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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交通事故律师为交通事故当事人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交通事故诉讼、交通责任认定赔偿、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等法律事务,免费在线详解镇江扬中交通事故案例,处理程序规定,伤残鉴定标准,死亡赔偿等一系列扬中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扬中交通事故律师提供专业的交通事故赔偿及标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财产保险理赔、人身保险理赔、民事再审、扬中交通事故律师在线咨询特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服务。

●扬中交通事故律师谈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对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检验、鉴定结论、事故成因分析、当事人违法事实等情况所出具的法律文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据此,应当认为,公安机关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也就不必和不能就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或民事诉讼中,完全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如果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实存在错误,调解机关或者.可以不采用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一证据。

●扬中交通事故律师谈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及时限
    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5、评定书.。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6、 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扬中交通事故律师谈保险理赔的程序和原则
    1、立案查验
    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查验,了解损失情况及原因,查对保险单,登记立案.
    2、审核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核,以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期限是否届满,受损失的是否是保险财产,索赔人是否有权主张赔付,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在承保范围内等。
    3、核定保险责任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经过对事实的查验和对各项单证的审核后,应当及时作出自己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履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在核定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后,保险理赔就告结束。如果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就构成一种违约行为,按照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是指保险人应当支付的保险金的利息损失。

●扬中交通事故律师谈交通事故赔偿,被保险人能获得“双份”
    张某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约定,如果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人应承担医药费70%的保险责任,一次伤害赔偿的医药费上限为5万元。张某每年都缴纳保费。其后,张某不慎被一辆小轿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小轿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为此支付医药费8万余元。经.调解,小轿车司机赔偿张某的损失10万余元.
    张某起诉保险公司主张保险理赔,.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张某保险赔款5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张某不该得到双份赔偿,.判决不公,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抗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判决正确.

●扬中交通事故律师谈交通事故赔偿数额计算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在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扬中交通事故律师谈调解协议并非案件赔偿依据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周某,依据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将肇事方告上.,索要8000余元赔偿金。让周某没有想到的是,.仅仅判决赔偿4000余元。近日,二审.以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并非案件赔偿依据为由,判决维持原判.。  
    周某骑摩托车在扬中市沿国道由西向东行驶,意外地与张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周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骨干粉碎性骨折,住院20余天,先后支出医疗费8800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张某同意一次赔偿周某各项费用10900元.。然而,张某在支付了2500元后却拒绝付剩下的钱,周某遂起诉到.索要剩余8000余元.
    让周某想不到的是,.经过审理重新计算了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和交通费等费用,依法作出判决,责令张某一次性赔偿周某4140元。周某不服,以“原审.适用法律不当,交警部门的调解协议应具有法律效力”为由向镇江市中院提出上诉.
    镇江中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调解协议达成后,因当事人一方未能按调解协议履行,应视为调解不成,此时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该调解协议只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非案件的赔偿依据。.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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