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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看守所位于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马渚镇菁江渡村(肖朗公路以东,长安西路以南),占地面积135亩,建筑面积约55000平方米,可关押2500人.

    律师提示:余姚市看守所不准亲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去余姚市看守所会见、了解案情、取保候审、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无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合法权益。

●余姚市看守所相关机构
    余姚市公安局地址:大黄桥南路81号
    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南雷南路558号

●余姚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事实不清
    1、镇.对本案无管辖权。《公安部有关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询题地批复》规定:除诈骗行为地、犯罪嫌疑人实际获得财富地结果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它地方公安机关不能对许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如果本案构成犯罪,某镇并不是本案是犯罪行为地.。据孙某某所说,刘某某商量好后,到她家开车拉住她,到某地某镇停了一下,然后他们到某镇了.。玉说,孙某某和李到某镇放铁的场子看了一下,后孙某某从某某村打电话,让玉送铁。玉送货到某某村。本案的犯罪应该从什么时间起算,孙某某说是在某某村后,李让她准备扣铁款的。并且本案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某某村,并且本案的犯罪结果地为某某村某镇,某镇只是李给玉谈话,此地李存不存在犯罪故意不确定。所以某镇不是本案真正的犯罪行为地.。而为什么某镇却予以了立案呢?另外对于孙某某到到案过程也是一个疑点。
    2、我们通过本案的笔录,可以看出本案的侦查存在多处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多处侦查人员签名笔迹前后不一,有代签现象。如孙某某..次讯问笔录的..页的京的签名和第四页的签名不一致,且和后边京的签名也不一致。(《刑事诉讼法》第91条:讯问犯罪嫌疑人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于证人的询问,多次在法律规定之外的地方进行,严重侵害了证人的合法权利,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刑诉法》第97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笔录内容和时间等也存在问题.。根据孙某某的当庭供述其在被送往.时,其手提包里装着其和李的合伙协议及欠条等,但本案中只有合伙协议,没有欠条。总之,本案的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多次违反法律规定,致使本案证据认定十分困难,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

●余姚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不属于累犯
    被告人犯前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的规定,“将刑法第六十五条..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以及《最高人民.关于<  人民.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不属于累犯。

●余姚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但被告人伤害的是被害人的非要害部位。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致人死亡的。被害人的最终死亡是由于未能有效救治等促成的.。因此,被害人的最终死亡这一后果不仅不是被告人所希望的,而且也是被告人不愿意看到的。也就是说,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是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因素造成的.
    本案被告人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只有初中文化水平,匮乏法律意识。
    被告人是一位从四川边远山区来的打工人员。案发时,年仅21岁,只有初中文化水平,缺乏法律意识.。其籍贯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也证明被告人“没有前科”。
    由此可见,被告人之所以最终涉嫌犯罪,完全是由于其年少轻狂,遇事容易冲动,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造成的。且属于初犯,具有较强的可改造性,能够通过教育改造,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
    本案被告人虽然经济能力十分有限,但被告人愿意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而且,被告人的亲属愿意尽一切努力,积极地帮助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
    综合以上事实和理由,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虽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且致人死亡。但本案的发生,被害人也具有重大过错,且被告人具有坦白和明确的认罪、悔罪表现,属于初犯,其本人及其亲属愿意积极地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鉴于本案和被告人的以上情节,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XX给予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

