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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法律渠道,到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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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离婚纠纷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及诉讼代理,为离婚人士提供离婚财产纠纷、离婚房产纠纷等离婚法律服务,包括离婚协议书,子女抚养、抚抚养权变更、财产分割、继承等[www.csj64.com。致力于保障当事人在婚姻继承、财产、子女抚养这三大方面的合法权益,处理遗产继承和财产分割纠纷[www.csj64.com。咨询律师:13814066391,15996265110,

★南京离婚纠纷律师谈婚姻纠纷如何调解 
    婚姻是男女结合为夫妻..的社会现象,是为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及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即夫妻..,也就是婚姻..[www.csj64.com。婚姻虽具有自然..的一面,而更主要的则是一种社会..[长三角律师网]。婚姻..的性质、特点和发展变化由社会生产..所决定,并受社会的政治、法律、道德、习惯等上层建筑的影响。婚姻纠纷是指缔结或解除婚姻..而发生的各种纠纷的总称[长三角律师网]。   

★南京离婚纠纷律师谈调解婚姻纠纷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是指男女婚姻当事人都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缔结或解除婚姻..,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和干涉。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结婚和离婚自由。  
    2、一夫一妻原则: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和家庭的形式。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刑法也规定重婚是犯罪行为。 
    3、男女平等原则:是指男子和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履行平等的义务[www.csj64.com。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www.csj64.com。   
    5、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南京离婚纠纷律师谈婚约纠纷的调解:
   所谓婚约就是婚姻的约定。预定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虽订婚不是法律必经程序,但在实际生活中,有着几千年传统文化的中国,订婚现象仍然存在,因解除婚姻而发生的婚约仍然存在。在调解婚约纠纷时,首先要查明事实真相。依据《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不同情况,找准症结,对症下药。   
    (1)、订婚不是法律程序,法律既不禁止,也不保护。也就是说婚约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只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一方要解除婚约不必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双方要解除即可解除。 
  (2)、对于互相赠送的消耗性物品或因订婚宴消耗的物品,不支持返还。 
  (3)、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给对方的价值较高的物品,如金戒指、家用电器、电脑、汽车及大额礼金等,应当以不当得利为依据,责令对方返还,但必须考虑到双方实际经济情况[长三角律师网]。如果一方提出所谓的“青春费”“名誉费”时,不予支持。  
    (4)、对于为解除婚约而引起的打砸抢等侵犯他人财产的人身权利的行为,应责令侵权行为人向无责任方赔偿实际经济损实,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对于借订婚之名行诈骗之实的,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区别性质和情节,报告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民事责任[www.csj64.com。   

★南京离婚纠纷律师谈离婚纠纷的调解
   在调解时,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坚持婚姻自由的原则,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并注重处理好以下问题: 
  (1)、正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主要依据是《婚姻法》及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加以确定[www.csj64.com。 
  (2)、人民调解员无权解除离婚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应告知当事人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基层人民.依法办理离婚事宜。  
   (3)、依法明确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和教育问题[www.csj64.com。应根据《婚姻法》及《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作调解[长三角律师网]。 
  (4)、调解离婚纠纷时,要妥善处理好离婚后的财产和住房问题。依照《婚姻法》及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合情合理地解决离婚纠纷当事人的财产和住房争议[www.csj64.com。   
    (5)、关于离婚时经济帮助问题[长三角律师网]。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的,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另一方有条件地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咨询律师:13814066391,15996265110,

