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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看守所地址在仙居县官路镇西陈村(2013年7月从仙居县后溪路迁来),靠近上乌寺,是仙居县...看守所.

    律师提示:仙居县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刑事律师去仙居县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面谈了解案情、申请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无罪辩护、缓刑减轻处罚、维护合法权益.

※仙居县看守所相关机构:
    仙居县...地址:城关解放街82号
    仙居县...交警大队白塔中队地址:白塔新车站3楼
    仙居县...城关...地址:城北西路19号

※仙居县看守所与仙居县中医院建立“所院协作”机制
    为方便仙居县看守所内在押人员就诊,更好地为在押人员提供 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经甲方乙方双方协商同意建立“所院协作”机制。乙方为甲方开通“绿色通道” ,具体协议如 下: 仙居县看守所责任: 1、病人在乙方医院进行检查、诊断和治疗需携带相关身 份证明材料和我院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后即可办理绿色通道.。 2、仙居县看守所病人前来就诊必须有甲方单位工作人员陪同,确 保诊疗安全、有序进行及甲方工作人员的安全。 3、 仙居县看守所在乙方医院就诊时, 须按照乙方医生提出的医疗、 护理方案进行检查、治疗未按医生指导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或 二次意外损伤及增加的医疗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乙方责任: 1、仙居县看守所监管民警押解在押人员至乙方就诊、门诊患者 诊疗由绿色通道直接进入医疗程序,不排队、不挂号,诊疗 完毕后再一次性结算;住院患者一律予以记账,医疗费用每 月结算一次。 2、乙方每月指派一名临床医生(内科或皮肤科)到仙居县看守所巡诊并指导诊疗、现场急救和防护知识培训一天时间,具体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 3.乙方提供一间病房作为监管病房,由仙居县看守所负责安装费用。

※仙居县看守所组织民警开展消防演练
    为提高民警的消防安全意识,应急处理能力,仙居县看守所组织全体民警开展消防演练。看守所自制火灾现场,在专业消防人员的指导下,全体民警依次使用干粉灭火器和消防栓进行灭火操作演练.。同时,结合大家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性质详细讲解了火灾预防、灭火技术、逃生自救的方法技巧。通过此次演练,民警熟识了相关消防器材的存放地点和使用流程,为全面确保看守所安全管理,努力构筑仙居县看守所的消防安全“防火墙”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仙居消防走进仙居县看守所接受警示教育
    仙居消防大队组织全体官兵30余人到仙居县看守所参观,部分犯罪服刑人员现身说法,使全体人员现场接受一堂生动而又极富教育意义的警示教育课。在仙居县看守所民警带领下,参观了监狱服刑人员的学.、生活、宿舍、食堂、生产车间等场所,了解在押犯人的生活、劳动等改造情况。亲眼目睹了“高墙电网”内的铁窗生活,看着铁窗内的罪犯,回眸高墙外的生活,让参观的每一位人员内心强烈感受到因“一念之差”而带来的“一墙之隔”的巨大反差.
    随后,在仙居县看守所四楼会议室,部分犯罪人员现身说法,全体人员听着一个个鲜活的案例、看着一双双对自由充满渴望的眼神,他们声泪俱下的反省、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追悔之情、对家人的愧疚之意,犹如给在座的每一位参观人员打了一剂强烈的“清醒剂”。

※仙居县看守所帮刑释男子找工作
    21岁的小王已是第三次刑满释放了,这一次从仙居县看守所里出来,小王心里有了底,因为仙居县看守所帮他找到了工作。
    小王是仙居县看守所的服刑人员,由于从小就是孤儿,无人照顾,小王每次被释放出去,都因为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又重新走上了犯罪道路.
    近日,小王被刑满释放后,直接到仙居城关一家橡胶厂上班了,月薪1200元。这一次对小王来说,是真正重获了生活的信心。
    记者从仙居县看守所了解到,和小王有过相似经历的人有很多。他们重新回到社会上时,往往会受到一些歧视和排斥,有的用工单位还会以各种借口拒绝这一群体。因此,很多人就会选择破罐子破摔,接连不断地走上犯罪道路。
    “这类人需要社会的关心和重视。”仙居县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今后,仙居县看守所会继续实施人性化管理,努力让刑满释放人员都能带着温暖回家.

