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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第一看守所地址在芜湖市戈江区火龙岗镇白马山村芜湖市监所中心,可以从市区乘218路车,白马寺向前即到。

    律师提示:芜湖市公安局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去芜湖市..看守所会见面谈、了解案情、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合法权益。

◆芜湖市第一看守所相关机构:
    芜湖市公安局地址:北京西路44号
    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九华中路21号

◆芜湖市第一看守所开展活动
    芜湖市第一看守所所、芜湖市女子看守所活动,履行职责,参与芜湖市..看守所日常执法管理,亲身体验公安监管工作。
    上午八点,准时来到芜湖市..看守所,详细询问芜湖市..看守所..一天的工作内容,参加了芜湖市..看守所的交接班。在一天的体验中,..检查了芜湖市..看守所的各个岗位,在监控室详细了解了巡控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流程;在女子看守所通过查看监控和巡视,检查了安全管理工作;在一院芜湖市..看守所医务室、心理咨询室,向值班医生询问了患病在押人员总体情况、治疗情况,他要求管教民警和医生要多和患病在押人员交流,随时掌握他们病情变化,注意药品安全问题.。在管教民警谈话室,与管教民警一起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谈话,了解在押人员思想状况和对芜湖市..看守所人权保障情况的意见。
     利用工作间隙召开座谈会,听取了监管支队、芜湖市..看守所、女子看守所的工作汇报及部分民警代表的发言,全面了解芜湖市..看守所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基层一线民警的真实心声.。对进一步做好公安监管工作,他提了具体要求.。..指出,通过参加“当一天看守所..”活动,对芜湖市..看守所工作的辛苦和不易有了更加直观的体会,市局..有责任、有义务为改善工作环境,将会尽  努力解决芜湖市..看守所装备建设、后勤保障、民警轮岗交流等问题.

◆志愿者走进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国家宪法日12月3日下午,团..组织“12355”青少年服务中心法律志愿者走进芜湖市..看守所,开展“普法教育走进看守所”活动。志愿者们向芜湖市..看守所内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捐赠了自己编写的《青少年法律知识手册》,以及各类图书200余册,以期对他们早日重返社会有所帮助。志愿者们与芜湖市..看守所执法人员交接捐赠的图书。

◆.副..到芜湖市第一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调研
    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一行到芜湖市第一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调研.
    调研中,参观了芜湖市第一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情况,领导就两部门今后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合作进行了座谈。
    调研座谈会上,在听取了芜湖市第一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汇报了工作站成立近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后,指出,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是落实人权保障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在看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是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相互配合,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的重要途径,是创新看守所监管机制,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举措.。今后将借助工作站建立的契机,进一步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拓展援助范围,让工作站发挥更大的作用,并积极争取在年内创建成全市示范工作站。

◆芜湖市公安局出台法律援助律师进芜湖市第一看守所值班制度
    芜湖市公安局出台法律援助律师进芜湖市..看守所值班制度,规范芜湖市第一看守所律师值班的要求和内容,切实发挥芜湖市..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一是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衔接机制.。二是加强软硬件建设.。按照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标准,各类法律援助工作制度上墙,实现了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和法律援助“一站式”服务。三是规范工作职责.。收集芜湖市第一看守所在押人员法律援助需求方面的信息,向看守所和法援中心进行反馈,提出相关建议。

◆芜湖市第一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从轻
    被告人王某强具有如下酌情从宽处罚情节,请人民.予以充分考虑。
    1.被告人王某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努力消除其行为所造成的影响。被害单位也因此对被告人王某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2.办案机关茂南公安分局刑侦三中队出具了建议书,其认为被告人王某强配合办案机关办案,认罪态度诚恳,建议人民.对其从轻处罚.
    3.从被告人王某强的犯罪动机来看,其之所以参与本案,是因为受到上司的指使,不敢违反上司的意志,只好为之;其听从上司命令行事时,根本不知道他人在叫其雕刻印章之前做了些什么,也不知道他人将用此印章干什么,其只不过是别人作案的工具。
    4.被告人王某强参与本案并不是为了从中谋取利益,客观上他也没有从中获取过任何利益。
    5.本案众人伪造的印章是公司印章,不是社会团体印章,更不 是国家机关印章,在此,请人民.将被告人王某强的行为与伪造国家 机关、社会团体印章的行为区别出来。

