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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宣城市看守所位置在宣城市宣州区杨柳镇华山村界内,是宣城市公安局看守所。路线导航:从宣城市区出发,沿宣泾公路至杨柳镇街道,拐到周王镇的岔道走约10分钟即到.

    律师提醒:在没判刑前,家属是不能去宣城市看守所探视嫌疑犯/被告人,只有律师才能去会见,聘请刑事律师提供宣城市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减刑、刑事辩护等法律帮助.

▲宣城市看守所相关机构:
    宣城市公安局地址:梅溪路
    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区分局地址:环城西路
    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地址:创业路8号
    宣城市交警支队地址:梅溪路61号
    宣城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地址:鳌峰中路51号

▲宣城市看守所法援工作站挂牌
     宣城市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由宣城市看守所领导和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宣城市看守所和法援中心各指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工作站办公场所设在宣城市看守所综合楼接待大厅内,致力于收转法律援助申请、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开展法律咨询、参与在押人员教育、提供相关支持等具体工作.。今后宣城市看守所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一律可直接或通过公检法机关将其申请转交或者告知市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
     针对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重要性、特殊性,市.积极牵头组织,多次与与公安、检察、.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刑事诉讼各环节的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明确各部门刑事法律援助职责义务、程序规定等,并通过在全市大力开展宣城市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等基础建设,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关口前移,全新开辟、大力拓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绿色通道”,并对接和延伸至刑事诉讼全过程,切实发挥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积极推动法治宣城建设.

▲宣城市看守所调研指导工作
    视察组一行实地查看了宣城市看守所接待大厅、收押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管教谈话室、医务室及已决犯监室,详细了解了宣城市看守所民警的工作情况、在押人员的管理教育、伙食、卫生、医疗等保障情况。视察过程中,宣城市看守所所长还就看守所羁押状况、队伍建设、勤务模式、监所安全保障情况向委员们作了详细汇报,征求了委员们对宣城市看守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主席及各位委员对宣城市看守所干净整洁的监区环境、完善的硬件设施、规范的管理、人性化的各项举措给予了充分肯定。对全体民警在监管任务繁重,压力大、风险高的条件下,能够默默奉献,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的精神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希望宣城市看守所能一如既往地加强安全防范,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监所安全稳定.
    通过此次开放活动,使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宣城市看守所工作,展示了监管人性化、科学化、文明化、现代化的管理方法。进一步扩大了宣城市看守所在社会中的正面影响,为促进宣城市看守所管理进一步规范、文明,推动构建和谐警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宣城市看守所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讲座
    宣城市看守所邀请市人民检察委员会委员、正县级检查员丁绍明同志来所,就预防职务犯罪问题给全体民警上了生动一课。
    首先讲授了相关法律知识,讲解了职务犯罪的罪名、分类,分析职务产生犯罪的心理原因、表现形式。并通过实际,剖析近年来监管场所发生的民警违法违纪案例,警示宣城市看守所民警在监管场所这个特殊的岗位上一定要克服不正常的心理,自觉抵制社会不良思想侵蚀和诱惑,充分运用好手中的权利,自觉做到:一是要严格履行职责,杜绝工作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二是切实尊重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杜绝粗暴执法、随意执法;三是严禁与被监管人员及家属之间发生不正当的交易,杜绝收受贿赂、通风报信。
    宣城市看守所监管民警充分认识到预防职务犯罪的必要性和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增强广大民警把好人情关、权利关、金钱关,算好政治账、人生账、经济账、家庭账的自觉性,要求监管民警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讲原则、守底线、时常自省、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监所和民警自身安全,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宣城市看守所开展“当一天看守所所长”活动
    亲身体验监管场所执法环境,全程参与宣城市看守所日常工作,与基层监管民警零距离接触,对监管工作面对面指导,为监所建设发展解决问题。市局监管支队主要负责同志陪同。
    上班伊始,准时来到宣城市看守所会议室,参加了宣城市看守所每日交接班例会,听取交接班工作情况汇报。随后,走访了驻所检察室、驻所武警中队,与宣城市看守所驻所武警官兵、检察人员进行了亲切交谈,详细了解所、队、室之间的协同配合、联席会议等情况及对当前看守所工作的建议,要求所、队、室三方要进一步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做到.建、管。接着,深入看守所收押大厅、视频监控室、卫生所、监室、谈话室,查看了各岗位民警在岗履职情况和宣城市看守所在押人员执行一日生活制度情况。在收押提讯岗位,仔细询问收押提讯岗位职责及工作程序,与接待岗民警一起办理收押、提讯、会见、开庭等工作并听取来所办案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在视频监控室,认真查看了宣城市看守所新建成的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对各个监室进行了细致巡视。在卫生所,副市长向值班医生询问了当前患病在押人员的人数、病情等,着重了解夏季高温期间药品配备以及医疗急救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治病、用药的具体细节。在监室,副市长查看了监室的环境、设施,就在押人员的案情、日常生活与诉求等进行了询问.。在宣城市看守所谈话室,分别与两名在押人员进行了面对面管理和谈话教育,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生活状况,要求在押人员深刻反思自己的错误,遵守监规,争取宽大处理,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中午,随餐车进入宣城市看守所一监区过道,查看在押人员伙食、就餐情况。来到民警食堂,了解民警职工的饮食情况,并和同志们一起就餐。下午,副市长分别与宣城市看守所领导班子和民警代表开展谈心活动,了解班子和民警的思想状况,体察基层民警的所需所盼,倾听民警的真实心声,征求工作建议和意见.。晚上,副市长与值班民警一起开展各监区门锁检查、视频巡控等工作,并上巡视道巡查各监室秩序和在押人员落实制度情况.。次日6时30分,视频巡查了民警在岗履职情况,并来到放风场,与巡控民警一起巡视检查放风情况。
    通过整整一天一夜的工作,亲身体验了宣城市看守所各项工作流程,对坚守看守工作一线,确保监所安全的全体监管民警无私奉献、辛苦付出予以充分肯定,并就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

