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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股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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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时如何分割双方或一方在公司企业的股权?
    股权转让,时下已成为夫妻转移、隐匿.有财产最重要的“合法”形式。特别是对于拥有巨额.同财产的家庭来说,之所以财产“巨额”,大部分是因为拥有公司、企业股权。公司股权转让具有便捷操作性及转让价格的不易确认性,从而使得将股权“合法”的“转让”掉,成为了避免财富被分割的“..”方式.。故而,在司法实践中,因夫妻一方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在涉及股权的离婚案件中最为常见。
    南京离婚律师专业处理离婚股权分割纠纷,办理过..起公司股权分割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际经验,为您详细分析如下:
    1、离婚时,夫妻.有股权能否进行分割?
    2、双方.同投资的夫妻公司中股权如何分割?
    3、一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股权如何进行分割?
    4、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如何处理?
    5、以夫妻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股权如何分割?
    6、婚前一方所有的股权在婚后增值部分能否作为夫妻.同财产进行分割?


★南京离婚股权分割方式:
    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涉及到分割公司股权股份,有以下两种分割方式:
    一,折价分割法:即夫妻双方约定,公司的股权持有人保持不变,双方协议约定该股权的价值,由持有股权方补偿另外一方。股权价值可以找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以直接由双方协定。这种方式简单方便,不用受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权转让方面的限制。    
    二,转让法:即夫妻双方都不想持有股权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南京离婚股权分割律师提示,这种转让方式,如果双方无法协商的话,还涉及到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等程序.

★南京离婚股权分割原则:
    在处理夫妻单方转让股权效力案件时,根据经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1、受让方与转让方的..亲密程度。比如,受让方是否系配偶一方的亲属、同学、朋友,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夫妻感情状态。2、受让方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股权转让的价款,是.评判此类案件中,股权受让一方是否存在主观恶意、衡量股权交易的真实性的一个参照依据。3、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与履行与夫妻..深化的对比。在配偶一方进行股权转让的签订、履行过程中,是否与夫妻..的恶化程度当对应,从而间接判断其在转让时主观是否有转移、隐匿财产的主观可能。4、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已履行并办理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协议虽然已签订,但是否已实际履行、或是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也是.衡量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双方是否具有签约、履约真实意思的一个参照因素。第五、股权转让后,是否再转让。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如果受让方将股权再行转让,将大大增加配偶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恢复股权原始状态的难度,案件的进一步处理,将使涉讼层次增加,给.审理带来难度。
    .处理夫妻双方持股的通常方法,一般是适用调解解决,在征求双方的意见后,通过出具调解书的形式,将夫妻双方名下股权的处理结果进行固定,并由当事人凭调解书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在处理时,.应审查公司章程有无另行规定,对于股东转让股权有无其它合法的限制条件(比如,公司章程设定了股东转让给其它股东的限制条件,而不只是拘泥于“优先购买权”);但是,南京离婚股权分割律师提示,如果配偶双方在离婚案件中,对双方名下的股权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公司又存在其它股东、即股东人数不限于夫妻二人的情况下,一般会建议当事人另案依《公司法》的规定处理股东间内部争议,或建议当事人另案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但是,.可以在判决书中确认,虽然夫妻双方名下的股权持股比例不同,但仍均属夫妻.同财产(夫妻另有另行明确约定除外).