※仙居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有罪推定
    指控缺乏有罪证据。侦查人员抓捕刘某某等上诉人后,本着有罪推定的思维,通过诱供、逼供,非法换押等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的非法取证行为,制作了大量的企图证明博汇公司、格林公司油脂产品进入或可能进入食用油渠道的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案件进入全面的“找证据、制造证据”阶段.。但现有证据已证明,博汇公司、格林公司的油脂产品就是工业用油产品,侦查机关也始终未能提供博汇公司、格林公司油脂产品进入食用油渠道的证据。在涉案金额高达近亿元,案发前几个月侦查机关就开始侦查本案的情况下,最终竟然连几千公斤食用油的实物证据都无法提供,这根本就不符合常识。

※仙居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贩卖毒品重量不准确
    本案所涉毒品中,被告人吴某明确表示,只想向刘某某出售8克,留下2克用于自己使用.。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印发  .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
    因此,被告人自己留下使用的部分,应该在总重量中扣除,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额为10.51克,是不正确的。考虑到其本身吸毒也是毒品的受害者,毒品未扩散,未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认罪态度好且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诚恳.。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吴某酌情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仙居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不构成盗窃
    从盗窃罪对象属性看,本案擅自打捞无人占有的沉船物,不构成盗窃;反观之,如果本案沉船物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那么也可以成为抢劫的对象,显然,这都是不能成立的,由于自然力或财物本身的特性导致物主事实上远离财物确实未能有效实际控制的情形,则肯定属于已经失去控制,不成立占有。这是没有争议的。
    盗窃罪的机理,有三个阶段:即物主或管理人控制财物——行为人破坏他人对财物的控制支配——行为人对财物成立新的控制支配.。即成立盗窃,是控制支配财物的“破旧立新”的过程.。如果行为人取得的财物与他人根本就不存在控制支配..,则“无‘旧’可破”,是无法成立窃取的。抢劫罪的原理,也是如此。
    本案中的钢材处于无人控制支配的状态之中,无法满足“破旧”条件和场所的条件,侵占此种财物,不能成立盗窃。
    显然,本案沉没物,就是属于脱离物主控制之物,不可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仙居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无罪
    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系行政违法行为,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被告人张某某无证运输香烟的行为客观存在,辩护人亦并不否认其行为具有违法性,但纵观国家有关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未有任何关于无证运输烟草(非经营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故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有悖刑法之罪刑法定原则。
    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的应处以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可见立法者已将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视为行政违法行为,而非刑事违法行为,故本案被告人张某某无证运输价值6万余元香烟的行为应有行政法规调整.

※仙居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
    继续掩盖事实真相,表现在105万元资金来源上,这种办案方式是危险的。
    为了取到105万元资金来源的证据,庭审前辩护人前后去了国土局4趟、县财政局1趟,但均未果。
    为了证明105万元不是行贿,而是公款转帐,庭审前辩护人已经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公诉机关到通榆县财政局、国土局调取财政拨款30万元“县长问责”专项经费,以及50万元财政拨款的证据资料,该30万、50万是涉案“行贿”105万元的组成部分。但公诉机关以与本案无关为由,未予调取。
    为了证人出庭接受调查并接受王某某的对质,庭审前辩护人提交了要求通知国土局会计出庭作证的书面申请,但该重要证人没有出庭.。在105万元公款转帐后,王某某公司均开出了发票,顶了国土局欠王某某公司宒基地确权工程的欠款,国土局本应记在宒基地确权工程欠款帐目上,但由于没有这样记帐,造成了该105万元已经支付桑玉奎公司的表象,王某某公司就会形成105万元的损失,由于记帐不对,王某某与会计在春节前为此在单位吵了起来,并一起吵到..那里处理。
    关于行贿罪一节,关于105万是什么资金、为什么“送钱”的问题,辩护人限于调查取证能力所限,不能获取相关证据,但已经向公诉机关和审理.提交了书面申请,提供了证据线索,希望引起合议庭的高度重视。

