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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问车管所!
·建议问一下车管所。
·你问一下车管所为宜。
·车内摔倒,公交公司是有赔偿责任的。你
·现在在协调限时提车或者按照法规的几倍
·如果是摩托车的缺陷造成的,可以起诉商
·电瓶车反向的话,有责任的。
·要由汽车撞上你了,等情况,才算的。
·如果你的左侧前车突然右转弯,他就是全
·这个要看驾驶牵引车在高速上,是否违法
·是否属于机动车,必须通过有权部门的鉴
·大概率作为机动车处理。
·如果是超标的,则按机动车处理。
·个人觉得学车的费用,与单位上班事情,
·劳动合同对学车事项有无特别规定,这一
·人在广西北流市,乘坐什么交通工具上南
·你问问车管所。
·你们明知其喝酒了,还让他开车走,是有
·可以要求误工费,但是车辆折旧费不支持
·风险较大。如今汽车市场非常便宜,最好
·误工费有的,车辆折旧费就没有了
·咨询车管所为宜。
·直接问车管所。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最专业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南京市最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南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赔偿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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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交通事故赔偿有关问题,可以咨询律师:13814066391,1899400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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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交通事故赔偿_南京交通事故律师解答南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和责任认定,代理南京交通事故索赔.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提供南京交通事故赔偿知识以及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与标准、南京交通事故处理赔偿标、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赔偿程序、南京交通事故索赔、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交通事故律师费标准、南京交通事故案例、南京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罪量刑、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等法律服务。咨询律师:13814066391,1899400889,
南京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律师代理各类交通疑难事故案件,帮助当事人进行事故赔偿标准认定及赔偿诉讼,在交通事故赔偿领域有独到的经验,尤其是交通保险理赔,提供交通事故诉讼,提供专业的交通事故赔偿及标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财产保险理赔、人身保险理赔、民事再审、交通事故律师在线咨询等服务,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谈九种常见情况,行为人须负全责
1、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2、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3、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逆向行驶的;
4、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违反信号灯控制通行的;
5、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
6、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倒车的;
7、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8、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9、机动车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谈12种特殊交通事故情形的责任认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划分等级,一般的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五级责任[www.csj64.com。
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组合为:全部责任与无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与同等责任[长三角律师网]。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行为的,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下列行为的,为同等责任。
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长三角律师网]。
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
7当事人驾驶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长三角律师网]。
8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9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1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2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谈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怎么办?交通事故咨询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和,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给予了明确规定。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www.csj64.com。
《 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咨询律师:13814066391,1899400889,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谈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应该如何处理?
1、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www.csj64.com。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www.csj64.com。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www.csj64.com。
2、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送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www.csj64.com。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1、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 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www.csj64.com。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www.csj64.com。咨询律师:13814066391,1899400889,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谈交通肇事逃逸与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长三角律师网]。因此,作为一种违法行为,交通肇事逃逸在构成上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知道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二是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三是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不具备这三个条件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长三角律师网]。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www.csj64.com。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长三角律师网]。”可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以及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的有无及大小,是依据当事人有无违法过错行为,以及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来划分责任,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www.csj64.com。咨询律师:13814066391,1899400889,
如果行为人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有无影响,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在第104号公安部令于2009年1月1日实施后失效)第45条关于事故责任认定中的第(一)项作出了“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显然明确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当事人有条件地承担事故责任。而2009年1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第46条关于事故责任认定的第(一)项仅保留了“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删除了逃逸行为有条件地承担事故责任的规定。也就是说,不再以事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认定当事人承担事故责任,而仅以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使责任确认更趋于客观和公正。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前提是基本半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长三角律师网]。所谓基本事实清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前提是基本半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所谓基本事实清楚,是指交通事故是何时、何地、何人如何发生的;造成何种后果;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无因果联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的大小[www.csj64.com。所谓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是指对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都有证据子以证明,证据查证属实,事实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谈当事人在什么情况在负交通责任?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与交通事故有因果..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长三角律师网]。咨询律师:13814066391,1899400889,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谈交通事故责任分几种?如何划分?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www.csj64.com。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谈哪几种情况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www.csj64.com。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谈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否必须做劳动能力鉴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人通常会进行伤残鉴定,以确定是否达到伤残以及伤残等级,从而确定是否主张残疾赔偿金[长三角律师网]。而如果达到了伤残等级,并有被扶养人的话,被扶养人一般也都会参与到诉讼中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依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咨询律师:13814066391,1899400889,