●余姚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没有严重后果.
    被告人系初犯,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的刑事处分,且一贯表现优良,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平时法律意识不强和一时心存侥幸有很大...。在实施盗窃车辆之后,被告人也一直用该车进行工作或上下班,没有用于非法活动。同时,被告人没有对盗窃的车辆进行改装、涂料等有损车辆本身价值的故意破坏行为,也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利构成危害。
    本案又在较短的时间内案发,被盗的车辆也已经及时地归还给了受害者。此说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这与盗卖等其他盗窃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盗窃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确有悔改行为,具备刑法关于缓刑的条件。因此,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应减轻处罚,并建议宣告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余姚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不构成盗窃.犯
    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顾某某、刘某某在不同地点的盗窃行为应当由其本人承担责任与高某某没有任何...
    首先,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顾某某、刘某某在盗窃前并没有与高某某协商,高某某只是受雇佣开车,并不知道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顾某某、刘某某的行为意图.
    其次,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顾某某、刘某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高某某没有任何参与行动,既没有选定盗窃对象,也没有动手行为,更没有掩护;也不知道盗窃何种财物,没有参与分赃。
   第三,高某某按照顾某某、张某某的要求为其开车,其角色更类似出租车司机,高某某不构成盗窃.犯。
    第四,高某某收取每天开车费100元,开8次车只收入800元人民币,与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顾某某、刘某某盗窃所得的近16000元根本不成比例;同时说明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顾某某、刘某某根本没有把高某某视为同伙.

●余姚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盗窃价值争议
    被告人并没有补品行业的从业经历,也没有买冬虫夏草来吃过,主观上并不知道盗窃财物即冬虫夏草的价值,此属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通常而言一个人欲占有的财物数额越大,实际占有的财物越多,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就越大,由于不知其价值,被告人周江波的主观恶性大打折扣,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本案不能完全按照鉴定价格来做评判,而只能是作为一个参照.
    由于补品是在被告人被抓后间隔了一段时间搜索出来的,且搜索出来后未经过被告人本人的确认,补品的数量是不是有起诉书所称这么多,品质是不是有这么好无从判断,根据被告人本人的体会,觉得补品的重量根本不可能达到四千克这么多,因此,在涉案的价值的认定是有疑问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系盗窃未遂,且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未对受害人造成实质伤害,因此恳请法庭在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余姚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朱某不仅没有实施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相反,在受害人受伤后还在..时间积极救助。
    1、在整个案发过程中,朱某虽然说了“收风”这句话,但自始至终没有动受害人一根汗毛。因为朱某主观上就没有伤害受害人的动机,说“收风”这句话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让李某喝酒,并不是为了打他,更不可能置他于死地.。真正伤害李某的人是哈某和陈某,况且他们打击的都是要害部位。如前所述,哈某和陈某所实施的殴打行为则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与朱某没有丝毫关联。
    2、在受害人李某受伤后,朱某遂生不平,起床后还打起了陈某,而且在..时间与俞某和宋某一起将李某送到医院积极救治,直至向.报案。这充分说明朱某与李某的感情基础深厚,关键时刻能够挺身而出,在朱某这样的行为举动下又有什么依据可以说明朱某具有伤害李某的故意呢?又有什么理由可以说明李某所遭受的危害结果与朱某有关呢?

●余姚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鉴定结论无效
    价格鉴定中心按照被鉴定物品价格的一定百分比收取鉴定费用,这一经济利益与物价鉴定结论的直接挂钩,所鉴定的价格额高低,与其收取或转付鉴定费用有着直接利害..,所以,本案的不符合实际案情的鉴定结论价格额,鉴定人涉嫌价格鉴定的利益..道德风险;
    根据委托人鉴定的委托身份和所鉴定结论文书的目的和作用,作为《刑法》规定的本案犯罪性质和量刑使用,为满足和倾向办案机关立案条件要求心理,有倾向性的将本案的犯罪量刑分界点即为达到和超过涉案金额25万元人民币量刑临界点,即构成犯罪销售金额为巨大,本案中鉴定结论鉴定涉案金额为“xxxxxx.00元”,以此为参照依据,本案被告人将要承担《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二条第二款”“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重型处罚,所以,该鉴定结论充分反映了鉴定人涉嫌职业道德风险、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表现。

