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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老鼠仓”犯罪律师_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量刑、司法解释、维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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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老鼠仓”犯罪律师熟悉股票交易过程,熟悉“老鼠仓”的操作内幕,专业办理“老鼠仓”犯罪案件,包括:刑事辩护、基金经理和/或基金公司要求损失赔偿等。
    对于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老鼠仓”等行为的索赔,投资者如果有明确的线索或者证据,也可以向证监部门进行举报,如该行为被查实处罚,或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也可以向内幕交易行为人、操纵市场行为人提起索赔。

▲南京“老鼠仓”犯罪律师解读“老鼠仓”
    老鼠仓就是一种财富转移的方式,是券商中某些人化公家资金为私人资金的一种方式,本质上与贪污、盗窃没有区别。基金公司的人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利用其掌握的交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都被称“老鼠仓”。
    老鼠仓(Rat Trading)是一种无良经纪对客户不忠的“食价”做法。具体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
    相对于基金经理 老鼠仓 的巨大收益,其违法犯罪的成本相当低廉,刑法规定的处罚力度偏弱,恐难以有效惩戒此类犯罪。南京“老鼠仓”犯罪律师建议,在立法层面加大对老鼠仓追究力度的同时,尽快设立老鼠仓民事赔偿诉讼机制,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挽回损失。
    市场中的一些主力庄家在临拉升股票前,往往会提前将一些消息通知相关的个人和机构,也有部分操盘手会将消息透露给亲朋好友,使他们在第二天早上集合竞价时,于极低的价格或跌停板处填买单,然后在竞价时或盘中瞬间把股价打下去,使预埋的买单得以成交。
这个过程持续时间很短,为了避免被其他人低价成交,往往以散户来不及反应的速度迅速把股价恢复到正常的交易通道里.。表现在k线形态上是留下一根长长的下影线,有时候也会在开盘的时候就出现大幅跳低开盘的现象,然后在盘中形成大阳线走势形态。对于这类不属于机构本身的,是通过一定..来实现低价位成交的仓位,俗称:“老鼠仓”,投资者短线及时跟进往往会有一段快速的利润空间。

▲南京“老鼠仓”犯罪律师谈老鼠仓处罚
    近年来,基金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大都开展了投资理财业务或者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手中拥有大量客户资金,将客户资金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是代客投资理财和客户资产管理的主要方式之一。这类资产管理机构的一些从业人员,在用客户资金买入证券或者其衍生品、期货或者期权合约等金融产品前,以自己名义或假借他人名义或者告知其亲属、朋友、..户,先行低价买入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然后用客户资金拉升到高位后自己率先卖出牟取暴利.。由于这些人户大多隐秘,“偷食”金融产品上涨盈利,因而被形象地称为“老鼠仓”.。它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严重损害客户投资者的利益和金融行业信誉,也损害从业人员所在单位的利益。
    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同罪处罚。
     “基金行业就是一个信托的..,基金公司作为受托人对委托人的资产理应尽心、尽职、尽力,‘老鼠仓’损害了这种基本的职业精神。”宏源证券财管中心总经理唐永刚表示,对付“老鼠仓”,“堵”是不行的,可以考虑和国际惯例接轨,不要完全禁止基金经理炒股,但要申报,要公开,要透明,这是“治本”的办法。当然,也可以考虑股权激励的方式。另外,要通过严厉的惩罚增加他们的违法成本。
    基金业老鼠仓领刑..人:因涉嫌“老鼠仓”交易,景顺长城原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刘海、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等三人被证监会查处,其处罚决定2011年5月22日正式对外公布。涂强、刘海二人没收违法所得、进行不同程度罚款,并被施以市场禁入的处罚,韩刚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中国证券市场首例因涉嫌违反《刑法》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修正案(七)将刑法..百八十条..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同时,为严厉惩治老鼠仓犯罪,修正案(七)在..百八十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款的规定处罚.。”,“老鼠仓”到底是谁的错?是归罪于某家基金公司还是涉案的基金经理?在投资者眼中,又是如何看待老鼠仓的呢?来自国内某大型门户..的一项网络调查结果显示,对于“老鼠仓事件是否仅仅是个人行为”一项中,88%的网友选择了“不是”一项,而在“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谁应对此负责”的多项选择题中,监管机构、基金公司、涉案人员三者的得票最高,比例分别是34.47%、32.58%、27.95%。可以看到,作为较为弱势、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投资者尤其是散户投资者不仅已经认识到,老鼠仓这一行为之所以滋生,并不仅仅是某个基金经理职业道德操守不完善、某家公司风险控制还需要加强的问题,更有整个行业的监管以及制度上的问题。

