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首页 >>法律常识
 >>南京贪污罪律师_南京 刑事律师为贪污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辩护

南京贪污罪律师_南京 刑事律师为贪污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辩护

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南京贪污罪律师解答贪污罪的认定、定罪和量刑,贪污罪的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分别是什么,介绍贪污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致力研究受贿罪,贪污罪,立案量刑标准适用及构成要件特征,倾心于职务犯罪辩护业务,咨询解答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罪名解析,量刑情节,司法解释以及江苏省的量刑意见,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擅长代理职务犯罪辩护,包括经济犯罪辩护、贪污罪辩护、受贿罪辩护等刑事法律事务。

★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
  律师热线:13951899110(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从轻缓刑辩护)

◆南京贪污罪律师解读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

◆南京贪污罪律师谈贪污罪立案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南京贪污罪律师谈<{{nowyear}}>贪污罪量刑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则产。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据此,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南京贪污罪律师谈贪污手段
    贪污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财物.
    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已管理或经手的公.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二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
    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出纳员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财物的行为。例如出差人员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谎报支出冒领公款,工程负责人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冒领工资,收购人员谎报收购物资等级从中骗取公款等。
    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盗窃、骗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财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内外勾结,迂回贪污。
(2)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时,将卖方以购货款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回扣的款项占为己有的行为。
(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然后将抬高的差价私分等。
(5)间接贪污.。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单位雇请的工人为自己干活等。
(6)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
(7)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贪污.。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微机侵吞公款、套取利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技术手段侵吞股金、红利等。

◆南京贪污罪律师谈不动产能否成为贪污犯罪的对象
    人们关于贪污犯罪对象的认识通常停留在动产(如金钱)上,但在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财物中的不动产,是否属于贪污犯罪的对象呢?笔者认为,公.财物中的不动产也是贪污犯罪侵害的对象。动产与不动产是财物在客观上的物质表现形态,其本质是一样的.。首先,刑法第9l条规定的公.财物并没有限制为动产,第382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财物的是贪污罪,也没有将不动产排除在外。其次,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有不动产,具有现实可能性。现实生活中,财产犯罪中的抢劫罪、抢夺罪是以,“当场”为前提,盗窃罪一般需以对象物的“移动”方可完成,挪用类犯罪因立法上规定其对象为资金或者公款而不能以不动产作为犯罪对象,除此之外,诈骗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均可以不动产作为其侵害的对象,不用考虑这种财物是否可移动。对于非法侵占不动产犯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不以行为人是否办了房产证为准,而是看他是否实际控制了房屋.。&#160;

◆南京贪污罪律师谈.同贪污犯罪中数额的认定.
    在.同贪污犯罪中,是按照.同贪污的总额定罪处罚,还是按照事后分赃个人所得的数额定罪处罚?1988年  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同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这一规定表明,只有对贪污集团的首要犯罪分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才按照.同犯罪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同犯罪人,包括一般主犯在内,都是按照个人所得及其在.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1999年刑法第383条则明确以“个人贪污”的数额规定法定刑幅度,这一规定与.同犯罪的原理相悖.。在.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但在.同贪污犯罪中,由于.同犯罪结合形式的不同,各.同犯罪人参与犯罪次数的不同,对贪污总额负责范围也会相应地不同。根据刑法规定,参照1997年11月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盗窃具体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同盗窃的有关解释,.同贪污犯罪中.犯所负责的犯罪总额可作如下认定:(1)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集团预谋以及组织所得的全部贪污的总额负责。&#160;(2)贪污罪一般.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同贪污的总额负责。(3)贪污犯罪集团或一般.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对其参与的.同贪污的数额负责,并依照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60;&#160;

◆南京贪污罪律师谈不同贪污对象的数额认定。
     贪污犯罪对象的范围即公.财物,既包括国有财产,也包括集体所有财产、个人财产及混合财产,其表现形式既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也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何计算这些贪污对象中物品的价值?南京贪污罪律师认为,在.同贪污犯罪中具体量刑原则是根据各个.同犯罪人在.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来确定,这一原则不仅在理论上是通说,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对盗窃、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中也都有体现,且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等都属于同一性质的犯罪,认定既遂和未遂的标准是一致的.。所以,对于计算贪污对象物品的价值,也可以参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被盗物品的数额计算方法,如对单位办公用品进行贪污的,应以单位采购这些物品的价格计算。对于不能确定价格的,可以区别情况,根据作案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进行核算。