●余姚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缓刑
    根据卷宗的材料,被告人赵某受雇于桑拿中心期间,只拿固定工资,没有任何卖淫收入的提成,所有的卖淫女及工作人员均是由他人招募而来,归根结底,陈某也只是一名桑拿中心的雇员。
    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清全部案情,其已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了深刻的反省和认识,案发后被告人深感后悔,愿意上缴所有非法所得,缴纳罚金,以弥补过错.。因此,请求法庭考虑对被告人宽大处理,酌定从轻或减轻对其的处罚。
    被告人赵某家庭贫困,父亲双目失明,常年卧病在床,被告本人也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常年需药物控制治疗,家中光是看病就一笔很大的费用,被告人赵某赚得的钱全部用于治疗疾病、小孩读书及家人生活所用,并非用以挥霍, 赵某走上这条犯罪道路也有许多现实生活的苦涩和无奈。由此恳请法庭本着惩罚和教育结合的刑罚精神,考虑被告的身体状况,及家中卧病老父与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在符合缓刑条件的情况下,考虑对其实施缓刑。

●余姚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从轻缓刑
    侦查机关在被告人对被侵权主体提供的“价格表”数次提出强烈疑义,并提供本案被侵权产品案发地案发时的市场实际批发价、零售价,以及被侵权主体在案发所在地代理商案发时所提供的“批发价、零售价格表”证据时,遭到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拒绝和拒收,也未对本案同一个被侵权主体提供的二份相互矛盾的“价格表”进行质证、听证,以职权强行将“被侵权主体所提供的不具有真实性的价格表“检材”,作为本案“价格鉴定结论”的鉴定依据,不满足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法定特征,且提供检材程序违规,不能作为价格鉴定的鉴定“检材”使用。
    被告人在主观上恶性较小.。被告人赵某某5月11日开始来某洗浴中心工作,在二楼从事一般性的服务工作,并不了解该中心存在卖淫活动,6月中旬调到中心三楼工作之后,才知道洗浴中心有卖淫活动,而该中心于8月10日即被公安机关查获。由此可见,被告人参与协助组织卖淫的时间非常短,只有不足两个月的时间.。社会危害性较小,亦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在协助组织卖淫的活动中,并无盈利性的动机,在三楼协助组织卖淫时的工资与在二楼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毫无变化,都是因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未充分意识到其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恳请.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给予缓刑考虑,给被告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余姚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胁迫犯罪
    被告人王xx在本案中自己本身是受害人,系被胁迫参与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王xx在本案中既不是本案的组织者,策划者,也不是本案积极实施者,而是本案受害者,根据同案犯彭xx在公安机关供述..份笔录第四页和第二份笔录第三页,公安机关当时问彭xx,王xx和受害人是否自愿在外面卖淫?彭xx回答说不是自愿的,王xx是没有钱花了又让黄xx逼的才去的.。受害人是黄xx和阿x威胁她,说她不去的话就要打死她,她害怕了才去的。再结合王xx自己供述说自己当然也不想出去卖淫,没有钱花了又让黄xx逼了才去的,从上述证据材料中可以看出,被告人王xx在本案中也是受害人,况且黄xx打电话给阿x说,他要带两个女孩到莆田卖淫,就包括了王xx,事后行为也证明了黄xx确实了逼迫王xx去卖淫,而且卖淫次数比受害人还多;根据同案犯供述和王xx自己供述,g王xx..次卖淫是被阿x硬拉去卖淫;被告人王xx和受害人孙xx一样也是..次来到完全陌生莆田,孤立无援,经济上与受害人孙xx一样也处于困境,在精神上承受压力是巨大的,因此黄xx叫她去卖淫她不得不去,叫她在卖淫时候顺便看管受害人孙xx不得不答应.。因此根据《刑法》第二十八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余姚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在此之前也没有违法乱纪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的父辈们都是农民,他们憨厚朴实、遵纪守法、明礼诚信,从未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被告人王某某在此之前也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表现一贯良好.。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为被告人王某某涉世不深,初中学历、文化素质相对较低,法律意识十分淡薄,交友不慎,对自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意识不到,才导致了今天的后果。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容易改造从新。因此,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的规定,恳请贵院考虑本案事实、被告人为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并根据现行刑事政策,对被告人王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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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是多久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是多久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赔偿年数注: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1、计算期限一般20年“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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