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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婚姻律师专业代理婚姻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离婚诉讼、离婚咨询、离婚律师的法律相关业务,面向扬州地区提供婚姻家庭法律服务。
   扬州婚姻律师处理过众多离婚案件,扬州市婚姻法..,设计完美离婚战略方案,获取子女抚养权,分割更多夫妻.同财产,将婚姻破裂造成的情感伤害、财产损失等不利因素降到最低,解决当事人婚姻继承纠纷法律难题。

★扬州婚姻律师谈书写离婚起诉书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起诉书是引起诉讼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书,起诉书的书写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书写,同时要在事实及理由部分将结婚的时间,婚后的情况,及不能再维持夫妻..的理由写清楚.但一定要避免事无巨细全都写上的流水帐式的书写方式,要将主要问题,主要观点,主要理由写清楚即可。实践中往往有些原告,总是担心没有将事实书写清楚,结果长篇大论,侃侃而谈,实际上这样做于事无补。
    2,原告与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绝对准确,不能有任何的错误,换句话说只要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直就可以了
    3,要写对各自的住址,电话,从而避免在.传唤时产生错误,耽误时间。
    4,在起诉书中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及不文明的言语。
    5,写完后一定要好好的检查,不要因为不小心写上了对自己不利的话

★扬州婚姻律师谈怀孕期间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怀孕期间一般是不可以离婚的,如果怀孕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而女方不同意的话那就应该是无效的。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所以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年之内,男方是不可以提出离婚的。
  女方在怀疑期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那么这份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扬州婚姻律师认为,根据此条款的规定如果女方在怀疑期间男方提出离婚,那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般是无效的,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是.认为男方提出的请求是有需要受理的,那么这样的情况下是可以离婚的,双方签订的怀孕期间离婚协议书也具有效力.
  不过,婚姻..中毕竟还包含了身份..在内,由此导致的纠纷,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点。所以处理问题时,不能置身份..于不顾,简单、全部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在这一思想指导下,《解释(二)》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例如,对属于人民.应当支持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形,在明确列举出的事项中并没有规定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内容,就是基于这种考虑而设计的。当然,也不是完全排斥这些未明确写出事项的适用,只是对这几方面的内容,在适用的时候必须严格限制。个案中如果确实属于应该适用这些规定的,可以依据《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处理.。根据现在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此类诉讼的,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都应依法予以受理。但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胜诉权,要看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否则,人民.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反约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也应依法受理.
  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往往是处于离婚边缘的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问题。通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双方离婚协议已达成,双方均签字认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离婚手续时,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是,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一方必须执行协议内容,或向.起诉时,.是否一定会按离婚协议判决呢?扬州婚姻律师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财产..、抚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对于人身..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某某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有强制认可权。
  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扬州婚姻律师提示,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剧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扬州婚姻律师谈遗产继承的份额: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5)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6)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扬州婚姻律师谈如何申请无效婚姻?
    婚姻无效利害..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申请无效婚姻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不予支持。
   扬州婚姻律师提示,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人。利害..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人为申请人,婚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扬州婚姻律师谈家庭暴力可构成刑事犯罪吗?
    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处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扬州婚姻律师谈捉奸在床拍照取合不合法呢?
  张女的丈夫王某与李女之间有婚外同居..,并因此逐渐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张女无奈欲起诉与王某离婚,并依据婚姻法规定向王某索赔精神损失。但张女一直苦于搜集不到王某与李女有婚外同居..的证据。某日中午,张女假称到外地出差,当晚回家发现王某与李女一起睡在自己家的床上,当即拍了照.
  事后张女向.起诉,请求判令其与王某离婚,并要求王某赔偿自己因丈夫有外遇所受到的精神损失一万元。王某同意离婚,称已与李女认识一年多时间,但否认其与李女之间有婚外同居..,并称张女捉奸拍照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应作为认定其与李女有婚外同居..的事实依据。
  一审.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均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均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张女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家中通过拍下丈夫与他人同居照片的方式取证,属合法行为,该证据应认定有效,因王某已与李女认识一年多时间,综合全案的审理过程,可以认定王某与李女有婚外同居...。现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张女作为无过错一方向王某索赔其因此所受到的精神损失,该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本案的具体案情,依法判决准予张女与王某离婚,王某同时赔偿张女精神损失八千元。一审宣判后,王某以捉奸拍照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其不应赔偿张女的精神损失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扬州婚姻律师提供的遗产分割协议书
    被继承人:
  继承人:系被继承人之 ,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系被继承人之 ,身份证号码:
  被继承人 于 年 月 日意外身亡,留下遗产尚未分割,继承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遗产分割协议,以资.同遵照执行:
  一、各继承人应当本着妥善处理被继承人后事,构建和谐的家庭氛围为原则,合理处分被继承人遗产,不得侵吞、夺占或企图侵吞、夺占其他继承人的份额.
  二、各继承人应当本着利于被继承人孩子 成长原则,照顾未成年人的利益,在遗产范围内扣除 元作为孩子抚养费用。
  三、各继承人承诺遵守被继承人遗书中的意思表示,签署本协议前后均不得违背遗书中所明确的内容.
