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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涉外离婚律师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南京涉外离婚律师从事涉外离婚业务,解决涉外离婚中的各种常见问题,提供全面的涉外结婚手续知识以及涉外结婚、分居、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为您解决涉外离婚中的各种常见问题,专业代理离婚诉讼、涉外协议离婚法律事务。南京涉外离婚律师收集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夫妻.有财产状况、子女抚养情况等证据,对于开庭时一方或双方在国外,无法回国出庭参与诉讼的离婚案件,接受国外一方当事人公证、认证的方式委托,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无需回国,南京涉外离婚律师可以一人出庭应诉。 ●南京涉外离婚律师谈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离婚应当如何办理? (1) 中国公民在国外未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都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2) 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受诉人民.有管辖权.。 (3) 夫妻双方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手续的,如果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对以上有争议,则需回国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结婚登记地人民.提交书面意见,由人民.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4) 中国公民夫妻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南京涉外离婚律师谈涉外离婚的管辖: 我国.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也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的规定,我国.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管辖.。 由于我国大陆与香港、台湾等地的法律不同,南京涉外离婚律师在此简单介绍一下:在香港冲突法中,有确定离婚案件审判权的规则,这些规则指出,香港.对法域间的离婚案件有审判权的前提是: 1)离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与香港有实质的联系; 2)在进行申请时,妻子在香港居住,并在紧接申请之3年内均在香港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离弃而在香港居住; 3)双方均在香港居住。 台湾法律之有明文规定者,仅见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六八条.。该条.有三项其规定要旨如下: 离婚之诉,专属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时住所地之.管辖.。但诉之原因事实发生于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该居所地之.管辖.。 夫妻之住所地.不能行使职权或在 民国无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准用..条..项后段及第二项之规定。夫或妻为 民国人,不能依前两项规定定管辖之.者,由..政府所在地.管辖.。 ●南京涉外离婚律师谈协议离婚中有哪些常见纠纷 协议离婚的纠纷,有的情况下是因为一方事后感觉在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等问题吃亏上当或不合理而引起的。有的人当初签协议时甚至完全听任另一方的安排,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这在事后很容易出现纠纷。 还有一种情况,则是在协议离婚纠纷中,一方无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如有精神障碍),而另一方却出具了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蒙混过关导致的。南京离婚律师曾代理了这样一个案子,离婚申请的一方李某有精神障碍,对这种情况,婚姻登记机关本来不予受理离婚请求,当事人只能向.起诉,但离婚另一方张某却出具了医院开出的李某无精神障碍诊断证明而顺利离婚.。李某的家人知悉此事后,遂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出具了该当事人在离婚期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更为严重的是,张某离婚后又与另一人赵某结婚,而赵某已怀有身孕。对这种情况,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原离婚协议,而对赵某的权利保护应排在对李某的保护之后。如果各方形成争议,只能向.起诉。 南京离婚律师说,要想避免发生纠纷,离婚双方在签协议时一定要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不清楚的方面 请律师指点,或向.起诉离婚。 ●南京涉外离婚律师谈涉外收养 涉外收养是指外国人收养中国小孩为子女的行为。涉外收养公证就是证明上述收养..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涉外收养公证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确立了收养..后,准许收养人将被收养人带出国境。 根据《收养法》第20条的规定,涉外收养应经以下法定程序:“外国人在 人民.和国收养子女,应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 人民.和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 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年满35周岁,有正当的收养目的,有可靠的经济来源,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二是如被收养人有识别能力(10周岁以上)需征得本人同意。三是送养人同意送养。四是收养人行为不违反收养人居住国法律.。 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南京涉外离婚律师提示,在程序上应注意下列问题:..,只能由被收养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办理。第二,必须由收养人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收养人一方不能来的,可委托能来中国的一方办理收养公证,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和认证。收养人必须是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不得收养,也不得介绍收养.。 ●南京涉外离婚律师谈涉外继承案件 以下人民.专属管辖涉外继承案件: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南京涉外离婚律师谈涉外结婚程序: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 结婚当事人须持的证件: 1、中国公民应持下列证件:本人的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出具的记有本人基本情况和与何人结婚的证明‌法。