《解释》规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按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来确定[长三角律师网]。那么被扶养人主张生活费是否一定要经过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呢?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就此存在较大争议,不同的主审法官在实体处理中也采取了截然不同的处理方法,有的判决支持受害人的请求,有的判决驳回受害人的请求,这就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在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鉴定仅仅围绕是否构成伤残以及达到伤残等级的级别而进行,很少对受害人作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长三角律师网]。且在现行体制下,负责伤残等级鉴定和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并不同一,如果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当事人就要进行两次鉴定,这就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无形中也延长了案件审理时间,不利于当事人索赔[长三角律师网]。而且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又不接受遭受工伤以外的其他伤害的受害人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客观上也使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现今也没有明确的办法、规定使伤残等级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相衔接,这就导致受害人索赔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障碍[长三角律师网]。
1、考虑到工伤事故赔偿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均属于民事案件,对相关鉴定应统一为伤残等级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以避免双重鉴定,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2、就工伤等级鉴定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伤残等级鉴定及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制定统一的损伤鉴定标准规范[长三角律师网]。
3、统一鉴定机构。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机构应按 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纳入管理范围,以使运作规范,监督到位。咨询律师:13814066391,1899400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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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和,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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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www.csj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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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www.csj64.com。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www.csj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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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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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www.csj64.com。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1、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 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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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www.csj64.com。咨询律师:13814066391,1899400889,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谈交通肇事逃逸与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长三角律师网]。因此,作为一种违法行为,交通肇事逃逸在构成上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知道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二是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三是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不具备这三个条件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长三角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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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前提是基本半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长三角律师网]。所谓基本事实清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前提是基本半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所谓基本事实清楚,是指交通事故是何时、何地、何人如何发生的;造成何种后果;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无因果联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的大小[www.csj64.com。所谓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是指对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都有证据子以证明,证据查证属实,事实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谈当事人在什么情况在负交通责任?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与交通事故有因果..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长三角律师网]。咨询律师:13814066391,1899400889,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谈交通事故责任分几种?如何划分?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www.csj64.com。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谈哪几种情况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www.csj64.com。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谈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否必须做劳动能力鉴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人通常会进行伤残鉴定,以确定是否达到伤残以及伤残等级,从而确定是否主张残疾赔偿金[长三角律师网]。而如果达到了伤残等级,并有被扶养人的话,被扶养人一般也都会参与到诉讼中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依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咨询律师:13814066391,1899400889,
《解释》规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按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来确定[长三角律师网]。那么被扶养人主张生活费是否一定要经过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呢?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就此存在较大争议,不同的主审法官在实体处理中也采取了截然不同的处理方法,有的判决支持受害人的请求,有的判决驳回受害人的请求,这就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在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鉴定仅仅围绕是否构成伤残以及达到伤残等级的级别而进行,很少对受害人作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长三角律师网]。且在现行体制下,负责伤残等级鉴定和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并不同一,如果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当事人就要进行两次鉴定,这就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无形中也延长了案件审理时间,不利于当事人索赔[长三角律师网]。而且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又不接受遭受工伤以外的其他伤害的受害人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客观上也使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现今也没有明确的办法、规定使伤残等级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相衔接,这就导致受害人索赔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障碍[长三角律师网]。
1、考虑到工伤事故赔偿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均属于民事案件,对相关鉴定应统一为伤残等级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以避免双重鉴定,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2、就工伤等级鉴定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伤残等级鉴定及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制定统一的损伤鉴定标准规范[长三角律师网]。
3、统一鉴定机构。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机构应按 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纳入管理范围,以使运作规范,监督到位。咨询律师:13814066391,1899400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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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你发过律师函吗?河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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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交通事故赔偿:(025)84-110-110(律师热线),18801589148(微信)
·想请一位律师,最好是南陵或芜湖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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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9年11月15日乘坐863公交,车内摔倒,致右腿股
我于2019年11月15日乘坐863公交,车内摔倒,致右腿股骨颈断裂,山大二院救治出院,一年后右腿股骨头坏死,并引发糖尿病,心脏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等多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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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津南区辛庄人,请问打关司应该去双港法院还是咸水沽那的法院?.
·我是周集的,我把农村的房子卖给南京人了,合同履行完了,我想要
我是周集的,我把农村的房子卖给南京人了,合同履行完了,我想要回来,土地法六十三条,禁止城里人买农村房屋,我能根据这条要回房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