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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地址在宁波市鄞州区鄞江镇建岙村,路线导航:从市区出发到南站西路柳汀桥下,乘坐634、637、638路到鄞江.站下车,然后乘坐608路在建岙村下车即可。

    律师提示: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律师去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会见面谈、了解案情、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合法权益。

◇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相关机构: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区分局地址:惠风西路10号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钟公庙.地址:华裕路66号
    宁波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地址:兴宁东路158
    宁波市高桥监狱地址: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

◇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到区公安分局监管大队参观交流
    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一行认真听取了教导员金建慧关于监所安全、队伍管理、信息化运用、后勤保障和医疗卫生五个工作方面的介绍,双方就监所规范化执法建设、“G20峰会,监管工作怎么干”等当前重要工作进行了广泛交流座谈.
    随后实地参观了监所总体规划设计、监控设施设备、AB大门通道、监室、监区、监控室、值班室、巡逻监控总控室、医院驻所门诊部等功能区域,了解监控智能系统运行等情况,并对民警严谨的工作作风、整洁优美的办公环境、细致健全的制度及温馨的警营文化给予高度评价,希望双方加强合作沟通、相互学.借鉴,达到.同提高、.同进步的目的。

◇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邀请特邀监督员来所巡查指导工作
    监督员们认真听取了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领导有关监所基本情况、工作任务和职能职责、以及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情况介绍,学.了《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特邀监督员巡查监督规定》,并进入监区,到收押室、审讯室、律师会见室、监控室、医务室、劳动工场、会见室、接待受理中心进行实地查看,对监所环境、人文管理及民警良好的精神面貌和默默付出给予高度评价,表示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呼吁,帮助监所解决实际困难。同时,也对今后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希望。一是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争取理解和支持;二是要在不断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高民警教育管理能力,降低二次违法犯罪率;三是要自觉在监督中规范执法行为,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四是要加大向社会开放力度,充分发挥监所在警示教育方面的职能作用,也让社会各界有机会了解看守所工作。最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领导向特邀监督员颁发了聘书和监督巡查证。

◇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不能构成持械聚众斗殴
    本案中被告人虽然预先准备了刀具,但事前并未商定斗殴时使用刀具。除张定均外,其他被告人虽然手持刀具但并没有实际使用,这说明其他被告人持刀以壮胆成分偏多,并不想用刀伤人.。虽携带器械但未在斗殴中使用,就不应当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从潘某手持刀具但没有实际用于殴打的事实,完全可以看出潘某客观上虽然具有殴打袁涛的行为但主观上对持械殴打并不赞同.。.同犯罪必须要有.同故意。潘某参与聚众斗殴是有.同故意,但这种故意仅限于一般斗殴但不包含持械斗殴,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仅限于携带器械而不包括使用器械。用刀剌伤袁涛纯属张定均个人行为。不能因为其他被告人未能阻止张定均用刀致伤袁涛,就要求参与聚众斗殴的全体成员对个别成员持械斗殴行为负责。聚众斗殴中,仅有个别成员独自使用携带器械斗殴的,就只应对个别成员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其他成员不宜视为持械聚众斗殴。潘某对张定均使用刀具伤人缺乏.同故意,因此潘某就不能构成持械聚众斗殴.犯,而只能成立一般聚众斗殴.犯。

