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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事律师处理复杂疑难海事海商案件,专业从事海商海事法律服务,办理海上运输与保险、船员劳动工伤、船舶买卖、碰撞、海损、海事诉讼仲裁,南京海事律师提供最专业的在线海事法律咨询、国际物流法律咨询、保险法律咨询,致力于为货主、船东、货代、保险公司提供专业的海事律师服务。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专注于海事海商法律服务,专门处理船驳建造、买卖、租赁,船员劳动及人身伤害纠纷,以及海上运输,海事保险,国际贸易货损货差,海事诉讼及海事仲裁业务等.

★南京海事律师谈造船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造船合同的内容造船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以下部分:
1、说明和船级
2、合同价款和支付期限
3、合同价格的调整
4、监造和检查
5、修改、变更和加帐
6、试航
7、交船
8、交船时间的推迟
9、质量保证
10、解除合同、拒收船舶
11、买方违约
12、保险
13、争议和仲裁
14、税务和关税
15、专利、商标和版权
16、合同的生效日期
17、造船合同通常还附上付款保函和还款保函的格式。

★南京海事律师谈什么是船舶修造合同?
    船舶修造船东为造新船应与船厂签订造船合同,造船合同中,船厂为建造方和卖方,船东为买方.。涉外造船合同通常还有船舶贸易公司参与,船舶贸易公司和船厂作为.同卖方。船东和船厂签订造船合同通常在标准造船合同的文本上稍微做些修改,目前国际上使用较多的标准造船合同范本有日本格式(SAJ FORM),西欧格式(AWES FORM),美国格式(MARAD FORM),挪威格式(NORWEGIAN FORM),BIMCO FORM,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格式(CSTC FORM),以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推出的上海格式。目前中国船厂采用最多的是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格式,该格式和日本格式非常接近,我们认为该格式是偏袒船厂的。

★南京海事律师谈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对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碰撞当事方只对因其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不法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船舶碰撞中的过失情况可以分成三种:各方无过失,单方有过失,互有过失。海商法对三种过失情况引起的船舶碰撞分别规定了处理方法。
  (一)各方无过失碰撞
  各方无过失的碰撞是不存在或无法证明人为因素引起的碰撞,如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意外事故造成的碰撞或不明原因的碰撞.。各方无过失的碰撞发生后,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损失由受害者自行承担。
   (二)单方过失碰撞
  单方过失碰撞即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碰撞,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对对方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三)五有过失碰撞
  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由各船根据过失程度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过失程度相当或无法判定其比例,则由各方平均负赔偿责任。但互有过失的碰撞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的,由过失方承担连带责任。

★南京海事律师谈船舶碰撞损失赔偿责任的认定
    船舶碰撞指船舶与船舶在水上接触而发生的损害事故。海商法所指船舶碰撞,为航海船之间的碰撞。航海船与内水船的碰撞,类推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构成船舶碰撞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要有碰撞事实。碰撞只限于船舶与船舶的接触,不问接触水域为海上或内水,也不问其在航行中或停泊中接触。船舶与栈桥、码头、浮标等接触不构成船舶碰撞。船舶虽没实际接触,但因相互接近而发生损害称为间接碰撞。如小型船因大型船造成的波浪而受损害。对于间接碰撞,准用海商法之规定.。(2)要有损害事实.。船舶因相互接触发生损害时才能以船舶碰撞论处。(3)碰撞与损害要有因果..。(4)碰撞系船员过失行为所致。双方均无过失,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碰撞,或不能证明碰撞是一方或双方过失行为所致,损害由受害方自负.。同时具备上述4个条件,便在当事人间发生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过失船舶的船东,对被害船舶及旅客,按侵权行为负赔偿责任。若过失在船员,船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过失船员求偿。若船东、船员均有过失,则承担连带责任.。若碰撞是由于引水员过失造成,船东也得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引水员和派出单位不负赔偿责任。过失船舶的船东对本船货物及旅客的损失,不承担侵权责任,此项损失由运输人承担,若船东本身就是运输人,则由船东承担债的不履行责任。因双方过失碰撞造成损害时,如能判定过失轻重,据此分担损害,否则平均负担。两条或两条以上的过失船舶致第三者损害的,各过失船船东对第三者负连带负责,其内部仍按过失轻重分排责任。船舶碰撞的赔偿范围,包括船舶的损害、所载货物损害,以及船上旅客、船员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南京海事律师谈全部海损
    承运人就海上货运过程中的货损向实际承运人行使追偿权,一般应证明自己已向货方实际进行赔付,以及实际承运人对货损确实负有责任。在认定货损事实时,如仅有部分货物价值可以认定,原告应对不能认定部分的货物价值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反之,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部分货物价值,则不应当以原告方举证不能为由简单地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全部海损就是保险标的在遭受保险事故以后,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全部毁损的情况。法律上可以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大类.
    实际全损是指该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完全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的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有。如载货船舶失踪,经一段时间后仍没有获得消息,视为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也就是恢复、修复受损货物并将其运送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给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南京海事律师谈.同海损
    .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同危险,为了.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受益的各方来.同分担.同海损的制度,是海商法中一项非常古老的制度,其核心思想是,为大家.同作出的牺牲,应由大家来补偿.
  与.同海损相对应,并非为了大家的.同利益而作出的牺牲,而是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其他原因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被称为单独海损。.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为了大家的利益有意作出的,而后者是海上事故直接造成的;前者应由大家来分摊,而后者应由受损者自行承担。