◆南京贪污罪律师谈贪污罪数额的辩护技巧
    贪污罪的量刑上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干元,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所以,律师就要对其进行严密的调查取证。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辩护技巧:对于辩护律师,在对待这个问题上一定要仔细、谨慎,紧扣贪污犯的数额,专业的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评判出适合的数额.
  计算贪污物品的价值,南京贪污罪律师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被盗物品的数额计算方法.。对贪污物品的价格,应以贪污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如对单位的办公用品进行贪污的,应以单位采购这些物品的价格计算。如若贪污的是仓储物品,应以仓库库存物品的价格计算.。对于不能确定价格的,可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价格,并按照规定核价方法,以人民币计算.
    在.同贪污案件中,“个人贪污数额”,是指参与数额而不是分赃数额。

◆南京贪污罪律师办理的贪污罪辩护词摘录:
    辩护人认为:一、指控李某犯有.同贪污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存疑处很多;李某没有实施贪污行为,检方的指控是不能成立的,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李某不构成贪污罪.。二、对被告人李某犯有受贿罪的指控,同样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识不同的问题,是否构成受贿罪值得商榷!
    从检方所出示的证据,既看不到行为人李某.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国有)财物的行为;也无法印证李某与其他被告人之间具有.同贪污的故意;更没有李某与其他被告人在.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在.同贪污行为下造成的总和犯罪结果。
    让我们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检方指控的证据进行具体的分析,并结合其他证据,以证明被告人李某没有.同贪污的主观故意和实施.同贪污的行为:
    ..、李某是南京某局货运处保价办负责理赔的工作人员,根据《某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和理赔工作的具体实际,李某只负责对基层站段提报的货损理赔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即初步审查,之后还要经由其他分管领导或工作人员的复核审查,如:保价办主任陈某某、科长刘某的复核审批,才能转某局财务处支付理赔款。
     由此可见:①审批理赔材料,李某是初审,之后由分管领导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复核把关。李某是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其中没有贪污的主观动机和主观目的;②在上报理赔材料之前或之后,李某和其他被告人之间不存在.同贪污的意图和意思联络;③货损赔偿金由某局财务处直接转入赔偿要求人公司的帐户,不存在李某将理赔款据为己有的机会和条件。
    第二、如果本案中存在虚报、瞒报货损理赔款的事实,也与李某没有直接..,上述工作李某不仅无须参与,而且也不具备指使、暗示的条件。
    第三、有关证人均不能证明李某参与了.同贪污。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只能证明,曾经开出租车载被告人马某某来到青岛,至于说马某某来青岛找谁、干什么均无法证明,更不能证明马某某是来送钱、送物给李某的。周某某的证言证明力极弱。
    第四、司法会计鉴定书鉴定结论不具有效性。该鉴定很多材料是复印件,摘抄件,论述用语不当,条理不清,让人看了一头雾水,是一个不清晰的结论。此外,该“鉴定”在形式要件方面有多项违反“最高检有关司法鉴定”的规定。故该“鉴定”不能作为本案的主要证据适用,该“鉴定”亦就不能证明被告人李某犯有.同贪污罪.
    第五、被告人李某始终不承认贪污一分钱的理赔款。钱,作为种类物,有形物。如果李某真的收到贪污款的话无非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银行汇付,二是当面交付或他人转付.。现在没有银行汇付的证据,也没有当面交付或他人转付的直接证据。所以,指控李某合谋贪污分得赃款,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
    通过南京贪污罪律师的努力,最后成功促使.李某无罪释放.

◆南京贪污罪律师谈贪污情节的辩护技巧
    根据立法精神:立法机关在制定贪污罪时,量刑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贪污罪。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刑法规定处罚。   
     对于贪污情节是否属于较重或较轻范围,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界定:   
     (1)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2)行为人贪污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3)行为人所贪污的公.(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性质、用途;   
     (4)行为人贪污的手段;   
     (5)贪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6)行为人的悔罪表现.。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对于贪污情节的辩护,无疑是所有刑事辩护律师对贪污罪量刑都看重的辩护点,但也正是由于没有正确把握这个辩护点,致使很多辩护律师忽略了更好的、有利的主攻点,贻误了战机,最终没有得到很好的审判结果.。 

