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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刑事案件律师承办各类刑事案件,包括:诈骗案、*品案、经济案、贪污贿赂案等刑事辩护[www.csj64.com。咨询律师:13814066391,15996265110,

★南京刑事案件律师谈“疑罪从无” 、“无罪推定”原则
    1996 年版《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 、“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反映了我国司法机关司法观念的进步,体现了宪法修正案保护人权的执法思想[长三角律师网]。然而,多年来形成的“疑罪从轻”、“有罪推定”的痼疾在我们一些基层司法机关至今依然是根深蒂固,我们一些基层司法工作人员至今依然是热衷于此[www.csj64.com
    南京刑事案件律师参与的一起刑事案件,是否是投案自首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三是接受审判。现在,..、第三个条件你都具备了,希望你把握机会,在庭审中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长三角律师网]。
    从庭审情况看,.、.都认为嫌疑人没有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所以嫌疑人投案自首的从轻情节不予认定。因为在嫌疑人投案自首前已有三名同案犯被抓被判,三名同案犯都指认嫌疑人13年前参与客车抢劫时拿了客车上的摇手柄,并且打了人,但是嫌疑人始终没有承认自己当时拿了摇手柄,并且打了人[www.csj64.com。在他们看来,嫌疑人的供述和三名同案犯的供述缺乏一致性,嫌疑人就不是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因为他们思维逻辑是:为什么他们都指认你当时拿了摇手柄,打了人!同案犯的供述他们百分百确信,嫌疑人的供述他们就不予采信!
    南京刑事案件律师作为辩护人,根据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指出:证人客车售票员在笔录中说,当时看到有个人从客车后面走到司机旁坐下的情节,和嫌疑人交待自己当时从客车后面走到前面,坐在司机旁,实施抢劫时控制司机继续开车的情节相吻合;同案犯之一余某在笔录中说,抢劫完下车后嫌疑人身上没钱,和嫌疑人交待自己没有参与搜身、抢钱的情节相吻合[www.csj64.com。从这些细节吻合的情况看,嫌疑人的供述具有可信性!
    我国1998年加入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公民“被刑事指控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被强迫承认犯罪”。现在,.、.仅凭三名同案犯的供述,在没有其它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证明嫌疑人当时确实拿了摇手柄、打了人的情况下,硬是要嫌疑人“从实招来”,否则就“抗拒从严”!这是“有罪推定”归罪原则下的产物,与我国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疑罪从无” 、“无罪推定”的原则背道而驰。咨询律师:13814066391,15996265110,
    “疑罪从无”的核心实则是“疑证从无”,有了“疑证”才会有“疑罪”。因此,对于刑事证据来说,“疑证”就一定要“从无”,这样才能避免错案,真正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辩护人在庭审中明确指出了同案犯供述笔录的可疑性,要求提供三名同案犯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的最初几份讯问笔录[www.csj64.com。也就是说,按照“疑罪从无” 、“无罪推定”原则,既要提供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提供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审判的公正性。然而,法庭未采纳辩护人这一合情合理合法的意见[长三角律师网]。《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人民.收集、调取证据”[www.csj64.com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长三角律师网]。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在嫌疑人投案自首前后,司法机关两次发布了有关敦促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通告》[www.csj64.com。《通告》明确规定对主动投案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三个被抓被判同案犯中判刑最重的是7年,另两个因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分别判刑5、3年,其中判刑3年的据说有立功表现。如果.这次对有投案自首情节的嫌疑人量刑过重,肯定有失公正!不仅如此,如果不依法对嫌疑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否会印证社会上流行的那句话,即“坦白从宽(包括投案自首),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包括负案在逃),回家过年”!而且还..到我们的政府、我们的司法机关是否说话算数,是否真正鼓励犯罪分子投案自首!

