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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工伤律师_马鞍山劳动工伤律师,马鞍山工伤赔偿律师,马鞍山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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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工伤律师专业为当事人解决劳动工伤赔偿问题,专业的工伤纠纷律师团队,具有有丰富的工伤协商调解经验,擅长工伤纠纷案件办理,如劳动工伤、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伤赔偿等事宜.为您解决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及维权赔偿工伤事务。
    马鞍山工伤律师常年代理马鞍山市地区劳动工伤纠纷法律案件,擅长为当事人提供解决工伤鉴定、工伤赔偿、事故赔偿等法律事务,提供公司劳动风险防范专项服务,担任公司法律顾问。

★马鞍山工伤律师谈申请工伤时已超时限是否还能维权?
    工伤申请是有期限的,一旦超出法定时效,工伤认定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就有理由不予受理。
    老沈到魏某的电器厂上班。四个月后,老沈在做塑机注塑时不小心轧伤右手。魏某赶紧将他送往医院,并且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经鉴定,老沈7级伤残。
  由于伤情严重,老沈又做了两次住院手术,前后.耗时一年之久.。今年2月,他到马鞍山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马鞍山市人社局以超过规定受理时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决定。4月,老沈又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也被以超过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尽管工伤申请期限是超出了,但前前后后花了那么多医药费,还耽误了工作,得不到补偿的老沈怎么都不甘心。
  无奈之下,老沈向马鞍山市人民.提起诉讼。最终,.审理认为,魏某侵害了老沈的健康权,根据彼此的过错程度,确定由魏某承担70%赔偿责任.
  马鞍山工伤律师答:虽超过时限,但生命健康权仍然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由于老沈法律意识的浅薄,导致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实际生活中,很多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误以为只有在治疗结束后才能维权,从而使自己的维权之路走得异常艰难。
  其实,劳动者不能通过现行劳动保障机制实现维权时,他们的生命健康权仍然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马鞍山工伤律师谈工伤期间的工资怎ô算?
  工伤期间工资是工伤职工因治疗工伤暂停工作的期间,依然享受的劳动报酬。
  关于工伤期间的工资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λ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可见,工伤期间的工资与工伤前的工资标准一致,绝不是只有基本工资。
  实践中往往存在职工ÿ个月工资数额不固定的情况,如果计算停工留薪期前的工资数额,值得探讨。工伤赔偿法律网经过对部分省份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研究,如下计算方法比较合理:
  ..、工伤前工作时间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伤期间的工资数额;
  第二、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平均工资数额;
   第三、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计算工伤期间的工资;
  第四、如果û有约定工资数额,且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根据同工同酬原则,可以参考同岗λ职工工资数额计算工伤期间的工资。

★马鞍山工伤律师谈用人单位是否已申请工伤认定?
  不管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都是处理工伤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工伤认定首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在用人单位不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近亲属等可以在一年内申请。由于申请工伤认定有确定的期限,超过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追索工伤保险待遇也将得不到仲裁、.的支持,所以,不要轻信用人单位虚假的或没有诚意的承诺,以免错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更多:工伤认定

★马鞍山工伤律师谈如果用人单位跟你协商解决工伤赔偿数额,伤残级别和计算标准
  协商解决多发生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由于申报工伤有可能影响单位将来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或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用人单位往往不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就直接要求协商赔偿数额,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为了使工伤赔偿早日处理完毕,也多采取迎合的态度,但此时没有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伤残级别及后期治疗费用无法确定,甚至不清楚工伤赔偿的计算标准,所以,应多咨询医疗..、律师等,条件允许的,  由律师出面谈判工伤赔偿事宜、签订赔偿协议。

★马鞍山工伤律师谈工伤赔偿事项
    (一)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二)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各地规定不一.

★马鞍山工伤律师谈工伤赔偿待遇有哪些?
    一、工伤医疗待遇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异地就医治疗所需交通及食宿费
    4、康复性治疗费用
    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待遇
    三、停工留薪期待遇
    1、原工资福利待遇
    2、生活护理费待遇
    四、生活护理费待遇(停工留薪期以外)
    五、伤残待遇
    (一)一至四级伤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保留与单位的劳动..。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享受伤残津贴的同时,以伤残津贴为基数,职工和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二)五至六级伤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伤残津贴:五至六级伤残的职工,保留与单位的劳动..,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如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3、劳动..解除的,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七至十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劳动..解除的,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因工死亡直系亲属享受待遇
     1、丧葬补助金
     2、供养亲属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马鞍山工伤律师谈“提前下班”后受伤与企业无关
    新规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均可认定在工伤范围之内。那么,“提前下班”的受伤算不算工伤呢?马鞍山工伤律师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
    案例:
    在企业员工遇到意外伤害时,如何控制或减少企业所承担的风险?马鞍山工伤律师为企业支招:..时间采取主动关怀,了解员工受到伤害的原因、经过,并掌握..手能证明员工受到伤害的人证和物证。若员工认定为工伤,处理时间拖得越久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可能越大。
    马鞍山工伤律师同时提醒,企业一定要足额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这样一旦认定员工工伤,员工的医疗费用或补助金将由“工伤保险”承担,大大减少了企业的理赔风险。如果企业未购买工伤保险,按照工伤新规的规定,员工一旦因工伤死亡,其一次性补助金将至少为47万元.。“这个补助金数额是按照2011年的城镇居民人均支配收入2.39万元估算的.。”马鞍山工伤律师说。

★马鞍山工伤律师谈工作宴请陪酒伤亡不属于工伤
    在公务宴请中发生的陪酒伤亡,应当说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受害者普遍认为应当属于工伤,但是根据目前发生的案例看,却不能被认定为工伤。黎建飞介绍,根据国务院2003年公布、2010年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根据该规定,陪酒伤亡既不在工作时间、也非工作场所,与工作完全无关,当然不能认定为工伤。
  但是公务宴请陪酒,毕竟与工作有关,能不能视同工伤呢?根据《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可以视为工伤.。陪酒伤亡显然也不属于这种情况.。并且,根据《条例》第16条规定,即使职工符合本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但是有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也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马鞍山工伤律师谈逾期申报工伤仍可得到法律救济
    高某在9月进入马鞍山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在挖泥机上从事勤杂工作,同年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止。11月9日下午原告做收工准备时,被挖掘机碾压受伤,后被送往马鞍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月13日出院.。此后原告未再上班,但被告公司每月向原告支付1100元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保.。治疗全部结束后,高某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骨盆骨折十级伤残。1月12日,高某向马鞍山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该局以超过1年申请时效为由,通知不予受理.。高某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在与公司商谈无果的情况下,起诉到了马鞍山.。案件审理中,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高某是否因为其公司未及时申报工伤仍应获得其公司的赔偿。本案承办法官认为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原告在为被告工作期间受伤,虽然被告未确认挖掘机及驾驶员为被告公司所属,但从原告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可知,被告实际认可原告受伤构成工伤。被告未在法定时限内为原告申报工伤,导致原告伤情未能依法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以提供劳务者身份主张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判决马鞍山某工程有限公司赔付高某近10万元。
     马鞍山工伤律师提醒,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在救济程序上,申请人首先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申请人伤害发生后,首先公司或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此后,申请人分别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争议仲裁时,因均已超过法定时效,最终未能得到受理。致使申请人在客观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已无法获得赔偿.。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工伤职工同时享有工伤保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申请人在客观上不能依法获得工伤保险救济情况下,其通过损害赔偿请求权提起诉讼,应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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