◆南京贪污罪律师办理的贪污罪辩护词摘录:
    关于贪污罪,我们的主要观点是:因工程合同盖有单位公章,刘某有犯罪嫌疑,据此启动刑事侦查程序是合情合法的,但经进一步侦查后,发现本案有罪证据明显不足,仍坚持对刘某提起公诉则显属不当!刘某借用某区网络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的名义与某区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签订“电脑网络收费系统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合同并付诸履行,所得全部工程款不是公.财物,是私人经营款项,其中的“56286.9元”是刘某个人经营此工程所获收益,不是公款,控方指控刘某“侵吞公款56286.9元”,不能成立。
    现详述如下:
    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财物所有权,指向的对象是“公.财物”,也就是说,非法占有“公.财物”是构成贪污罪的客观要件,只有在非法占有“公.财物”的情况下,才能定贪污罪,如果所占有的不是“公.财物”,无论是不是非法,都不构成贪污罪.。本案中的“工程款”是不是公.财物?要搞清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搞清楚,这个工程是网络公司的工程还是刘某个人的工程,如果这个工程是网络公司的,那么工程款毫无疑问就是“公.财物”;如果这个工程是刘某个人的,那么工程款无论通过转帐还是现金的形式支付,无论转到公家的帐上还是私人的帐上,都不能改变其私人款项的性质.。难道能说私人的经营款到了公家的帐上就变成公款了吗?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这个工程无疑是刘某(或龚某某)的私人工程,而不是网络公司的工程。理由是:
    ..、刘某是工程业务的洽谈者和工程款的管理者和投资者,龚某某是工程的设计者、实施者、培训者和养护者.。龚某某提出工程设计方案后,自来水公司领导经过货比三家选中了这个方案,安装、调试的主体工程都由龚某某一个人完成,工程完工后,龚某某一个人与自来水公司有关人员一起对照《网络系统联网设计书》规定的技术数据、图表和报价标准严格验收,在工程调试正常后,负责培训了自来水公司的网络使用人员,直到他们懂得使用为止,还承担了一年内免费维修、保养的工作,上述工作,网络公司无一人参与,如果这个工程是网络公司的,网络公司有理由不派人参加吗?总之,这项工程从洽谈到工程款的收支、工程开工后的具体运作乃至善后服务,整个过程都由刘某和龚某某一手操办,具体实施。
    第二、这项工程合同是在没有经过网络公司董事会审批,也没有经过网络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情况下签订的,这恰恰说明这个工程并非归属网络公司,而是刘某等个人的业务。网络公司是区政府办和区某某电视局分别投资12万元和4万元兴建的股份制企业,设有董事会,区府办主任和区广电局..分别担任网络公司董事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网络公司对内对外重大事务的决策如购设备、招工、奖金补贴、更换设备、建发射站、对外洽谈业务等等必须通报董事会研究决定,刘某作为台长,只是董事会决定的执行者而已。刘某会带着一个个体户而不是带着网络公司的技术人员和自来水公司领导洽谈业务?会和一个个体户私下约定利润分成?刘某敢不报董事会审批擅自而为吗?能不经过网络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一个人说了算吗?
    第三、网络公司既没有该项工程的经营范围,也没有技术能力搞这个工程,事实上,网络公司也没有投入任何的公款和设备搞这个工程,刘某尽管其找来部分网络公司员工为该工程作了一些辅助性工作,但这些人都是利用业余时间干的并从工程款中获得报酬,属有偿性的帮忙而已.。电脑网络收费系统工程是一项高难度的电脑工程,一般人想也不敢想,在网络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没有这项业务,事实上,网络公司也没有技术设备和力量完成这项工程,刘某为什么没有把这项工程交给网络公司做?就是这个原因。工程从设计、安装到投入使用,既没有动用网络公司的任何设备,也没有动网络公司一分钱的公款用以工程开支,龚某某一人承担了主要工作可见,这项工程实际上是刘某和龚某某揽下的“私活”,网络公司的员工尽管参与了其中的一小部分,但都是在业余时间干的,实际上是碍于台长的面子,有偿性的帮忙而已.
    综上,刘某假借公章“炒更”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评判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刘某不具贪污故意,不构成贪污罪..

咨询律师:13057670467(王律师) 13814066391(卢律师) 


遇到南京贪污罪律师_南京 刑事律师为贪污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辩护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请留详细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知识
·南京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方案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可以风险代理
·南京劳动仲裁律师,办理劳动工伤案件
·南京离婚律师处理离婚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
·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举办“检察一日行”活动暨社会各界代表座谈会

土地开发补偿协议怎么写
    土地开发补偿协议怎么写按照规定土地开发通常是对未开发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此时需要对土地的使用人做出一定的补偿,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还要签订一份土地开发补偿协议。那到底这个协议是怎么写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土地开发补偿协议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根据国家和_________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_________地.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被告人提供无罪的辩护,当然在具体需要书写辩护词的时候,写的肯定也就是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了。那么这个辩护词该如何写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律师事务所接受            的委托,并经            同意,指派我担任本寻衅滋事案中被告人            的一审.

