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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看守所地址:扬州市西郊杨庙镇,故俗称“扬州杨庙看守所”、扬州市公安局看守所,介绍扬州市邗江区、广陵区等区县看守所地址和电话。

    律师提示:扬州市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去扬州市看守所会见面谈、了解案情、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扬州市看守所相关机构:
    扬州市公安局地址:润扬中路98号

★扬州市看守所简介:
    扬州市看守所位于扬州西郊杨庙镇,占地面积47亩,主要担负着扬州市女性、未成年人集中关押、扬州市城区公检法机关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监管任务,以及.判决余刑三个月以下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扬州市看守所认真贯彻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工作方针,规范执法、严格管理,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扬州市看守所先后被评为全省看守所管理机制创新示范单位、全省公安监所文化建设示范点.

★走进扬州市看守所
    我有机会参观看守所,先在培训室看了看守所平时管理在押人员的情况录像介绍,接着在在门口我们按照管理要求将手机等通讯工具都交出后,依次从小门走进看守所的警戒区里,当大铁门缓缓打开,令我惊奇的是,里面干干净净,一点不像我想象的脏乱差样子。里面被隔成一个个监区,还分女子监区和男子监区,偶尔有几个服刑犯人在我面前走过,手里捧着一大堆东西,这是我第一次近距离的和犯人接触,因为有规定,我们不好随便和他们交谈,所以我们只能看他们忙碌着,只见三三两两警察,左肩部别着对讲机,不停地叫唤着什么.。我们来到监舍里,只见一条宽1米5左右长约10米左右的大通铺,犯人在利用做一些手工活,通往监舍外面的是一个带有铁栅栏密布的小天井,不是很大,只有几个平方而已.。这就是犯人放风活动的地方,如果你在里面呆一天,你的活动范围就这么大,呆多少年,你的活动范围也是这么大,没有自由的生活就是从这里开始.
    小天井里还养了几盆小花,由于是冬天,都枯萎了。在看守所里,犯人过的是井然有序的生活,一点不像外面的传说的那么乱的样子。
    陪同警官告诉我们,扬州市看守所现在关押1000多人,有各种各样的犯罪人员,什么经济犯罪呀、盗窃罪呀,别看他们现在老老实实的样子,在外面都是好佬,逮住一个都不容易。
    我们接着来到犯人的劳动场所,只见许许多多人在装订东西,手忙脚乱的,估计他们是有任务的,警察就站在边上,盯着他们干活.
    出了监所,我注意到门口公示栏里有在押人员的伙食标准,每天定量供应饭多少、肉多少,想想那些在外面吃惯了大鱼大肉的经济犯,到里面该怎么受得了呢?也许这不是我要思考的问题,因为他们早知现在,又何必当初了。

★扬州市看守所:律师谈立功的效果
  立功不仅是一种表现,而且必须要有某种实际效果.。立功表现形式不同,其立功效果亦有所不同。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须经查证属实才能成立.。查证属实是指经过司法机关查证以后,证明犯罪人揭发的犯罪行为确实属实.。如果经过查证,犯罪人揭发的情况不是犯罪事实或者无法证明,则不属于立功。提供重要线索的立功表现,须使犯罪案件得以侦破.。使犯罪案件得以侦破是指司法机关根据犯罪人提供的重要线索,查清了犯罪事实,破获了犯罪案件。其他立功表现,同样也要具有这种立功效果.

★扬州市看守所:律师谈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量刑情节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
  法定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它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我国刑法.规定了以下四种法定情节:
  ..,从重处罚情节;
  第二,从轻处罚情节;
  第三,减轻处罚情节;
  第四,免除处罚情节。
 
★扬州市看守所:律师谈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扬州市看守所:律师取保候审申请书三: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单位职务、住址)因涉嫌某某罪名已被扬州市.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申请事项:恳请贵局对犯罪嫌疑人XXX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事实与理由: 江苏.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委托,指派本人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XXX的律师,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通过询问委托人,会见犯罪嫌疑人XXX,并结合法律规定和北京市近期颁布的刑事司法政策,本人认为,犯罪嫌疑人XXX所涉案件性质轻微,又是从犯,且系在《关于限令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的,因此,恳请贵局详细审查上述情节,对XXX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XXX在《通告》规定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根据《通告》精神应当从宽处理,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恳请贵局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 由于本案目前处于侦查阶段,本人没有查阅案件,因此,不便于对本案实体问题发表观点。但,XXX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属于从犯.
    因此,恳请贵院对XXX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以使得其从犯和自首的量刑情节在定罪的情况下能够得以充分体现。
    综上所述,XXX主动投案自首,一方面是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追诉犯罪的客观表现,另一方面更反映出他迫切希望侦查机关查明案件真相、分清责任的主观愿望。XXX所涉案件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就本案具体情况,XXX符合《刑诉法》第51条规定的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条件.
    因此,贵局变更强制措施,对XXX采取取保候审,既是对法律和公民人身自由的尊重,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恪守,又是对本市刑事司法政策的切实贯彻执行。
    特此申请,望予批准!
    此致
    扬州市.
    江苏.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扬州市看守所:律师谈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辩护律师可以提出可补正排除的申请:
(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
(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

★扬州市看守所:律师谈在二审程序中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审理二审刑事案件不一定开庭,二审.不开庭审理的,辩护律师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二审.开庭审理的,辩护律师需出席法庭,参加庭审,当庭发表辩护意见。在二审阶段,辩护律师仍然要阅卷,要会见被告人,收集并提交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与一审不同的是,二审辩护意见应针对一审.的判决,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一审.的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二)一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在侦查、审查起诉、..审程序中有无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所列的程序违法行为.