※仙居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无罪
    他的行为还尚构不成刑法中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卫生局对刘某某的19个油品抽检后,市卫生局即依据市疾控中心的检验报告书对刘某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中对刘某某作了四项严厉的行政处罚:1、加工场所,贮存场所予以取缔;2、经销场所责令停止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油品,并销毁该油品(该处罚已于2004年11月2日执行完毕,刘某某仅因此项处罚就损失了11万元),吊销其卫生许可证;3、没收违法所得3.84万;4、罚款人民币16.36万元。到目前为止,刘某某因上述行政处罚已停顿了经营多年的粮油生意,并因罚款和没收油品弄得倾家荡产,可以说行政机关通过上述处罚已经达到了《食品卫生法》严惩违法经营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目的。做错事当然就应付出相应的代价,刘某某因其掺杂掺假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已经付出了高额的代价,那么在其并不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的情形下,理应得到法律最公正裁决,以确保其作为中国公民应有的合法权益,而不能以常人对其行为的好恶程度来决定其该罪是否成立.。如果这样的话,就违背了我国有法必依的法治精神。

※仙居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从轻
    刘某某具有揭发同案犯.同犯罪事实的行为。前述《解释》第六条规定:“.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刘某某在被警方抓获之后,除了如实供述自身的罪行外,还揭发了廖伟、张明、张汉等同案犯.同犯罪的事实。刘某某具有揭发同案犯.同犯罪事实的行为是毫无疑问的。因为刘某某是本案同案犯中最早被警方抓获的,其在天河刑警大队进行的讯问过程中便如实供述了其与廖伟等人.同犯罪的事实。因此,刘某某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审判决认定刘某某检举其他犯罪的行为仅属一般立功,明显有误。而认为刘某某功不抵罪,更是全然忽略刘某某揭发同案犯.同犯罪事实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除此之外,刘某某自案发之后也一直心存愧疚,而且在被抓获之后更是积极的认罪悔罪。虽然刘某某属于累犯,理应从重处罚,但是,在综合考虑重大立功、认罪悔罪以及揭发同案犯.同犯罪等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之后,刘某某罪不至死。

※仙居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从轻
    案发前被告基本上停止了销售假药的行为.
    被告经营成人用品店的社区工作人员告知被告不要卖了,因为工作人员没有说明具体不要卖的理由,被告本能地想到可能是东莞扫黄的原因,于是被告就把所有的成人用品下了柜台,都收起来了.。但收起来之后柜台空空地很难看,于是就又把那些非药物品(避孕套、润滑油、器具等)摆上柜台.。至于元月份社区工作人员告知后,被告到底有没有再卖,有卖过几次,卖的什么药,在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和在.的讯问笔录中最后售药的时间和药名均不一致,且具体数额不能说清,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2015年1月2日后有没有销售假药无法确定.
    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的起诉书中,均认定被告销售假药的金额为565元,除去成本,可见利润甚小。

※仙居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违法办案
    以侦查线索先入为主,在缺乏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仍然强行指控被告人涉黑犯罪.
    本案的发生,来源于举报材料.。辩护人认为,举报犯罪,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是应尽的义务,应当受到欢迎.。举报经立案后,侦查机关进行侦查也是应当的,否则就是失职.。但是,必须注意到,举报材料只是侦查线索,被告人到底“黑”与不“黑”,应根据侦查后的证据依法确认,如果没有事实,或者证据不足,则不能认定。但是,经过八天的庭审,我们看到,别的罪是否成立且不说,兰林炎等被告人涉黑罪显然是不成立的.。但是,我们遗憾地看到,无论是先前的侦查机关,还是现在的公诉机关,都没有很好地把关.
    对此,辩护人还想说的是,本案有领导的批示,有相关打黑部门的督办,但显然,领导和相关督办部门的本意是要依法办案,这不应该给办案单位带来什么本案不定“黑”不行的压力,更绝不是我们破格定罪的理由。辩护人认为,其实,正因为有领导的批示,有打黑部门的督办,我们更要严格依法办案,向领导交出一份合格的答卷!