什么情况下应撤销假释申请书
    我们都知道,犯罪分子如果满足假释的条件,是可以申请假释的,但是如果在假释期间出现了应该撤销假释的情形,公安机关就会向法院递交撤销假释申请书,要求对犯罪分子撤销假释,那么具体来讲,什么情况下应撤销假释申请书呢?这个问题,我们来为您解答。一、什么情况下应撤销假释申请书我国《刑法》规定获假释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撤销假释:1、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无论所犯新罪的性质和形式,也无论所犯罪行会被判处何种刑罚,都应当撤销假释。2、获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所犯新罪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现的新罪是在.

车辆刮蹭对方全责却不赔偿怎么办?
    车辆刮蹭对方全责却不赔偿怎么办?现在在交通事故中车辆刮蹭现象层出不穷,面对交警的责任追究一些人却视而不见,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延期赔付维修费用,那么面对车辆刮蹭对方全责,对方却不赔我钱该怎么办?像这种情况一般的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下面我们为您详细解答一下。一些交通事故中时常会遇到一些拒不赔付欠款的人,他们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延期赔付维修费用,甚至“人间消失”。此时您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那么哪些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1、对方拒绝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在有些交通事.

分居两年法律规定有哪些
    夫妻在婚姻关系当中可以通过分居的方式来离婚,不过此时必须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分居两年的条件才行。那么我国关于分居两年法律规定有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分居两年法律规定有哪些《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
> >>更多法律知识


 遇到法律疑问,需要律师帮助?
律师咨询电话:13057670467(王律师) 13814066391(卢律师) 


遇到南京贪污罪律师_南京 刑事律师为贪污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辩护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请留详细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咨询
·宅基地自建房屋纠纷
    您好: 
  关于农村宅基地盖房子的纠纷,起诉能给解决吗吗? 
地址:丰县王沟镇*街*路 
  事件缘由:现有.

·公司搬迁,有补偿嘛?
    (1)10年在南京公司入职的,正常在南京早九晚五上下班,在南京缴纳的社保、合同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
(2)入职后1年多时间,大概在11年7月份,老板的老公在北京有一家公司缺人,南京让我过去工作了2.

·公司可以以待岗为由少发我的合同工资吗?
    你好!
    最近公司在没有事先告知的情况下,突然通知我待岗,并且说要按待岗工资给我(最低生活标准),我和公司劳动合同注明有具体工资多少的,请我如果申请仲.

·2013年的债务问题
    2013年借出去的12万元直到去年还了2万,现在人搬家了,找不到人了,但是房屋在出租,打电话也不接,请问我该怎么办?.

·女同志50岁退休包括哪些岗位
    银行工作人员岗位也算操作工吗。操作岗操作工是一个概念吗.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请问当事人醉驾无证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多大责任?
    请问当事人醉驾无证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多大责任?.

·商品房预定协议书,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定协议书中未告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情况
    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定协议书中未告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情况,但是我在房管网查到该项目的土地抵押情况:土地已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温州新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温州新城支行.

·叔叔家的地,口头协议是让我们种的,现在村里把地收回去了
    我们村最近要做水库,要把地收回去,安地分钱。几钱叔叔家的地,口头协议是让我们种的,现在村里把地收回去了,全部的地是分在我们名下的,我家和叔叔家一共5分6里地,现在叔叔要把分的钱全部要回去,但是因为好几都是.

·养老保险和养老统筹是一样的吗?
    我是农村户口,现在外打工,打工单位给我办理了养老统筹,每月都在交,现在农村要让交养老保险,这两样是一样的吗?.

·工伤,老板不愿赔偿
    在工地上大拇指粉碎性骨折,但老板不愿赔偿,又没签合同,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我们该起诉谁,官司是否能赢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朋友抱着孩子走路被突然跑出来的孩子撞倒了,膝盖受伤,至今无法正常走路,这个孩子是私人幼儿园的孩子,幼儿园是我们邻居私人开办的,他中午不管孩子们,让在幼儿园里的孩子们出来玩,出了问题我.

·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
    离婚协议书补充协义双方签字有效吗.

