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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拘留律师_南京行政刑事拘留所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申诉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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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为您解读拘留期限、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拘留时间多长,接受委托申请取保候审、代理提起行政复议。
    南京拘留律师刑事帮助范围包括江苏省各市县及南京市鼓楼区、玄武区、秦淮区、江宁区、建邺区、雨花台区、栖霞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江北新区。

▲南京拘留律师解读:什么是拘留?
    拘留,是指扣留,拘禁。公安机关在紧急时刻对需要受侦查的人依法暂时扣押;行政拘留指将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关在公安机关拘留所内,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合并处罚最长不超过二十日。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期满即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对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0天。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
    刑事拘留最长时限为 37天(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必须在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司法拘留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或.执行过程中,对妨害诉讼活动(如:作伪证、冲击法庭、妨害证人作证、隐匿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逃避执行)等,由人民.直接作出的拘留决定,属于强制措施,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最高期限为十五日,由.将被拘留人交公安机关看管,不服的可向.申请复议,拘留期内,由.决定提前解释或期满释放.
    司法拘留还有一种:民法通则..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由此可见,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拘留,是人民.以国家的名义,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加以短期限制的一种惩罚方法。

▲南京拘留律师解读拘留所-看守所、劳教所、监狱(劳改所)的区别
    我们经常接到来电诸如“我老公前几天被抓,拘留通知书上写涉嫌贩卖毒品罪,公安说现在关在了某某拘留所或某某劳教所”,“律师您好,我男朋友抢劫被抓了,我想问一下某某拘留所怎么走?”的咨询,其实看守所、拘留所、劳教所与监狱(劳改所)是不同的。
    拘留所也叫治安(行政)拘留所,拘留所关押的是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还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地方其管理机关是公安机关拘留所是依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和相关规定而设置的羁押场所,由公安部门统一负责管理,拘留所是依据  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设置。拘留所是执行行政拘留的场所,一般最高是15天,合并执行是20天 。拘留决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做出,除此之外,.也可执行司法拘留。
    看守所是对罪犯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临时羁押的场所.。看守所羁押的主要是未决犯,也就是那些还未得到.审理判决未生效的被告人。一个刑事案件的结案过程,是伴随侦查、起诉和审理阶段进行的。可以说,看守所是一个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宣判前呆的时间最长的一个场所.。当然,也是刑事律师经常光顾的地点.
    若真是涉嫌犯罪(也即刑事拘留)最有可能就是在看守所了。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根据实务经验,看守所是没有地图导航的,所以去之前可咨询当地司法机关或者律师等。
    劳教所,亦称劳动教养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废止,但劳教这种非常规的处罚模式,给人们留下的负面印象太深以致短时间内很难彻底消退.。因此,仍然有部分当事人搞不清楚它的具体概念以及与上述两地的区别,甚至还会与监狱(也有人称劳改所、劳改)发生混淆。
    监狱(劳改所)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指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简单地说,就是人民.判决生效后执行刑期的地方,在监狱服刑叫劳动改造,俗称劳改。因此,有些人称“监狱”为“劳改所”。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行依然存在的关押机关包括看守所、拘留所和监狱(劳改所).。但各个机关的法律性质及适用范围均不相同。譬如,一个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抓获之后,首先可能会在经办单位(缉毒大队)的审讯室待上24小时(至迟时间24小时),之后被送往看守所羁押。紧接着,会历经一个较长的时间迎来.开庭审理.。这个时间的长短是受多方面因素制约的,如证据的收集难度、案件涉及的人员数量、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范围以及案件的社会敏感度等。如果这段时间具备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也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实现提前“出所”。.审理开庭后,大部分案件并不当庭宣判,而是择期宣判。这期间又要经历一段时间。判决生效以后,根据结果可能会送往监狱进行劳改服刑,也可能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进而办理看守所释放手续.