★扬州市看守所:律师谈.同犯罪自首的认定
    正确认定.同犯罪人的自首,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同犯罪人“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各种.同犯罪人自首时所要交代的“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与其在.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和具体分工是相适应的。
    1.主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主犯可分为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前者包括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后者是指除首要分子外其他在.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其首要分子必须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其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所及或支配下的全部犯罪事实;其他主犯必须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在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的支配下的单独实施的.同犯罪行为,以及与其他.同犯罪人.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2.从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从犯分为次要的实行犯和帮助犯。次要的实行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分子自己实施的犯罪,以及与自己.同实施犯罪的主犯和胁从犯的犯罪行为;帮助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自己实施犯罪帮助行为,以及自己所帮助的实行犯的行为。
    3.胁从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包括自己在被胁迫、被诱骗情况下实施的犯罪,以及所知道的胁迫、诱骗自己犯罪的胁迫人、诱骗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4.教唆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包括自己的教唆行为,以及所了解的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
总之,.同犯罪人在自首时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自己实施我犯罪,以及自己确实了解的、与自己的犯罪事实密切相关的其他.同犯罪人的犯罪事实。这是由.同犯罪的特性和自首的本质所决定的。

★扬州市看守所:律师谈瑕疵证据的特征
    瑕疵证据有以下特征:一是取得程序的违法性。这是该类证据最重要、最根本的特征.。它是指该类证据在收集程序、方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一般而言,这类证据有两种表现形式:
    l、以暴力、胁迫、利诱、欺诈、违法羁押等不正当方式收集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
    2、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式(如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搜查扣押、勘验等)收集的实物证据。二是关联性.。这些证据都是为了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或罪责轻而采取非法方式或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
    因此,这些证据都与案件密切联系、但这种联系并不一定是客观存在的,尤其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人为的可能性极大,很容易随着人的主观意愿变化而变化。三是可疑性.。这也是瑕疵证据的一个重要特点。这类证据(不论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令人置疑,这当然与该类证据取得非法性有着密切联系,这种非法性的直接后果是该类证据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虚假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又反作用于内容.。”正因为这类证据的非法性给它被上一层可疑的外衣,反作用于这些证据本身,造成这些证据具有疑点。

★扬州市看守所:律师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都是由于行为人未尽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构成的犯罪。两者主要有以下.同之处:(1)在主观上均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2)犯罪主体均为特殊主体,都要求具备法定身份;(3)犯罪客观方面都可以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犯罪;(4)两罪的构成都要求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两者的区别非常明显:(1)侵犯的客体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属于危害公.安全的犯罪;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具体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3)犯罪主体不同。尽管两者都是特殊主体,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中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的直接责任人员;工作人员。(4)犯罪发生的场合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玩忽职守罪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管理职能的职务活动中。

★扬州市看守所:律师谈破坏交通工具与盗窃罪的界限
  实践中发生的出于盗窃目的破坏交通工具的案件,易于同由于盗窃交通工具的设备、一般部件等构成的盗窃罪相混淆。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破坏的对象和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破坏的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装置和部件,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因而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应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后者行为人出于盗窃的目的,毁坏的是非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或者交通工具的一般设备。因为这类交通工具未承担运输任务,破坏部位不影响交通工具安全行驶,因而对交通运输安全无现实危险性。其侵犯的客体只能体现为公私财产的所有...。鉴于这种案件行为人秘密窃取交通工具的设备、部件,大多不是信手拈来,盗窃目的往往需要实施拆卸等破坏行为才能实现.。这样盗窃行为和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发生牵连..,根据对牵连犯按一重罪处理的原则,对这种案件应视情节,定为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

★扬州市看守所:律师谈减刑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的条件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确有悔改表现是指罪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或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对罪犯减刑一次或者几次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对罪犯减刑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审核裁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人民.认为人民.减刑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扬州市看守所:律师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

★扬州市看守所:律师谈适用数罪并罚
   按犯罪构成理论,缺乏构成数罪要件和构成数罪要件不完备的,如继续犯、结果加重犯、转化犯、竞合犯一般不适用数罪并罚.。      
    (4)“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其犯罪结果侵害两个或两个以上权益,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想象竞合是“假想的数罪”,是不完备的数罪,与实际数罪的区别在于它只有一个行为,法律不允许在数个犯罪构成中重复使用一个行为。由于缺乏构成数罪的全部和完备的要件,所以是实际的一罪,在审判中按一罪从重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
    (5)“法条竞合”是由于立法原因,在法规中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出现重合或交叉。法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同一犯罪行为,触犯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行为人实质上犯的是一罪,其处理原则是:当法条重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当竞合犯触犯的法条交叉时,复杂法优于简单法;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对法条竞合犯不数罪并罚.

★扬州市看守所:律师谈对同种数罪的选择性罪名一般不适用数罪并罚。
    我国《刑法》中有的法条同时规定若干选择性罪名,例如《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即属于选择性罪名。现实生活中,有的犯罪分子既有制造毒品的行为,又有运输、贩卖毒品的行为,其数个行为触犯了不同的罪名,构成了数个同种犯罪。这种情况一般也不适用数罪并罚。最高人民.印发的《  .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就曾明确强调了这一原则:“对同一宗毒品,既制造又走私的则以“走私、制造毒品罪”定罪,但不实行并罚.。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确定罪名,累计计算毒品数量,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但是,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数罪并罚,其中包括同种类数罪适用并罚的两种情况有:
    (l)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犯罪人还有未经判决的“漏罪”。对新发现的“漏罪”不论与原判决之罪是否属于同种类罪,均应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适用数罪并罚.。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对“新罪”不论与原判决之罪是否同于同种类罪,均应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适用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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