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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_地址,电话和邮编,乘车路线和地图,律师会见拘留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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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地址:南京市石榴园28号(靠近新街口王府大街南,已经合并到南京市第二看守所),邮编:210004。
    律师提示:因区划调整,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和鼓楼区看守所、原下关看守所已经合并了,成立了南京市第二看守所,位置在南京市建邺区下圩村19号(直接导航该地址即可),扬子江大道附近。

    律师提示: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去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会见面谈、了解案情、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相关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公安分局地址:石榴园18号,地铁—二号线(云锦路站2号出口) 公交—江东门纪念馆(茶南)(37路、61路、63路、7路、7路区间、109路)
    建邺分局各...:奥体....84427863 滨湖....84420675 滨江....84420663 江心州....84427889 南湖....84420681 南苑....84427884 沙州....84427850 双闸....84427854 兴隆....84420684

★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印象:
    经过一道又一道严格的检查程序,在民警的带领下进入监区。
    在每一间监舍的门口,都张贴着一张作息表,严格规定着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在押人员们每天的生活。“每天上午和下午各有一个小时左右的放风时间。其他时段必须按照规定活动.。”即使是放风时间,在押人员也只是在封闭的阳台上活动,洗洗衣服,晒晒太阳.
    如果不是在监舍里,恍如走进一间军事化管理的宿舍.。时钟、吊扇、电视机挂在墙上,一个大柜子里整齐摆放着所有人的洗漱用品,每个口杯上都贴着名字。柜子上方摆放着一排书籍,有《啄木鸟》、《莫愁》,还..家易中天和余华的专著。在另一面墙上贴着在押人员的心声:“把每一天当做最后一天你会倍加珍惜,把每一天当做开始一天你会倍加自信”。对面的墙上,有一张考核表,每个在押人员当天的表现都会以“花朵图案”标示在案.
    “我们会定期为在押人员改善伙食.。当然,他们毕竟是嫌疑人,不可能按照外面的生活方式就餐,但保证基本营养不缺,不会饿饭惩罚.。”餐车上还有面条。萝卜烧肉是大部分在押人员吃的,另两份面条是病灶饭,有两名在押人员年纪大了,消化不好,所以给她们吃病号饭.

★南京市刑事律师:当事人预期与辩护律师  程度维护当事人利益之间的冲突
    辩护律师的职责,是  程度地维护当事人利益,而这个  程度是以证据、法律为基础的.。换言之,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要围绕着证据和法律展开,不能脱离实际。事实上,也只有围绕着证据和法律来提出辩护意见,辩护律师提出的无罪、罪轻辩护观点才能被.所接受,才能为当事人争取到  的利益.
    而当事人及其家属作为法律后果的最终承担者,往往是以情感出发,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证据和法律规定,而希望律师能够追求到“无罪”的结果,但是这种从情感角度出发的案件预期脱离了实际,往往难以得到.的采纳和认可。事实上,在当事人预期完全不切实际的时候,任何律师都无法实际.

★南京市刑事律师以案说法:王某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
    1.王某的笔录中已经完全、充分的供述了起诉书中所认定的所有事实,且其供述被作为认定犯罪事实成立的关键证据。
    2.虽然,王某对部分事实的性质存在不同见解,但根据最高人民.相关批复,.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也即,只要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事实经过即应认定为如实供述,并不要求被告人也自认为犯罪。
    3.王某到案后即供述了涉案主要事实.。在12日王某到案当天的..次讯问笔录中:(1)其已经供述了其在刘某公司持股的主要过程,虽然在细节上有出入和隐瞒,但作为基本事实是供认不讳的,且相关细节也在后续笔录中逐渐补充和更正。要求当事人到案即供述所有细节是不现实和不客观的,且正如王某向纪检机关所反映的,<{{intel}}>当时其并不认为此笔事实涉及犯罪,.所以,没有完全、详细的供述所有细节,而后期当办案机关向其点明此笔事实的关键性时,其随即完全配合供述清楚。没有王某本人的供述,此笔涉及股权事实不会如此清晰。(2)其也如实供述了从华某处借款、还款又第二次借款、还款30万元的过程。

★南京市刑事律师以案说法:被告人XXX是初犯并认罪
   被告人某某某系初犯、偶犯,被告人某某某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一直是本本分分、老实巴交的在家务工,也不曾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本次犯罪是由于他本人文化程度低,对什么是犯罪认识不清,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结果触犯了刑律,铸成大错.。应该说,被告人某某某的犯罪是有别与那些累犯、惯犯的。被告人某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通过刚才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已经深感后悔。同时,从被告人认罪交待的态度中,也能充分反映出这一点.。.对被告人某某某这种坦白交待的认罪态度,辩护人请求法庭能予以注意。 <{{intel}}>

