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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交通肇事罪律师_南京交通肇事罪律师取保候审、会见、缓刑从轻刑事辩护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南京交通肇事罪律师提供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提供最新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司法解释、案例、辩护词等法律知识、以案说法。●南京交通肇事罪律师解读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构成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南京交通肇事罪律师谈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南京交通肇事罪律师谈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的区别要点是,如果故意使用驾车撞人的方法,在公.场所故意撞死撞伤多人的,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另外,故意使用驾车的方式杀害、伤害特定人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南京交通肇事罪律师以案说法词 我国《刑法》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至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而可见,认定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是被告人是否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经核实,《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违反的是我国《交通安全法》第57条、第70条之规定。 经查,我国《交通安全法》第57条规定的是,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交通安全,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使.。本律师查阅了本案中被告人的所有的《陈述材料》和《询问笔录》,被告人都陈述自己是在非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的;当被告人看见被害人时,还叫喊“当心,当心”,也已尽到了注意的义务.。此外,在本案中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因此,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违反了我国《交通安全法》第57条规定,没有任何事实上的依据。 又查,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应当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这一条是以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前提的。然而,被告人在发生本案的所谓的事故时,本案中没有证据能证明本案被告人是处于知情状态。事实上,被告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车辆已经“擦”或“撞”到被害人,自己也认为“没有碰到”,所以也不可能知道被害人受伤。因被告人不知情,所以被告人也不会留下来保护现场,保护伤员.。 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适用的法律依据第57条,被告人没有违反;第70条,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情况处于不知晓的状态。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为被告人没有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所以,本案没有理由也不能以“交通肇事罪”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南京交通肇事罪律师谈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行为 交通肇事后逃逸存在理论和实务两种情形:一种是公安交警部门的认定, 逃逸 是指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其依据是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1995 年6月20 日).。④第二种是逃避法律制裁的 逃逸 ,其依据是《解释》第3 条的规定。⑤我国刑法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行为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其立法本意就在于督促肇事者救助伤者。⑥ 逃逸的行为特征表现为:行为人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肇事后逃逸的实质在于拒不履行救助义务,因为肇事者的不救助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 客观方面表现为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不履行救助义务而逃跑的行为。行为人在肇事后具有救助被害人的义务,这种义务来自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交通肇事行为)。由于其先行行为导致被害人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救助义务,在有能力履行却没有履行这种救助义务而产生严重结果的,应当对所发生的结果承担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是在肇事行为完成后,肇事人又实施新的与原来性质不同的行为,是新的犯罪实行行为.。逃逸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在交通肇事行为之后,而不是在交通肇事过程中,逃逸行为的前提是行为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在这里法律制裁的是肇事者不履行其法定救助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只要是在交通肇事后未尽法定之救助义务,行为人即承担刑事责任。 ●南京交通肇事罪律师谈交通肇事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交通肇事罪,是指触犯(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对提请批捕的交通肇事案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交通肇事犯罪事实.。 重点审查: 1、生效的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肇事车辆检验报告等证明发生触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的证据。 2、被害人伤情照片、伤情鉴定、尸体检验报告、损失财产照片及估价证明等证明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了如下严重后果之一的证据: 最高人民.《人民.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高检发释字[2012]2号” 第二百零九条 检察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这些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应当对交通肇事罪案件的尸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否则不能对被告人予以指控,更不能对其定罪。 ●南京交通肇事罪律师谈《事故认定书》 法官在审判中过渡依赖《事故认定书》,实质上致使给肇事人“定罪”是交通警察,不是法官。 1、最高人民.出台《司法解释》的时间是 2000年11月10日,按照当时司法实践,大部分.认为交通警察部门对事故调查后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属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事故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从而实现权利救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中可以直接依据《故事责任认定书》中认定肇事人的事故责任判决肇事人是否犯交通肇事罪。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上述《事故责任认定书》有了新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原意,“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含义包括:一是确定事故因果..事实的证据;二是确定当事人行政责任的依据;三是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民事赔偿调解的依据。但在实务中,有人认为交通警察部门的责任认定是“一责代三责”,即以责任认定代替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认定。