★南京刑事案件律师谈缓刑犯能否构成累犯的研究
    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又犯当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不是累犯?对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甚至理论界始终有两种对立的观点。笔者发表的..篇小稿(2000年发表于省.所办刊物)就是商讨这个问题的,以后又好几次在《人民.报 
    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又犯当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不是累犯?对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甚至理论界始终有两种对立的观点[www.csj64.com。很多学者认为不构成累犯,与笔者的观点相左[www.csj64.com
  否定论的论据来自于法律条文本身[www.csj64.com。先看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南京刑事案件律师认为,否定论单纯认为,既然“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那么就等于没有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具备成立累犯的前提——前罪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因而不构成累犯。
  肯定论的理由有三:一是符合法理[www.csj64.com。刑法教材及有关刑法理论书籍均阐明:缓刑不是独立的刑种,不能单独存在,它只是有关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依附于原判弄罚。因此,缓刑的法理意义应是原判刑罚的具体执行方式,缓刑考验期满,只能意味着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二是刑法章节的编排顺序也说明了理由一是正确的。刑法总则第三章..节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共计五种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适用于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共计四种附加刑。紧接着的第四章为刑罚的运用,用八节规定了量刑、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和时效共计八个内容——缓刑位列其中;
  三是同类性质法律条文的有关表述证明刑罚的运用只能是原判刑罚的具体执行方式。同属刑罚运用性质的假释有关条文就规定得比较科学,没有引发类似争议。先看刑法第八十五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南京刑事案件律师认为,显然,该条文中“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这一表述将假释定性为原判刑罚的具体执行方式,符合法理,科学准确,具有借鉴意义。这足以说明刑法第七十六条本身不科学,进而产生了错误的指导作用[www.csj64.com
  从讨论的角度出发,可以指出否定论的许多不足,但刑法第七十六条本身的误导也难辞其咎[长三角律师网]。因此,笔者建议应仿照刑法第八十五条的表述方式,将该条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长三角律师网]。咨询律师:13814066391,15996265110,

★南京刑事案件律师谈解密死刑判决的生死线
    就司法裁定而言,死刑复核就像一门残酷的艺术。而这门能定人生死的艺术,现在就掌握在最高.刑事审判庭的法官手中。
死刑判决,虽然表面上似乎有明确的法律原则规定,但在涉及到很多罪名的量刑时,仍然需要法官凭借长期的职业经验,在抽象的条文与案件事实中找到那条“生死线”。
    中国是死刑罪名比较多的国家之一[长三角律师网]。 “最高.曾经动过一个念头,就杀人罪、伤害罪、*品犯罪这些主要的死刑罪名,各出台一个规范性文件[长三角律师网]。每个罪什么样的该杀,什么样的不该杀,都写清楚,后来还是没有出台。因为发现很难写清楚,即使写出来了,还会是一个比较抽象、比较原则性的东西。人类的感知上是有限的,很难通过文字把一些界限都表达清楚[长三角律师网]。”一位高级法官说[长三角律师网]。
通过采访死刑复核法官和梳理内部讲座、培训材料,“知道”(微信号:nz_zhidao)为你剖析部分罪名死刑判决的原则。
集资诈骗将不再杀
    南京刑事案件律师指出,这一点在2014年10月27日首次提交  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已经得到确认[www.csj64.com。草案一次性减少了九个死刑罪名,其中五个属于经济犯罪,其中就包括集资诈骗罪[长三角律师网]。2013年,湖南曾成杰因此罪被判死刑[www.csj64.com
    曾成杰被处决前后,有不少法学家、经济学家和民营企业家都主张,非法集资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民营企业融资困难,案件被扩大也常常是由于政府不当介入,出事后只杀企业家不公。
