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导致可能有后患发生。 3、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为《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但该文件同时规定,人民.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毕竟一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一份完善的离婚协议书虽然没有司法上的强制力,和.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不同,判决书、调解书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的,另外一方直接可以向.申请执行,但是一方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由.判决认可离婚协议后再申请.执行。 ●南京婚姻律师谈怀孕期间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怀孕期间一般是不可以离婚的,如果怀孕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而女方不同意的话那就应该是无效的.。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所以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年之内,男方是不可以提出离婚的。 女方在怀疑期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那么这份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根据此条款的规定如果女方在怀疑期间男方提出离婚,那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般是无效的,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是.认为男方提出的请求是有需要受理的,那么这样的情况下是可以离婚的,双方签订的怀孕期间离婚协议书也具有效力.。 不过,婚姻..中毕竟还包含了身份..在内,由此导致的纠纷,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点。所以处理问题时,不能置身份..于不顾,简单、全部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在这一思想指导下,《解释(二)》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例如,对属于人民.应当支持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形,在明确列举出的事项中并没有规定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内容,就是基于这种考虑而设计的。当然,也不是完全排斥这些未明确写出事项的适用,只是对这几方面的内容,在适用的时候必须严格限制.。个案中如果确实属于应该适用这些规定的,可以依据《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处理.。根据现在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此类诉讼的,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都应依法予以受理。但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胜诉权,要看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否则,人民.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反约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也应依法受理.。 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往往是处于离婚边缘的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问题。通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双方离婚协议已达成,双方均签字认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离婚手续时,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是,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一方必须执行协议内容,或向.起诉时,.是否一定会按离婚协议判决呢?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财产..、抚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对于人身..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某某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有强制认可权。 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剧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南京婚姻律师谈不动产证写子女名,未必好 ..、孩子独立买房时可能多付首付 如果孩子和父母没有.有房产,即父母房产证上没有孩子的名字,那么孩子成年后购买首套房时,按照政策首付三成,并可享受首套优惠房贷利率。如果孩子在限购政策出台前、在未成年时和父母.有房产不超过2套,根据政策,成年后可独立购买1套住房。有些银行规定,这套房贷款利率可以享受首套房优惠,但首付却可能要按照二套房标准,付七成 第二、孩子婚后买家庭第二套房时可能交房产税 比如孩子在未成年时和父母.有2套房产,每套面积在90平方米,如果房产份额事先不做约定的话,默认每人三分之一份额,即孩子名下已经有60平方米房产.。成年后孩子以自己名义购买首套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按照政策,首套房无论面积多大,都不计征房产税。及至孩子婚后想购买家庭第二套房,假设建筑面积是120平方米,则孩子名下的房产总建筑面积达280平方米,扣除小家庭一家三口180平方米的免税面积,还有100平方米需要征收房产税,其中60平方米就是未成年时父母出于爱心在房产证上添加孩子名字的结果。 第三、孩子如婚后发生意外,配偶有权继承婚前财产 如果孩子在婚后不幸去世,其配偶、孩子和父母同为..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逝者的所有财产,包括婚前财产。 这意味着,如果孩子在未成年时和父母.有房产,孩子名下的房产也将作为遗产分割和继承。作为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已经痛彻肺腑,现在连自己的房子都住不安稳,晚年生活情何以堪?有没有化解之招? 南京..气的婚姻律师支招: 一是可以作公证,约定子女未成年时和父母.有的房产,在父母生前,权益属于父母所有.。 二是直接到房产交易中心做房产份额变更,减少子女名下的房产份额,最少可变更为1%。这样,即使子女成年后以自己名义所购房产超标,需要征收房产税时,至少和父母.