▲宣城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从轻
    被告人李某某购买毒品用于吸食,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1、被告人李某某的多次供述比较一致,称其购买毒品用于吸食,辩护人认为这种说法比较可信。
    a、医院的尿检报告结果呈阳性可以证明被告人有吸毒.惯 .
    b、据被告人所说,他长期从事海鲜生意,生意一直很好,收入也很可观,其完全没有必要冒这么大的风险从事贩毒活动.
  2、被告人李某某是吸毒者,依据最高人民.【法(2000)42号】《纪要》“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问题”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涉案毒品全部被收缴,未流入社会,没有给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被告人被抓获,涉案毒品当场缴获,并未流入社会,没有给社会造成实质性的任何损害,根据《纪要》之相关精神,辩护人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候给予权衡斟酌.

▲宣城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犯罪未遂
    除了公诉方已经认可的系未成年人、在.同犯罪中居从犯地位以外,还应当认定本宗犯罪系犯罪未遂。理由是:
    第一,在本案事实上,行为人即各被告人虽然对各被害人实施了威胁、强迫甚至强奸行为,但被害人的精神意志并没有受到完全强制,被害人对于被告人的强迫只是一种假意的屈从,而且正是由于被害人的趁机逃脱并报案才导致了本案的案发。也正是由于这一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造成被害人卖淫结果的发生,这是本案事实上的一个特点。
    第二,在刑法理论上,虽然对何种程度才能达到本罪的既遂状态,有着不同的认识.。但比较一致的主流的观点是:强迫卖淫罪虽然是行为犯,但行为发展亦有一个过程,即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在如何确定强迫卖淫罪的既遂形态上,主流观点认为:首先,必须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迫行为,通过这些手段,以达到强制他人精神意志的目的;其次,行为人的迫使行为使他人不得不同意卖淫;再次,被害人已被迫卖淫。
    第三,在法律规定上,《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结合本案,各被告人基于营利的主观目的,威胁、强迫、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却由于被害人的逃脱报案而被迫结束犯罪,就是一种犯罪未遂。

▲宣城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证据不足。
    虽然李某某和吴某某多次供述一起参与盗窃,但这仅仅是他们的供述,很大一部分盗窃案件李某某并未认可,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既未供述,也未亲自去辨认现场,而且李某某和吴某某当庭供述对有些盗窃案件的事实是不知道的,又没有其他足够的证据证明李某某与吴某某盗窃了在本案中所有证人的狗都是李某某与吴某某盗窃的,特别是很多证人在证词证据中都提到了,我们这里经常有偷狗的,在本案的证据中,特别是吴某某和李某某在供述的过程中,对有些事实的供述是不清楚的,也自相矛盾,在本侦查卷二的第九页第14行中,吴某某供述:“我和李某某一.偷了四次狗,在10月5日中午,李某某打电话给我约我一起去偷狗,当时我在湘乡市我老婆那里----”侦查卷二第11页第9-12行供述:“第一次在加油站附近偷的狗,第二次在街上,第三次在秧田,第四次在秀山沿路偷狗,在淳口106国道附近也偷了一只狗.。”第14行供述:“我们偷的狗都销往长沙市马王堆菜市场----收购的人叫高别---。”侦查卷二第14-15页第1行:“都是卖到水产市场内面收狗的地方,有一个叫新别,我们只送过1、2次,大部分都送给了高别的人那里。”侦查卷二第83页第15-22行供述:“我从今年上半年六、七月份左右至今总.收了他们送来的死狗总.有1300斤左右---他们每次送来的狗平均有100斤左右,总.送了十几回.。”从这些证据可以看出他们的盗窃活动主要固定了几个地方,基本都是卖到高xx那儿的,在侦查卷中虽然李某某提到还有些狗销到市场的其他地方和吴某某提到将给新别送了1、2次,但是,从这些证据中没有新别等人的证据材料,也没有二被告人去收购狗和偷狗的地方进行辨认,那么该供述的事实不能完全成立,再就是那些证人所提供的证据是不能充分证明宋x中实施了该起诉书所指控的所有盗窃行为就是李某某和吴某某所为。

