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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关缉私局拘留_南京律师提供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会见、取保候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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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南京海关缉私局拘留怎么办?
  南京海关刑事律师专业办理走私犯罪案件,为被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传唤的亲属提供法律帮助。
  南京海关缉私局负责关区走私犯罪案件查缉,对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如果涉嫌走私罪,被刑事拘留的话,案件要经过缉私局的侦查,再移送检察院,再移送法院.csj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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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电:18801589148(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从轻缓刑辩护)

◇南京海关缉私局简介:
  南京海关缉私局地点:南京市龙蟠中路360号,是南京海关下属机构,南京海关直属海关总署领导,负责江苏全境的监管、征税、打私、统计等海关业务.长三角律师网。关区现下辖金陵、苏州、苏州工业园区3个副厅级海关,22个正处级海关、8个正处级办事处、15个副处级办事处、15个缉私分局,代管海关总署苏州外事教育培训基地;机关内设1个副厅局级机构、17个正处级机构,下设2个事业单位和1个正处级派驻机构。关区现有关警员3011名。
  南京海关缉私局主要职责:
1.研究提出南京关区打击走私工作计划,负责关区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的形势分析,制定工作方案。
2.组织、指挥、办理关区走私犯罪案件查缉,对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3.组织、指挥、办理关区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承办南京海关案件审理委员会的相关工作.长三角律师网
4.负责关区海(水)上走私活动的查缉。
5.负责对辖区走私犯罪和行政违法案件的统计、综合分析.长三角律师网。<{{intel}}>
6.开展关区反走私情报工作。
7.受理南京海关缉私局管辖的刑事赔偿案件,及与走私犯罪案件有关的申诉、应诉和国家赔偿;管理、指导和办理关区缉私部门治安处罚及其复议、应诉工作.长三角律师网
8.负责关区缉私警察的队伍管理、装备管理、警务督察、纪检监察等工作,研究制定缉私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csj64.com
9.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关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组织、推动、办理关区海关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大型企业签订反走私综合治理合作谅解备忘录.长三角律师网
10.承办海关总署缉私局和南京海关交办的重大案件和其他相关工作.长三角律师网
11.负责就缉私工作相关法律事务与司法机关等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协调联络。

◇南京海关缉私局拘留期限
  我国《海关法》规定:“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csj64.com。”
  刘某某被南京海关拘留了37天,这是否违法?其实,对刘某某做出拘留决定的不是南京海关,而是海关缉私局。缉私局是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的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缉私局隶属于公安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权利。但是,这个机关设在海关内,许多人误以为他们是海关的工作人员.长三角律师网
  佩戴海关标志的是海关人员。
  海关标志 是由商神手杖与金色钥匙交叉组成.csj64.com。商神杖是商神——古希腊神话中赫尔墨斯的手持之物.csj64.com。赫尔墨斯是诸神中的传信使者,兼商业、贸易、利润和发财之神,及管理商旅、畜牧、交通之神.csj64.com。<{{intel}}>传说赫尔墨斯拿着这支金手杖作买卖很发财。.人们便称赫尔墨斯为商神,金手杖也便成了商神杖了.csj64.com。商神杖因此被人们视为商业及国际贸易的象征。钥匙则是祖国交给海关部门的用来把守通关大门的权力象征海关为祖国把关.csj64.com
  佩戴海关标志的是海关工作人员,行使海关的权利.csj64.com
  佩戴公安标志的是缉私局警察,行使公安机关的权利。

◇南京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期限一定要30天吗?
  问:您好.长三角律师网。我有一位朋友涉嫌走私现已被拘留,听说海关对走私案件的嫌疑人要拘留30天,请问这个期限是确定的吗?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谢谢.csj64.com
  答:不是所有的走私犯罪嫌疑人的最长拘留期限都是30日(另需加上审查批捕时间).长三角律师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csj64.com。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长三角律师网。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csj64.com