◇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程序违法。
    刘某某的笔录记载,刘某某因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但是辩护人检索了了案卷,之前只有刘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的立案文书(《刘某某骗取贷款案立案决定书).。在案证据显示,公安机关在限制刘某某人身自由之后的连续多次讯问中均没有问及与骗贷相关的内容,而是在反复讯问故意伤害内容。
    公安机关称移送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但是该拘留证没有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的签字盖章,无法证明该拘留证的真实性,也无法证明刘某某被移送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的真实性。
    《刘某某拘留通知书》无通知对象,无办案人签名,无罪名,无签发时间,无案号,无文号.。证明公安机关根本没有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刘某某人间蒸发,这完全是秘密羁押.
    刘某某批准逮捕决定书》该批捕决定书证明,.批准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刘某某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公安机关申请批捕刘某某,不是《批准逮捕书》中记载的日期。公安机关对刘某某根本就没有合法的逮捕依据。
    《刘某某涉黑立案决定书》证明对刘某某涉黑案件的立案时间。但是,《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入所体检文件》证明刘某某移送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的入所时间、入所案由是“涉黑”.。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在公安机关并未就涉黑立案的情况下,时空穿越,提前三个月知道刘某某将会涉黑.
    公诉人出示了人大关于批准刘某某辞去人大代表资格的文件。辩护人请合议庭注意:..,两份材料彼此矛盾。文件称刘某某失去两级代表资格,但人大说开人大会后刘某某才辞去代表资格.。时间不一致。第二,依据《刑诉法》《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对同时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须经其所属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本案中,刘某某就是同时担任两级人大代表,并且系于11月28日才失去人大代表资格。由此可见,公安机关未经过人大许可即开始限制刘某某的人身自由并讯问,程序违法.
    综上,本案中,公安机关对于立案的案情丝毫不问,这是为什么?没有故意伤害的立案手续,为什么连续讯问故意伤害案情?《拘留证》显示的拘留时间是17日,入所文件显示的时间是20日,从17日到20日这四天,刘某某人在哪里?本案才对涉黑立案,而在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入监案由就是涉黑,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为什么能够提前三个月的时间知道刘某某涉黑?公安机关在刘某某还未失去人大代表资格的情况下即对其非法羁押,非法询问。此外,刘某某当庭陈述,他被公安机关被非法羁押在戒毒所。上述证据可以清楚地证明,本案就是公安机关早就为刘某某想好了罪名,然后伪造出一系列彼此无法相互佐证的虚假司法文书,对刘某某非法立案、非法拘留、非法批捕、非法羁押、非法讯问,一个完整的侦查体系,竟无一个环节真实、合法。

◇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
    徐某某的供述未能达到法定的合法性标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徐某某笔录在公诉人举证目录中出现了23次.。上述笔录:..,侦查人员没有在笔录结束之处签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法定要求。第二,上述被举示的笔录,只有12月28日、29日两日的笔录记载有同步录像。依据《两高和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第3条规定:“对重要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以及重要取证活动要全程录音、录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3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前款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以及《最高人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规定:“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所以,没有同步录像的笔录均属于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

◇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律师谈证据的合理排除
    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无法采信,从而导致案件存疑。在一个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往往会收集到很多证据,但如果据以定罪的证据出现不一致、相互矛盾的情况,即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之间的矛盾无法排除,无法采信其中的任何一个,所有的证据便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故只能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存疑不起诉处理。如陶某等四人故意伤害案.。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一方和被害人一方打架的过程分为两个阶段,..个阶段是犯罪嫌疑人陶某、魏某、蔡莫、程某等人与被害人苏某、李某等人互殴,该过程持续时间较短,双方很快就停手,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第二阶段是魏某、蔡某、程某等人与苏某、李某等人斗殴,造成李某死亡和苏某受伤的严重后果。犯罪嫌疑人陶某自己供述:在..阶段结束后,就与证人杨某一起离开现场,并未参与第二阶段斗殴.。而杨某证实:陶某确实是和他一起离开,但走了一段距离又再次返回现场查看情况,不久之后又重新赶上杨某。犯罪嫌疑人魏某亦能证实杨、陶二人先行离开的事实.。犯罪嫌疑人蔡某则证实:陶某到了第二阶段的斗殴现场,但不能证实其是否动手。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证实陶某是否参与第二阶段打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李某死亡的结果又是在第二阶段打斗中造成,故只能对陶某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被告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明显
    因被告经常与小张等人一起打牌,被告、王某辉等人前前后后已经输给小张五、六万元.。案发当日,小张协同被害人宋某某一起来玩牌。期间,王某辉发现宋某某使用诈赌工具出老千诈赌,又因宋某某与小张是一伙的,于是王某辉、被告等人认为:长期以来,小张都是通过诈赌方式赢取被告、王某辉等人五六万元的。抓获被害人只是要求他和小张两人返还被诈赌骗去的五六万元.。因此,被告等人的行为虽符合《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本案被告的行为与普通的敲诈勒索具有明显却别。
    (1)本案被告人敲诈勒索的主观要件不是很明显.。本案中,被害人宋某某交出财物并不完全是因为王某辉等人要挟所致,很重要的原因是宋某某与小张在案发当日骗取他人钱财让被告等人识破,在与小张确认将骗取的钱返还给被告等人后,宋某某才将5万元交由王某辉等人。
    (2)本案被告人敲诈勒索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是特别明显。普通敲诈勒索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很明确的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是本案中,被告等人的目的是在确认被害人实施诈赌后,要求宋某某、小张返还自己被骗取的钱,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
    (3)在本案发生后,宋某某要求被告前往麻将馆协商解决款项返还问题时,被告不仅没有任何回避之意,而且还如约前往,足以显示本案与普通敲诈勒索的区别。