商‌ 2、外国人须持以下证件: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法.。商‌ 3、如外国人一方为在华侨民‌,‌须持下列证件: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地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对证明的要求与上述中国公民一方须持的第二类证件相同‌法。‌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当事人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法.。‌ 申请登记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持有关证件和本人照片‌,‌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法.。‌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符合我国婚姻家庭法和民政部有关涉外结婚登记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法。依法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登记的理由‌法。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后‌,‌在我国境内双方自愿要求复婚的‌,‌按涉外结婚的有关规定办理‌法.。‌ 对于双方都是外国人‌,‌要求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的‌,‌只要他们具备《中国人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所要求的证件‌,‌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可予办理结婚登记‌法.。但为了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可让婚姻当事人提供其本国法律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 ●南京涉外离婚律师谈涉外离婚案件需要向人民.提交哪些材料? 原告:1. 身份证明;2. 结婚证;3. 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4. 在华居留证明;5. 民事起诉书;6. 授权委托书;7. 书面意见;8. 相关证据材料 以上5、6、7项文件:如原告不能到庭,应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以上材料为外文时,须附准确无误的中文译文。 被告:1. 身份证明;2. 结婚证;3. 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4. 在华居留证明;5. 民事答辩状;6. 授权委托书;7. 书面意见;8. 相关证据材料 以上5、6、7项文件:如被告不能到庭,应经过居住国公证机构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以上材料为外文时,须附准确无误的中文译文。 ●南京涉外离婚律师谈外国.的离婚判决书在我国是否有效 对外国.涉及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须由我国人民.对外国.离婚判决裁定承认后才在我国生效。中国公民向人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经审查,如该外国.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 涉外离婚诉讼是解除涉外婚姻..而引发的诉讼。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涉外婚姻是指婚姻..中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这里的涉外因素包括夫妻一方是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或者婚姻登记在国外办理.。对于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一方或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离婚诉讼,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涉外离婚诉讼。 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较非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的管辖要复杂的多。 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案件,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管辖。(南京涉外离婚律师注:上面提到的是应是夫妻双方为华侨的情况,不单指一方;婚姻缔结地即婚姻登记地)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权管辖。国内一方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以经常居住地为准。如国外一方向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受诉的人民.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南京涉外离婚律师注:夫妻双方出国留学后分道扬镳的不在少数,若一方提出离婚,则在管辖问题上适用这一规定。) 对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的离婚诉讼,如果双方均为外国人,我国.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果双方为中国公民(南京涉外离婚律师注:不管有未在国外定居),则我国.在受理时一般要求原告提交婚姻登记地.出具的“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的证明。 被告若为外国人,在我国国内合法居留的,以被告的居所地为管辖地。比如:被告是美国人,被派遣到美国一家公司在武汉的代表处工作,则武汉的.有权管辖。(南京涉外离婚律师注:随着经济、文化和教育等交流、合作的加强,我国公民同外国人的结婚率也日益攀升。作为在我国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在我国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住所”、“经常居住地”,只有所谓的“居所”。从“原告就被告”这一一般性的管辖原理出发,应以居所地作为管辖地)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为有管辖权的.。”这一民事诉讼法关于“默认管辖权”的规定。对于涉外离婚诉讼而言则不适用。对于一件涉外离婚案件,如果本应属于他国管辖,原告却向我国.起诉,则不能因为被告没有异议而使我国.成为管辖..。 ●南京涉外离婚律师谈涉外离婚案件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首先,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一般都不专程赶到国内参加诉讼,大多委托1~2个代理人代为离婚诉讼。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我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 人民.