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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城街道劳动律师法律咨询
·有一个工头以公司老板身份,向我个人借了6万块钱,对方承认欠钱,但谎称改日还钱,迟迟不见面。怎么办?
·你好,请教一下,我父亲是水利局的退休职工,我们一家在父亲单位住了20多年,且户口也在单位,现在单位面临拆迁,我们是否可以走法律途径获得赔偿?
·只有身份证和社保卡能转移社保到巴南区社保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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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上,因为工人没事做了,要求公司拿点钱放工人离开,遭到公司解雇应该怎样赔偿san请问,在工地上,因为工人没事做了,要求公司拿点钱放工人离开,遭到公司解雇,而且公司因...
·专家好,我咨询一个问题:我家是江苏新沂市的。我爷爷30年前在村子的外围有一块600平方米左右的院子,全部用篱笆围起来,并且一直在上面居住,上面有150平方米的住宅。住宅...
·房地产被征户可否坚持宅基地土地置换?
·我妹妹开车与其他私家车相撞,造成两车需要修理,我们车上我妹妹右手大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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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农村村民但没宅基地建房,现村小组在村庄(即村庄建设用地)内“三清三拆”整治出约500多平方米的空地,用于村会议室和广场不予分配给我建房。  &...
·辞职领导不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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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律师你好,我现在居住合肥,老家潜山的去年我发现老公在潜山和一个女的有那种不正当关系8月26号他要回潜山我阻止,他发火对我暴力行为。我被我老公踢伤至小腿淤青肿,我现在要...
·医院脱延B超时造成病人宫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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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家人患有精神类疾病,在发病的状态下,接受银行贷款,现在人已住院,没有任何收入,请问未还的贷款部分应该如何处理?这不费费用被他玩游戏,买摩托车等全部花完
·您好,我被法院强制执行,可以坐高铁吗
·没出生证明能上户口吗不在医院生的怎么去办出生证明
·饮酒后开车。驾驶证被扣留后,一定要到违法地参加7天的学习嘛?
·我家拆迁,房子是我父母的,在签订拆迁协议时我和父母分户的,如果我和妻子离婚,以后分到的安置房妻子有份吗?(妻子的户口已迁入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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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别人差我的装修钱能要回来吗
·我想咨询一下,我和房东签订了一份3年期的合同,合同样本为:租赁期:2010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租金:45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与期限:租金支付为年付,每年...
·公司%提留金合法吗改怎么处理."w990mamt20
·我前夫起诉我要孩子抚养费想找个律师帮我打请问手多少钱
·女方有不少嫁妆在结婚之后交给了男方投资,没有字据,如果离婚能否拿回另外我想请问,女方出轨,如果双方争夺孩子,是不是女方得到孩子的几率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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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中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购房价还是市场价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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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城街道劳动律师法律常识
·职务侵占入罪金额是否有明确规定
    职务侵占入罪金额是否有明确规定?1、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以累计金额计算。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标准为“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十万元”以上。2、《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3、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

·集体土地使用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
    集体土地使用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集体土地在农村是非常常见的,虽说个人也可以得到分配使用,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并不是属于个人的,而是集体拥有的,这样的话管理起来也会比较方便。但是当前很多人都不了解集体土地的管理是依照什么法律进行的。那集体土地使用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呢?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如下:《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建设”;《土地管理法》第43条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可见,农村土地可以出租用于农业建设,不能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土地出租是有条件限制的。20...

·离婚诉讼其实也就是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其实也就是起诉离婚,这属于我国法定的离婚方式之一,但现实中大多数夫妻都是在不能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才会选择这样的方式来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自然起诉离婚肯定是向法院提起的,那离婚诉讼到哪里起诉呢?这算是比较重要的问题吧,下面本站我们就为你做详细解答。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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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长沙市征地补偿项目有哪些?
    现在长沙市征地补偿项目有哪些?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二、征地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

·如何约定民间借贷利率
    如何约定民间借贷利率一、如何约定民间借贷利率《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而且,出借人不得将本金谋取高利,若是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前述四倍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因此,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应当慎重,在约定明确的同时,要符合相...

·房地产的非法集资的特点是什么
    其实非法集资有一个最明显的特征就是,这些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生活当中一些比较热门的行业,诱导我国公民在不清不楚的情况下就把自己的金钱投给这些犯罪分子。比如说现在的房地产行业,房地产行业在如火如荼的进行过程当中,也存在着非法集资这种犯罪活动。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房地产的非法集资的特点是什么?一、房地产的非法集资的特点是什么?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活动有以下特点:一是以分割销售并承诺售后包租的形式非法集资;二是违规预售商品房变相融资或“一房多卖”;三是以房地产项目名义向社会公众融资并承诺高额利息等。此外,近年来,又出现了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众筹买房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的现象。二、房地产...

·如何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如果满足了法定的情形,则就需要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那么您知道,在实践中该如何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1、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2、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4、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

·一、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主体是谁?
    一、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主体是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应当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接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甲方是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乙方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参照文本的条款,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文本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也应采用书面形式。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修改文件、补充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包括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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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购房合同丢失了怎么办
    如果购房合同丢失了怎么办贷款合同丢了是可以重新补办的,如果说你是通过银行贷款的话,就拿自己的身份证去银行补办,如果说你是用公积金贷款的话,就拿自己的身份证去公积金管理中心补办。一般来说,贷款合同的作用是借贷双方规定相互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贷款成功方法以后,贷款合同通常就会被双方妥善保存起来。从这可以看到,贷款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贷款合同丢了的话,一般只要携带相关的证件就可以去贷款机构重新打印贷款合同,不过要注意的是,如果遗失的是购房贷款合同,并且采取的是公积金贷款,最好是携带好自己的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查询档案,同时要求补办。合同,是证明签协议的约定,对于约定双方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至于...

·工伤鉴定后需进行第二次手术费用谁承担?
    工伤鉴定后需进行第二次手术费用谁承担?员工工伤伤残鉴定之后还需要二次手术,费用依然是可以申请工伤待遇审核进行报销。如果伤情发生重大变化,那么可以申请复查鉴定,以最后一次鉴定结果为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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