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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离婚律师提供无锡婚姻法咨询、婚前婚后协议拟定、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涉外离婚、离婚财产分割、离婚股权分割、未成年子女抚养等法律帮助,对没有和好可能的夫妻进行诉讼或非诉讼指导及代理, 保障当事人在婚姻、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无锡离婚律师谈家庭暴力的举证方法
    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该及时进行收集、巩固证据。
    1、遭受家暴后,要及时向居(村)委会、妇联组织、工作单位等,寻求帮助或者调解,或者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日后进行诉讼时,可以请求相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尤其是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属于较为有力的证据。
    2、受伤后,要及时去医院治疗,并保留好诊断证明、病例本、医疗费的票据等。并及时进行拍照,保留好照片.。伤情严重的,报警后,由公安机关委托进行伤情鉴定.
    3、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录音、摄像等,并保留好原始的视听资料.。或者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无锡离婚律师谈《婚姻法》中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没有具体列举患有哪些疾病的人不宜结婚,主要是因为随着医学的发展,许多不宜结婚的疾病会被治愈,但同时又会出现一些新的不宜结婚的疾病。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很困难,对于患有某种传染病、遗传病的人,医生可以建议他们暂缓结婚,但对于可否结婚无决定权。
  一般而言,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和医学上的认识,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疾病:1、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无锡离婚律师谈解读婚姻法新解,称其可保护善意买房人利益
    根据以往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为夫妻.同财产,在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另一方擅自进行处分,一般认定无效.。但根据新近出台的《最高人民.关于适用〈  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规定,第三方若是善意购买,房子一经卖出就追不回来了.。该条款是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在夫妻财产..中的特别规定,是对夫妻财产..又一个突破性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同.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同.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应予支持.
物权法是调整财产..的基本法,强调物的归属和利用;婚姻法在调整夫妻财产..方面属于特别法,夫妻财产..不仅涉及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属,也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在夫妻..内部,财产..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对外则应适用物权法,这是考虑交易安全及物权的公示效力.。所以善意取得制度在婚姻法中的适用,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双方.有的房屋卖给第三方,当权利人的利益与第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对是优先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还是优先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进行了价值判断,是对夫妻财产..的对外效力作出的明确规定。
    随着二手房价格一路攀升,不少卖房人后悔当初卖价偏低,于是想尽各种办法将房“要”回来.。“夫妻一方不同意”往往就是  理由,所以在.上演了一幕幕“夫”告“妻”与买房人或“妻”告“夫”与买房人的案件。婚姻法新解中有关善意取得制度规定,有助于遏止这类案件的发生,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利益。

◆无锡离婚律师谈离婚案件应提供哪些证据
     ①婚姻..证明;②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③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④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⑤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⑥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⑦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⑧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文书。

◆无锡离婚律师谈登记离婚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户口证明;
    二、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或夫妻..证明书。
    如果是现役军人申请登记离婚,须提交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决定和介绍信.。如果是港澳同胞,应到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离婚手续,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找不到其结婚登记档案,本人结婚证又丢失,可到办理结婚登记时居住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出具原在该地居住的户籍证明,并由双方当事人出具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并经公证的声明书及内地亲友出具的保证书;

◆无锡离婚律师谈房产没有产权证,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
    要看具体情况,如房屋是商品房,且产权证能够取得,暂时还未取得的。可暂时判决归一方所有,待产权证后,双方对产权问题协商不成,可另起诉解决。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提起诉讼。
    这一类的房产如果双方就产权归属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人民.基本上是不予处理的.

◆无锡离婚律师谈未经配偶同意,私自将不动产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
    一般而言,房产的交易需要夫妻双方的.同签字确认,公证机关才能办理买卖合同公证,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才允许办理过户手续。但若产权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那么在审查的时候便不一定会有这么严格,仅凭产权人一人的名义便可将不动产过户。以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一方面会使配偶较难查询房产信息,另一方即使查询到了,也会编造各种理由认为售房款已消耗殆尽.
    主要从以下几处防范:
    (1)搜集对方的相关票据,查看是否有不动产购置或者纳税凭证,该线索下不动产的现产权人及前产权人;
    (2)查询对方银行账户的存款取款情况,是否有大额款项的支付内容,或者直接向房地产公司的转账记录,该线索下不动产的现产权人及以前产权人;
    (3)明确不动产已转移后,初步了解该房屋的当前市场价格,准确应对对方提出房款已消耗殆尽的理由,并考虑是否以当前市场价格向对方索赔;
    (4)调查配偶婚外情人的住处,并查询该房产的产权人是谁及前产权人;
    (5)与配偶..密切的近亲属本无能力购置房产却突然搬迁新居;可查询他们新购置的房产的产权人及前产权人;
    (6)向调查到得现房屋使用人核查房产价款及房款的支付方式,是现金还是转账,以了解房款去向;
    (7)回忆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关注某些楼盘,向这些楼盘的销售人员或者物业公打听对方名下是否有房产;该线索下不动产的现产权人及前产权人。