    对此,最高.一位法官认为,这个说法有一定道理,但“有的案子,老板跑路,被害人就转而围了政府,对社会秩序危害也不小。不少案子,确有一些政府、官员站台造势,甚至拿过钱,比如曾成杰的案子,湘西州州长那弟兄俩也都被判了[长三角律师网]。是谁的责任谁来承担,官员和政府有责任,但不能因此就赦免了集资者的责任。”
    但他同时介绍,对于集资诈骗罪,不杀的尺度,一般只要能把窟窿补上,就可以不杀[长三角律师网]。
    曾成杰案后,曾有王石等呼吁企业家们自救,如果有谁因为这个罪名被抓,其他人应该筹钱帮他把钱还上。听到这个说法,最高.有关庭领导曾给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打了电话,“我们表示欢迎,只要能还上,一百个亿都可以不杀。”
    近些年,因集资诈骗判处死刑的不过十几个人,和杀人、抢劫等没法比,震慑作用大,实际应用已经非常少了。
贪污比刘志军少的不大会死
    南京刑事案件律师认为,此次修法中,贪污罪和受贿罪依然没有废除死刑。但死刑门槛被大大提升了,原来的表述是“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现在变成了“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www.csj64.com
但现实中,一位最高.法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从来没有一个贪污十几万就杀头的。
“贪污主要是数额标准。你想想,十万块钱,再严重能严重到哪儿去?就算贪污的是紧急救灾款,甚至是关键项目的军费,比如造航母的钱,十几万块能造成多严重的伤害?(十万)写在那儿只是吓唬人的[长三角律师网]。”
    但受贿罪就不一样了。因为要“为他人谋取利益”,在这个过程中,有可能数额很少就造成严重后果。
    最惊险的,是1999年的重庆綦江彩虹桥跨塌案[长三角律师网]。..副..林世元仅仅受贿十几万元,就将工程给了一个包工头,造成40人死亡,后果极其严重,差点就被判了死刑立即执行。一审判决后,考虑到存在检举揭发的立功表现,最终还是改成死缓[长三角律师网]。
    从这些年的判决来看,因贪污受贿被杀贪官的犯罪数额也是水涨船高。早期胡长清、王怀忠的五百多万,成克杰的四千万都杀了,近期刘志军六千万却判死缓,可以看出最高.的审慎态度[长三角律师网]。
    “比刘志军少的,好多(死刑复核)两三千万的,最后都发回去了,以后估计也不会杀了。最近两年杀的几个人,苏杭两市的市长许迈永和姜人杰,都过了亿[长三角律师网]。同时被杀的还有一个辽宁的国土局女..(“土地奶奶”罗亚平),虽然最后认定了6000万,但我们确信她是过亿的,只是因为一些财产被转移到了国外,没法取证[长三角律师网]。现在过亿的很多,也不一定都杀,像陈同海1.9个亿,也没有杀[www.csj64.com。以后肯定会越来越少,一年不一定有一个,但也要保持震慑,肯定还要杀[www.csj64.com。”一位最高.法官说。
    *品各地差异大
    和贪污、受贿罪一样,*品犯罪量刑也以数量为基准,再考虑其他情节[www.csj64.com
    2007年最高.收回死刑核准权后,原本各地存在很大差异的*品案件死刑数量标准得以逐渐统一,但考虑到地区差异的客观存在,对云南、广东等*品大省继续网开一面。
    据最高.相关法官介绍,目前*品犯罪的死刑标准一般是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一千克以上。
但数量不是唯一标准,有些案件,只有五六百克,但因是累犯,也判了死刑。有的过了一千克,但过得不多,且是初犯,就没杀[www.csj64.com
    广东和云南的标准分别是两千克和三千克,因为每年  查处的*品案件数量广东最多,查获*品数量云南最多,具体到云南的西双版纳,标准是  最高的五千克。
    “现在  标准趋于统一,过低的没有了,过高的也不太多了[www.csj64.com。因为中国地域太大了,不同地区*品犯罪的形势和特点不一样,导致实际危害后果,或者说当地群众的感受也是不同的[www.csj64.com。像云南西双版纳,一个中级.一年万克以上的案件可能就过百件,有的省份全年也没几件过万克的[长三角律师网]。所以也存在一个*品案件死刑比例控制和总量控制的问题,西双版纳和其它地方的标准就不能一样,否则云南得多杀多少啊。”这位法官说[www.csj64.com
社会效果也重要
    就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由于案情多种多样,是否适用死刑的原则也就非常复杂繁琐。不少案件同时具备几项从轻和从重情节,杀或不杀也就变得很难判断。
    南京刑事案件律师认为,这几类案件,最高.非常重视案件的导向和社会效果。例如法律虽然只规定了18岁以下不判处死刑,75岁以上的老人一般不判处死刑,但在实践中,对于刚满18周岁或者年满70周岁的也会给予照顾,只要情节不是非常恶劣,一般都不大会杀。
    在雇凶杀人案件中,则首先考虑判处主谋死刑,“这是最高.的原则,也是我们认为公平正义的底线。虽然你的手上没有沾满鲜血,但某种程度上,这比亲自杀人的还坏、还恶。”一位法官说[www.csj64.com
    就故意杀人案件,具备下列情节的一般都会处于死刑,包括出于卑劣动机预谋杀人,如打击报复、恶意竞争、谋财等;杀害未成年人、孕妇、老人等需要特别保护对象的;有暴力犯罪前科的;暴恐、黑社会犯罪的首要分子等[长三角律师网]。
    还有冒充军警杀人,因为这类犯罪不仅损害国家声誉,还往往导致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不敢报警,社会影响恶劣;杀人后肢解、碎尸或侮辱尸体的,因为中国人传统上对尸体比较尊重,上述行为说明被告人主观上比较恶劣,也容易造成被害人闹访[www.csj64.com