★南京离婚股权分割处理办法:
    在所有的离婚财产类型中,股权分割是最复杂、最多变的问题。它既不能被简单地划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毫无..;也不会统统都视作夫妻.同财产,由二人平分。夫或妻持有的股权是个人股权还是夫妻.同财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东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实际股东还是隐名股东,股权(或股票)转让是否受到限制,公司的股权结构及章程规定情况,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等等都会影响到最终的股权处理结果。南京离婚股权分割律师结合本人的办案实践以及现实中的众多处理经验,将生活中常见的股权处理办法总结归纳如下:
    一、股权属个人财产,只分收益不分股权.
  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同财产的股权是指用个人婚前财产或者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股权.。这部分股权本身属于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存续期间,由此产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润分红,股价上涨抛售增值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同财产。(参见《最高人民.关于适用<  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婚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例如,甲男与乙女2006年办理婚姻登记,甲男2004年出资30万入股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占股比例为50%.。这50%的股权便是甲男的个人财产,但最近二年以来,该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30万(2007年)、40万(2008年),那么甲男由此获得的股权收益15万、20万则属于夫妻.同财产,应当均分。
    二、股权属夫妻.同财产,分割时视属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而采取不同办法
  (一)对股份公司的股票以直接平均分割为基本原则
  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与有限公司不同,不存在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为夫妻.同财产的股票,如果双方没有另行协商一致,一般以平均分配为原则。(参见《最高人民.关于适用<  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夫妻双方分割.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南京离婚股权分割--离婚夫妻正确分割公司股权的方法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权利人持有的是股份公司限制转让的股票,在分割作为.同财产的股票时同样不能违反公司法关于限制转让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受到限制转让的股票持有人主要是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南京离婚股权分割律师提示,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南京离婚股权分割--有限公司的夫妻.同股权的多种处理办法
    由于有限公司兼具有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特征,处理夫妻.同股权既要尊重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又要考虑到股东人数少规模小,判决让不懂经营的夫或妻股东另一方直接获得一半股权可能会破坏公司的经营稳定和长期发展,因此视实际情况不同而采取多种形式的.同财产处理办法。实践中,夫妻.同财产表现为有限公司股权的主要有三种情况:1、以夫妻双方名义.同投资,双方各占一定的出资比例,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夫妻公司。2、婚姻..存续期间以夫或妻一方名义与他人合股投资。3、夫妻双方与他人合股投资。下面对这三种情况分别作出分析.
   1、对夫妻公司的股权分割
   对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夫妻各方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可能不一定是各50%,但经过离婚分割往往会使双方的持股比例相同。这是为什么呢?这里我们举一例来说明:甲男与乙女婚后注册一有限公司,甲男占80%,乙女占20%,无论甲男的80%还是乙女的20%股权都是夫妻.同财产,因而离婚时甲男得80%的一半以及20%的一半,即50%,乙女也是如此。
    解决了股权分配比例问题后,接下来的问题便是谁来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1)如果夫妻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不因离婚而影响.同经营,可保持企业整体不变,直接分割股权,双方各持股50%,.同经营,二人由过去的夫妻..变为现在的合作搭档。(2)如果夫妻公司中一方离婚前仅是挂名不参与经营也无经营能力,双方离婚后可将公司股权全部部分归有经营能力的一方所有,另一方可给对方按公司的资产评估情况进行补偿,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3)如果双方都主张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夫妻又反目为仇不愿意.同经营,可以采取竞价补偿的办法,让补偿出价高的一方成为唯一股东,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4)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经营企业,应当先将公司进行清算解散,二人直接分配公司最后剩余财产.
    2、以夫或妻一方名义与他人投资成立公司,夫妻股权如何分割
   这种形式的有限公司,由于涉及第三人,..较为复杂,好在法律依据比较明确,处理时可直接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  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进行:“人民.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依据上述规定,在被分割的夫妻.同股权购买顺序上,其他股东优先于该股东的配偶,这是毫无疑问的。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夫妻中股东一方也应当优先于其他股东.。比如甲男与丙、丁三人投资成立的某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分别是甲40%、乙30%、丙30%,现甲男与乙女决定离婚,对这40%的夫妻.同股权双方决定各分一半,因为乙女过去不是股东,对这20%股权不能直接分配给乙女,经评估和协商一致这20%的股权价值为40万,如果甲男愿意购买,则甲男给乙女40万补偿。如果甲男无购买意向但丙或丁愿意,则由丙或丁购买并支付乙女40万。如果甲男及丙、丁都不愿购买,则乙女取得该公司股东身份,占股20%.
 3、夫妻双方.同与他人投资形成的股权分割
 这种情况下由于夫妻本来都是股东,既不存在向股东之外第三人转让股权问题,也不存在一方退出而变更公司问题,分割时只需按照婚姻法分割夫妻.同财产的基本原则对夫妻.有股权在二人之间进行公平分割。一方如果不愿意继续经营主张退出公司的,另一方或者其他股东均可购买并予以折价补偿。

★南京离婚股权分割:夫妻协商一致将.同股权转至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有效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特殊的夫妻.同股权处理办法:夫妻离婚时把股权当作房产或存款来处理,双方决定将这部分财产划转至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在其子女成年以前,该股权交给夫妻一方托管,由其父或母代行股东权利。此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呢?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首先,对该股权的划转,除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以外,应当征得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注:如果持有的是股份公司股票,无需考虑此问题.。)其次,未成年人当股东是否合法.。《公司法》没有对股东的行为能力作明确要求,不过笔者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当股东并不违法。《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资格既然可以继承,应该也可以赠予。对于《公司法》中提到的“合法继承人”,并未规定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因此未成年人也可以受让股份。另外,实践中已有众多的未成年人股东存在并获得了认可,像沸沸扬扬的北京银行“娃娃股东”事件,上海.首次判决娃娃股东持股合法,重庆市工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意见》明确规定:“除一人有限责任,经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继承、接受赠与成为公司股东。”看来,未成年人股东的合法地位从法律上已经得到了确认。因此,夫妻协商一致将股权转至未成年人名下只要尊重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应该认为是合法有效的。
    办理离婚登记后,备案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难的,因此,南京离婚股权分割律师建议,签订协议时要有心平气和、保持理智,同时,协议内容要有操作性,不要过于简单,条款的约定不能过于宽泛。比如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由于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没有在协议当中体现出来,因此双方意见很容易产生分歧,一方认为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另一方却认为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这样在不能协商一致情况下,只能诉诸.。
  另外,南京离婚股权分割律师提示,还要防止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隐匿财产,因此,不能做类似“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的约定,以避免离婚后丧失起诉分割对方隐匿的其它财产的机会。

★南京离婚股权分割:探讨如何签订离婚协议:
   1、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 “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
   子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可以很容易通过.解决。但财产问题却漏洞较大,“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这样,会产生两种对立的观点:
   ..种,既然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
   第二种,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
   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因此,一般解决的方法只能诉诸.。
   2、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比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等。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但根据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胜诉的机会,因此,该条款风险性较大。
   3、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是,有些夫妻贷款周期较长,比如三十年还贷期间,并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二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险措施。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中,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场,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委托办理变更手续,相关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
   如果不涉及银行贷款,当事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固然重要,但离婚协议的执行更为重要。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诚信为本,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时候诚信只是一句空话,男女离婚后常常还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一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这样,才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对价的惩罚办法、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法律后果等.
   南京离婚股权分割律师提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 1999年6月3日)的规定,夫妻.有房屋属.同.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因此,如果因为夫妻离婚房屋产权人变更,是不用交契税的。这样,就可以避免房价1.5%-3%的契税。
   4、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夫妻.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南京离婚股权分割律师认为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简单写省事儿又省力,节约墨水;不利之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这样的约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因此,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南京离婚股权分割律师还是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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