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 人民.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所以,在立案、审理时都应对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进行细致审查.。需要注意到:此类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与普通离婚案件有所不同:普通离婚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可以是特别授权代理.。庭审时,普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一般仍应到庭参加诉讼;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当事人如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 其次,在国外一方的当事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委托 人民.和国的律师。 再次,在国内的当事人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且在国外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也可以公告送达.。但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个月,而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0天。此外,答辩期和上诉期等规定也不同:如被告在国外的,答辩期为三十天,即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案件的被告答辩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十五天.。上诉期也不同:在国外的当事人,不服..审人民.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中,当事人不服...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南京涉外离婚律师谈涉外离婚案件实体审理 当被告不同意离婚时,是判决准予离婚还是不准予离婚为妥?笔者认为,除非提出离婚的原告当事人存在婚姻法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情形外,.应准予原告的离婚请求.。因为分别生活在两国的婚姻当事人即使只有一方提出离婚,往往是由于长期分居缺乏感情交流和.同生活、以及出国后一方的境遇、生活、工作环境有了巨大的变化所致.。如果地域的距离无法拉近,国与国的差距无法消除,在国内的一方又无法.同赴外,离婚将成为必然。.早日判决准予离婚,将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讼累和精神痛苦,也是给予公民更大的婚姻自由.。 此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分居在国内和国外,子女有可能在国内,也可能在国外,为了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和正常学.,以及考虑执行的实际可能性,子女一般由与子女实际生活的一方抚养为妥。但是如果该当事人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情形的则除外。如果子女已年满十周岁,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为宜。 关于财产的审理,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对于国外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无法审查的问题,容易导致分割夫妻.同财产不公正。在国内的当事人确实难以了解并提供在国外配偶的财产情况。即使申请.调查,目前.直接到国外去调查取证也并不可行。对此,笔者建议: 1、在国外的当事人一般不可能亲自回国出庭,绝大多数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而委托代理人则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 人民.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那么,.可要求该当事人在认证授权委托书的同时,向使领馆出具可靠的资产证明,并由使领馆审核.。 2、可以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当地.代为调查国外当事人的财产状况。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与外国.互相委托调查的司法协助不仅更具操作性,而且相信将来会越来越频繁。在查明财产的情况下,对于此类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分割也与普通离婚案件有所不同。法官应当考虑双方当事人分居在国内外的实际情况,按照各自生活、工作的需要,合理分割,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多得财产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在夫妻.同房屋等不动产的处理上,一般应归并给在所在国的一方当事人所有.。 ●南京涉外离婚律师谈涉对方下落不明的送达及立案问题; 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较十年前日益增多。对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的作法,是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百零八条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有的.是让当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踪或死亡,相关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判决。.这样处理,给当事人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成本,而且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时间成本。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几年的时间,才能达到解除人身..束缚的目的,不利于时代的发展和效率。而现今,越来越多的.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一般.的具体做法为: ..步:一方当事人向.立案起诉离婚; 第二步:.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 第四步:由.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国内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个月。 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一般会判决离婚.。 当然,这种案件处理方式也有弊端。实践中曾出现一方恶意声称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再设计收集相关证据,使得很多下落并非不明的另一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被解除了婚姻..,甚至财产权利也受到了恶意的侵害.。