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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费_南京离婚律师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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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找律师的律师费是多少?

    南京离婚律师收费标准一般是参照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的,实践中,因为专业经验、资历、学识的不同,每个律师收费标准都不一样,需要与律师当面沟通,律师会根据您的夫妻.同财产多少和案件的难易程度而定。
    南京离婚律师专注婚姻家庭领域,代理离婚财产纠纷案,擅长办理起诉离婚、析产、财产分割、房产分割、遗产继承、争取小孩抚养权、拆迁利益、股权等婚姻法律事务。


★南京离婚律师费是多少?如何计算?
    离婚不但要付出时间、精神上的成本,也要付出经济上的成本。南京  离婚律师给您就算离婚费用:
  一、协议离婚:几十元。
  好聚好散,协议离婚是最省成本的方式。对于协议离婚,民政部门仅仅收取一定的离婚证工本费,数额大致在几十元不等。
  二、协议离婚公证费:可以免掉.
  有些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可能出于各种考虑要求对离婚协议公证,其实,离婚协议公证的意义不大,即使离婚协议经过了公证,双方未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仍不能生效,公证与否没有太大的意义.。支付几千元的公证费不值得.
  三、诉讼离婚,律师收费有几何。
  双方在财产分割方面或感情是否破裂方面不能达到一致的情况非常常见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借助律师或法庭的力量,来达到离婚的目的,或加速离婚的速度。
  目前,各地律师办理离婚案件收费不一。在南京,有的律师二、三千元就可以接手一个离婚案件;有的律师起价最低一万.。至于请哪个律师代理,要看该律师的背景、工作经验、业务水平了,这需要由当事人与律师接触后自己感觉,再借以其他信息自己确定.
    目前律师收费一般有两种模式:
  其一,以一个数额起价,再根据超过一定数额的争议财产加收一定费用.
  比如,某南京离婚律师的收费标准是五千元起价。也就是说,不论案件争议金额再小,甚至没有争议.同财产,起价的收费额就是五千.。如果争议财产超过了五十万元,超出部分还要加收一定比例。这个百分比有的律师是1%,有的律师是2%。还有的律师是根据不等的争议额再超额累进,这里不再详述.。总之,是家里财产越多,律师收费的价格可能就会越高.
  其二,风险代理:交一定的基本费用,再确定一个打回财产数额的收费额度.
  这种案件一般适用于争议焦点在于财产分割的案件,这种案件一般难度在于.同财产的取证或执行。比如,一方不知道另一方的股票情况或银行存款情况,或公司股权持有情况,或另一方的财产分散,在各个省市甚至各个国家。需要律师做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先由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一般五千元左右),而后律师再调取相关证据,查找对方财产,做财产保全工作,一直负责至案件判决后的执行。在执行回来的财产中,律师提取一定比例的报酬,目前一般在10-20%左右.
  四、.要收多少费用?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诉讼费收费办法,离婚案件争议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下的,.收50-300元的诉讼费用。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千分之五交纳诉讼费。以南京为例,在房价高高在上的时代,大部分离婚案件都涉及房屋的分割问题,这样大部分的离婚案件诉讼费都要几千元。而且.计算诉讼费是按照房子的现价计算的,包括按揭贷款部分在内。
  当然,很多律师在立案时,出于对案件方向不能把握以及为当事人省费用的考虑,会将争议财产金额控制在20万元以内,从而在立案时,少让当事人交诉讼费.。但是如果.一旦决定处理这些财产,通常会告之让当事人补交诉讼费的。因此,原告补交诉讼费用的义务,是迟早的事。当然,一旦通知让原告补交,一般意味着.判离的可能性较大,当事人也愿意掏这笔钱了.。最终,.一般会考虑双方分得财产的多少,由双方分担诉讼费用的。
  五、房产评估也要收费。
  如果双方对于.同所有的房子价值存在较大争议,.在双方不能达成协商一致而又不适用竞价方式的前提下,一般会建议原告申请评估机构进行房产评估的。一般每个.都会与几个房产评估机构保持这种业务联系,让当事人在这几家评估机构中选择,这个费用收取也是要看房价的,至少要  元,房价越高,评估费用越贵。