有的房产部分,计税量将极其有限。 ●南京婚姻律师提供的离婚协议书 男方: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 结婚证号xx。身份证号xx。 女方: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 结婚证号xx。身份证号xx。 男方与女方于xx年xx月认识,于xx年xx月xx日在xx登记结婚。婚后于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女),名xx。因婚前缺乏必要了解,婚后性格不合难以建立夫妻感情,导致现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xx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xx年xx月xx日前一次性支付xx元给女方,作为儿子xx的抚养费(或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x元,男方应于每月的5号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汇入指定的银行帐号,银行帐号:xx).。 在不影响儿子学.、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由女方抚养的儿子xx.。(或男方每星期周六可探望儿子xx一次,并可带儿子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 2、房屋.。 3、其他财产.。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 女方: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南京婚姻律师谈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根据相关婚姻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题目的解答》,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时,假如存在下述情况,双方均有权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南京婚姻律师谈.同财产分割的方法 夫妻协议离婚或起诉离婚后,往往对.同财产的分割争议不下,没有好的处理意见.。一般地,夫妻离婚时对于.同财产的分割,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采用均匀分配的原则。分割的方法主要有: 一是什物分割,这是最常用的方法。一般经估价后,夫妻的良多.同财产如分割了就轻易影响其使用价值,所认为了不影响财物的使用价值,在各财物价值基本均等的情况下采用什物分割的方式。 二是价金分割。通常夫妻两人都不想分得某些财物,或者财物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其使用价值降低、消失,那么可把该财物变卖,对所卖得的价金进行均分。 三是价格补偿。一些财物不能分割,一方取得该.同财产后,需补偿另一方相称于一半的价格.。 ●南京婚姻律师谈怎样确定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要确定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应按《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要定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要经夫妻双方.同协商约定,签定协商协议书,协议书中所确定的财产即为一方所有的财产,所签定的协议书,从双方签字时生效.。对生的协议书也可以进行公证。 对婚前财产,在..明确的前提下,可申请财产公证,经公证的财产亦是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如果认为协议或经公证的财产内容要改变,应重新签定协议书,重新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不经过法定程序,改变是无效的.。 夫妻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的协议,按《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必须是书面的,口头约定无效。 如果夫妻间未对财产进行书面的约定或公证财产归谁所有,应按《婚姻法》第十七、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处理。.。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 遇到南京离婚律师经验浅谈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相关知识: ·南京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方案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可以风险代理 ·南京劳动仲裁律师,办理劳动工伤案件 ·南京离婚律师处理离婚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 ·扬州市全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电话汇总表 组织卖淫罪的表现形式是怎样的? 组织卖淫罪的表现形式是怎样的?一、组织卖淫罪的表现形式是怎样的?组织卖淫罪的表现形式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 放贷人的钱是非法集资吗? 放贷人的钱是非法集资吗?并不一定属于非法集资,如果借贷人后期可以及时还款的,那么不存在违法行为,但只要是涉嫌非法集资就已经犯罪,不管是采用放贷还是其他任何的犯罪手段都要承担法律责任。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的行为。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非法集资的规定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 劳动合同到期顺延的条件是什么? 劳动合同到期顺延的条件是什么?劳动合同到期顺延的条件是: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7、劳动合同期满,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 能否对案外人笔迹进行鉴定? 能否对案外人笔迹进行鉴定?如果该案外人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有非常关键的联系就可以要求对其进行笔迹的鉴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二、需要进行签名笔迹鉴定的主要原因(一)被告企图赖账或故意拖延时间。一些被告故意提出对其签名证实性的质疑,要求对其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以达到拖延时间甚至赖账的目的。怀有此目. 一、 在汕头醉驾罚款多少钱? 一、在汕头醉驾罚款多少钱?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 > >>更多法律知识 |
遇到法律疑问,需要律师帮助? |