由于人身..的判决不能申请再审,因此,一旦出现恶意得呈,将无法补救。 ●南京涉外离婚律师谈涉关于境外结婚注册证书的认证问题; 越来越多的国人跨出国门,也有越来越多的国人嫁娶外国人,这就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在国外注册结婚的人在国内办理诉讼离婚的现象。对于国外婚姻登记证书,国内.不能直接认定,需要经过相关认证程序。一般做法是: 1、国外结婚证书的认证: ..、 委托国外律师公证人将国外注册的结婚证书进行公证; 第二、 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公证的结婚注册证书在该国外交部进行公证; 第三、 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该国外交部公证过的注册证书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第四、 国外律师将认证过的法律文书寄回国内,成为向.立案的依据。 一般而言,做此项业务的美国律师收费最高,日本律师和英国律师收费适中,爱尔兰律师收费较低,平均下来,做该项业务一般会在四千到一万人民币左右。 2、香港结婚证书的认证: ..、 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 第二、 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 第三、 将该份文件寄回国内,作为立案依据。 一般具有司法部指定公证人资格的律师收费在二千至三千港币左右,呵,价格差不多吧,不算贵。 3、澳门结婚证书的认证: 直接委托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 4、台湾地区注册证书的认证: 较为麻烦: ..、 委托台湾律师到台湾公证机关作公证; 第二、 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文书副本寄交上海公证员协会和大陆当事人一方; 第三、 副本到后,大陆一方将公证文书拿到上海公证员协会做核证; 第四、 将核证过的公证书交至.作为立案的依据.。 ●南京涉外离婚律师谈涉双方均为外国人在中国离婚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国内.一般不会受理双方为外国人的离婚问题,除非原婚姻缔结地在国内,国外.以婚姻缔结地为连结点为由,拒绝受理其公民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协议一致,一般国内.可以受理作调解书,一般外国.对中国调解书经过法定程序是承认的,比如日本、美国.。当然也可能有些国家不承认中国调解书.。这需要提醒律师注意,因为有些法官可能都不知道哪些国家不承认调解书.。如果双方当事人虽然是外籍,婚姻缔结地也不是在国内,但被告方在中国形成住所,.一般也会受理。但如果代理律师采用技术手段,最终.判离的可能性也会大打折扣。 ●南京涉外离婚律师谈涉双方均主张房屋的产权分割问题 以往对于双方均主张房屋产权的案件,.调解无效后,会劝一方撤诉或判决不予离婚,特别是在上海住宅非常紧张的时代。但现在,如果双方均主张房屋权利,.首先考虑照顾无过错方和带孩子一方,但如果双方势均力敌,.会响应最高院关于房屋竞价的精神,主持双方竞价,将房屋所有权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 ●南京涉外离婚律师谈涉一方恶意转移存款的方式及对策 离婚时,转移隐匿.同财产是极为常见的,几乎每一个案件中均会出现,这是正常的,是人类自私本性的体现。我们不能过高要求从精神风格上教育任何一方当事人,我们要学会发现和解决转移隐匿财产的方式和办法.。关于这一点,我上半年的文章《离婚案件中常见财产隐匿的方式与对策》已有详细描述.。我这里想补充的是,对于股票,不论是深市还是沪市,律师都可以通过正常途径查询。而对于银行存款,如果是正当途径,知道具体账号或具体存款银行后,才能查出.。当然,市场上出现了某些自称能通过某些渠道查出的个人或机构,这里面鱼龙混杂,当事人花钱时一定要小心慎重,不见兔子不撒鹰,并注意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而对于恶意转让房产的问题,解决起来比较复杂.。 ●南京涉外离婚律师谈涉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 比如,张男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且支付30%首付款,婚后同刘女.同还贷。结婚九年后,双方离婚,对于夫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离婚时如何分割,是很多朋友关注的问题.。从目前司法实践看,.一般对刘女要求按相应比例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要求不予支持,但当然也有个案判例例外。南京涉外离婚律师认为,一概认定房屋增值部分不予认定的结论有些不妥,应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才可。 ●南京涉外离婚律师谈涉关于财产分割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即离婚协议书瑕疵的问题 在有些区的民政机构,仅写“财产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而没有具体财产分割条款内容的协议出屡见不鲜,一方当事人又要求.对.同财产予以确定的案件已有前例。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书具有财产合同性质,而合同标的具体明确,是合同形成的条件,如果分割内容约定不明,视为没有约定,合同不可操作,归于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财产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的写法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对现存财产状态的确认,即在谁名下的财产就归谁所有.。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值得商榷。如果财产状态一直没有改变,不能因为签订“财产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的协议后,就认为财产所有权性质发生了转化。 ●南京涉外离婚律师谈涉短信的证据效力及其认定 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证明财产权属..等。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一般内地.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判决。《人民.报》曾于去年刊登过一个判例,认定短消息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之一。随着手机的普及,上海.不得不研究短信作为证据效力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手机短信与电子邮件不同,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性、闪存的封闭性特点,同时短信内容不容易被攻击。一般的手机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内容的。此外,手机短信具有关联性,表现在二个方面。其一,每个手机号码只能在一个收发,有发信人的手机号,有时间,有内容,有的还有姓名,通过短信内容查到手机号码,具有涉案关联性;其二,两个号码收发指定,具有对应性。从手机短信的合法性来看,要通过合法的入网手续或卡,办了手续后,合法使用,收到短信是合法的.。因此,符合下列情况,.