★南京离婚纠纷律师谈离婚纠纷策略 
    一、要全面了解婚姻状况及离婚理由,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时,首先要了解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是合法有效的婚姻..还是无效婚姻、同居..等婚姻情况[长三角律师网]。不同的婚姻状况诉讼方案是不一致的[www.csj64.com。其次要了解婚姻的基本情况,包括何时认识、恋爱过程、结婚时间、有无子女、婚后感情等基本情况。再次要清楚离婚原因,因为离婚的原因是判断是否应当离婚的关键性事实,所以应该仔细了解清楚。南京离婚纠纷律师建议,最后要清楚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对离婚的态度,确定有无和好的可能,有无签订离婚协议等其他情况[www.csj64.com
    二、依法定情节为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有无和好可能[www.csj64.com
  是否应当离婚的核心要件是夫妻感情破裂。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也应围绕这一核心展开工作。不应以主观臆测评判,而应该以法定情节为依据,符合法定情节的皆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不符合法定情节的,就不一定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感情却已破裂的法定情节主要是《婚姻法》第32条的四种情形,最高院198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十三种视为感情破裂的情形[长三角律师网]。是否感情破裂要是具体情况确定。
    三、在没有1离婚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很可能需要二次诉讼离婚。
    当夫妻..次离婚时,如果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则人民.在审查感情是否破裂时,没有上述二所属的情形和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很可能判决不准离婚[长三角律师网]。这种情况下,坚决要求离婚的当事人,需要提出第二次离婚诉讼,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第二次离婚必须在..次离婚诉讼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后方能提出,人民.才能受理。
    2、为了提高效率,缩短离婚诉讼周期,无特别情况下,..次不准离婚判决后,一般不宜上诉,除非有新情况发生。
    3、在未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的期间内,双方应当分居[www.csj64.com。如果在此期间内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可能导致第二次离婚失败。
    四、从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出发,确定子女归谁抚养
    子女抚养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一个关键问题。有子女的夫妻离婚,就子女抚养问题能协商一致的,一般.以协商意见为准如果双方都坚持要求抚养,或双方都不愿意抚养的,则人民.将从谁抚养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出发,判决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支付抚养费[长三角律师网]。
    五、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注意的要点
    1、原告应当在诉讼请求中,将要求处分的财产列明,提请人民.处理,人民.对不在诉讼中提出诉请的财产不予列明,如果原告一方不列明财产或少列财产,则被告一方就要正确分析,是否提出财产分割问题,如果被告一方补充提出分割财产要求,一般在答辩状中提出。
    2、对容易变动、转移的财产,应申请诉讼保全,离婚案件比较特别,原被告双方均有权提出诉讼保全。
    3、要正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其他财产。
    六、全面搜集与离婚有关的证据,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www.csj64.com。主张离婚一方要全面收集感情破裂的证据,坚决不离婚的一方要收集感情尚未破裂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书信、电子邮件、短信、QQD等网络聊天记录、报警笔录、验伤单据分居后的租房证明、房产证、邻居或同事的证言、录音、录像、照片、悔过书或保证书[长三角律师网]。
    取证方法主要有四种:(1)通过南京离婚纠纷律师调查如工商资料、房产证、土地权属等登记资料;(2)当事人提供如结婚证、户口本、保证书或悔过书;(3)借助公安机关等行政部门取得有效证据[www.csj64.com。如家庭暴力警方所做的笔录;(4)申请.调查取证或证据保全。如银行查询、证券查询等。咨询律师:13814066391,15996265110,

★南京离婚纠纷律师谈离婚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办理完毕 
    离婚要多久时间呢?因为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一般诉讼离婚的时间是当事人最关注的[www.csj64.com
    诉讼离婚时间基本上是咨询离婚问题时当事人必问的问题之一,毋庸置疑,属于当事人最为关注的问题。当事人关注这个问题是有道理的:可能因为.案件太多导致时间拖延;可能因为律师办事拖沓导致时间浪费;可能因为调查取证导致周期过长等。
    一般而言,.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来做: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则报上级人民.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长三角律师网]。
    可见,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立案之后多长时间必须开庭审理,而是只要求在3个月或者6个月内审结。从北京市.审理案件的实际来看,一般在立案之后20日至30日内开庭的几率比较大,极少数情况可能需要几个月之后才组织开庭[长三角律师网]。大多数离婚案件均在3个月内作出了判决,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以及涉外离婚除外[长三角律师网]。
    值得注意的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离婚案件时,很多程序均作了简化,实践中,南京离婚纠纷律师建议,当事人不要死扣法律条文[长三角律师网]。.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法官才会送达传票,取而代之的是电话通知[长三角律师网]。
    前面所讲述的是.开庭审理离婚案件时,可能需要耗费的时间。很多时候,法官首先会主持诉前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那么,会大大缩短离婚诉讼的时间,极有可能在1个月甚至更短的时间内解决离婚纠纷[长三角律师网]。