律师咨询电话:13305191148(高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 |
遇到南京离婚律师经验浅谈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相关法律咨询 |
| ·未婚 为了分房 女友想把我的户口迁到她家的户口本上 户口迁出容易,迁入较难. ·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男女多少周岁领结婚证 男性满22周岁女性满20周岁,可以登记结婚. ·因道路施工人身损伤 昨天因为朋友店里面没有人,让我姐去帮忙看下店面,晚上姐夫骑电瓶车去接我姐回家,在回家的路上,有段道路在施工,也没有放施工警告标志,导致我姐大腿摔断,当时以报警,请问这样的我姐可以起诉吗?是起诉道路施工单位. ·欺诈消费者,揭穿企图打人 明码标价的东西,结账小票与标价的价格不同,想拍照取证投诉的时候,老板还想打人,有小票照片和标签照片,投诉有用吗?怎么举报这种无良商家. ·拆迁补偿是否合理 你好; 现在我们这里面临的拆迁安置的问题,补偿标准是按照宅基地补偿的一户补偿标准是280平方如果选择货币补偿的话得在选取两套房子的情况下补偿280剩余的面积每平米3050超出的面积按照200一平方. ·关于农村房子四周公共通道被邻居占用问题 想起了请律师朋友帮忙,先在这里谢谢大家了。我的问题是:1.按照现在的法律,这条虚线位置邻居家能不能砌墙(有门)? &nbs. ·离婚案件二次起诉 离婚案件,邵伯法庭2015年8月判决,被告判决书2016年2月才收到,说是第一次被告拒收,也不可能半年后才二次送达啊?要二次起诉再多等半年?法院没有责任吗?这不是工作失职吗?我二次起诉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 ·侵犯我哪些权利,如何维权投诉?谢谢 我是一名尿x症患者,前期通过轻松筹平台,向公众筹钱,但有人在网上诬陷我是骗子,说我得病这一事实是假的,并且辱骂我及我的家人。我知道诬陷并辱骂我的是谁,并且也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那个人,我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 ·婚假,符合晚婚龄(女23周岁 符合晚婚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女方可以享受晚婚假。. ·没有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发票,怎么处理 我公司成立6个月,从1月份开始虚买虚开发票的,2个月总共虚开了570万,但是我是为了多走流水,都按时申报,按时交税的,这个月进项2家出了问题,一个是失控,我已补税,最近又有缺联,大概90万,我该怎么处理?. ·单位卖了我们应得到补偿吗? 精英律师团,专打疑难案!关于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规定,解答如下:1.应该给你的,我们可以帮助,*烦你把相关材料全拿来,到律师事务所来谈。我帮你好好看,为您负责,这里说. ·公司给放两个月假,只给上保险,不给基本生活费,也不给出证明 单位违法,可申请仲裁,依法要求赔偿,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 ·工伤伤残赔偿,我9月份在工作时右手环指被压骨折 我9月份在工作时右手环指被压骨折,现在不能弯曲,伸直,实际月薪1400,但签合同是900,请赔偿会按哪个标准?. ·房屋所有权纠纷及其他 我们夫妻有一套福利房,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被过了户,试问这办理手续的工作人员是否要负法律责任,我要怎么拿回房屋所有权,期间发生的费用谁付。. ·取证,我实际的基本工资为1400 我实际的基本工资为1400,我们公司不发工资条,只给看一下就收回,且签合同是900元每月,在工伤赔偿时银行交易记录能不能作为证据证明,我的实际工资. ·[求助]08未签合同,093月签合同,现在想辞职能否主张08的双倍工资 各位律师: 你们好! 我是0711月底进入一家私营公司,一直没签合同,直到093月份公司才叫我去签091月1日至0912月31日的合同,. ·这笔钱我能否要得回来!, 药监局规定每间药店必 药监局规定每间药店必须有一名驻店药师或药师以上职称的工作人员。同4月经亲戚介绍我把药师证以每月300元人民币(不用去药店里上班)给了个私人药店使用,当时那个人给了我4-. ·不满五年的新房阳台渗水,物业和开发商联系不到人。怎么诉讼 不满五年的新房阳台渗水,物业和开发商联系不到人。怎么诉讼?诉讼费多少?. ·落水管被邻居打坏拒不修理 邻居二赖子打墙洞时把我家落水管打坏,居然叫我家自已修.请间律师有什么办法维权呢. ·刑事案件如何判刑 尽量可以缓刑 一母亲将近5个多月大的儿子放入水桶淹死,现在母亲投案自首,请问以这样的事情该如何判刑?(母亲生完小孩有点抑郁,但并没有在正规医院检查过,只是家里怀疑)如果没有产后抑郁,像这种故事情节,会得到怎么样的判刑. ·清明前夕,花木被上坟者烧,拒不承认,咋办 老百姓也不容易啊,承包三亩多地种植花木,2016年3月31日,被上坟者,烧纸钱火星未熄灭,引起大火,烧了6500棵桧柏,规格1.5到2米高度,石榴四到五公分70棵,找主家协商,主家拒不承认,求各大律师支招. ·小额合同违约,如何走法律程序 家在浦口区,房子装修与施工方签订协议。后施工方单方面毁约,不给我家装修了。当时合同中规定违约金为30%,但金额很小,现如何走法律程序?. ·怎么分股,技术入股时应将技术股委托评估 技术入股时应将技术股委托评估。. ·徐州有愿意作风险代理的律师吗 我一同学(湖南人)在山东郯城承包建筑施工,在开发商一经理个人那借款30万,但借条写成40万,口头协商10万是利息,如逾期不还则按银行利息或从工程款中扣除。借条上由开发公司董事长见证签字。后来由于开发商支付. ·合作协议,朋友出资20万 朋友出资20万,我不用出资,但由我来经营管理,一起合伙开间烧腊饭店,请问其中合伙协议如何制订,具体有哪些要注意的事项?. ·家庭厂房如何赔付,按照经营性用房进行补偿 按照经营性用房进行补偿. ·试用期被迫选择当天离职,该怎么办 我与某公司在2016年1月4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三个月。到4月4号星期结束。可是,4月1号他们说我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他说给我两个选择。一个选择是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另外一个选择是自己你解除。自己提. ·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 夫妻共有一套房产,一辆轿车,没有存款,孩子已成年,尚在读书,现要求随女方生活,请问该财产将如何分割?. ·想要申请诉讼保全 想要申请诉讼保全,不过一下子拿不出保证金,保险公司好像有保全险,这个在江苏法院可以操作吗?投保的公司有没有要求,是不是要当地的?. |
南京律师
![]() 顾小东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013892489 |
![]() |
![]() 高峰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6年 |
13305191148 |
![]() |
![]() 卢燕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814066391 |
![]() |
![]() 王庆磊 律师 |
法学学士 |
13057670467 |
![]() |
>>南京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经验浅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