    至于故意伤害案件,除非情节太过恶劣,一般在造成严重残疾或死亡时才考虑死刑,还有就是使用了可能导致被害人终身痛苦的犯罪手段,使人生不如死并且医疗费用惊人的。
    总之,在死刑判决上,少杀、慎杀正在得到努力践行[长三角律师网]。咨询律师:13814066391,15996265110,

★南京刑事案件律师谈拘传的变更和解除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2条之规定,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根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36条之规定,人民.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南京刑事案件律师介绍犯罪嫌疑人有以下情况不能判处死缓
    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www.csj64.com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www.csj64.com。这也主要考虑其主观恶意不大[长三角律师网]。
  4、行为人的危险性。如行为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并且对周围人的危险性特别大,则不宜适用死缓。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长三角律师网]。
  6、是否可能是“活证据”。比如行为人是一个特大犯罪集团的知情人,如把他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使这个特大的犯罪集团的线索就此中断,因此可适当考虑死缓,不失为上策。

★南京刑事案件律师谈什么是无罪辩护?
    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辩护观点被.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
  无罪辩护的原则,是指律师在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准则。
  无罪辩护实践中存在着三种形态:实体性的无罪辩护、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和程序违法的无罪辩护。
  (一)实体性的无罪辩护
  实体性的无罪辩护,是指辩护人运用刑法所确立的制度、理念和原则,主要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为被告人所做的无罪辩护活动[长三角律师网]。
  任何犯罪必须同时具有适格的犯罪主体、犯罪的故意和过失、侵犯了法律保护的犯罪客体,而且具有犯罪的客观行为,才可以认定犯罪成立,否则可作无罪辩护,本文第三部分无罪的法定事由可以作为实体辩护的主要依据。
  (二)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是指辩护人运用刑事证据规则,为被告人所做的无罪辩护活动[www.csj64.com
  我国刑法采用无罪推定原则,在人民.宣判被告人有罪前,推定被告人无罪,这给律师无罪辩护创造了机会[www.csj64.com。证据必须形成证据链条和体系,证明标准必须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证据链条脱节,指控将不能成立。《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证据不足应当“疑罪从无”,不应当“疑罪从轻”。许多案件,律师可以从证据不足入手进行有力的无罪辩护[www.csj64.com
  (三)程序违法的无罪辩护
  程序违法的无罪辩护是指辩护人通过对公检法追诉行为程序瑕疵和违法对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活动[www.csj64.com
  通过剖析控方程序违法,从而否定违法取得的证据,使控方的指控失去有力证据的支撑,从而得出被告人无罪的结论[长三角律师网]。《刑事诉讼法》第43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www.csj64.com。”司法工作人员违反回避规定、违反管辖规定取证,尤其是刑讯逼供、诱供骗供都是法律禁止的,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按照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文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长三角律师网]。”从司法解释的层面看,对非法证据是一律排除的[www.csj64.com。*树结*果,*果不可取,这就是西方的“*树之果”理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借鉴了西方国家先进的法治理念[长三角律师网]。尽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执行得并不理想,但是起码从法律规定上给律师否定非法取得的证据、动摇指控的根据、作无罪罪辩护奠定了法律基础。辩护律师反攻为守作程序辩护需要勇气和智慧[www.csj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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