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看守所_地址,电话和邮编,乘车路线和地图,金华律师拘留会见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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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看守所地址在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潜村和驮陈村之间、规划四环线以北的规划用地内,是永康市公安局看守所,是特大型看守所(设计押量2500人)和特大型拘留所(设计押量300人)。 律师提示:永康市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刑事律师去永康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面谈了解案情、申请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无罪辩护、缓刑减轻处罚、维护合法权益。 ※永康市看守所相关机构: 永康市公安局地址:丽州北路1号 永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地址:花园大道969号2楼 ※永康市看守所简介 老永康市看守所、拘留所坐落在永康市城西工业区花城东路139号,1995年投入使用,占地只有60亩,虽经二次扩建,但仍存在拘室面积小,关押人员拥挤,基础设施陈旧等情况,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永康市外来人口的增多,公安机关的打击力度的加大,永康市看守所、拘留所的在押人员总数已经远远超过设计关押容量,超押率位于全省前列,长期超负荷运转,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刑事犯罪斗争的需要用,并且随着永康市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永康市看守所、拘留所目前已地处工业区之中,四面被工厂和居民住宅包围,且年久失修,已远不能适应当前监管场所管理的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新的永康市看守所看守所用地位于永康市西城街道潜村东北侧,总用地面积13330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6961平方米,设计关押量为2500人、拘留所设计关押量为300人。是一个包括被羁押人员用房、业务用房、民警用房、.及.用房、武警中队营房等五类用房及其他配套建筑和拘留所用房为一体的省级重点工程项目,有力促进我市监管场所硬件资源整合,大幅提升监所管理基础水平和信息化应用能力,极大改善永康市看守所的关押环境,对于全面履行永康市看守所职能、提高对在押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推动平安永康和法治永康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永康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无罪 本案虽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但掩盖不了最初以他罪进行不当追诉的事实,不然,无法解释侦查一个普通的非法经营案何以动用XX省公安厅国保支队来侦查;无法理解该国保支队下发的“立案侦查函”所明示的“该案为‘XX问题非XX化处理’原则的具体应用,本质系国保案件”。 市.所作《关于吴某某、岳某某非法经营案的情况说明》称,“吴某某所写的《洗脑的历史》一书,文章内容主要讲述的是通过极端对世界造成的祸害为线索,阐述世界3000年的历史”、“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主观方面也没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在客观方面并没有面向社会和大众进行颠覆政府,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宣传煽动行为……因此,我局认为吴某某的行为尚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从侦查机关主动作出的这一“情况说明”可以看出,在判定吴某某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时候,侦查机关表现是清醒的、理性的、合法的.。但是,令人遗憾的是,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没有将这种“清醒、理性、合法”坚持下来,而是“一计不成,又生一计”;此罪不行,彼罪伺候.。 其实,吴某某不但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相反他是一个坚定有为的爱国者。他在德国生活十多年后,并未弃国移民,而毅然回国,并利用自己的资源引进德国资本到市投资建厂,在市高新区成立了高新区欧洲工业园,为市经济社会发展献出了一份力量。 ※永康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从轻 宋某某具有揭发同案犯.同犯罪事实的行为。前述《解释》第六条规定:“.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宋某某在被警方抓获之后,除了如实供述自身的罪行外,还揭发了廖伟、张明、张汉等同案犯.同犯罪的事实.。宋某某具有揭发同案犯.同犯罪事实的行为是毫无疑问的.。因为宋某某是本案同案犯中最早被警方抓获的,其在天河刑警大队进行的讯问过程中便如实供述了其与廖伟等人.同犯罪的事实。因此,宋某某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审判决认定宋某某检举其他犯罪的行为仅属一般立功,明显有误.。而认为宋某某功不抵罪,更是全然忽略宋某某揭发同案犯.同犯罪事实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除此之外,宋某某自案发之后也一直心存愧疚,而且在被抓获之后更是积极的认罪悔罪.。虽然宋某某属于累犯,理应从重处罚,但是,在综合考虑重大立功、认罪悔罪以及揭发同案犯.同犯罪等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之后,宋某某罪不至死。 ※永康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不构成聚众斗殴 首先从主观方面看,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案各被告人均无斗殴的故意.。各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均表示,何强曾经告诉大家,不要主动打人。被告人宋某某明确表示,他不想打架。如果是有斗殴的故意,各被告人在对方上门时应当表现出很兴奋,但本案被告人都是感到害怕,主观上并没有希望打架。