▲南京“老鼠仓”犯罪律师谈老鼠仓的治理
    对于老鼠仓的治理,业内人士已有多番.识,提高外部监管水平、基金公司完善法人治理加强内控、老鼠仓相关责任人需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已是势在必行。其中,从制度方面予以完善和规范被认为是“提纲”之举.。  法律界人士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应加大对基金经理涉及“老鼠仓”的处罚力度,强化对基金公司管理失察的追究,落实对因“老鼠仓”而引起的基民损失的索赔细则等.。很多国家相关法律明确赋予遭受损失人士追讨赔偿的民事诉讼权,内幕交易者除面临牢狱之灾外,还要面对其他投资者的巨额赔偿诉讼。只有从制度至监管、从基金公司风控到基金经理职业操守的各个方面均加以提高完善,才能真正做到保护众多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根基,维护基金业健康发展。
    不少投资者已自发创建数个QQ群,正在商讨维权措施.
    “虽然是投资者联合起来索赔,但在法律上仍须分别申请立案,然后分别起诉.。不过,可以申请分别立案,合并审案。”上述律师补充道,“基金公司本来就该对持有人的钱负责,既然有了新基金法可依,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基民维权要求能够成功破冰。”
    南京“老鼠仓”犯罪律师表示,对于“老鼠仓”行为的惩处,如何让权益受损者积极参与追偿损失,确定“老鼠仓”行为的责任人及连带责任人;如何分别在投资..或信托..中确定因果..和举证责任,都是现行法律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证券法律、法规的修订与完善方面,宋一欣建议,最高人民.要修订现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制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出台基金投资者因“老鼠仓事件”被侵权而索赔的司法解释.

▲南京“老鼠仓”犯罪律师谈如何索赔?
    可以要求基金经理和/或基金公司进行赔偿。
    首先,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基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基金合同中一般会要求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基金合同也会进一步规定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老鼠仓”事件中,存在基金公司内部风险控制问题的,投资者可以依此要求基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这需要投资者举证基金公司内部存在管理问题,并且基金公司也会以基金经理的“老鼠仓”行为仅是个人行为,而非基金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为由进行抗辩。从这个角度来说,要求基金公司进行赔偿的成功可能性是微乎甚微的。
    其次是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要求基金公司和/或基金经理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条第七款: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也就是说,那些因为老鼠仓损失的金钱,基民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给讨回来.。而由于老鼠仓行为已经被中国证监会认定,这官司几乎是必胜的。
     投资者可据此向基金公司索赔。但正如前文所述,投资者需要证明基金公司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而这几乎不具有可行性.
    投资者也可据此向基金经理索赔。但因该条法律规定并非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在投资者举证的程度、因果..认定、损失计算等具体执行上仍需要配套的司法解释予以完善。
    南京“老鼠仓”犯罪律师认为,基金公司对老鼠仓的发生有监管不力责任,或者违反了自身的管理义务,投资者有权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要求基金公司承担赔偿损失、退还管理费等民事责任。

▲南京“老鼠仓”犯罪律师谈老鼠仓犯罪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区别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单位犯罪,犯罪主体是金融机构,未规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指金融机构擅自运用客户资金和受托财产的决策本身与受托义务相违背,因而有可能使管理的客户资产陷入极大的风险之中;而老鼠仓是一种个人犯罪,犯罪主体是从事资产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资产管理机构做出的投资购买证券、期货的决策本身并不违背受托义务,不属于擅自运用受托财产,主要打击的是资产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机构内部信息提前建仓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南京“老鼠仓”犯罪律师谈老鼠仓的犯罪构成特征
    老鼠仓的犯罪主体规定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所谓“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指资产管理机构、代客投资理财机构即将用客户资金投资购买某个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的决策信息。因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内幕消息”,也未要求必须公开,故称“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
    所谓“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不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禁止基金等资产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交易等行为,也包括证监会发布的禁止资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从事违背受托义务的交易活动等行为。具体行为主要是指,资产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在用客户资金买入证券或者其衍生品、期货或者期权合约等金融产品前,自己先行买入,或者在卖出前,自己先行卖出等行为.
    “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指多次建立老鼠仓的;建老鼠仓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或者由于建立老鼠仓对客户资产造成严重损失的等情形。
    实际中,老鼠仓犯罪的行为人在自己建仓的同时,常常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示意其亲朋好友也同时建仓,因此,修正案(七)在刑法..百八十条..款列举的内幕交易罪的具体行为方式中也增加了“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的规定.