  四、各继承人确认,依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名下所有财产系夫妻.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属于被继承人之妻 女士所有;余下的二分之一作为被继承人遗产进行分割,各继承人继承此遗产的四分之一。
  五、被继承人与其妻 之夫妻.同财产为:位于北 号房屋一套;位于北京市 区 号房屋一套;股票(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市值元;奥迪A6汽车(车牌: )一辆;被继承人在 公司的股权价值;应收债权 元。
  六、位于 被继承人的房屋归 所有,该房屋所欠按揭贷款由 偿还;位于 的房屋归 所有,该房屋所欠按揭贷款由 偿还;被继承人在 公司股权依据遗书归 所有。
  七、应收债权 元归 所有;位于 号房屋归 所有。
  八、为了充分发挥财产的利用价值,各继承人同意,在分割遗产后不再.有遗产或其部分。继承人 折价补偿给继承人 、 .计人民币  元,作为继承人 、 应分得全部遗产份额的差额,支付后,继承人不再享有继承被继承人其他任何财产的权利。
  九、被继承人所负债务 元,由继承人 、 .同承担;为处理被继承人后事所有开支.计 元人民币,从被继承人遗产中扣除。
  十、本协议在 签署,因本协议发生的纠纷或与本协议内容相关的纠纷,由 人民.管辖。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各继承人执一份,主办律师(扬州婚姻律师事务所)执一份,公证机构留存一份。
  继承人:   继承人:   继承人:   继承人:
  签约地点:  区   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扬州婚姻律师谈空床费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吗?
  一、“空床费”的约定是一种“忠诚协议”。
  我国《合同法》规定,对婚姻、抚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空床费”的约定其实质是夫妻间的一种“忠诚协议”,并不是对婚姻..的变更或解除,只是对违背忠诚原则的过错方的惩罚性约定。这种约定,并未干涉结婚或离婚自由,只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自我约束,同意为自己的不忠行为接受经济惩罚的自愿行为。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损害社会公.利益,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权益,那就是有效的契约.。双方应遵守自己的约定,并兑现因违反约定而甘愿接受惩罚的承诺和保证。我国《合同法》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双方约定的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就应该严格遵照履行.
  夫妻间的“忠诚协议”也不是游离于法律规定之外的道德协议,而是法律明确强调必需遵守的原则。
  “忠诚协议”不是处分婚姻..,而是对违反忠诚原则一方的经济惩罚.。《婚姻法》第五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所以,“忠诚协议”属于法律强制规定的最起码的自我约束。《婚姻法》第46条对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了法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障无过错方主张权益。重婚和同居,是“不忠诚”最典型、最常见的表现形式。由此可见,《婚姻法》第四条的忠诚原则,不是道德宣言,而是法律义务。网恋、婚外情等只属于法律原则须遵守,但无明文规定不受罚的情形。法律不排除当事人以契约形式实现自治的权力,不否定自我约束的强制力。现行合同法完全可以规范和管理这种契约行为,保障契约的切实履行。如果认为该协议无效,则违背了“法无禁止即可为”之基本原则。
  《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属法律规定的夫妻间的基本义务,该协议是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订立该协议是原、被告自愿约定的,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利益,应当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协议.
  二、“空床费”是对夫妻同居权的补偿,且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示,应当予以认定。
  (一)夫妻的配偶权和同居权不可侵犯。夫妻之间作为配偶,是男女双方基于婚姻..而由法律设定的亲属身份..。配偶..作为一个权利制度,是由英美法等国家率先规定在立法之中的。配偶..因对当事人具有重大利益,法律给予权利化保护,从而具有权利性质。由此而产生了配偶权的概念。配偶权则是由法律赋予的夫妻互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身份权,其他任何人不得侵犯。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这种权利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而且配合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配偶权派生的同居权是婚后男女一方都享有与对方以配偶身份.同生活于同一住所的权利,另一方有与对方同居的义务,包括夫妻间的性生活、.同寝食和相互扶助等权利。
  (二)违反同居义务应当有正当理由。夫妻的同居是婚姻生活的本质所决定的,如无故违反同居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各国法律确认的正当理由主要有:因处理公私事务,需要在较长时间内合理离家;一方因生理原因对同居义务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一方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履行同居义务;一方在其健康、名誉或经济状况因夫妻.同生活而受到严重威胁时,威胁存续期间有权停止.同生活;提起离婚诉讼后,配偶双方在诉讼期间均有停止.同生活的权利。当丈夫有上述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同居义务时,妻子不得违背丈夫意愿,要求同居,否则,将构成对丈夫同居权利的侵犯.。同样,丈夫没有正当理由而不与妻子同居,则是侵犯了妻子的同居权利,妻子有权要求赔偿.
  (三)对违反同居义务采取补偿的办法早有先例.。对违反同居权的法律救济,各国也不尽相同,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时,他方得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迫其履行或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夫对妻无正当理由不与其同居时,可拒绝给付生活费用。英国法律规定,配偶一方违反同居义务,他方享有恢复同居的诉讼请求权,恢复同居的判决虽不能强制执行,但不服从这种判决可视为遗弃行为,是构成非法同居的法定理由之一,权利人对过错方可请求赔偿.。我国婚姻法也把夫妻一方与他人非法同居作为精神赔偿的一个条件,说明我国立法界已对同居权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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