★南京离婚纠纷律师谈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问题 
    下列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长三角律师网]。
2、双方虽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双方的财产仍各自掌握,各自用婚前积蓄购置的物品,属于婚前个人财产[长三角律师网]。
3、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www.csj64.com
4、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5、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长三角律师网]。
6、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生活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www.csj64.com
7、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8、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www.csj64.com
9、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0、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
2、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长三角律师网]。
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4、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5、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6、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7、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www.csj64.com
8、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9、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10、婚后购置的虽为个人专用,但价值较大的首饰、图书资料、汽车、摩托车或一方为进行个体经营而购置的其他生产资料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11、双方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但各自以婚后收入购置的物品或合资购置的物品属夫妻共同财产。
12、不能证明争执的物品是否以个人婚前积蓄购置的,应推定物品为夫妻共同财产[长三角律师网]。
13、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4、夫妻一方或双方以他人名义购置的物品或存款的,如能证明该财产确属夫妻双方或一方出资购置或储蓄,而又无赠与他人的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5、在夫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已取得财产权利,但尚未实际取得财产的,离婚时也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长三角律师网]。
16、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7、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长三角律师网]。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www.csj64.com。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www.csj64.com
18、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南京离婚纠纷律师谈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长三角律师网]。
2、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南京离婚纠纷律师认为,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3、一方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目的,长期在外不归已满一年的,离婚时应视其有居住条件[www.csj64.com
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长三角律师网]。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www.csj64.com
5、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www.csj64.com。咨询律师:13814066391,15996265110,

★南京离婚纠纷律师谈应予返还彩礼的情形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南京离婚纠纷律师谈离婚纠纷中对于公房的处理
1、当事人承租房管部门出租的公房,如果租赁..是一方婚前与房管部门建立的,双方结婚时间不满5年,离婚时承租一方有优先使用权;双方结婚时间已满5年,双方有平等的使用权。  
2、婚姻..存续期间承租房管部门出租的公房的,不论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方是夫还是妻,均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承租,双方有平等的使用权[www.csj64.com
3、当事人承租单位所有的公房,离婚时房管产权人单位职工一方,有优先使用权;离婚时双方为同一单位职工的,有平等使用权。
4、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双方有平等的承租权[www.csj64.com
5、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双方有平等的承租权[长三角律师网]。
6、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双方有平等的承租权[www.csj64.com
7、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双方有平等的承租权[www.csj64.com
8、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双方有平等的承租权[www.csj64.com
9、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双方有平等的承租权[长三角律师网]。
10、当事人借用一方父母单位分配给其父母使用的公房的,离婚时有使用权人的子女一方有优先使用权。
 
★南京离婚纠纷律师谈夫妻双方均可承租公房的处理原则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
5、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长三角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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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常律师我想咨询一下起诉离婚需要哪些条件,怎么写。可以请律师代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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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没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都有一个小孩,女方可以向男方要抚育费,和要求财产平分吗?男方有前科,我可以争取抚养权吗?对方现在是隔代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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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方结婚后半年就故意分居分开,然后提出离婚,男方可以起诉要求退回部分彩礼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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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离婚男方不愿意离婚!无财产!有一个六岁孩子。上个月户口迁回了女方所在地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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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手续?结婚证丢失户口迁走可以补办吗?委托律师需要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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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出现债务。官司输了,执行房子,协议书给孩子了,但没有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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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关于南通老家房子 的事情。这个房子有历史了,房契在我妈这儿。当初我爸抗美援朝,我奶奶是军属,很积极,把家里多余的房子让别人无偿住进来了。奶奶去世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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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我是半挂车司机因为老板拖欠工资离职离职后被各位理由扣2万多元,我想咨询一下这些扣费合法吗?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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