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首页 >>法律常识
 >>南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_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严重情节、司法解释、量刑标准、

南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_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严重情节、司法解释、量刑标准、

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南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办理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解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犯罪认定、立案标准、最新司法解释等。
    南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解读什么属于“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手段包括哪些、什么情况算“情节严重”等。

★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
  律师热线:13951899110(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从轻缓刑辩护)

▲南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解读罪名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公民个人不愿为一般普通社会公众所知,并对公民个人有保护价值的信息。在刑法语境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意指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即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该条文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即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个人信息类型主要有户籍信息、家庭成员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航班情况、出入境记录、酒店住宿信息、手机通话记录、银行交易情况、信用记录、手机定位等,其中哪些属于法律上定义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其他还包括了哪些信息类型,公民个人信息承载的形式有哪些,这些问题常常成为了律师和司法机关争论的焦点。有观点认为“体现公民身份、行踪、财产情况的资料,尤其是有关公民自身区别与其他人的资料,包括经济状况、生活状况、活动信息等私密信息都是公民个人信息,不仅包括户籍信息、家庭成员信息、车辆信息等静态信息,还包括手机通话记录、出入境记录等能识别公民日常往来情况、个人行踪流动情况等动态的信息”,但是如此宽泛的解释是否会导致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滥用。如在国家反腐倡廉的大背景下,提倡将官员的个人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家庭成员就业信息等向社会公开;而随着社会制度的发展,公民信用记录的公开也将随着诚信社会体系的建立而指日可待,那么诸如此类的信息是否属于界定此罪的“公民个人信息”值得商榷。
    “出售、提供、获取”之“非法”并非指出售、提供、获取手段或者方法行为的性质,而是指行为人的出售、提供、获取行为在本质上就是非法的。不能单纯以获取、出售、提供行为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认定,即行为人只要没有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或者资格,也没有得到公民个人的许可,就可能构成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南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谈侵害类型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犯罪对象即是公民的个人信息。因此,在客体因素方面,对情节严重的认定结合图表2所反映的情况主要考量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和类型两个方面。
    1.个人信息的数量.。个人信息的数量即指行为所具体侵害的个人信息的条数。以个人信息的数量作为量化的标准,最能直接地反映本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个人信息的类型.。在同等识别效力下,个人信息依照其敏感程度的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无论是个人一般信息还是隐私信息,都可能成为被侵害的对象。信息的敏感程度不同,所属的权重就不同,天平两端重量的倾斜不仅取决于砝码的数量,也取决于砝码的质量。如果犯罪行为侵害的是个人敏感信息,即使数量较少其对社会的危害并不一定比数量较多的普通信息更轻.。在敏感程度上,按照信息类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个人隐私信息>个人金融信息>个人身份信息。

▲南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谈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作为一种概括性的定罪情节,其内涵与外延应当从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等多角度予以考察。要具体考量影响定罪的情节,并不能单纯地从个罪的角度出发,仍应当回到犯罪构成的逻辑框架当中,以之为基础和角度对个罪进行全方面的考察.。在这样一个整体逻辑框架下进行要素考量,能够较为全面地考察影响定罪的各项因素,从而避免遗漏.
    考虑三个因素:一是只要该信息被用于实施犯罪活动,均可认定为情节严重;二是看是否严重危及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或者给公民个人带来较大经济损失或导致其他后果;三是在无法认定前两者的情况下,根据出售、提供或者获取信息的数量、次数加以确定,其中,在出售的情况下还包括获利金额,在提供、获取的情况下还要考虑手段的恶劣程度或者支付的对价金额,等等。即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出售、提供、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次数、获利金额、手段、持续时间、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判定。
    1.利用出售、提供、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2.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其中包括造成公民严重精神损害或者重大经济损失.
    3.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手段恶劣的。
    4.利用所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从中获利数额较大的。
    南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认为,迄今为止对“情节严重”没有出台具体的标准.。汉弗莱夫妇案件中,检察机关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持续时间长、信息种类多以及非法牟利数额巨大三个方面,认定两名被告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但是我国不是判例法系国家,汉弗莱夫妇案件的判决对以后的案件指导意义不大,缺乏实用性。司法实践中,因为具体标准的缺失,往往容易造成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随意性,可能侵害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给我们律师的辩护工作带来巨大的阻碍,因此强烈呼吁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具体意见,明确“情节严重”的法律标准.