※仙居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从轻
    被告人并非“擅自”开设社区卫生服务站,没有成功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出有因.
    市卫生局下发文件解散社区服务站后,街头村村民普遍面临着“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村民强烈要求保留被告人曾开设过的村卫生室,为此,街头村村委会还向温岭市卫生局提交了《关于要求保留我村卫生室的申请报告》,但温岭市卫生局一直没有回复.。其后,街头村村委会委托被告人向温岭市人民.提起诉讼,要求市卫生院履行答复法定职责,在开庭前三天,卫生局局领导与作为街头村代表的被告人协调,口头达成关于街头村卫生室变更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七点.识”:(一)设址在街头村;(二)可以在街头村潘某某家并自己投资;(三)负责人为潘某某;等“七点.识”。街头村村委会也以经当地镇政府协调达成双方和解为由撤诉。可见,被告人开设卫生服务站的行为事先是得到了市卫生局的许可的,并非“擅自”开设。
    随后,被告人按照达成的.识投资四万元在原村卫生室的基础上进行房屋装修和医疗器具的添置,使坞根镇红十字社区服务站的各项硬性设施与标准完全符合相关规定,市卫生局为此给予被告人两份《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但却告知要与坞根镇卫生院签订乡村医生责任书及盖章后才给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告人于是按要求前往镇卫生院,但该院..却以种种理由拒绝义签字盖章,被告人无奈向卫生局医政股股长汇报,得到的答复是先开着,再等局里电话。之后被告人又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卫生局作了详细的说明,但卫生局却答复根据相关规定坞根镇红十字卫生社区服务站法人代表必须为卫生院..,最终导致了被告人的坞根镇社区卫生服务站没有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此后,鉴于坞根镇街头村村民就医的实际困难,在村民的强烈要求下,被告人遂继续为村民提供诊疗服务,为此街头村村委会出具意见表示支持被告人举办村卫生室,还再次向市卫生局提交了《关于要求恢复设置我村卫生室的申请》并委托被告人办理申请事宜,被告人也一直在为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街头村村民提供更有保障的服务而努力.
※仙居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

※仙居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证据不足
    起诉书指控刘某、吴某某购买了两部铲车,作为焦炭里掺杂、掺假的工具,并将人员进行了分工,证据不足。
    1、证据显示,30铲车是吴某某购买的,50铲车也是吴某某的,只是刘某给其弟弟出资的,吴某某没有告诉刘某该铲车的用处,实际上刘某也不懂焦炭买卖,加上刘某经营钢渣厂经济上相对宽裕,给弟弟帮忙买辆车在常理和人情上也是可以理解的。
从另外一方面说,购买铲车本身也不能证明是掺杂、掺假,二者之间不具有因果..。
    2、刘某除了投入资金外,没有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焦炭生意,本案的被告人中,王等人,刘某根本不认识,或不熟悉,不可能进行分工负责,这一点从他人的供述中可以证明:刘某与你们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活动中出过资、入过股吗?我不清楚。请问连刘某做什么都不知道,又怎能谈得上分工合作?刘某是否参与了上焦炭?不知道。:刘某知道掺假吗?我不清楚。从以上几个口供中可以证明,这些人对刘某的情况根本不知道或不清楚,也就谈不上分工负责了。更不用说本案的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当庭的供述了.。因此,分工负责的指控不能成立。
    3、起诉书中提到的刘某等人先后以公司名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这种指控是没有依据的,刘某仅仅是以东顺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了3份合同,其他的公司刘某根本不清楚,也没有用这些公司做过焦炭生意,这一点我们恳请法庭查明,这一点也同时印证刘某没有与吴某某、王国兴等人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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