还是有依据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的: (1) 保护手内短信不被删除;保存好,手机内容有一定的储存空间; (2) 固定下来,公证处的人员公证一下,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对方要提供相当效力大的证据才能推翻。多数情况下,公证证明是被.采纳的。 (3) 诉讼时,交给.,.当场制成笔录.。办公证时,注意保存手机型号,品牌,这样可以证明手机内容是无法修改的,这个一定要公证。 呵,正因为如此,奉劝各位不要轻易将自己的手机借与他人发短信.。否由,他人一旦发出不利已的短信,手机持有人不能证明不是自己所发,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南京涉外离婚律师谈涉电子邮件证据效力及认定: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来源于《合同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但首次被人民.采用是上海.一起案例.。2002年上海一中院审理一起8848网上买卖案中,在国内..次将经过公证取得的电子邮件作为定案依据.。 由于电子邮件的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唯一的,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密码,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所对应的电子信箱上收发、删除电子邮件,因此,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往往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 对于收到的电子邮件,一般人无法直接修改其内容,因为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是只读文件,拒绝删改。如果纯电子邮件信件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人、收发件人的..、收发件时间等详细资料,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结合其他补强证据认定。 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想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 采用公证的方式,将电子邮件打开及打印内容的过程全程公证,将公证书提交.。或将载有电子邮件的软盘交到.,由.主持双方在场打开邮件并打印内容。目前,上海一中院、二中院和浦东.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均有实践,公安部门对于邮件的源文件是否经过修改也可以进行鉴定。 ●南京涉外离婚律师谈涉传真件效力的法律问题 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传真件有二份原件,即发件人和收件的手中的文件。根据电信部门的记录,很容易核实在特定的时间点,当事人双方是否发生过传真往来行为.。一旦证实发送过传真,必然会存在发件文件和收件的文件两份文件.。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向.举出自己手中的文件。在特定时间收取的两份文件修改之处便一目了然。如果传真件内容均为手写,且笔迹较清晰,一般可以鉴定出是否经过修改。如果笔迹模糊,或基本为打印字体,鉴定难度将会大大增加。.。 ┝咨询律师:15996265110(杨律师) 13951899110(姜律师) ![]() 遇到南京涉外离婚律师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相关知识: ·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_高淳区淳溪看守所地址,电话和邮编,乘车路线和地图,律师会见取保候审 ·南京市看守所_南京市看守所具体地址电话、邮编、地图导航 ·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南京市第二看守所会见律师、会见手续、送钱送物规定 ·南京律师代理邻里纠纷案件,赔偿损失 直系亲属包括哪些人 直系亲属包括哪些人1.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2.爷爷、奶奶是直系亲属,但依据国家对于丧假的规定不在使用丧假的范围。3.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直系亲属定义、范围比较模糊,一般认为直系亲属的范围广于直系血亲,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直系亲属不仅包括自然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直系血亲只包括自然血亲。例如:父母,子女。直系血亲仅指亲生父母和子女,直系亲属既包括亲生父母和子女,还包括养父母和子女以及有抚养和赡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二)直系亲属包括部分直系血亲和配偶。例如:在户口和有些表格中直系亲属为:配偶,父母,子女. 认罪态度的概念特征是什么? 我们常常在电视剧中听到,基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给予从宽处理的考虑之类的,我们所谓的认罪态度是指的什么?认罪态度的概念特征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认罪态度的概念特征是什么?一般而言,“认罪”是指犯罪人出于悔改或者认错的心理而明示或默示承认自己已经做出某种带有犯罪性恶劣行径的行为。它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主观方面,犯罪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内心深处产生真心悔改之意。二是客观方面,犯罪人对自己的犯罪有供认不讳的客观事实。关于“态度”的含义,《现代. 工伤报告程序 工伤报告程序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二、工伤认定程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注意工伤认定的两个时间: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三、工伤鉴定程序. 土地使用年限非住宅类是多久? 在房屋产权证上我们一般都会看到上面有写明土地使用年限,即产权所有者可以合法拥有和使用土地的权利的时间限制。根据房屋的使用类型不同,有商业房、普通住房等,土地使用年限也会有差异。那么,土地使用年限非住宅类是多久呢?一、非住宅房的使用年限是多久?1、非住宅房的使用年限是40年,使用年限指房屋建筑产权的归属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业用建筑。按建筑用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2、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居住用地是70年,工业用地50年,. 如何区分母婴品牌申请商标类型? 如何区分母婴品牌申请商标类型?在现在的产业竞争中,母婴行业占了一部分的比重。一家成功的母婴产品公司,需要有一个独特的商标。可是商标也有许多不同的类别,不同的商标注册会有不同的费用。那么,对一家刚刚起步的母婴产品公司来说,又该如何区分母婴品牌申请商标类型呢?1、母婴用品商标注册核心类别第3类:母婴日化用品、母婴洗护用品第5类:婴幼儿奶粉、婴儿食品第25类:母婴服装鞋帽、儿童服第28类:儿童,婴幼儿玩具等第29类:牛奶、牛奶饮料第35类:通过在线网站提供商业资讯,商业信息等,广告,销售方. > >>更多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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