▲南京“老鼠仓”犯罪律师谈老鼠仓犯罪与内幕交易罪的区别
    一是从信息的内容上看,内幕信息主要是围绕上市公司本身的信息,如公司的重组计划、公司高管人员的变动、公司的重大合同、公司的盈利情况等对该公司证券、期货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按照有关规定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但还尚未公开的信息;而老鼠仓所利用的信息一般属于单位内部的商业秘密,属于“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二是从犯罪行为损害的利益看,内幕交易更多是损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和股民的合法权益,“老鼠仓”交易更多是损害资产管理机构的客户的利益。

▲南京“老鼠仓”犯罪律师谈维权
    “虽然老鼠仓涉案金额高,但平均到每个受损基民身上金额就很小。对基民而言,他们的维权积极性也不高。”此外,维权过程中的很多法律细节也会难倒基民。
  “不管求助于仲裁还是.,都会涉及到基民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从目前来看,这不仅程序复杂,而且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张远忠认为,只要此类技术性问题不解决,维权难以深入。
  南京“老鼠仓”犯罪律师曾经代表基民和多个基金公司有过“交手”,从最后的结果来看,基民仍然处于下风。在中国首例老鼠仓民事维权案中,北京基民于畅就被仲裁裁决败诉,主要理由是,唐建老鼠仓只是个人违法行为,此外,对于畅以“违约为由”请求银行为基金财产行使“追偿权”,并将追偿数额归入基金财产,认为这些缺少法律依据。
  此后,又因为基金不分红而把南方基金推上舆论浪尖,要求南方基金向基民赔偿分红款。但结果是仲裁机构做出了一个没有输家、没有赢家的两可裁决。南方基金公司不分红行为构成违约,须退回违法收取的管理费,南方基金公司承担80%仲裁费,但同时也驳回投资人赔偿请求。

▲南京“老鼠仓”犯罪律师谈基金公司利用法律空隙逃避责任
  “老鼠仓是这几年兴起的热门词汇,但立法并不缺失,《基金法》、《信托法》、民法等可以求助。但真正的困难在执法。”张远忠认为,过往的几个案例表明,在执法环节对基金公司、机构的保护更大。
  “无论是现在的案例还是过往的认定案例,都没有对基金经理老鼠仓所在的公司进行表态、定性。基金经理能够违规交易,难道基金公司一点稽核问题都没有,我不相信,但我又没有证据去证明。”张远忠感到不解,为何在老鼠仓认定过程中,不把基金公司自证无责任的材料予以公开,而只是用“个人行为”几个字就撇清了所有..。
  对于目前三例老鼠仓所涉及的基民,张远忠认为如果有人觉得遭受了损失,可以去告基金公司,也可以直接告三位基金经理.。“我鼓励基民去较真,因为这样才能打击老鼠仓的嚣张气焰,才能让基金公司不至于继续有恃无恐,这事关自己的得失,也..证券市场的公平气氛。”
    南京“老鼠仓”犯罪律师建议最高人民.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推出内幕交易、“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追究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方便相关受损的投资者索赔。
    一些内幕交易案件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理以后,一些投资者想诉赔,出现一些索赔的情况,由于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大部分起诉未获得.受理。从目前公开的情况来看,有4起这样的案件,其中1起是原告撤诉,2起是投资者败诉,还有1起.还没有开庭审理.。因此,为落实国办110号文件有关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建议最高人民.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推出内幕交易、“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追究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方便相关受损的投资者索赔,让这类违法违规的行为付出更大的代价。

▲南京“老鼠仓”犯罪律师谈老鼠仓犯罪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区别
    老鼠仓行为主要是通过受托管理的客户资金来承担更多的市场风险从而减少行为人的自身风险,行为的目的是利用机构即将用客户资金购买证券、期货的信息来抢先建仓、提早撤仓从中获利,主观上并没有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目的;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主要是通过资金优势、信息优势或者对倒、对敲来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成交量,从而达到获利的目的。因此,老鼠仓无论从目的还是行为上,都无法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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