▲南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以案说法--从轻
    1、从作案动机来讲,被告人不是为了倒卖信息,只是为了工作生意需要,区别于以倒卖信息的“信息专业户”,从立法本意来讲此类人员是刑法打击重点人员。
    2、从获取手段来看,该罪是以盗取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本案是莱芜信息平台赠送的压缩包,获取手段上要轻于盗取、骗取、抢夺等手段获得的公民信息,
    3、从后果上,被告人只是用于群发平台,而且信息内容也是经过严格审核,没有用于其他违法方面.
    综上所述,本案从作案动机、获取手段、行为后果上均可以从轻处罚。

▲南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谈“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是一个网络流行词,由“人肉”和“搜索”两个词结合而成,意为一种搜索查找手段。它不同于大家熟知的运用x度、谷歌、搜狗等搜索引擎进行的网络资源的查找搜寻,那是一种被动的搜索方式,搜索结果是网络即时现有的资源。“人肉搜索”是在一个虚拟的网络社区里由搜索发起者提出搜索对象的部分信息,如名称、照片、部分个人信息、相关事件等,然后号召广大网友人工参与分析、解答,最终得出答案的一种搜索方式,是一种主动的搜索。其特点是网络—人—网络的模式,利用网络发动万人提供线索,“大海捞针”似地寻找被搜索者的所有信息,而且经过不断地转载,提问,回答,成放射式的放大发出,参与的人也越来越多,最终得出的反馈自然是海量的.
    “人肉搜索”很可能转变为侵犯他人一般人格权的行为。一般人格权,是统帅着、指导着、包容着所有具体人格权的一个概念。它不同于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名誉权、自由权、性自主权等独立的具体人格权。“人肉搜索”中凡是带有侮辱、诽谤,公开他人隐私等有损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都是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人肉搜索”行为,往往存在私自泄露他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涉及他人隐私的情况,但是我国目前法律并未将“人肉搜索”行为入罪。笔者认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人肉搜索”体现了公民借助强大的网络力量对社会生活进行的公众监督,其本身并不等于犯罪,只有当行为人“人肉搜索”的方式超出限度,如将窃取或者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网络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个人信息特别是隐私信息公布于网络,对个人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对于‘人肉搜索’,目前人们的态度是褒贬不一。有的人认为,它可以揭露各种不道德现象与贪腐现象,震慑不法分子,并可在不法分子身份未知的情况下,以高效率搜寻其确切身份。但也有反对者认为,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泄露风险,‘人肉搜索’ 让公民隐私陷入尴尬窘境。”表示,今年10月,最高人民.通报《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直备受争议的“人肉搜索”正被逐步纳入到法治管理的范围中。
    不管有没有恶意,一旦帮助他人发布、转发信息,造成侵犯隐私权的事实,就很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此一来,“人肉”有风险,“转发”也要小心.。以马小姐的遭遇为例,如果她擅自发布网友提供给她的“偷车贼”信息,很可能要担一定责任。网友若擅自发布或转发未经核实的“偷车贼”信息,同样也可能要担责。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是放在个人隐私的范畴之内,对于个人信息的界定、保护的范围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次的司法解释..次将个人信息上升为人格权进行保护,对保护范围进行了详细界定。”
    司法解释实施后,不少网友提出疑问,认为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是对“人肉搜索”的禁止,不利于网络反腐等。
    “个人信息也应当是可以被合理使用的,为反腐利用网络进行‘人肉搜索’,属于为促进社会公.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的,就应当可以免责。”朱巍说,司法解释中明确写出了在网络上公开个人信息可以免责的几类情形,包括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为促进社会公.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等.