◇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受贿行为认为不成立
    1、按照顾某某的供述,顾某某2007年开始分包了一些镇村的基耕路工程来做。这些村镇路的工程款,是采取区里补贴六成到七成,剩余的要由村镇来自筹支付。而村镇这部分,经常被拖欠,而顾某某向杨xx送钱的目的是希望杨xx出面帮忙追追工程款。
    虽然按照杨xx所述交通局规划科的主要职责第(4)项,是对公路、桥梁项目的建设实施行业管理,对于镇村工程的管理,也就是顾某某分包的镇村工程,主要是负责区补助资金的审核划拨工作,审核后报交通局主管正副..审定,最后送区财政确定后拨款至镇村,但对于顾某某请求杨xx帮忙的镇村自筹部分工程款的支付,杨xx就没有职权管了。
    顾某某仅是镇村工程的分包人,没有建筑资质,也没有挂靠有资质的建筑公司独立承接工程的能力,即使是镇村工程。对于区财政的补贴款,能否及时拿到与他的利益没有直接..,这部分工程款他也没有遇到麻烦,他需要帮助的是镇村自筹部分的工程款的支付。这已超出了杨xx的职权范围,杨xx所做的只是向其他人打个招呼,也就是斡旋一下。
    2、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杨xx的行为不是受贿行为。

◇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
   1,被告人孙某某主观上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本案被告人康某某和刘某案发当晚事前预谋找被害人余某某核查有关事情时,被告人孙某某根本不知情;这一点公诉机关起诉书和被告人康某某供述及孙某某本人供述可以相互印证。具体见卷第25页康某某供述,问:你与刘某预谋搞余某某的事,你爱人孙某某参与没有?答:她不知道。卷第44页孙某某本人供述:案发当晚康某某和刘某从外面晚饭,喝完酒回来。康某某和刘某在一起商量事,商量什么我不知道,我问他们,他们也不和我说……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孙某某没有事前参与预谋此事,对后来要发生的事情当时是一无所知.。也不存在与康某某、刘某.同杀害被害人的故意
    2,案发前被告人孙某某一个人在家被刘某叫去帮忙喊被害人余某某的门,去喊被害人门的事也是被动去,其不是本人积极主动自愿行为。孙某某喊门时也没有觉察到霍刘二人的异常举动,加之康某某和被害人余某某是朋友..就没多想,便将门喊开了。由此可见,被告人孙某某不具有故意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
    3、被告人孙某某在康某某与被害人余某某喝酒谈事两三个小时的过程中,几次拉被告人回家,被告人都没有同意。当刘某瞬间掏刀砍被害人时,被告人也上前阻止过但没有制止住。在刘某砍人时,被告人孙某某才发现刘某带刀了。整个砍的过程时间很短,对于被告人孙某某来说也是事发突然,始料不及,束手无策。因此,被告人孙某某当时没有想到更不希望看到本案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二次又返回到被害人家里实施砍杀时,被告人在依然是被动回来,自己在门外,不在案发现场。
    4,被告人孙某某客观方面没有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本案证据材料可以充分证实,尽管..次其本人都在现场,但并没有实施任何肢体和语言行为协助霍陈二人实施砍杀。其喊开被害人家门也不是为了协助配合霍陈二人实施伤害二被害人所为,导致本案被害人被杀害的严重危害结果和被告人喊门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
    结合以上几点意见: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具备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要件,也不是本案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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