▲联系南京拘留律师--取保候审申请书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女,现羁押于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理由: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一案,被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看守所。
    本人系刘某某之父,现根据本案案情,并结合刘某某个人家庭实际困难及其犯罪的具体社会危害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刘某某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历史上无违法犯罪记录,此次因法律意识淡薄,且为了朋友之间的义气,才导致了此次违法行为。        
    二、刘某某之父母系下岗职工,其作为独生子女,刚刚上学毕业踏入社会,他的社会意识极低,他的违法行为在给社会带来影响,也给我们这个家庭带来了很大的伤害,给家庭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三、刘某某涉嫌罪名为妨害公务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4条、65条、第66条、第67条、68条69条、70条、71条的各项规定,刘某某的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保证他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做到:(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法律意识淡薄,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历史上无违法犯罪记录且其系刚刚踏入社会的青年,其行为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恳请公安机关考虑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实际情况,对为其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为谢。

▲南京拘留律师--行政复议申请书
    一、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拘留十天的不法决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决定被申请人对上述不法决定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因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事项,因地方有关部门长期无人管,不得不长期不断地上访北京.。2007年度曾受到被申请人拘留二次:各十天的报复陷害。也曾受到被申请人拘留一次:七天的报复陷害。同样因上访北京的原因,遭受被申请人拘留十天的报复陷害.。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如下:
    一、被申请人的拘留决定,内容不合法。
    申请人上访北京,是维护自己受工伤伤害合法权益的正常活动。被申请人作出的拘留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根据,是错误的,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也是错误的。
    二、被申请人作出拘留决定和执行拘留决定的程序不合法.
    1、被申请人作出拘留决定的程序不合法.。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拘留的“法律文书”。更没有告知申请人不服该拘留决定: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等的权利的.。申请人是凭《县拘留所被拘留人暂存物品、现金收据》等凭证提起本次的行政复议的.。即该拘留决定案件是哪个警察办的?哪个领导批的?均不明确。本次申请行政复议就是要查明这些责任人.。以追究其与这种报复陷害申请人相适应的法律责任等的。
    2、被申请人执行拘留决定的程序不合法。在申请人自己有能力走进、走出拘留所的情况下,是某些责任人送申请人进拘留所的。
    三、申请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违法决定拘留十天,实际执行拘留六天的行为,请求责成被申请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南京拘留律师--复议申请书
    请求事项:撤销对申请人的司法拘留决定,恢复名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起诉区人民医院医疗事故,区人民.以申请人没有将区人民医院的原始病历交还区人民.为由,绑架到看守所,并予以15天的司法拘留。
    对于此次司法拘留,申请人认为区人民.是在滥用司法拘留权,打击报复当事人,阻止公民行使正当权利,具体理由反映如下:
    1、司法拘留的理由不成立.。申请人的行为是没有及时交还区人民医院的原始病历给区人民.,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该予以司法拘留的情形。
    2、拒绝交还事出有因。1月份.联系到鉴定中心做司法鉴定,.工作人员将区人民医院封存的病历交到了申请人手中,要求申请人带到北京,而.工作人员单独去北京。在鉴定中心,申请人提出病历的真实性问题,所以鉴定中止了。.的工作人员没有将病历带回,而是要求申请人带回病历。原始病历中一部分东西是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患者复印和知道的,可是.的工作人员却将整套病历全部交给患者,这其中是否有什么特殊原因,不得而知。另一方面出于对.个别工作人员个人原因的考虑,申请人不得不多想。
    3、司法拘留涉嫌打击报复当事人。 申请人多次到涉法涉诉信访接待中心反映区人民.审理过程中一些不正常现象,申请人又写申请:要求封存区人民.的案卷。需要说明的诉讼当事人是否有权利要求封存.的案卷,法律上没有明确,但是没有规定并不代表诉讼当事人不能要求,并不代表.的案卷不能封。申请人认为区人民.之所以采取司法拘留的原因,这一方面不能不考虑。
  正是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区人民.作出的司法拘留决定有误.。请求上一级人民.进行复议,依法变更原决定,并为申请人恢复名誉.