◆无锡离婚律师谈如何处理包办、买卖婚姻纠纷
    《婚姻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然而从法理上讲,该婚姻由于缺乏结婚的必备条件,应属于无效婚姻。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据此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之一是,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完全出于自愿。任何受强迫而与他人建立的婚姻..属于前文所述的无效婚姻,人民.应当宣告该婚姻无效,对包办、买卖婚姻者应当予以法律制裁.
    在我国,由于受封建家长制的残余思想的影响。尤其在农村,父母在家中的权威地位仍然大量存在,因而包办、买卖婚姻的现象仍然存在,严重违背了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因此,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当更加广泛深入地宣传普及婚姻法;另一方面,在处理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纠纷时,司法机关、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包办、买卖婚姻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予以法律制裁。

◆无锡离婚律师谈军人离婚的特殊程序
    首先,如果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作出处理的,可以携带离婚协议书、结婚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与普通协议离婚不同的是,与现役军人离婚,即使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仍需要部队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方可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其次,夫妻中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协商一致的,则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双方的婚姻..。
    一方提起离婚诉讼,需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立案。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通常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军人离婚的案件也不例外。需要注意的是,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管辖,也就是说非军人向自己户籍所在的.提起诉讼即可。确定了管辖.之后,要求离婚的一方,携带民事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即可向.提起离婚之诉.。对于军人离婚案件的审理与普通离婚案件的审理相同,通常适用简易程序.。如果财产标的额过大或者案情十分复杂的,则适用普通程序。
    出于对军人的保护,军人离婚案件的处理方式较普通离婚案件有很大不同之处。而这些特殊规定,对于一个普通当事人来说了解甚少,在操作的过程中更是一头雾水.。因此,当事人在处理与军人的离婚纠纷时,可以向专业人士咨询或者委托律师代理.

◆无锡离婚律师谈夫妻.有的保险该如何分?
    这个问题确实困扰着许多人,我们总结了最为常见的两种处理方法。
    方法1:分割现金价值,夫妻各分50%
    办理退保,即提前解除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在退保成功后,保险公司会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双方每人分得50%。但是退保时,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投保时间很短的长期保险,退保返还的现金价值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有损失。
    此方法虽简单,但不提倡,因为年龄变大等原因,退保后再各自投保,要想获得相同的保障额度可能要付出高10%-20%,甚至更高的保费.
    方法2:变更投保人,把保单转让给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是对特定人的身体、寿命进行投保,具有人身依附性,即便是离婚后,只要正常缴费,保单依然生效,而保单的保险金权益也归保险人所有.
    各家保险公司都有保单变更服务,可根据家庭和保险的具体情况,通过进行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变更来延续保障。
    但是最为划算的方式,则是更换投保人,把保单转给被保险人。但转让后,拥有保单的一方应该将保险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一方.
    至于受益人,如果尚未指定,离婚后,夫妻之间..顺序继承人的..就自动解除。而如果受益人被指定了,也可以进行更改。

◆无锡离婚律师谈保证之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同债务
    一、从夫妻.同债务的认定方面来看。
  夫妻.同债务是为了.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目的是为了家庭,或者家庭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件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夫妻公.债务作了列举式规定︰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因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6、其他应定为夫妻.同债务的债务.。由此,夫妻.同债务的目的一定是为了夫妻(家庭).同生活,或者使夫妻(家庭)生活从中获益。本案中丙的担保行为显然不是为了夫妻.同生活,家庭也显然没有从中获益,因此,该担保之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同债务。
  二、从保证合同的性质来看。
  保证合同的成立基础是保证人的个人信用,既包括对其人格的信任也包括对其偿债能力的肯定。而夫和妻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两个人的个人信用也是相对独立、有所区别的,因此,不能说夫和妻的信用存在必然连带...。本案中乙之所以同意丙进行担保,一方面是乙相信丙的个人信用,另一方面是相信丙的偿债能力,这完全是乙与丙两人之间生的信任..,而乙对丙的妻子的个人信用无从得知,也根本没有信任可言。因此,该保证合同..形成完全是基于甲对丙的人格信赖,而与戊无关,更不可能因丙的担保而使戊对合同债务负连带责任。
  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夫和妻一方的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民事债务也不应涉及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当然也包括夫妻另一方,除非该债务的形成有夫妻双方的合意或使家庭获益。本案中,戊并没有参与担保合同的订立,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该保证之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同债务。
  综上,确认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同债务,应考虑两个标准:夫妻有无.同举债的合意,夫妻或者家庭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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