·公司搬迁,如何补偿?
    公司由南京搬迁到广州去.  现在公司一部分人不愿意去广州。
公司提议:不愿意去广州的,留守南京,南京成立个办事处,留守人员工资职位待遇不变。只是南京公司变成办事处,就没有法人资.

·提前要二胎罚多少钱,我和老公都是农民
    我和老公都是农民,第一胎是女孩,按规定差一领取准生证,入户口和罚款需要多少钱.

·户口上姓名的姓字写错,派出所把我小孩户口的姓名的姓搞错了
    派出所把我小孩户口的姓名的姓搞错了,比如我姓邱把邱写成这个丘了该怎么处理。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还说不能改。请问该怎么处理.

·改名字,我30岁了想改身份证的名字可以吗谢谢
    我30岁了想改身份证的名字可以吗谢谢.

·农村民事纠纷,村委会办事完全不公正,农民在处理过程中该如何维权
    我镇江农村老家有个亲戚,是一个公司的养鸡户,已经养了快10年的鸡了,他家鸡棚后面村里一户人家进2年砌了居民房,然后我亲戚修理鸡棚的时候他家就来推墙,不许砌。村委会商量的结果是他们家同意我亲戚砌鸡棚,但是以.

·房管部门以何法为妥?,如房管局已确定某公有直管房住房为违章建筑(有违法构筑物
    如房管局已确定某公有直管房住房为违章建筑(有违法构筑物,一楼房擅做个天窗为一楼房带二楼晒台,),但原户主(肇事人)已死亡,房管部门可责令其后户主(购买人)拆处违章建筑购筑物吗?具体法律条文?相邻权以邻里提.

·请问我的这个承诺能否要求承诺方优先执行
    下面涉及到共四个单位潍坊某公司为出具承诺的单位青岛某公司为被委托和承诺单位青岛某银行是青岛某公司帮助潍坊某公司办理贷款的银行青岛深发展是青岛某银行之外的另外一个银行,但是是同一类型贷款业务 承诺.

·双方已经达成一致 无法再走下去
    离婚需要那些步骤   提供什么    还有本人有事未到场  可不可以委托律师带我走法律程序.

·劳务纠纷,你好/我想了解一个问题
    你好/我想了解一个问题,我是一个工程的承包人,我把工程中的一项单包公程转包给另外的一队安装队,现工程已进行一定程度,在工程进度中我已把工程款付到行业进度的70%,现在承包安装队提出我不原承受的条件和停工,.

·加盟一个项目,     您好!
         您好!      我最近相加盟一个项目。我在工商行政管理网上查询过他们公司有注册。&.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上了黑名单。
    我和朋友合伙做生意,欠被人一点材料款,当时人去法院起诉法院调解出庭那天,我那朋友跑了,找不到人,我去了法院,经过调解我答应还这个钱,也签了协议,每月都有还钱给他,但后几个月没达到协议上的金额,在不知情的.

·保证书跟安全责任书的概念?
    您好,我是一名大专院校的学生,正在实*中。但是在实*过程中,身体不适应工厂环境。无法继续在工厂实*。因跟校方老师说明情况,老师劝说坚持!如果不坚持下去,校方不发毕业证。请问有这说法吗?现在已经跟校方协商好.

·不按离婚协议执行抚养费和房子过户事宜该怎么处理
    我们08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的,离婚时对方每月需支付500元生活费,一套房子是集体土地的小产权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致同意转户到儿子名下的,至今没有办理过户,生活费基本不出,离婚时孩子11岁,现在孩子20岁.

·土地确权干部少给田亩
    94年土地二轮承包时方案表为每人0.55亩,今年土地确权,村干部按每人0.52亩。请问老百姓面对此亊怎么维权?.

·他项权证做抵押后是否还在本人手里
    你好律师,我有个温州的朋友有一套价值1200万的房子,他拿房产证和他项权证向我做抵押让我借他300万,我想问下如果他向私人或银行借款后,这些证件是否会在他手里,如果说我借他300万后未能即时还款房产证和.

·婚后财产分割,我和老公婚后买了67平的门点
    我和老公婚后买了67平的门点,现在房照是老公的名字,存折也是老公的名字,现有20万。我们结婚8了,女儿7岁,因为和老人相处不和要离婚,请问我如果离婚能够分到多少财产?.

·民事赔偿终审判决后原告方能否上诉
    终审判决后,原告又以二次手术为由,再次提起上诉法院是否受理,根据是什么、.

法律常识
www.csj64.com
©Copyright,2000-2024
登录 | 注册 |  会员中心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