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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追债专注于企业不良债务的处置,包括债务催收、追债、清债、收账、讨账、催帐、讨账、催帐,追债、清债、要账,为扬州市企业和个人提供追债法律咨询,主要提供:债务纠纷解决、应收账款追收、货款追收、工程款追收、工资款追收。

★扬州追债律师提示追债注意事项
    一、聘请律师协助讨债.。在讨债遇到困难时,要聘请扬州追债律师来协助,律师协助讨债具有参谋、预防和敦促作用,能够帮助债主作出较好的讨债方案,预防欠债人逃脱债务责任,搜集有效的讨债证据,敦促欠债人还款,同时,扬州追债律师还可以与工商、金融、.等部门相配合,加强讨债力度.
  二、讨债要早要快.。通常债务形成在一个月内抓紧清欠,基本上都能解决,当债务在三个月以上,解决的可能性只有90%;当债务在六个月以上,解决的可能性只有70%;当债务在1年以上,解决的可能性不足50%。因此发生债务,债权人越早清理越有利.。本来一件很简单的欠款事件,拖久了就会节外生枝,形成纠纷,给清欠工作带来困难。
  三、尽快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社会信誉体系。使那些欠债不还的人步幅艰难,寸步难行。现在有的地方做出了限制欠债者的一些规定,这是一个进步,但是依靠某一个部门,只在某一个地区做出一些规定,是远远不够的,要形成整体社会的信誉体系,要从多方面对欠债不还者做出限制。有人担心这样会不会影响经济发展,恰恰相反,欠债人对国家经济建设只有危害,而没有任何益处.。建立起社会信誉体系,国家经济建设发展会更快、更好.
  四、建立债务公司。这个债务公司具有国家资产公司承接银行不良资产的性质,也有当铺的性质,当债权人急于用款,又不能尽快要回欠款时,可将债权转让给债务公司,由债务公司付给债权人一笔钱,以解决债权人的急需,债务公司取得债权追诉权,可以以公司的力量和智慧追讨欠款。扬州追债律师认为,这会大大的减少债务纠纷激化的局面,从而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和谐的局面。
  五、加大.执行力度。.执行难,这个难是比较而言。法律赋予了.的执行权力,.也具有执行的力量,这个力量是国家机器的力量,是不可抗拒的。

★扬州追债律师谈债务追讨的事前预防
    追讨债务本身是可以预防的,关键就在于成立债权债务时采取有效的规制方法。根据运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面介绍四种有效的保证债权顺利实现的方法。
  ..、要求对方提供保证人。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保证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修安排满足的条件有:1.与本案无牵连;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5.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
  第二、要求对方提供财产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在中国,抵押一般不移转占有.。对动产或移转占有而设立的担保称为质押。扬州追债律师认为,抵押一经设立生效,即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产生权利义务:抵押权人除了享有优先受偿权外,有权占有或监督抵押物,有权请求抵押人偿付自己保管抵押物所支出的费用,并有权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但抵押权人不取得对抵押物的使用权.。抵押人则享有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但须事先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并有义务妥善保管自己占有的抵押物.。就同一抵押物剩余的担保价值,抵押人有再设定抵押的权利。
  扬州追债律师提示,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由于主债履行,抵押物灭失、抵押权实现而消灭.
  第三、要求对方用一定的的财产进行质押.
  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四、对对方进行信用管理。
  信用管理是指授信者对信用交易进行科学管理以控制信用风险的专门技术。通俗地说就是指据不同客户的信用程度,给予不同的赊销额度和账期,在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的基础上,实行适当赊销,争取到经销商的全力支持,保证一定的赊销量,和客户维护好..,随时监控客户应收帐款的回收,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扬州追债律师建议,为了随时监控客户的应收帐款,企业一定要与客户保持密切的联系和及时的沟通。此外在出现客户无法偿还款项时,应当要求其提供担保,减少坏帐损失的风险。信用管理规范的企业对资信状况良好的企业给予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对于资信状况较差的客户,则进行现款交易或给予较小的信用额度和较短的信用期。对后类客户,其本来就存在资金周转的问题,在企业不给予融资机会时,一部分会慢慢退出,另一部分则看到资信状况较好的客户能得到更优惠的信用环境,会不断改变自身的资信状况。
  扬州追债律师认为,通过一系列的信用管理活动,最终企业会拥有一个稳定守信的客户群,企业的形象也会得到很大提高.。这对企业而言,是生存环境的改善,是一个对企业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长期有利因素。