  离婚案件中,以上费用是最常见的离婚成本,这里主要指经济上的成本。那么,时间和精神上的成本又是如何呢?
  六、时间成本。
  离婚需要多长时间因案而异.。如果是协议离婚,证照齐全,半小时搞定。如果诉讼离婚或先谈判、后诉讼离婚,时间就很难确定了.。一般而言,如果与对方协商不成,而后找律师与对方协商,律师安排的时间一般会在二周左右。在此时间内,如果谈判没有进展,律师会通过.立案。国内离婚案件一般为简易程序,三个月内审结.。如果一审一方态度非常坚决反对离婚,.调解无效,一般会在很短的时间出判决。如果是涉外婚姻,或是标的额较大、或是案件相对复杂的案件,.可能会采用普通程序审理,审限为六个月。当然,如果一审.没有判离,六个月后再起诉,时间又要重新计算一回。中间,评估时间、鉴定时间都不包括在内。事实上,离婚案件中双方的心态都处于变数之中,当事人的心态变化往往是有规律的,有经验的律师会善于把握时机,促成协议离婚成功的。
  七、精神压力成本。
  上法庭是男女任何一方都不愿意面对的路子,案件诉到.,任何一方当事人会面对来自社会的压力、来自父母的压力,甚至来自自身思想的压力。社会上的目光、邻里朋友同事的议论、子女分离的痛苦、重新开始生活的压力,都无时无刻不影响着当事人的心情.。离婚的事,将会从两个人的事,发展到两个家庭甚至两个家族之间的矛盾,这会使当事人产生很大的愧疚感,觉得连累了父母等等.。因此,在整个离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精神往往易烦躁,喜怒不易控制,有时甚至痛苦,虽然长痛不如短痛的道理大家都明白,但来自于思想上的压力当事人还是有所准备的好.

★南京离婚律师费:无性婚姻的诉讼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无性婚姻诉讼一般会涉及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患有不能发生性行为的生理疾病或精神疾病,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有不正常的男女.., 及一些当事人有同性恋等个人绝密隐私。如公开审理势必会将这些隐私公之于众。建议当事人及其授权的代理律师在开庭审理前申请不公开如审理。
    注意收集无性婚姻的有关证据
    夫妻一方有生理上或精神上的疾病导致不能发生性行为的,首先应当积极治疗.。在治疗无效的情形下另一方应保存好相关治疗病历.。以防诉讼中发生举证困难。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在对方否认没有夫妻生活的情形时,负责举证一方将很难得到有力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南京离婚律师费:约定夫妻财产制
    (1)内容:夫妻得自由约定婚前及婚内所得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或一律.同所有,或部分.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2)形式:书面形式,否则不成立;
    (3)效力:对内有效,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之间即使有约定,当一方向债权人举债的,仍为.同债务,除非有证据表明第三人知道的,可对抗第三人;举证责任在夫妻一方。

★南京离婚律师费:国内诉讼离婚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1、双方户口在同一辖区,且居住在户口所在地。提出起诉的一方持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及财产证明(备2分复印件)去当地基层.立案即可。
  2、双方户口在同一辖区,一方居住在外地且超过1年.。居住在外地的一方提起诉讼,需要在对方户口所在地基层.立案;居住在户口所在地的一方提起诉讼,在本地.提起诉讼,也可以在对方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基层.起诉。
  3、双方户口在同一辖区,均居住在外地且超过1年,一方提起诉讼,向对方经常居住地.提出;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在本方经常居住地.立案。
  4、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居住在一方户口所在地,任何一方均可以在居住地.提起诉讼。
  5、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各自居住在户口所在地,乙方提起诉讼,向对方户口所在地提出。
  6、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一方离开户口地超过1年,向对方户口所在地提起诉讼;对方提起诉讼,在离开户口所在地一方的经常居住地提出.
  7、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均离开户口所在地超过1年,向对方经常居住地.提出起诉;没有经常居住地,则在提起方经常居住地.立案;提起方也没有经常居住地,向对方户口所在地.提起诉讼。