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各被告人也都是在被人殴打行凶的时候奋起反击,并没有主动打人。很多被告人是在被刀架在脖子上的时候不得已采取的防卫行为.。 尤其值得强调的是,宋某某主观上并无斗殴的故意。一是宋某某并不知道究竟要发生什么事情。二是宋某某虽然准备了刀具,但是公诉人自己也承认,本案关键并非是否有准备,二是准备做什么。公诉人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据证明宋某某准备刀具的目的是斗殴。关于宋某某有斗殴故意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相反,宋某某没有斗殴故意的事实,反而昭然若揭。这就是我要说的第三点:在具体得打架过程中,宋某某躲在何强身后,并未与对方有过任何直接接触。而且,宋某某还有往后退却的动作,退却之后才拿起菜刀。这个细节也特别提请法庭注意。宋某某并不是一开始就将菜刀拿在手里。如果真的是基于斗殴的故意而准备菜刀,难道一定要等对方动手之后才去取菜刀吗?这个事实充分说明,宋某某并无斗殴的故意。最后,宋某某防止对方从后门进入,拖动沙发堵住后门的行为,也充分显示宋某某具有防卫的意图而不是斗殴的故意.。 值得指出的是,聚众斗殴既是故意犯罪,也是.同犯罪。.同犯罪要求有.同的犯罪故意,要求有意思联络。因此,即使退一万步说,即使何强有斗殴的故意,也不能说明本案其他被告人就构成聚众斗殴.。因为本案其他被告人并不知道要发生什么事情,宋某某也不知道要发生什么事情,宋某某完全没有斗殴的故意。因为宋某某只是知道有人要来闹事,作为公司员工稍作准备,并不能说明被告人有斗殴的故意.。这么说并不表明辩护人认为何强具有斗殴的故意。关于何强行为的性质,请法庭尊重何强本人和他的辩护人的意见。 ※永康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无罪 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隋延强的抢劫事实和行为并不存在.。 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的钱是被被告人隋延强抢来的,仅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不能认定。而且被害人的陈述有敲诈陷害被告人的故意,因为在案发第二天被害人曾与俩被告人的家人索要一万元,并扬言不给这一万元就把打架说成是抢劫,这一事实有证人强建龙的证人证言可证实,显然受害人有捏造事实,意图陷害被告人的故意,而且据证人强健龙讲,王家本身就带有黑势力,他的证言就更不足采信了,还有在对本案索要的赔赏款数额上,受害人与俩被告人的陈述也不一致。另外从被害人的陈述中显然是前矛后盾.。这也从另外一方面说明了被害人陈述的虚假性。所以仅仅只有被害人前茅后盾的陈述显然是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抢劫.。 本案的基本客观事实是这样的,它是一起交通肇事引发的索要赔赏款的纠纷,俩被告人深夜11点多在路面上正常行驶时,突然被受害人的摩托车追尾撞到,致使被告人摩托车受损和人受伤,俩被告人才采取了不当方式向受害人讨要财产损坏及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可以认定该行为的不法性,但这应该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调整的范围,而不能认定是抢劫.。被告人的摩托车被撞受损和俩被告人身受损害,这一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有俩被告人的称述,有车主的证认证言和公安机关的勘察和拍照可证实。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而起诉书对这一事实却避而不谈,让人无法理解。所以俩被告人的行为准确的讲是一种强要,在强硬的态度下受害人才交出赔赏款,更何况俩被告人当时也是出于无奈,被害人将他们的摩托车撞坏后不道歉也就罢了,还首先开口大骂,态度及其恶劣,才导致先打架,后俩被告才提出要赔款的,本意上俩被告人根本不是打的要钱,更不是抢劫,只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真是抢劫肯定是抢受害人身上最值钱的东西,首先我看就是摩托车了,其次果真是抢就会把被害人身上的钱全部抢走,据受害人讲他身上还有一万元,为什么没抢呢?而仅仅只要几百元俩被告人就走了,综上,本案中是否存在抢劫行为尚不能确定.。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 ※永康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的基本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但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徐某某构成聚众斗殴罪有异议,其在本次斗殴中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参与者,是一般参与者,其行为不具备聚众斗殴罪中的主体要件,依法不应构成聚众斗殴罪,以应以行政案件追究其行政责任。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法律及相关法理,构成聚众斗殴罪必须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分子,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而积极分子指的是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罪主体上来分析,徐某某是被动参者,是在他人邀约下参与到斗殴中来的,所起作用是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一般参加者,所以被告人徐某某不具备聚众斗殴的主体条件,依法不构成聚众斗殴; 其次、从本案发生的起因上看,是斗殴的对方先故意挑衅徐某某一方,并冲到其兄弟李XX家门口殴打其近亲属,他才不得不还击,才导致事件的发生,对于本案的发生他的作用是相对较小的; 最后、在本案中,徐某某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之一,其因斗殴一事受伤接受治疗费用近两万多元.。在受伤后积极主动和对方协商解决和解的事情。所以从徐某某参加斗殴的时间、方式及作用等方面分析,其在斗殴中都没有起到重要作用的程度,依法不应构成聚众斗殴,而应以治安案件进行处理。 ※永康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吴犯罪故意 被告人徐某某为张、谷二人印刷假药外包装系被蒙骗所致。被告人徐某某之前只是在某印刷厂打过一段工,对印刷物品外包装需要求什么手续自己并不清楚。当被告人谷XX找到他要求加工药盒,并对徐某某说他是众泰医药的,刚从哈药集团回来,哈药集团世一堂生产的三鞭参茸固醇丸药品的包装由众泰药业负责印刷。并为被告人徐某某出具了哈药集团世一堂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容为:哈药集团世一堂制药厂现委托某某有限公司全权负责印刷三鞭参茸固本丸事宜.。