★南京市刑事律师:审查起诉阶段委托
(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intel}}>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南京市刑事律师:阅卷笔录
   (一)摘录法:摘录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指控事实、供述、证据、案件性质及认定依据等;
   (二)列表法:列表法适用的范围较广,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分类列表:
1、索引表:对于案件证据材料多的案件,可制作索引表,.将证据材料所在卷宗编号、证据名称、证据取得的时间等内容在索引表中列明,以方便查找证据材料。<{{intel}}>
2、分类表:对于涉嫌犯罪事实多、罪名多的案件,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对不同的证据材料进行分类列表。
3、对照表:对于案件事实、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不一致的;.供述与证人证言不一致的;证人证言之间不一致的,均可采用对照表.
   (三)图示法:对于事件或人物..比较复杂的案件,可以采用图示法,化繁为简,理清思路。图示法有框图、线段图、圆形图、矩形图、纵横交错图等多种形式。
4、  辩护律师阅卷后应有阅卷意见,阅卷意见应包括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等方面作出分析.
5、  人民.、人民.拒绝辩护律师阅卷的,辩护律师应当尽量沟通。经过沟通无法解决且已经影响辩护律师正常工作的,律师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提出申诉或者控告.。<{{intel}}>
6、  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阅卷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

★南京市刑事律师以案说法:从犯
    作为.同犯罪,本案的.同犯罪人在.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是有着从主到辅,从上到下的结构的.
    制造毒品的预谋者,指挥,制造和出资人是某某某,他是组织领导者。
    在本案中被告人某某某完全服从于某某某的指挥,.从4月份某某某先是开车到某某镇找到被告人一起往某某某小区a2幢303房,利用被告是本地人的便利前提,指挥被告人以其提供的“王某”假身份证租下该房,后王某失事了,.又鸣被告人拿“李某”假身份证换归以前的租房合同,某某某并亲身交纳了..个月的房租和租房押金.1200元,之后两个月的房租也是某某某出资鸣被告人某某某交付的。
    因此,他在.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是从属的。<{{intel}}>

★南京市刑事律师:一审辩护:
    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被告人,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如果辩护律师认为应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支持辩护律师观点,.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得到允许后,由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观点,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进行辩论.
    对公诉人出示的书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该书证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为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在保管复制的过程中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二)该书证的真伪: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更改的迹象是否有合理可信的解释;
  (三)该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四)该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五)该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六)取得该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intel}}>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的可采纳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南京市刑事律师:对公诉人出示的物证质证
(一)取得该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二)该物证的真伪;
(三)该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四)该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五)该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六)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该物证,是否附有笔录、扣押清单,是否证明其合法来源;
(七)对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体液、毛发、.人体组织、指纹、足迹、字迹等生物样本、痕迹和物品,在提取的过程中是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intel}}>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南京市刑事律师:勘验、检查等笔录质证:
(一)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二)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intel}}>
(三)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矛盾。
    辩护律师在质证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或者其内容涉及程序性违法,应要求法庭传唤笔录的制作人出庭说明情况,如果拒不出庭,可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

★南京市刑事律师:侦查实验笔录质证:
(一)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笔录对侦查条件、经过、结果的记录是否准确,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审查侦查实验所依据的条件与案件发生时的客观条件是否一致;
(三) 审查侦查实验笔录记录侦查实验过程中所发生的事实、.情况是否客观。
    辩护律师如发现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侦查实验不具有科学性,或者实验笔录与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存在矛盾,应提出该侦查实验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南京市刑事律师:辨认笔录质证:
(一)辨认是否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二)辨认前是否让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是否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是否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五)辨认中是否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辨认笔录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或者建议法庭不予采信。<{{intel}}>

★南京市刑事律师:本方证据进行举证
    在公诉人举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应该向法庭申请对本方证据进行举证,得到允许后按照提交给法庭的证据目录清单进行举证。公诉人在质证时提出不同意见的,辩护律师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在法庭调查活动过程中,辩护律师发现侦查机关、.人民.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没有向人民.移交的,有权请求人民.向人民.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案件每项事实的举证、质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的质证意见。
    在法庭调查活动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辩护律师可依法提出建议或异议。
    在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辩护律师在审判长许可后发表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二)定罪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是否适当;
(三)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四)是否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五)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和理由.。<{{intel}}>

★南京市刑事律师:无罪辩护
(一)被告人不在作案现场或者没有作案时间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指控的证据,证明不是被告人所为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三)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四) 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intel}}>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五) 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为被告人做从轻辩护的,辩护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二)在.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三)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
(四)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五)被告人身体状况不佳不宜羁押及家庭需要照顾;
(六)适用缓刑无社会危险性及已落实监管的;
(七)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八)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孕妇、精神病人不能判处死刑;
(九)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精神病人、聋哑人的从轻、减轻处罚。
    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当庭没有被采纳的,休庭后应及时提交书面意见.
    辩护律师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等量刑建议的,应当充分搜集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以及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书面材料,并提交法庭。
    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
    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完善辩护意见,并提交法庭。
    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限内,辩护律师可根据情况回访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是否认可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告知其上诉“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规定。
    一审判决书送达辩护人后,辩护律师应保存好法律文书等相应材料,及时结案并整理相应的材料归档,交律师事务所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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