▲南京拘留律师--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不服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2、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
    在村征地拆迁安置区,申请人承包安置区内的房屋建设,在附近租房居住,吴某某找到申请人要租房的电费时,申请人因一辆板车在吴某某家被丢失,要求吴某某告诉自己是谁偷的,该板车是上次偷水泥者留下的,申请人在修铁路过程中,.丢失水泥19吨,报警后,.均没有任何答复,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吴某某用手指向申请人说:“你眼瞎了”,申请人为了自卫,用刚喝剩的半瓶水的矿泉水瓶挡一下,水瓶脱落打在吴某某左边颧骨位置,吴某某挥拳重击了申请人嘴巴一下,事后到医院检查治疗,吴某某花去医药费400多元,申请人给予支付,而申请人被吴某某重击一下,经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4000余元,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在这明显、清楚的事实下,.所作出的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陆佰元整.。申请人在本纠纷中,是受害者,自己的人身受到严重损害,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存在偏见,又打又罚.
    综上,我认为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是一项显失公正,并带有严重倾向性,存在严重偏见的违法处罚决定书,现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决定撤销区.的行政处罚决定,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南京拘留律师--复议申请书
    1.申请确认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违法文件;
    2.申请确认被申请人胁迫拆除申请人的营业房屋;强占申请人的宅基地及营业场所违法;要求被申请人给申请人的营业房屋恢复原状或者赔偿因此给申情人造成严重的一切经济损失;
    3. 申请决定归还申请人的口粮田3.98亩,恢复生活保障;
    4.申请决定被申请人执行国务院批复的高新区范围,将路以南的张庄村等回归原区管辖.
    事实与理由
    一. 被申请人依据第123号专题会议纪要,决定扩宽东街工程、执行绿线宽度100米的设计规划,违反了中等城市道路含绿化带55米宽的的省规划.。被申请人违反市建设局发布的红线60米的《拆迁公告》。被申请人没有合法征地、拆迁手续的情况下,在红线60米外,绿线100米内动用警察,聚众..人暴力强拆了张华行和张瑞洪的商住一体房屋,把房屋商品生活用品拉成了平地.。此后,被申请人挨户恐下说:“快点拆除房屋,否则也与某某一样”。
     在威胁下,申请人无奈全家忍痛含泪拆除了多年用血汗换来的两栋营业房屋687.2平方米,被申请人强行侵占了申请人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市国土局给的上访复查意见书中确认侵占申请人宅基地的行为违法。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严重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申请人家四口人有口粮田3.98亩(有土地承包合同)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任何补偿,未与申请人签任何协议,强行占有了申请人的3.98亩口粮。有上访复查意见为证。
    综上一、二条中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是为了非法扩大开发区,保证可持续卖地,目的是保障被申请人的财政收入.。被申请人为了保障财政收入,将村委托高新区管辖。市地图明确划出高新区管辖范围,高新区是那一级政府呢?被申请人非法扩大开发区,导致东街非法扩宽强占了申请人的宅基地及营业场所与口粮田,所以,非法扩大开发区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南京拘留律师--行政复议申请书
    复议请求:依法请求撤销区环境保护局洛环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某经济适用房项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建设。某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已取得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某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是民心工程,手续合法,并非危害社会,而是造福百姓的好工程。
    区环境保护局自诉5月8日对我单位下发了通知,要求限期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于6月19日复查我单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随后下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单位认为区环境保护局从未下发通知和要求限期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从未收到过任何通知,也从未委托任何申辩。
    综上所述,我单位认为区环境保护局下发的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程序上显然不妥,对被处罚单位极不公平。另一方面,我单位也一直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在未了解真实情况下擅自处罚区人民政府民心工程,实有不妥.。故恳请区人民政府依法撤销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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