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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看守所地址在望云路,在诸暨市诸暨市公安局消防大队附近,到汽车站可以坐138路车即到.

    律师提示:诸暨市看守所不准亲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去诸暨市看守所会见、了解案情、取保候审、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无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合法权益。

⊙诸暨市看守所相关机构:
    诸暨市公安局地址: 红旗路6新公安大楼
    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 诸三西路8号
    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地址: 其他地区暨阳街道丰民路19号

⊙诸暨市看守所简介
    诸暨市看守所现有一千余名在押人员,这些人经常会被提审,而他们在监所的进出,全部由管教民警负责。某种角度看,诸暨市看守所的监管安全是否,维系着城市的繁荣与安全。
    诸暨市看守所工作有条不紊,离不开每一名管教民警的付出,而管教民警的辛劳,也是常人难以想象的.。每个民警必须做到“四规范”,即规范管教民警直接管理、规范监内秩序内务卫生、规范监内矛盾纠纷防控、规范严重违规调查处理。
    规范履行管教民警直接管理“三必须”岗位职责.。包括安排监内事务、每日进监管理、落实谈话教育等。诸暨市看守所严格落实“八必谈”,即“新收押24小时内、诉讼环节变化、加戴械具及处罚前后、讯问会见庭后异常、家庭变故、反映情况、调换监室、出所前”等情况下,民警与在押人员必须会谈一次.
    规范实施监内秩序内务卫生“三统一”基本标准。一要组织学.训练,二要组织全面实施,三是组织检查评比.
    规范推行监内矛盾纠纷防控“三定位”动作程序。一要组织学.训练,二要及时调整安排,三要落实奖惩措施。
    规范执行严重违规调查处置“三步走”,一要快速现场处置,二是严密调查,三是严肃教育奖惩。
    在诸暨市看守所,在押人员口中有个口碑很好的“韩医师”,诸暨市看守所有6个医生,每天吃药的近百个。韩医师与同事从收押、体检、建病历档案,到每天巡诊发药,每个医生都在划好的监区里尽责工作,每天都高度戒备,以保证在押人员身体、心灵上出现的问题得到及时诊治.。进了诸暨市看守所,在押人员的病就多起来了。为啥?就是因为精神上高度紧张所致.。没有判决前,亲人是不允许探监的.。虽说他们在牢里接受各项训练和学.,要干的事情还不少,但终究是每天收在监舍里,这就是病的根源,也是诸暨市看守所的管理难度所在。

⊙诸暨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不构成诈骗罪。
    1、主观方面:黑某某听李说玉欠他们的货款,一直不还,其扣押玉的铁款的出发点是为了逼玉和李算账,且这一切都是李指挥黑某某这么做的.。所以,这一切都是在黑某某认为李和玉之间存在欠款的情况下做出的,所以其主观目的并不是非法占有玉的铁款。  
    另外,李在事发后给肖打了一个收到条,今经黑某某收到玉生铁98吨,有李接收。注:下余货款算账后多退少补。在此的“多退少补”,我们看出来其时对以前的帐说的,而不是仅仅对这次铁款,如果仅仅就这次的铁款就不存在这一问题.。说明李也不是为了非法占有,确实是以此要和玉算清以前的帐,并且承诺在算账后多退少补。此外,本案当事人及证人都证明,本案发生之后,李和玉又多次算账,但帐没有算清,以致本案所涉铁款没有兑现.。所以,黑某某和李主观上是为了扣押玉的铁款来和玉算账。对于李在拿到钱后消费的情况,因为两人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对此钱究竟用不用归还玉,归还多少?都不为所知。
    2、客观表现:虽然李和黑某某采取了一些手段,但其自始至终对该款都是承认的,也没有说不还,其仅仅是要求玉经过算账归还以前的欠款.。本案中李和玉有着多年的合作..,彼此应该有所了解,李扣押玉的钱,玉应该可以找到李讨要,且在黑某某被李拉到某地后李仍让李拿钱。并且在本案发生的两年多后,玉才到公安机关报为刑事案件。所以本案本为民事纠纷,而玉本应提起民事诉讼时候,却借助公安的力量来处理本案。致使本案的发生。

⊙诸暨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没有非法占有学生财物的主观目的。
    现有证据证明,学校的收入大量用于了学校基建、场地租赁等,虽然审计报告中提出净流入1600万,但需要指出的是,审计报告中对于没有票据或者票据不正规的是没有计入数额的,因此审计报告的结论并不能证明收入、支出差额部分流入了王某某个人,现有证据也证明,王某某个人名下仅有海南的两套房产,其并没有没有巨额的财产,也没有用于其它高消费等个人挥霍。
    王某某名下的银行卡冻结的财产200余万元,在办公室内搜查的现金100余万元,结合其他证据证明,学校没有设立单位基本账户,都是存入个人卡,其基建、建设等支出均是从个人卡上支出,因此不能仅凭其卡内的现金证明这些财产是被王某某非法占有。

⊙诸暨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建议免于刑事处罚
    从预防被告人再次犯罪的角度上看,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曾因积极改造,九年徒刑被依法减刑长达四年之久,因此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应当酌定减轻被告人的刑罚;
    从预防他人犯同类犯罪的角度上看,.没有必要采用较重刑罚来惩罚采取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行为的被告人来警戒他人,相反应当酌定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以鼓励公民采取正当防卫的行为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综上,我们认为,应当认定被告人具有正当防卫情节,被告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低,被告人主观上的可责罚性较低,被告人存在累犯情节,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低,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符合正义.