◇南京刑事律师以案说法:走私犯罪中的作用
  杨某某虽然不是分公司工商登记上的负责人,却是实际上的负责人.长三角律师网。她的意志已经上升为分公司的意志。因为,一是杨某某低报行为系以单位名义实施,目的是为单位某取违法利益,符合单位犯罪中的以单位名义、为单位谋利的要求;.二是杨某某在该公司主要负责进出口业务,在实施的有关出口石墨行为,完全可以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intel}}>三是杨某某在单位犯罪中起到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是单位犯罪中实际负责的主管人员。
  辩护人认为,在认定行为人的意志能否体现单位整体意志时,不能简单落实在“职”上,而应该落实在“权”上.csj64.com。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法人故意犯罪整体意志的形成,不局限于哪个层次、某个人员,只要是法人成员,.在一定条件下,都可能成为法人的整体意志.csj64.com。而转化条件的关键,就是看行为人有没有被单位赋予相应的权力,而不应该仅仅关注行为人在单位中的职务.csj64.com。总之,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时,不能仅凭行为人在单位中的地位或身份,而要结合其实际行使的职权以及是否以单位名义、<{{intel}}>利益是否归属于单位等因素综合判断其意志究竟是否代表单位的意志。”

◇南京刑事律师以案说法:个人犯
  《起诉书》指控向某南的行为属个人犯罪,该认定存在定性不准确,
  请.审理依法予以纠正。我们认为:本案应当属于单位犯罪,应当列单位作为被告人,依法追究单位刑事犯罪;按单位犯罪责任人身份,对向某南进行定罪量刑.长三角律师网
  南京天某公司、江苏金某公司成立后均是以生产经营活动作为目的,设有固定工厂地址、招聘多名工人进行生产、有生产设施、仓库,且生产活动均得到众被告人口供证实、房屋出租方证言证明、水电数据等书证、.物证予以证实,两公司也有正常进口、出口业务,绝不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成立的公司.长三角律师网
  两公司平常经营运作、生产经营、进出口等业务的资金来源于公司,依法纳税、为员工购买社保、利用公司工作人员生产、生产产品归公司所有,进出口等经营收益归公司所有,完全是正常公司经营行为。
   后来,虽然生产经营不稳定,经营过程中,出现有一些走私行为,.但行为是代表单位意志,并非个人意志决定,但两个公司涉嫌犯罪的部分行为并非以犯罪行为作为主业,仅为两公司经营活动过程中,<{{intel}}>个别环节,符合《刑法》单位犯罪的规定,属于单位犯罪,并非个人犯罪。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起诉为个人犯罪,忽视单位犯罪的事实,对众多被告人不公平.csj64.com。对向某南刑事责任承担方面不公平、不合理,请.考虑本案案情,依法认定本案为单位犯罪,依法追究单位刑事犯罪。同时对向某南按单位犯罪责任人身份,对向某南进行定罪量刑,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南京刑事律师以案说法:适用法律不当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叶某某构成走私废物罪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1. 从本案的证据来看,被告人曾是南京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员工,在此期间,被告人和南京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的..实质上是内部承包..。从叶某某的户口本可以看出,被告人是于2008年进入某公司,<{{intel}}>被告人的护照以及出国费用的也是某公司提供,足见被告人和南京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存在类似劳务的...长三角律师网。南京市某电器有限公司提供《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行许可证》进口废五金,提供公司场地进行拆解,向叶某某收取场地费的行为,辩护人认为,应该认定是内部承包...长三角律师网。.并且某公司只向叶某某收取场地费而没有收取批文费也进一步说明是公司内部的承包..,因此,辩护人认为,南京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的许可证系该公司正常使用,某公司向被告人收取场地费制是双方内部承包..的体现,公诉机关将此..认定是被告人利用许可证,以某公司的名义走私废物与事实不符。
  2. 人民.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的《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批》中明确规定:《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行许可证》的申请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材料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审查后才将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发给企业.csj64.com。也就是说,能使用《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行许可证》的主体只能是企业而非个人,被告人作为自然人根本就没有可能使用许可证,因此,无论合法转让或者非法转让,<{{intel}}>被告人均不可能成为该许可证的受人方。另外,从本案的证据来来看,南京市某供销物资有限公司、江苏金属有限公司的货物报关单与所使用的《. 人民.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行许可证》中的利用单位、报关口岸均是一致的,甚至货物进口后拆解的场地和方式也和提交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申请书》上所列的一致.csj64.com。因此,辩护人认为,上述两家家公司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行许可证》从根本上说并没有转让,完全是由它们合法的使用了.csj64.com。南京市某供销物资有限公司、江苏金属有限公司为规避市场风险转而向被告人收取场地费,让被告人承担风险的行为应属于民商事法律..调节的范畴,如果据此认定被告人构成刑事犯罪的话,明显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符.长三角律师网。 <{{intel}}>