★扬州追债律师谈请进自家门
  债权人选择自己的大本营作为实施讨债活动的地点,在一般人看来本来实属有些不可思议,甚至会觉得荒唐。试想,债权人怎么可能将债务人请进自己的大本营向他要债?债务人自己走进债权人的大本营交涉债务问题那不等于债务人自己给自己戴脚镣手铐吗?大概没有哪个债务人愿意自讨苦吃的。这些看法是有道理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虽然存在着权利和义务..,但是彼此之间都是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其地位是平等的。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如果债务人存在要赖债或者故意要拖欠债权人,他当然不愿意与债权人见面.。不过,这种债务人毕竟为数不多。扬州追债律师认为,大多数债务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债,都确确实实是避债权人的,甚至有的还会主动拜会债权人,向债权人说明情况,争取得到债权人的理解和同情,争取得到债权人同意缓期履行责备的允诺。这种情况,债权人亲自上门讨债其理想的结果也不过是和债务人协商制定一个可行的延迟履行合同。这样的讨债结果债权人在其它场合也完全可以达到。
  扬州追债律师提示,债权人将债务人请进自己的大本营实行讨债行为,最关键的是“请”的方式和“请”的时间。只要债权人请的方式巧妙。请的时间正好,债务人不但会愉快地接受邀请,债权人也会顺利地达到其讨债的目的。什么样的方式和时间  ,这就要债权人根据各自的情况,根据各自债务人的情况而决定了。需要提醒债权人的一点是,不要等到债务人不还债的时候才想办法去向债务人追讨,虽说是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但毕竟是遭受一定的损失,对债权人来说  是债务人能按时清偿债务.。为此,在债务合同的期限快到之时债权人将债务人请进自己的大本营以极其巧妙的方式暗示对方要遵守债务合的约定,按时清偿到期债务,这或许能在某种程度上防患于未然。
  扬州追债律师提示,从我们所接触的讨债实例来看,一些聪明精干的债权人用此方式达到催讨债务的目的的还真不少.。更有一些老练的债权人在债务合同快到期限之际,邀请债务人到府上商谈另一笔生意,或者表示极大的没趣准备和债务人再合作一次,当然其前提自然是要债务人先将快到期限的债务了结,有利可图,任何一个债务人也会乐意合作.。这样债权人便会很轻松地达到索要债务的目的,至于是否真的要同债务人再继续合作,主动权仍旧操纵在债权人手上.。他也可能的确愿意同债务人再次合作,也许债权人所许诺的这另一笔生意仅仅只是一个诱饵,不论是否继续合作,债权人都已经达到了讨债的目的。他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了结,他完全可以自由选择下一次合作伙伴。
  另外,债权人务必认识到,他和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彼此之间也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不存在谁领导谁、谁管理谁的问题,债权人在决定将债务人请到自己的大本营实施催债行为时,如果直接通知债务人务必于什么时间到债权人府上就有关债务问题进行商榷,势必会在债务人心理上造成一种逆反、对抗情绪,导致债务人拒绝同债权人见面商谈。在债务人看来,虽然他欠了债未还,但是债权人无权命令他该干什么.。如果债权人友好地邀请债务人前来参加什么联谊会、讨论会、交易会之类的,恐怕债务人就容易接受邀请。
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和债务的加入。
  债务转移或又称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制度(合同法84条)。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是指经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制度(合同法65条)。
  债务的加入,是指原债务人不脱离原债务..的前提下,第三人加入原债的..,承担部分债务或与债务人连带承担债务的制度.

★扬州追债律师谈第三人担保的利益平衡
    纵观《担保法》的全部,第三人提供担保,或者保证、或者抵押、或者质押,均存在利益的平衡问题。尽管《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但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往往无力自行担保才需要第三人为其提供担保,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几乎不可能.。第三人提供担保后,所承担的是单务的无偿的法律责任,并不享有要求对方给付的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也只能向债务人追偿,而无任何的额外补偿。一般情况是,往往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之时,担保的第三人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而因为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担保的第三人行使追偿权往往落空。换言之,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风险极大,而无任何的利益空间。扬州追债律师认为,为鼓励第三人以担保人身份参与交易,活跃交易市场,有必要在立法上肯定和允许当事人约定第三人提供担保可获得一定的利益。担保合同作为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应当与主债权债务合同一样,体现《合同法》关于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公平原则。
    扬州追债律师指出,目前,已有政府出资设立的商业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依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第三人提供担保,也应该可以收取一定的担保费,以实现第三人担保的利益平衡。

★扬州追债律师谈保证方式的设计错位
    《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上述两个条款对两种保证方式的含义及法律责任界定并无不妥,问题在于对两种保证方式的设计错位。
    扬州追债律师根据多年来的实践所知,一般人对“保证”的理解,是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无需特别约定;这正是债权人要求设定“保证”的普遍动机和基本目的,其通常含义就是《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相对而言,保证人为了避免自己先于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同时连带履行义务,才特别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这正是《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般保证”。扬州追债律师认为,《担保法》对两种保证方式的设计相互错位。这种错位很容易导致市场经济主体运用保证方式的错误,即其所理解并实际运用的保证方式,却不是《担保法》所界定的保证方式,因而不能产生期待的法律效果,从而导致了不良的影响。扬州追债律师指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反映了司法实践的需要。

★扬州追债律师谈一般保证的缺陷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该条款将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限定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旨在吻合《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
    扬州追债律师认为,该条款排除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强制执行的情形,如《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现《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照第四条第十款规定,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显然,《担保法》的该条款不利于对债权人的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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