★南京离婚律师费:如何认定重婚?
  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生活的。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南京离婚律师费:老年人再婚时怎样约定婚前财产
    为了避免再婚后,同继子女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提倡老年人进行婚前财产约定。约定财产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双方完全自愿,而非强迫。
  (2)约定的财产只能是双方当事人本人的财产,对他人(如子女)的财产无权加以约定。
  (3)必须具有一定形式,  是用书面形式,然后再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南京离婚律师费:第三者的控告权
  当第三者的身体受到暴力伤害,名誉受到损害,或者与有配偶者构成重婚行为时,第三者有向相关部门报案并提出控告的权利,有权要求追究施暴、加害者的行政、刑事责任,也有权要求追究有配偶者的重婚刑事责任.
    例如:一女性第三者与已婚男性同居并构成重婚,该男性经常对第三者实施暴力殴打行为,而男性妻子知道丈夫出轨后又对该女性第三者公然侮辱.。那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以及《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或者人民.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或者人民.报案或者控告.。”该第三者有权向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报案、控告,要求追究该男性伤害他人、男性妻子公然侮辱他人的行政责任以至于刑事责任,以及追究该男性重婚的刑事责任.

★南京离婚律师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
  当第三者的身心受到重大伤害时,第三者有向过错方要求物质和精神赔偿的权利.
  “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恋爱、征婚、招聘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侵害女性;
  (二)非法搜查妇女身体;
  (三)拐卖妇女;
  (四)其他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
  如第三者受骗与有配偶者同居,或受到玩弄侵害,或受到暴力殴打,或流产导致不育,或已生有小孩,身心受到重大创伤,根据受到伤害的性质和程度,第三者有向施暴、加害方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物质和精神赔偿的权利。

★南京离婚律师费:第三者的财产权利
    第三者与有配偶者.同创造的财产,第三者有要求分割或财产补偿的权利。
  第三者如与有配偶者同居,由于其..的非法性,对于有配偶者取得的财产,第三者无权分享和分割.。但是,如果确系第三者与有配偶者.同经营创造所得的收入资产,或者是第三者借给有配偶者的资金,第三者对于双方.同创造的财产有权请求分割或补偿,有权要求有配偶者偿还其所借的款项.

★南京离婚律师费:签订离婚协议需谨慎
    “我刚刚签订了离婚协议,觉得其中有些约定对我不利,现在不知还能不能反悔?”上周,南京离婚律师热线18801589148.接到50多条关于签订协议方面的法律咨询。 放弃继承权又想反悔 王女士的老公公生前有一套房子,也没有立下任何遗嘱。“我丈夫兄妹五个,本来应该平均继承这套房产的。”王先生说,可是顾及到其中一个妹妹身体不是很好,患上了绝症。兄妹几个经过一番商量,决定放弃该套房屋的继承权,全部给患病妹妹继承,兄妹几个还签订了一份协议。然而,没想到几年之后,妹妹却恢复了健康,身体没有任何问题了.。“当初的协议还有效吗,我丈夫和其他兄妹还能不能反悔呢?”王女士问道。
    南京离婚律师分析:一般而言,如果兄妹几个当初签订的协议是以妹妹身患绝症为前提的,并有相关约定,则可以反悔,否则,不得反悔。离婚复婚再离两协议成先生经历了两次婚姻,可是妻子却是同一个人,成先生打进晨报法援热线的时候,语气里透着尴尬。据成先生介绍,他和妻子..次离婚的时候,曾经签订了一份协议.。可是仅仅过了半年的时间,考虑到孩子和父母方面的原因,成先生又和妻子复婚了。但是相处下来二人感情仍然不和,为此两人再次离婚,并且签订了第二份协议,该协议中约定女方支付给成先生15万元。成先生没料到,前妻如今不承认第二份协议了.。成先生也糊涂了:“究竟哪份协议才有效?”
    南京离婚律师分析:现在应该以第二份协议为准.。有不少读者遇到了和成先生类似的问题,朱先生也经历了复婚再离婚,不过只有一份协议,是..次离婚时写下的.。原来的协议已经确定了双方的财产分割,再婚之前,这部分财产实际上已经变成了个人婚前财产,因此当初的约定实质上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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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孩子离婚会怎么判
    三个孩子离婚会怎么判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3、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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