委托书的基本内容与高某某所述一致。以上谷XX所虚构的事实足以使被告人徐某某认为谷、张二人真的有资格印制这些药品外包装。同时在印制过程中徐某某也曾多次向张、谷二人讨要工商登记、印刷许可证等证件,但二人每次都以厂方正准备邮寄为由予以推辞.。 被告人徐某某主观上并不知道张、谷二人没有资格印制药品外包装,更不知其印刷的外包装是用来包装假药的,对其二人生产假药一事更不知晓,因此,被告人徐某某被张、谷二人利用为其生产、销售假药印制外包装一事主观上并不明知。 ※永康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事实不清。 ..,从敲诈勒索罪主观构成要件来看,XX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辩护人认为,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和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则不构成本罪。结合本案给出的事实情况,可以看出XX的行为仅仅只是帮助湘潭市市场“看场子”,“看场子”只是社会上的一种等同于某某的俗称,而所谓的帮助“看场子”的人员其工作性质实际上就是类似于现在某些公司或者企业部门聘请的某某人员,双方之间的此种..实质上应当是隶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务..的范畴,而不应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因为XXX完全是通过自已“看场子”的劳动换取其所应该得到的劳务报酬,与湘潭市市场的股东双方之间是由后者给付前者相应对价的一种对等交换的劳务..,唯一的区别是XX所帮助进行“看场子”的劳务行为只是在没有与湘潭市市场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该事实可以从讯问笔录中可以看到,在XX接手“看场子”以前,湘潭市市场的秩序维护一直是由XX进行的,也就是说,以前一直是XX在帮助湘潭市市场在“看场子”,并且XX每月都领取了湘潭市市场所发的工资,后来由于XX坐牢,而由XX来帮助“看场子”,在辩护人看来,这只不过是类似于湘潭市市场更换了某某人员而已,这无法改变XX和XX先后进行“看场子”的行为就是帮助湘潭市市场维护秩序的劳务性质。对此,在讯问笔录中他就说道:“我就打个电话给XX,XX讲要我们每月先给他们2000元钱,其它的事等XX坐牢回来再讲。我讲要得,之后每个月底,XX和XX就到我手中领取2000元钱,XX的爱人XX也在我手上领取2000元钱。”从该事实就不难看出,我的当事人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而是通过湘潭市市场一方的同意以后由其从以前XX“看场子”的劳务费中分出2000元钱出来支付给我的当事人帮助其“看场子”的劳务报酬。 ※永康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依据不足 对‘假药’的认定,必须需要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 而本案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行政部门,并不具体检验的条件,其所出具的鉴定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辩护人请求合议庭考虑。 从侦查案卷中可以看出,被告许XX在..次公安讯问中就全部交代了犯罪事实,且多次供述一致、稳定,而且积极立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公诉机关的审查起诉、和今天.的审判活动,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现出了极大的悔恨,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希望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予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以报效社会。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许XX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受人指使走上犯罪道路,在本案中系从犯,并且主观恶性较小,加之其属于初犯、偶犯,重要的是本案为特情介入的犯意引诱导致犯罪行为发生,毒品不可能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加之被告在归案后以及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悔罪明显,同时有立功表现。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以及酌定从轻情节,对被告许XX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面对青春的机会。。 ┝咨询律师:19166418749(章律师) 19850716853(史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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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孝业 律师 |
主任律师 执业17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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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育金 律师 |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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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贤柏 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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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1750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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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强 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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