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这里的“境外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官方机构,如政府、军队及其所设置的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境外组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政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宣传组织及其在中国境内设置的分支组织。“境外人员”,是指不隶属于某一境外组织机构的境外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包括外籍华人。具体的犯罪行为表现为:
(1)窃取,即采用各种秘密手段,取得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如盗窃、偷拍、偷录等。
(2)刺探,即采用间谍或者侦查技术手段,非法探知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3)收买,即以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性利益换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4)非法提供,即指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持有人违反法律规定。将自己知悉、管理、持有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出售、交付、告知其他不应知悉该秘密或者情报之人。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即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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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是,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一般为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持有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故意的内容包括:
(1)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而进行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2)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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