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刑事罪名>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

  第五条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六条实施本解释前五条规定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

  (二)明知是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

  (三)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

  (四)通过使用破坏性程序、恶意代码修改用户计算机设置等方法,强制用户访问、下载淫秽电子信息的.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以实物为载体的淫秽物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二条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数量或者数额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两项以上标准二倍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一百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五条 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为五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上述服务的;

  (二)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为淫秽网站提供代收费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七条 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处罚:

  (一)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投放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

  (二)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二十条以上的;

  (三)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的;

  (四)以投放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秽网站提供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五)为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实施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

  (四)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广告点击率明显异常的;

  (五)其他能够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九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未经处理,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十条 单位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一条 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所称网站,是指可以通过互联网域名、IP地址等方式访问的内容提供站点.

  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后主要从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活动的网站,为淫秽网站。

  第十三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咨询律师:18168563608

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如何认定?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如何判刑?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量刑情节有哪些?轻重缓刑?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遇到传播淫秽物品罪法律问题,如何咨询?

相关罪名
·逃税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
微信咨询


点击+微信好友:cnLaw110

专业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王庆磊 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学士 
18056899334
刑事辩护律师
赵海晨 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6年
18868876507
刑事辩护律师
姜春 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18年
13770831974
刑事辩护律师
史微微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9850716853
刑事辩护律师
姜舂 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18年
18921344401
刑事辩护律师
徐志勇 律师
双学士 执业24年
18168563608

在线咨询
*事发地:
*手机号:

法律咨询
·哈喽,你好,我好像被骗了,我刷了两笔单,不是直接网店付款,那女孩发给我二维码
·涉嫌诈骗案会怎么判刑,被带到新疆阿勒泰看守所
·因接到电话,听说表弟挪用工款,被拘留!目前金额不明确,只说十万左右,把人已拘
·我和邻居发生了口角双方,都是比较冲动,接着他打了我一拳,我推了他几下,他掉在
·你好请问家人骗钱不还电话录音是否能做为证据
·干预别人个人生活,有什么罪
·在火石坝犯罪被永燊派出所抓捕会送那个看守所?
·公司做现货白银原油的,涉嫌诈骗,金额也比较大公司抓了一百多人,大老板跑了&n
·我家是在广东汕头潮阳区关埠镇的村子里,家里六口人,贫穷已经不太能形容这个家庭
·买了衣服号码不合格,不能穿,网站衣服下架,退款已申请,没有回复,真骗
·*人怎么判刑
·张律师你好!我想请问买银行卡能判刑吗?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获利12
·我弟有精神病史被交通肇事罪拘留了我该怎么办?
·你好,朋友以市政工程骗我了4万。现在跑到甘肃工作去了,我问他要钱,不给不回我
·姜律师您好!我儿子在12月1号说是涉嫌非法经营罪在浙江省宁波市刑事拘留,现羁
·网上被骗了四万,说还钱,过了三个月都没回复,微信号码都被拉黑了
·请问你9月29日辩护的信用卡诈骗案的当事人在哪服刑?
·您好周律师,我想咨询一下,我表弟2020年8月29号23点拘留邓州看守所,到

相关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
·
·武汉市汉南区拘留所
·灯塔市看守所
·曲靖市看守所
·商洛市看守所
·凭祥市看守所
·响水县看守所


传播淫秽物品罪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 侵权违法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