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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下关看守所_南京市鼓楼区下关看守所地址电话和邮编,乘车路线和地图,律师会见拘留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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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下关看守所即南京市鼓楼区下关看守所(原南京市下关区看守所,因南京市鼓楼区和下关区合并,故改名,已经合并至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地址位于南京市鼓楼区窑上村,南京市下关看守所邮政编码:210028.
    律师友情提示:因区划调整,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和鼓楼区看守所、原下关看守所已经合并了,成立了南京市第二看守所,位置在南京市建邺区下圩村19号(直接导航该地址即可),扬子江大道附近。

    律师提示: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需要会见、取保候审、申诉减刑、刑事辩护、保外就医等法律帮助的,联系律师。

★南京市下关看守所相关单位:
    南京市...鼓楼分局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大街1号

★南京市刑事律师会见笔录示例:
时间:年月日
时分至时分
地点:
会见人: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被会见人:
涉嫌罪名:
第几次会见:
会见时侦查人员是否在场:
(姓名)
笔录内容:
问:我们是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受你亲属的委托和本所的指派,由我们为你在本案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你是否同意?你可以过会决定。
答:
问:你是何时被刑事拘留逮捕的?
答:
问:在拘留之前是否受到羁押?
答:
问:因涉嫌何罪被刑事拘留?
答:
问:你对此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简要陈述你的异议.
答:
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款的规定,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代为取保候审法律咨询的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尽的义务,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规定以及有关犯罪构成的问题,其中诉讼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如果你认为本案的侦查人员以及以后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可申请他们回避;
二、对办案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以及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三、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intel}}>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四、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你告知的权利以及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
五、享有辩护权,你可以自行辩解,也可以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以后聘请律师进行辩护的权利;
六、享有申诉权和控告权,如果你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可依法进行申诉,也可委托律师进行申诉,如果你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你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可依法进行控告。 <{{intel}}>
其他方面包括:
一、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二、刑事诉讼各阶段及办案期限的法律规定;
三、所涉及罪名及认定标准的 .
法律规定;四、关于自首、立功的法律规定.
你还有什么问题需要咨询的?
答:
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根据该条规定,我向你就案件的情况问几个问题.
答:
被会见人:(签名)
年月日
注:在任何情况下,律师的会见笔录没有必要作为证据提交给侦查机关、.或者.,如果律师认为嫌疑人的陈述对其自身有利,应该要求嫌疑人将这些情况直接告诉侦查机关.
3、适当传递亲情

★南京市刑事律师:申请取保候审
(一) 律师必须将代为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作为一项最重要的工作来做,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人民.、人民.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intel}}>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人民.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 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intel}}>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请复核.。.上级人民.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和公安机关执行.
注:律师在申请时,不要陈述实体上无罪的辩护理由,只要探寻嫌疑人的案件是否符合下列这几个条件即可(实践中,只要分析前三个条件即可):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intel}}>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4、嫌疑人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5、.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经超过法定期限的。
律师应该穷尽一切方法,探寻事实(如收集嫌疑人身体不佳的证据,或者嫌疑人刑责很轻的情节)、阐述法律、动之以情,以期能成功说服侦查机关将嫌疑人取保候审.

★南京市刑事律师:自首的认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动被“双规”、“双指”后,如实向纪检监察机关交待纪检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问题。这种情形下,比较难以认定,因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动归案后,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只能认定为坦白,而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在这种情形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毕竟没有进入司法程序,“双规”、“双指”不能等同于刑事强制措施,纪检监察机关掌握了其犯罪事实还不能等同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犯罪事实,而且其在纪检监察机关的交待还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其还有推翻的可能。因此,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改和节省司法资源的角度,.只要其在“双规”、“双指”期间不逃跑,<{{intel}}>接受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最终接受审判,可以视其为自动投案,其不推翻在纪检监察机关的交待,可以视其为“如实供述”,应当认定其行为是自首。

★★南京市刑事律师: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91号
电话:18801589148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XXX因涉嫌XX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经检查机关批准而被逮捕羁押.。受犯罪嫌疑人XXX亲属XXX的委托,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XXX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和XXX的授权委托,律师申请对XXX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嫌疑人XXX的XXX(或者由嫌疑人按侦查机关的要求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取保候审的理由如下:
1、 对XXX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51条第2项之规定:。。。。
2、嫌疑人有严重疾病(其他理由),对其采取。。。。。
3、.。。。。
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是合法、合理、合情的,请XXXX予以批准,如果批准对XXX取保候审,律师将督促其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
此致
南京市鼓楼区.
申请人: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注:侦查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同意与否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
《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部分第20.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intel}}>