▲宣城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事实不清。
   第一,从敲诈勒索罪主观构成要件来看,吴某某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辩护人认为,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和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则不构成本罪。结合本案给出的事实情况,可以看出吴某某的行为仅仅只是帮助市场“看场子”,“看场子”只是社会上的一种等同于某某的俗称,而所谓的帮助“看场子”的人员其工作性质实际上就是类似于现在某些公司或者企业部门聘请的某某人员,双方之间的此种..实质上应当是隶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务..的范畴,而不应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因为吴某某X完全是通过自已“看场子”的劳动换取其所应该得到的劳务报酬,与市场的股东双方之间是由后者给付前者相应对价的一种对等交换的劳务..,唯一的区别是吴某某所帮助进行“看场子”的劳务行为只是在没有与市场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该事实可以从讯问笔录中可以看到,在吴某某接手“看场子”以前,市场的秩序维护一直是由吴某某进行的,也就是说,以前一直是吴某某在帮助市场在“看场子”,并且吴某某每月都领取了市场所发的工资,后来由于吴某某坐牢,而由吴某某来帮助“看场子”,在辩护人看来,这只不过是类似于市场更换了某某人员而已,这无法改变吴某某和吴某某先后进行“看场子”的行为就是帮助市场维护秩序的劳务性质。对此,在讯问笔录中他就说道:“我就打个电话给吴某某,吴某某讲要我们每月先给他们2000元钱,其它的事等吴某某坐牢回来再讲。我讲要得,之后每个月底,吴某某和吴某某就到我手中领取2000元钱,吴某某的爱人吴某某也在我手上领取2000元钱。”从该事实就不难看出,我的当事人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而是通过市场一方的同意以后由其从以前吴某某“看场子”的劳务费中分出2000元钱出来支付给我的当事人帮助其“看场子”的劳务报酬。

▲宣城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从轻
    被告人成某在本次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具有法定的应当从轻处罚的情节,人民.应当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人成某系受雇于另案被告人范某,具体职责是为范某开车。在范某实施违法犯罪的活动中,被告人成某仅仅起到帮助运送毒品的从属性、辅助性的作用。从毒品的购进、运输、出售到收取毒资,实质上全都是范某在全程操控。被告人成某只是听从指令将毒品交于买方,该事实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亦明确陈述为“21日零晨,范某电话指使被告人成某将其租住房内的400克冰毒卖给‘小武’,”毒品出售后,所有毒资全部打入范某指定的账号,被告人成某并未直接收取毒资,更未将毒资直接据为己有,故毒品交易的最终获利者是范某而不是被告人成某.。任何贩卖毒品行为,其最终目的均是通过将毒品售于买方而从中获取巨额非法利益。被告人陈连生并未从本次交易中获取任何利益.。因此,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仅起到次要的、从属性、辅助性作用,故对其只能认定为.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依据我国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对其定罪处罚.

▲宣城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无罪
    从客观方面分析,张吴某某不具有实施犯罪行为的条件:
    1、本案中失窃的钢材数量达30吨,数量庞大,需要团伙作案才可以完成.
   通过走访工地施工人员得知,要运输如此多的钢材,需要进行3、4个小时的作业。犯罪嫌疑人要将如此多的钢材运输出工地,按照起码的作业量,需要:一名塔吊司机,一名卡车运输司机,一名信号员,四名搬运钢材的工人,一名指挥人员进行全局的指挥。以此计算,偷窃如此多的钢材,需要至少8人的团伙作案,而到目前为止,侦查确定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张某某一人,单凭他一人是无法完成这次盗窃行为的,因此指控张某某盗窃的证据严重不足。
    2、失窃的钢材不可能经倒手,由工地其他施工单位使用.
    经调查,失窃的钢材系直径20cm\25cm长约8米此种型号的钢材,此种型号的钢材只能用于商铺的建设,而不能用于住宅楼的建设,在施工场地,商铺建设项目只有三个,据工作技术人员证明,一个商铺建设项目只需要约60根这样的钢材,大约2吨左右,施工场地的其他项目根本无法使用如此多的钢材。
    而且制作好的钢材根本无法用于其他项目的建设,如果是为A楼制作的钢材,是绝对无法用于B楼的建设。因此排除了失窃的钢材经倒手由工地其他施工单位使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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