⊙诸暨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
    本案的发生是由于被害人的无端挑衅和恐吓直接引发的。被害人本人对此具有重大过错。据此可对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
     本案全部证据材料均证实,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被告人由于遭受到被害人王XX用仿真手枪和电警棍对被告人进行恐吓和无端的挑衅后,出于一时激愤而诱发的。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也明确提到被告人是“遭到王XX持仿真手枪和电警棍的恐吓”,才“起意报复”.。而在此之前,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毫无恩怨.
    因此,完全应当确认,被害人被本案被告人捅伤并最终死亡这一事件的发生,被害人本人具有明显的重大过错,其本人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据此应对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

⊙诸暨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非法证据
    最高.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办案机关对被告人进行审讯之时,实施冻、饿、晒、烤、疲劳审讯所得证据均应被视为非法证据进行排除.
    在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某在被原平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为了达到延期违法羁押的目的,形式上使用对待证人的法律手续,实际对被告人马某某使用了对待犯罪嫌疑人的手段,未向被告人马某某送达任何拘传的法律手续,羁押期间远远超过法律所规定的24小时,已经达到38个小时.。此情节完全构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6条的规定,“拘传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变相手段拘禁犯罪嫌疑人”。
    在被告人马某某被违法羁押的38个小时的期间,侦查机关只给被告人马某某吃过两次饭,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一直被羁押在审讯椅上,手腕戴手铐,不让小便,不让休息.。侦查机关给被告人马某某吃饭和休息的事项并未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6条的规定记入笔录,可见,侦查机关在审讯被告人马某某之时并未严格依法办案,其侦查取证的行为已构成饥饿审讯、疲劳审讯的非法证据收集的行为.
    在被告人马某某被羁押期间,被告人马某某被侦查机关刑讯逼供,被用拳头手掌击打头面部、被电警棍击打全身、被用胶木棒击打脚趾头,被限制小便、被迫蹲马步并被从后背猛踹等等刑讯逼供的行为。虽然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与违法羁押取证行为并未被法庭宣告认可,但本辩护人认为,此项情节势必给在座的法官、检察官留下深刻的心理印象,势必确立法官的内心确信,在对待被告人马某某的庭前供述势必谨慎小心,尽量做到公平公正。
    通过法庭所主持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可以证实被告人马某某在被送往原平市看守所之前被变相违法传唤达38小时,期间并惨遭刑讯逼供,“捶楚之下何求不得?”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原平市.的办案区以及原平市看守所所做的有罪供述均非其真实自愿的供述,被告人马某某的庭前供述应当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可见,被告人马某某的庭前供述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诸暨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
    朱某在本起伤害案件中没有伤害李某身体健康的故意,如果说朱某讲“收风”这句话是犯意的话,那这个犯意最多也只能持续到“哈某用胳膊肘在李某脸部打了一下,致使李某鼻孔流血,并对李某进行了口头教训”这个行为上,至此,朱某的犯意也就结束了。至于时隔两个小时之后哈某所实施的殴打行为以及时隔三个小时之后陈某所实施的殴打行为则完全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与朱某没有丝毫关联。因为他们所实施的殴打行为具有直接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都是为了要面子,逞强好胜,而此时的朱某正在酣酣大睡,对他们的殴打行为毫不知情.。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特别注意哈某和陈某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所间隔的犯罪时间段以及朱某正在睡觉这个特定的情节,不能随便将朱某的一句“收风”这个犯意扩大到间隔一个时间段后的另一犯罪行为上,假如当天18时、19时、20时等等之后其他人再发生打斗的话,所造成的危害后果难道依然还与朱某的这句“收风”有关吗?朱某在酒场上的一句戏言难道能达到一言九鼎、一呼百应的效果吗?如果将“收风”这句话随意无限扩大的话,必将违反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所造成的社会后果就是人言可畏、岌岌可危、惶惶不安。