★南京市刑事律师:会见代理申诉和控告:
    嫌疑人因被追诉而不能行使某些权利(如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其人身不受伤害的权利、人格尊严权、财产权利等依然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实践中应注意的是下列几类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1 、知悉权。是指犯罪嫌疑人应获知自己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及有关案件情况的权利,也可以称为知情权。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有:侦查机关或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回避权;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对于被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在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宣布逮捕或拘留的原因和理由 , 告知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根据,告知其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凡是侦查终结的案件 , 均应将侦查终结的结果当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他们申请补充侦查并有正当理由的,侦查人员还应告知是否同一补充侦查或补充侦查后的结果。这些权利往往容易被侦查部门所忽略。
    2 、辩护权。实践中很多人对刑诉法第 33 条的理解有误,以为只有在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享有辩护的权利,因而极易压制这一权利.。事实上,根据刑诉法第 93 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时可以作无罪的辩解,可见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同样享有辩护权.。所不同是,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只是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而不享有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权利。.为了保障其辩护权,刑诉法第 96 条还设定了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的法律帮助权以及会见权等具体权利。对这些权利的侵犯实质上是对辩护权的侵犯。<{{intel}}>
    对下列或者类似违法情形应立刻、马上派人在48小时之内进行处理,不得有任何拖延:
  1 、不即时进行处理将丧失意义的。如知情权中的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的权利,从侦查一开始..次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犯罪嫌疑人最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咨询,若错过了这个时机,.该权利将变得毫无意义或意义不大.
  2 、违法情形发生且有持续状态的.。如对正在发生的刑讯逼供,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已经造成侵害,且这种侵害在不断地扩大,不及时进行处理将酿成重大事件的。
  3 、事后处理将会导致举证困难的。典型者如不让睡觉、不让吃饭等情形,.虽构不上刑讯逼供,但也属于违法侦查的行为,对此的处理若不及时,将会导致证据调查的困难,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至为不利.。<{{intel}}>

★南京市刑事律师以案说法:非法侵入住宅罪
    “车库”归属,即所有权人不明,不能证实报案人吴某受到了非法侵害.
    被告人在讯问笔录中陈述为“村长吴某家”,这一主观认识并不能证实其客观上的归属,况且,侦查人员在进行讯问时以“为什么要把尸体停到吴某家的车库”等先入为主的讯问方式,.致使被告人认为该“车库”就是吴某家的。而侦查人员的这种主观认定仅仅来源于吴某的报案及对冷所作的询问.。虽然在经过补充侦查后提供了吴某的土地证、房产证,.但两证的颁发时间分别为1991年和1996年,在此后多年内,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对发生权属变更的土地、房屋已经停止办理新的权属证书,据另一被告人王XX当庭陈述,该“车库”多年前已由吴某卖给其妹妹,只是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且,该栋房屋仅有..层为合法建筑,二层和三层均为2010年加建的。.未经合法审批手续随意加建,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吴某在笔录中所称的加建部分未超出宅基地范围,<{{intel}}>并不能证明其加建行为的合法性。有关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疏于监管和查处,人民.对该违法行为应向相关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予以处罚.

★南京市刑事律师以案说法:本案定性有误,应当定性为不法侵害行为。
    本案的案发现场情况。案发现场是正在拆迁过程中的建筑物,没有大门、没有门卫、没有院墙、没有住户、没有办公人员。存放卫生洁具的平房早已经拆掉了门窗,拆迁工人在拆迁中已经将房子前后墙体打坏形成不规则的大洞或贯穿形.。.存放的卫生洁具明显的形成某个单位的遗留物,原因无非是拆迁补偿价格方面有争议,否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房屋要拆迁首先要先搬迁物品,然后动工拆掉门窗和撤掉有关人员。
    本案的引发由来。在案发现场的周围离的最近的是被告人.前妻刘某的废品收购站,刘某发现存放的卫生洁具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下于是将信息告诉了前来看望孩子的被告,被告查看以后萌发了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动机。(3)本案的作案过程。被告知道信息以后于9月22日下午四点左右租了一辆货车,雇佣了两个装卸工到案发地点装车,在装车过程中没有任何人劝阻和阻拦,.将卫生洁具卸下以后又回去拉了第二车.。由于22日很顺利,23号被告以同样的方式并且多雇佣了一个装卸工五个人完成了两车,在离开时被告也担心有人找就写下了“如果有人找,请拨打XXXXXXXXXXX李某”的字条留在案发现场。
<{{in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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