实际上,交通警察部门的责任认定是对行政责任的认定,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还是应当由.或者由.组织..来认定.。对此,原最高人民.副..在 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亦明确指出:“.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尽管如此,绝大多数的法官在审理交通肇事罪的案件中,仍将《事故认定书》中的事故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刑事责任的认定。原因是交通事故发生后,最先是交警赶到现场进行勘验处理,法官不可能到交通事故现场。对交通事故是如何造成的,责任谁来承担,均由交警进行勘验、调查取证进行认定,对交通事故最有感性认识的是交警,法官只能通过间接证据对交通事故责任做出新的认定;而且由于分工的不同,公安交警部门是勘验、认定交通事故的专业队伍,而法官一般不具有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于存在上述因素,法官对改变先前的事故认定心存顾虑,法官往往不愿意改变交通警察部门的认定。 ●南京交通肇事罪律师以案说法词 被告人周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徐某某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被告人周某某在看守所律师会见时多次表示在经济许可的范围内,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交通警察的主持下,被告人周某某的家属在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积极筹措资金,与被害人徐某某的家属等人达成赔偿协议,“除雇主某某、保险公司等民事赔偿以外,一方另行向家属一次性支付人民币七万元整,予以道歉慰问。”,先行部分赔偿了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第12条“妥善处理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应当考虑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认罪、悔罪、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之规定,《最高人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23款“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行为属于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人民.在量刑时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轿车致被害人徐某某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本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 被告人周某某平时表现较好,此前无任何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故辩护人认为人民.在量刑时对于被告人周某某可酌情从宽处罚。 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害人自身存有一定的过错.。 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轿车与驾驶的无牌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被害人徐某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永超对该事故不负责任”。据此,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害人徐某某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辩护人认为人民.在量刑时应考虑这一情节,给予被告人周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南京交通肇事罪律师以案说法词 结合本案,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主要证据是本人供述和报警人证人的陈述,且证人明确陈述没有看到事情发生的经过。(见笔录第页),也就是说只有被告人充足的供述,不能达到定罪量刑的标准。也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足.。 首先,被告人自己多次供述,没有看清撞到什么东西,且看到老人时候老人是在打呼噜,这么重要的情节,公安机关没有认真调查,撞到人和撞到其他东西是明显不同的,公安机关可以做实验;老人为什么打呼噜,是被别人撞的还是其他原因,公安公诉机关么有查清该事实; 现场痕迹无法鉴定,车速么有经鉴定,且被告人的车经检测是非常正常的,公安机关凭颅脑损伤就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证据不足; 本案时间是下午六点多,行人很多,但本案没有一个目击证人,就是说没有直接证人,本案间接证人证人是没有看到事情经过。 ●南京交通肇事罪律师以案说法词 本案指控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按照《刑法》、最高院司法解释和省高级人民.的意见,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符某某还有其它无证驾驶、拒不赔偿等等恶劣情节,如从重处罚,量刑可达5年左右。 辩护人在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后,经过会见被告人,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本案系被告人逆行后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虽然驾驶了无牌照的车辆,但其过错程度较小,符某某应当为此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合理,并不存在重大瑕疵可以予以推翻,本案的后果较为严重,有一人死亡,故被告人构罪毫无疑问.。按照现有的证据,侦查机关将符某某的情节提交给公诉机关后,没有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仔细的分析和辩解,那么被告人的各个恶性行为都将作为其受.从重处罚的依据。故辩护人经思辨后,认为从审查起诉阶段就应当与公诉机关沟通,把相应的法律意见提交,给被告人争取 限度的从轻处罚的机会。 辩护人经审查后发现:首先,从本案的起因看,被告人符某某在事发当日因高血压病发,产生头晕、头疼的不良症状,无法控制车辆方向盘而导致事故发生,因此被告人的过错程度是很小的;其次,被告人的逃逸行为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及相关责任,从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均可以反映出被告人在事发后..时间报警,因听信周围群众说被害人家属会过来对被告人进行群殴,才不得已离开现场,被告人的思虑符合正常人的逻辑,可见其恶劣程度并不严重;最后,本案最关键,也是最有利于被告人的一点是,被告人在离开现场后第二天自行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犯罪事实,该行为系法律明确规定的自首行为,但公安机关没有依法进行认定,很可能最终导致本案判决显失公平.。上述意见,辩护人结合向关材料,依据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向公诉机关递交了《法律意见书》,要求公诉机关认定符某某的自首情节及其他酌定的犯罪从轻情节。由于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书》依法有据,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本案在开庭前,就给被告人符某某争取到了最有利于其减轻罪刑的机会。 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过错程度小。本次交通事故的起因,是被告人高血压病发,众所周知,高血压会让人产生眩晕、头疼等不良症状,从而影响人的判断能力。被告人发生头晕现象后无法把控车辆,导致了本案的悲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首先想到的便是拨打120救人,可见被告人虽然对损害后果具有过失,但已经积极地避免事故损害程度的进一步恶化,故从犯罪起因和及时抢救的行为上看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 被告人逃逸行为并不恶劣。本案证据和庭审过程表明,被告人在事发后确实离开了现场,但辩护人认为从以下三方面可以看出被告人与交通肇事后直接逃逸的恶劣性有所区别:1、被告人是在拨打120急救电话后,误以为这样就算报警,等了一会才离开现场的;2、被告人因围观群众对其说受害人家属会过来殴打他,因为害怕自己人身受到威胁,不得已而离开现场,并未意识到可能犯罪,更不清楚“拨打120报案”后也是逃逸行为;3、被告人无法联系,未及时归案的原因,被告人已经多次重审手机在事故现场丢失,而不是为了躲避侦查,且已经在回家后..时间赶到交警队投案自首.。。 ┝咨询律师:02584110110(姜律师) ![]() 遇到南京交通肇事罪律师_南京交通肇事罪律师取保候审、会见、缓刑从轻刑事辩护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相关知识: ·南京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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