⊙诸暨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从轻
    1.其在本案中是从犯,由案卷资料可证实,其在本案中对侵权产品的来源、批发、零售、价格、其都不参与,只是一个听从..被告人的指挥、安排,进行运货、送货、保管,在中不能起主要作用,也没有参与和实施批发、销售、定价的策划实施行为,只是一个被动角色的从犯。
    2.虽然被告人孟某某构成本案之罪,但本案涉案产品在案发时销售数量没有发生,因为从购买的客户,如购买时就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买卖的价格也必然远远低于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价格,就是出售也是微利。被扣押的假冒商品都没有实际销售到社会,系未遂,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不大,对被侵权人也没有造成大的经济损害,涉案金额应为较大。
    3.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从认罪悔罪态度上,真诚坦白,从行为上积极配合办案机关交出、清查犯罪侵权商品,愿意接受法律对其的追责处罚,并向被侵权人进行了被侵权人认可的xx万元经济赔偿,并得到了被侵权人的书面谅解.。并也愿意接受法律对其的经济处罚。
    4.被告人孟某某属初犯、偶犯、平时为人处世老实,坦诚,案发前没有违法、违纪处罚记载。
    故此,依据《刑法》相关法律规定,请法庭能综合考虑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系未遂事实、涉案金额较大、尚没有给社会及被侵权人造成严重损害、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行为表现等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诸暨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不构成诈骗
    辩护人认为,该笔款项系曹某与钟某一、钟某二之间的民间借贷,借款本金数额尚有疑问,有“高利贷”的嫌疑,且曹某已归还的款项数额已经超过本金,不应当认定为诈骗。
     对于这笔款项,在借款时曹某有充分的还款保证:将其名下的天目西路511号2607室房产作为借款的担保,并办理了出售房屋的公证委托书。当时该房产除有银行贷款外(已告知被害人),并未受到司法限制。被害人如果要实现其债权,完全可以持该公证委托书出售该房。因此,对于该笔款项,曹某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
     该笔款项的本金数额,被告人与被害人陈述并不相同。但是,辩护人发现,被害人的陈述存在多处与事实不符或者自相矛盾之处:
     A、钟某一在笔录中说“3月到7月曹某都正常还利息,到7月之后,曹某就还不出利息”.。但是,1月15日,钟某一出具一张收条, 注明利息结到1月15日止。虽然收条上并未注明利息金额,但是足可以证明钟某一上述在笔录中的陈述不实;
    B、关于利息问题,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是月息5.09‰(每月利息1527元),但钟建玲在笔录中却说“3月至7月,5个月的利息.计3万元(按当时合同约定)”.。这一说法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
而所谓“8月31日又借21万元”,除了被害人陈述,和曹某写的借条.。因此,辩护人认为,在被害人陈述存在诸多不实之处的情况下,没有资金来源的证明,是无法确认这一笔款项的.
     而根据曹某的交待,每月的利息是3万元,是高利贷。而高利贷款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按收条所计日期,曹某已经归还的款项已经超过30万元,根本不存在“诈骗”一说。

⊙诸暨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自首从轻处罚。
    首先,黄某某作为证人在.所作的《询问笔录》中已经明确供述了自己与同案犯蒋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的事实,这时公安机关还没有对其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符合“自动投案”的要求。
    其次,虽然黄某某《询问笔录》在细节上未够详尽,但在《讯问笔录》中已经全面地交待了犯罪事实,符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要求.。而且,两次问话期间,黄某某并没有逃跑,而是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随传随到。自动投案的自愿性很强烈.
    最后,公安机关没有询问时制作同步录像。笔录是否全面记录黄某某的供述存在疑问.。公安机关可能为了侦破杀人案而对黄某某供述的卖淫违法犯罪事实有所遗留,包括遗留发问与遗留记录,导致黄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程度受到影响。
    总之,黄某某的自首情节应当通过10月3日与10月8日两次笔录来确定。10月3日,黄某某作为证人接受询问时自动投案,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到10月8日再次供述其他犯罪事实,这样的行为认定为自首不违反法律的精神。
    另外,黄某某对公安机关最初确定的罪名“组织卖淫罪”不认可,并不代表她不认罪。蒋某某最初也是对“组织卖淫罪”不认可,后来照样认定为“自首”。

⊙诸暨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不构成贩毒
    被告人徐某某家里有冰毒,不是为卖而买毒品,持有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
    在被告人徐某某家里搜到的103.71克冰毒属于刘××所有,被告人徐某某没有购买也就没有取得该毒品的处分权,他没有权利去卖这些毒品。并且,在公安机关询问王××时,王××供述其想向被告人徐某某购买200元钱的冰毒(证据卷第63页)即,0.3克(证据卷第64页)。而在王××只需要0.3克冰毒,被告人徐某某不可能将103.71克冰毒卖给王××.。更重要的是,在被告人徐某某家里搜到6.9克冰毒(见搜查证据卷第64页和《起诉书》),也就是说,即使被告人徐某某打算分给王××冰毒,也不需要用到刘××所有的103.71克,完全可以把家中的6.9克分0.3克给王××.。因此,被告人徐某某不是为卖而买毒品,不可能将刘××所有的103.71克冰毒卖给王××.。事实上,被告人徐某某自己是吸毒人员,还和朋友一起吸(证据卷第82页),毒品消耗大,他持有毒品完全是为了自己吸食。

⊙诸暨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从轻
    一、被告人自动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自动认罪,且真诚悔罪,在公安机关能积极主动交待了自己参与的全部行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办,同时,王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并保证不再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自动认罪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某积极退赃,没有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且取得受害人凉解。《最高人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退赔,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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