★南京海事律师谈.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1.必须有.同的、真实的危险.。.同海损必须是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面临.同的、真实的危险时发生的。
  所谓.同的危险,是指这种危险对船舶和货物都构成威胁,仅仅危及船舶或货物单方的危险不会造成.同海损。如天气闷热而船上的冷冻设备损坏,可能导致货物腐败变质而船舶本身不受影响,就不是.同危险。所谓真实的危险,是指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仅仅是主观臆测的危险不会造成.同海损.
  2.必须是有意地采取了合理的、有效的措施。.同海损中采取的措施必须是船长或其他有权作出决定的人为了挽救船上财物的明确目的而有意采取的。如船舶在航行中遇到大风浪,如果是为了减轻载重而主动将重量大而价值低的货物抛下海,货物的损失就是有意作出的.。但如果是货物因船身剧烈颠簸而被甩人大海,这种损失就不是有意作出的。
  合理是指公平而适当的处置行为,是基于善良管理人的立场,在当时的情况下,慎重考虑后所为的行为.。如船舶遭遇海难,须投弃一部分货载,船长不将木材、废铁等重而便宜的货物投弃,而是将钻石、名画等贵重物品首先投弃,则属于不合理的处分,不得列入.同海损。
  有效是指因其行为而使财产得以保全。
  3.损失必须是直接的、特殊的.。.同海损措施是以牺牲较小利益保全较大利益为特征。被牺牲的利益必须是.同海损措施直接造成的,而且是特殊的、异常的。
  所谓直接的是指损失必须是.同海损行为直接造成的。间接损失,如船期损失、滞期损失、市价跌落等,都不能算作.同海损损失。
  特殊的是指损失必须是非正常的.。正常航行中需要作出的开支,不得算作.同海损.

★南京海事律师谈海损鉴定的工作
    运输船舶在海上运输过程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及其人为过错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残损可判定为“海损”。海损鉴定是由承运人、保险人或理算人为了.同海损理算需要而申请办理的鉴定项目。它的工作内容是对船舶宣布.同海损时所载货物,按提单分清好货与残货,对残损货物区别单独海损或.同海损,证明残货的损失程度和所某某物的到岸价格或按发票列明的价格,签发海损鉴定证书,作为有关部门办理.同海损理算和处理索赔的凭证。
    1.海损货物必须是船舶发生海难事故后所构成的。如船舶未发生海难事故,而部分货物因偶然事故遭受的残损,不属于海损鉴定工作范围,而是载损鉴定或验残的工作范围。
    2.申请鉴定的残损货物必须是全船的,而不是部分的或单一的。如残损是部分或单一的,虽船舶亦遭遇海难事故,但此项鉴定工作还应属于验残工作范围。
    3.申请海损鉴定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办理海损理算,而不是单纯解决某一方面的理赔工作。
    4.船舶碰撞往往使两船所载的货物或被撞船舶所载的货物,因船舱进水而遭受残损,其责任又不能当即予以判明,为使日后解决责任归属而申请全船残损货物的鉴定工作,虽其性质非为解决海难理赔,但为工作便利起见,可包括在海损鉴定工作范围之内。

★南京海事律师谈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通过.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因海事请求权的转移而转移,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但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
    船舶的优先权因下列情况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南京海事律师谈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又叫船舶优先权的位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优先权竞合时,如何决定其效力的优劣次序问题。我国《海商法》第23条对此作了如下安排:前述5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4项海事请求,如果后于第1、2、3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1、2、3项受偿;第1、2、3、5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4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如果由于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船舶所有权转让而转移,这在实际上是一种对物诉讼的特征,尽管我国司法制度不承认对物诉讼,但在《海商法》司法实践中作为一种现象还是存在的。
    需要注意的是,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并不等于其保护的债权也随之消灭,按照我国民法基本原理,已经丧失了优先权的债权,在时效规定期间内,仍可以同无优先权的债权一起行使其权利.

★南京海事律师谈进行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步骤
    (一)申请
    .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请的裁定。
    (二)优先权催告
    海事.准予申请后,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在催告期间主张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为六十日。
    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船舶优先权人主张权利的,应当在海事.办理登记;不主张权利的,视为放弃船舶优先权。
    (三)申请除权
    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届满,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的,申请人还要再申请.做出除权判决。
    (四)除权判决并公告
    海事.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该转让船舶不附有船舶优先权。判决内容在有关媒体上公告。

★南京海事律师谈海事诉讼的特点
    ..,海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
    第二,海事诉讼不同于行政诉讼。
    第三,海事诉讼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
    第四,海事诉讼具有较强的涉外性。

★南京海事律师谈海事诉讼的收案范围
    为了更好地行使我国的海事司法管辖权,充分发挥海事.的审判职能作用,198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发布了《关于海事.收案范围的决定》,规定我国海事.受理我国法人、公民之间,我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其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或者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下列案件: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三)海事执行案件
(四)海事请求保全案件
(五)其他海事海商案件

★南京海事律师谈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辖;
(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管辖;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管辖;
(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管辖;
(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管辖;
(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辖;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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