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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20487148(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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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第一看守所现在有没有打羁押的人的事?
·在高速上被后车追尾,我是网约车司机,希望他赔务工费,还有打车费,托车费
·我在上海的一家西餐厅做调酒师,几天前在即将下班之前,我们几个晚班累得不行想喝杯啤酒,然后我和另外一个调酒师去吧台拿啤酒,其他几个在一个房间里等着(无摄像头),喝完了就回...
·美兰区离婚律师:18620487148(陈律师) 
·外地欠我一笔款项,我委托王某前去要债,王某要回后将款项占为已有,不再与我联系,我该怎么办?恳请正义的律师们告知,谢谢
·你好!我是四川人,曾在xx监狱服刑,去年4月刑满。在服刑期间,因监狱不作为,医院检查了我个月病急需做手术治疗。可监狱就是拖着不给我治,导致我刑满回家马上检查,是右肾坏死...
·我在东莞这边每月买了社保,就是每月100元多的那种,现在家里面要求买农村医保,每年50元,请问这样矛盾了吗?还是是重复的现象?
·朋友开我的车撞坏別人的大门,当时报了保险,经保险公司评估赔偿房主捌仟多元,但房主索要壹万贰仟元并提了许多条件,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我该怎么这种案情要什么部门判
·盗窃偷车里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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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带一个朋友带了8万块钱。他现在不还我带他还了。7万多了。有交易记录。可以上诉吗?
·北流市拘留所值班室电话?
·我在上班中,在二楼摔下把肋骨摔断了三到四根,肺摔破了百分之20到30,肺里面有个小骨头,肩胛骨也摔碎了,胸部做了手术,肩胛骨没做手术。请问我这工伤签定能做到几级,能赔偿...
·房地产被征户可否坚持宅基地土地置换?
·我在一家酒店上班。可是上了半个月班老板就说人多了。叫我走?请问我可以叫老板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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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下岗职工,01年计划生育二孩被单位开除,后经领导及(法人代表)和有关保险单位协商好后接继交纳了职工养老保险,到10年社保站变更改了我们的养老保险性质,95年前...
·团伙作案盗窃电话线判几
·请问法官关于菜屯镇西头九队的的那个案子,为什么说不用留胡同,请问那后边人家怎么向前走,后边是伦徐村的庄稼地,我的哥哥为保家卫国,保护了国家的利益,但是却失去小家,请问你...
·客户欠我钱,四年了,怎么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看守所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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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你好!    我父亲在交通事故中严重受伤(责任认定书上判定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先在南通瑞慈医院治疗了近一个月...
·我家在农村有人承包我的山头我当同意了我妈妈不同意他把我和他的通话录音录下来了能作为证据吗
·你好。我们小区自来水从管道井到门口那里冻了,这个应该
·我六岁儿子在学前班下课在操场被另一小朋友推倒手臂骨折.请问我该找谁赔偿.学校有责任吗?
·我想查一下我的案子网上挂的不啦,有一个卡没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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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租门市房未到期房主要收回房屋
·我们这里因为河道改线,拆迁了一个生产队,大概48个人家,河道是省水利厅拨款的,我们家新房不在拆迁范围内,要用我家自留地和老宅基地,请问现在跟我家算是租用土地,这样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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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兰区离婚律师法律常识
·用人者与劳动者之间都存在一种关系
    用人者与劳动者之间都存在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有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这三者之间既有差别又有其相同之处,相同点即为都是工作关系,不同点就有合同签订、工作性质等等,那么具体的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有哪些呢?劳动关系,系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区别在于:1、主体范围不同。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面只能是企业、事业单位或是私人企业的用人单位。2、紧密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中...

·破产债权申报的范围有哪些?
    破产财产的范围有: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在破产程序结束时尚未到期的、应由破产企业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等;4、已作为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也属于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可供债权人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

·缓刑结束后是否需要继续坐牢
    缓刑结束后是否需要继续坐牢缓刑有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是不用坐牢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没有出现违法违规情形,那么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因此,在缓刑考验期间,缓刑人员没有出现违法违规情形,那么在缓刑期满之后,就不会坐牢。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二、缓刑期可以请假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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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介要赔违约金的规定是什么?
    工作中介要赔违约金的规定是什么?合同违约金没有法律规定上限,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30%,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二、《合同法》对于违约金问题的主要规定如下1、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债权债务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
    债权债务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公司运营的过程中出现债务和债权问题都是非常正常的,公司的发展是离不开资金的,如果资金过多的话可以选择债权出去,如果缺少资金的话可以选择通过债务的方式来获得资金,这也是筹集资金和获得其他收入的方式,但债权债务问题有时候也会引发一些纠纷,这时候就需要聘请律师来帮忙解决这些问题。那债权债务律师收费是怎么样的呢?代理债权债务案件的收费标准: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2、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费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10万元以上—...

·个人的征地补偿款是收入吗
    个人的征地补偿款是收入吗我国在脱离以前的旧社会后都知道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也就是集体所有制土地,但是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国家在需要对土地进行征用的时候是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也会对原使用土地者给与一定的补偿,那么个人的征地补偿款是收入吗?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一、什么是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总和。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偿...

·建筑工程质保金返还规定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保金返还规定是什么?工程质量问题一直是我国关注的重点,但是近几年也有出现豆腐渣工程,出现了事故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因此对建筑工程质量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监督,承包商要给予建造者一定的保证金,来保证工程质量不出问题,那建筑工程质保金返还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一、建筑工程质保金管理怎么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

·招聘无法按时入职怎么办
    工作久了我们就可能成为公司的招聘者,帮助公司招聘员工,但是可能由于公司的发展问题或者是公司内部的一些原因,这些新招聘的员工可能还暂时不需要他们入职,但是已经约定了入职,这样的话我们可能就比较难做。那如果招聘并不大确定无法按时入职安排的话我们要怎么做呢?无法让招聘者按时入职怎么做沟通是最简单的方法,相信对方可以理解公司发展的情况变化,而且只要我们不会对他人造成直接损失的话,对方并不会为难,况且作为企业,一般都是求职者的需求,相信对方并不会过激,实在的人才问题可以选择留用给予奖励。作为招聘者,与应聘者谈妥了相关薪酬待遇,确定了入职时间并不代表招聘工作就万事大吉,事实上,很多意外都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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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法条有哪些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法条有哪些?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 债务人放弃其未...

·宅基地的使用权怎样继承
    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是极其重要的,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那么您知道宅基地的使用权怎样继承?律师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宅基地的使用权怎样继承  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被单独继承。由于我国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或者进行乡镇企业建设需采组织形式,自然人不能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始主体,所以,不会发生仅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无房屋的继承问题。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只要未分户,即便户主死亡也不会发生房屋及其占用的宅基地继承问题;但倘若已经分户,在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和建造住房前该户消亡的,或者该户消亡后宅基地上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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