▲南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谈私家侦探
    欧美国家,私家侦探出现较早,发展也较为成熟,“私家侦探”和律师、医生等职业一样,得到社会普遍认可,有专门机关负责审批执照.。但在我国是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的,“私家侦探”大都是以“信息公司”、“商务咨询公司”的名义存在,从事的业务却是以调查业务为主,主要是向委托人提供各类婚姻情况调查、经济情况调查、债务追讨等类型服务,其获取的被调查人的财产、活动、私人..等个人信息,只要没有使用侵犯他人隐私的非法手段,在很多民商事案件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实际中,为了达到目的,私家侦探往往会采用跟踪、偷听、购买通话记录、手机定位等非法手段,可以说,其行为游走在犯罪的边缘.。只要采取盗窃或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私家侦探”就将面临刑事惩罚.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犯罪对象范围广泛,涉及的个人信息种类涵盖了股民资料、车主名单、银行卡会员名单、小孩出生资料、股民名录、高收入人群、楼盘业主资料、银行账户、房产户籍情况、通话详单、短信记录、车辆车主信息、身份登记信息等等……甚至还有高考考生信息。值得注意的是,在大部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获取的信息种类并不单一,通常是几种信息兼而有之.。信息倒卖与下游犯罪密切关联。
    目前,法律并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明确的界定,法律也未对如何认定“情节严重”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上,一般认为如果被告人以出卖或收购公民个人信息为职业、利用非法获取的信息从事违法经营活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大、严重影响到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人身严重伤害和财产严重损失,或者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犯罪等,都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南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奉劝想加入私家侦探行业的人及时止步,不但因为该行业违法,而且近年来各地也曾发生过“私家侦探”调查时被杀的案件。此外,公民也应当加强对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在智能手机大为流行的今天,很多应用程序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会大量查阅收集用户的手机通讯录、通话记录甚至是内存资料等个人信息,用户应当提高防范意识,不安装来路不明的程序,为自己的信息隐私装一把“安全锁”。

▲南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以案说法
    包含有手机号码的工商企业信息和个体工商户信息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辩护词
    我国尚无哪部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极广,应当予以保护,但是涉及刑事犯罪则应区别对待。一般认为,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对象必须是一旦泄露即可能导致公民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信息。在这种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应是本人不希望为一般人所知晓,具有法律保护价值,能反映公民个人生理及身份特征、社会生活经历及家庭、财务状况及社会生活过程中取得、采用的个人识别代码。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主观上不希望他人知晓;二是具有法律保护价值的;三是一旦泄露即可能导致公民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
    本案获取的信息为工商企业信息和个体工商信息。《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已经施行,工商信息本身就是应当公示并且允许查询的信息.。不否认工商信息当中包含部分个人信息,但这部分信息比如身份信息、住址、联系方式、出资情况等等,是自愿公开的信息,是可以查询的信息。与刑法意义保护的隐私信息比如医疗、房产、金融、信用等信息,是有所区别。同时,本案中工商企业信息和个体工商户信息中包含的手机号码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当然是个人信息,另一方面又希望让更多人晓得、传播业务需要的资讯渠道.。因此,不应当将工商企业信息和个体工商户信息中的电话号码视为公民个人信息。
    综上,我们认为购买包含有手机号码的工商企业信息和个体工商户信息的案件中,一方面“购买”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另一方面包含有手机号码的工商企业信息和个体工商户信息不属于严格意义的公民个人信息。.

咨询律师:13057670467(王律师) 13814066391(卢律师) 


遇到南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_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严重情节、司法解释、量刑标准、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请留详细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知识
·南京婚姻律师
·租赁关系案件起诉状
·“江苏-东盟法商融合服务平台”正式揭牌成立
·南京追讨欠款律师函
·苏州要债公司

无证驾驶如何处罚车主
    无证驾驶的处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对于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无论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违法与否,均不得继续驾驶该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根据所提供驾驶证的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

无证驾驶车主该如何处罚
    无证驾驶的处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对于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无论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违法与否,均不得继续驾驶该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根据所提供驾驶证的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

中国刑法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怎么量刑
    中国刑法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怎么量刑?中国刑法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规定,是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

无证驾驶伤人如何处理
    应该第一时间对受伤者实施救助,并要第一时间报警处理。无证驾驶伤人的,伤员并未构成重伤,不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但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拘留15天的处罚;致人重伤的话,追究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

无证驾驶出小事故怎么办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对于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无论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违法与否,均不得继续驾驶该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根据所提供驾驶证的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
> >>更多法律知识


 遇到法律疑问,需要律师帮助?
律师咨询电话:13057670467(王律师) 13814066391(卢律师) 


遇到南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_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严重情节、司法解释、量刑标准、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请留详细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咨询
·欠条是七年前的,至今未还我,其间追讨过几次,现在起诉
    欠条是七年前的,至今未还我,其间追讨过几次,现在起诉他,还可以吗?能否胜诉讨回呢?.

·盗窃罪被逮捕,关在看守所,家人需要多长时间能探望
    盗窃罪被逮捕,关在看守所,家人需要多长时间能探望.