◇南京刑事律师以案说法:停止犯罪
  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初期,即产生了停止犯罪的主观意愿和实际行动.长三角律师网。相关证据有:
  王某某供述:“我司逃税的事我是知道的,但具体是怎么操作的我不知道。.我司逃税的事是得到我许可的,但我做决定的时候并不知道会有这么大的影响.csj64.com。我是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才同意李某某的提议的.长三角律师网。后来我知道后果之后也让孙某某告诉李某某马上停止。但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马上停下来.长三角律师网。”
  孙某某供述:“..次的修改发票和之后的清单我都给王某某看了,他看后认为改动幅度太大,即差额货款太多,偷漏税太多,觉得不安全.长三角律师网。然后,他让我和华诚毕垚联系,尽量不要改了,不安全。<{{intel}}>华诚说,已经改低了,马上调回来,也不安全,慢慢过渡回调.长三角律师网。田中让我和华城毕垚讲底,全部停止改发票。”
  孙某某供述:“后来到了7月份的时候,我司进口的硅制项环腕环的数量明显减少了,于是王某某对我说不要再改低发票或伪报进口了,风险太大。我就分别给李某某和毕垚打了电话告诉他们不要继续这样做了,.李某某说如果现在马上停止低报,反而会引起海关的注意。我把李某某的意思向王某某和杨大康分别做了汇报,王某某的意思是越快停止越好,于是到了底的时候就不再这样做了.csj64.com。”
  孙某某供述:“其实王某某在6月份的时候就不想低报价格进口了,因为我司进口的硅制项圈等产品数量减少。王某某觉得这样做风险太大。于是我找李某某把王某某的意思告诉他,<{{intel}}>李某某说华诚公司一直在帮我司低报价格,如果马上停止低报的话,反而会引起海关的注意。要有一个过渡期,这样才安全。于是就一直到10月份才正式停止低报价格进口的.csj64.com。”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告单位法力藤公司能够继续通过低报价格偷逃关税给公司带来巨额利益的情况下,主动要求直至最后彻底停止低报价格的非法行为,客观上减轻了给国家造成的关税损失。.被告人王某某停止犯罪的主观意愿和实际行动,既可以证明其主观恶性不深,同时也可以证明其犯罪地位的从属性.长三角律师网。请求法庭在定罪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csj64.com

◇南京刑事律师以案说法:单位犯罪
  辩护人认为如果认定被告单位某公司公司构成犯罪的话,被告单位某公司公司、被告人杨某某、金铁均应为本案走私犯罪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卷材料及公安机关侦查结果表明,<{{intel}}>本案所涉3笔走私货物的接货人是刘某,真正的收货人是南京物流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李某某(台湾人),经公安机关多次抓捕未获。根据《海关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csj64.com。”  
  本案中收货人南京物流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李某某(台湾人)--关税纳税义务人为达到偷逃关税的目的,跟境外发货人勾结,利用被告人杨某某、金铁等人的配合帮助,伪报品名进行走私犯罪,是整个走私犯罪的策划者和 利润收益者,他们才是本案真正的主犯,而被告单位、被告人杨某某、金铁等仅仅是被利用者,属于.同犯罪中典型的“帮助犯”,只能视为一种辅助作用。
  综上,辩护人认为如果认定被告单位某公司公司构成犯罪的话,被告单位某公司公司、.被告人杨某某、金X均应为本案走私犯罪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长三角律师网。不能因为本案主犯收货人南京物流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李某某(台湾人)未到案就将全部罪责让上述被告人承担,这样不符合我国刑法“罪责相适应”的量刑原则。
<{{intel}}>.csj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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