·我朋友今天喝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剐蹭了别人车子后跑了,
    我朋友今天喝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剐蹭了别人车子后跑了,后面车主追到后打电话喊了交警来带他去医院验血了,才叫我们接他回家了,这个如果队里没熟人会怎么处罚?.

·房产证丢失补办需要什么材料
    房产证丢失补办需要什么材料.

·劳动仲裁不受理,怎么办
    劳动仲裁不受理,怎么办.

·在工地受伤了,怎么和老板谈判,争取自己的权益。
    在工地受伤了,怎么和老板谈判,争取自己的权益。.

·把原耽人物和其他动漫人物组在一起犯法吗
    把原耽人物和其他动漫人物组在一起犯法吗.

·不愿意要小孩直接给抚养费可以吗?
    不愿意要小孩直接给抚养费可以吗?.

·长江船舶事故纠纷,你们可以代理吗
    长江船舶事故纠纷,你们可以代理吗.

·我买了三责和交强险,把别人保险杠撞了,自己的车保险
    我买了三责和交强险,把别人保险杠撞了,自己的车保险公司修吗.

·男女谈朋友间的花费可以要回吗?
    男女谈朋友间的花费可以要回吗?.

·你好,我想咨询下关于买卖房子房产证问题
    你好,我想咨询下关于买卖房子房产证问题.

·本人因为档案资料x到社保才发现x缺失,影响退休
    本人因为档案资料x到社保才发现x缺失,有退休事宜急需您的援助。.

·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补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员工拒签劳
    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补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员工拒签劳动合同,企业未终止合同继续上班的赔偿.

·我老公出轨,我想起诉小三,我只有小三的微信号
    您好,我想问一下我老公出轨,我想起诉小三,我只有小三的微信号而且微信号改了,不知道手机号,知道名字,年龄28左右,盐城市亭湖区人具体地址不太清楚,能起诉吗?.

·离婚案件,对方玩失踪联系不上,想走法律程序
    离婚案件,对方玩失踪联系不上,想走法律程序.

·在楼门口外的鞋架子上拿了一支鞋子,被判为盗窃罪,价格大约50
    在楼门口外的鞋架子上拿了一支鞋子,被判为盗窃罪,价格大约500左右一双.被拘留了5日罚款200元!合理吗?.

·未成年怀孕男方一直不拿钱处理找男方索要所有费用
    未成年怀孕 男方一直不拿钱处理 找男方索要所有费用.

·妻子一个月不回家了也不协议离婚,可以申诉离婚吗。
    妻子一个月不回家了也不协议离婚,可以申诉离婚吗。.

·男方户口迁到女方这边可以单独做户主吗
    男方户口迁到女方这边可以单独做户主吗.

·老公的前妻看孩子,想来就来,我发信息给她叫她来提前说
    老公的前妻看孩子,想来就来,我发信息给她叫她来提前说一声,结果还让人家一顿骂.

·7000元诈骗案子 可立案?
    7000元诈骗案子
可立案?.

·请问一下第四看守所电话
    请问一下第四看守所电话.

·原房主卖给我房时,是新房合同,九年后,房本下来原房主把房子又
    原房主卖给我房时,是新房合同,九年后,房本下来原房主把房子又卖给别人了,别人来让我腾房子,我该怎么办?.

·我和我外婆亲妹妹的女儿,也就是我的小姨外婆得女儿能结婚?
    你好我和我外婆亲妹妹的女儿,也就是我的小姨外婆得女儿可以结婚么,如果结婚的话生孩子得病的几率大么.

·晚上聚餐结束开车回去在饭店门口遇见酒晕子碰瓷寻衅滋事
    晚上聚餐结束开车回去在饭店门口遇见酒晕子碰瓷寻衅滋事扒车主驾没注意。拖行十米。他报警要我们赔付一万块钱.

·我咨询土地纠纷案
    我咨询土地纠纷案.

·监守自盗1000元判刑吗
    监守自盗1000元判刑吗.

·你好父母可以作为分居的证人吗
    你好父母可以作为分居的证人吗.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
卢燕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14066391
南京律师
王庆磊 律师
法学学士 
13057670467
南京律师
杨晗璐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5996265110
南京律师
顾小东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13892489
南京律师
姜春 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0年
13951899110
南京律师
高峰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6年
13305191148
>>江苏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_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严重情节、司法解释、量刑标准、

法律常识
www.csj64.com
©Copyright,2000-2024
登录 | 注册 |  会员中心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