◆芜湖市第一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自首
    被告人付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望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付某某杀人后将尸体从运送到老家,其目的是想在当地投案自首,找..从轻处理,对自己杀人行为表示后悔。当被告人的爷爷问起行李箱里是什么的时候,被告人付某某告知其是尸体,不让他管了,说明被告人没有刻意的隐瞒犯罪事实,而正如其说的那样要等待机会找..从轻处理,可见其内心早有悔罪表现。当其母亲报案后,公安人员在其家抓捕时,被告人并没有逃跑、阻碍、抗拒抓获及抗拒行为,而是十分顺从,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如实的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此时其心理态度已发生了变化,有了一定的投案的主动性,故应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报案后,因为客观原因没能将罪嫌疑人送去投案,但予以看守并带领公安人将其抓获的,也能视为自动投案。亲友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点,带领司法人员抓捕,犯罪嫌疑人不抗拒抓捕的,应当视为自首。将下列三种情况视为自动投案:一是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的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二是司法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或约定地点,等候公安人员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三是近亲属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点后,积极协助公安人员前往抓获,犯罪嫌疑人并不拒捕而予配合的。如果上述三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的,应当认定自首.。根据以上文件和规定,付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自首,望.量刑时予以考虑。

◆芜湖市第一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聚众斗殴
    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陈某某参与实施了斗殴行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陈某某在接到方剑明的电话后赶往清溪小区时并未携带任何刀具或者其他器械;在方联林、方平、方晶三人持刀冲在前面时,被告人陈某某走在最后;被告人陈某某站在小区门口的花坛缺口处看,没有动手,后来看到刘有金(余仔)、刘治峰(三妹)以及一个不认识的人从大观园那边走过来,余仔用手中的砍刀将其砍伤,陈某某逃到网吧门口后又折转方向,经过清溪小区到清溪小区西侧大门(靠近家家乐超市)处等待警车和救护车的到来.。由此可见,被告人陈某某没有实施“斗殴”行为。
    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说:“喊我过去打架,我本来不想去,但不去又不行,如果不去‘花吊’他们要打我,我就去了”,由此可见在主观意愿上陈某某也没有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的故意,而是有一定被胁迫的因素在里面.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事情起因、客观行为还是主观意愿上来说,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案中都不是积极参加者,只能算是一般参加者。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芜湖市第一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罪.
    社会秩序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陈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成了本案争议的焦点。
    首先我们来看看区人民.起诉书指控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是“陈某某为阻止文化族游项目开发,和陈新华多次组织村民开会,策划阻工事宜,以达到向政府索要8000万元补偿款和门面的不合理要求.。被告陈某某和陈新华多次召集该村民组的人员开会,鼓动村民对抗政府执法,阻碍项目施工.。27日上午,项目准备再次开工,该村部分村民不顾政府工作人员劝导,聚集到现场进行阻工,导致项目无法开工,致使多名公安干警受伤,给“江南古城”项目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事实果真如此吗,翻开案卷不难发现,陈某某及其村民们并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他们之所以阻扰政府在其自己的土地上“三通一平”,主要是基于政府对征用他们的土地之前不告知,国家决定征收后也未与之就土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对于政府单方确定的补偿数额也有异议,因而拒绝腾出土地,然而面对村民拒绝腾出土地的行为,政府不但不采取合法的方式而是违法行政强行施工,才导致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辩护人之所以认为陈某某等人的行为不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自然有其法律和事实依据.

◆芜湖市第一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从轻
    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请.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本案人多名当事人的证词可以得知,被告人陈某某遭到本案被害人黄xx、缪xx殴打, 前往澳门豆捞向黄xx等索要医药费遭到拒绝,故而与被害人等发生厮打。被告人陈某某并非蓄意挑起事端伤害他人,而是因为被害人之前殴打被告人致使被告人丧失了理智,故作出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该行为固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社会危害性不大,请.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芜湖市第一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无罪
    黄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严格依据罪罪刑法定原则和现有证据认定.
    黄某侵入的信息系统并非是刑法285条第1款规定的,即起诉书指控的国家事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黄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从本案庭审可知,黄某作为一个初中文化程度的年轻人,根据网络上随处可见的黑客教程和傻瓜式操作就能轻易进入涉案计算机信息系统,而且黄某侵入的系统,也有其他非法用户在侵入,说明被侵入的系统安全保护程度非常低,不可能达到国家事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标准。
    刑法修正案七专门针对侵入或非法控制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本案黄某的侵入行为,符合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信息系统以外的系统的特征,而其侵入的行为,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均不能构成犯罪.

◆芜湖市第一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不应定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陈某某仅参与了证件买卖,并没有实施伪造行为,因此,不应定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另外,《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22号规定,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在这个解释中,将构成犯罪的行为仅限于制作学历、学位证明,而本案制作的是“继续教育登记证”,根据《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继续教育登记证”不是“学历学位证明”,伪造继续教育登记证不应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芜湖市第一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故意杀人
    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原因来分析,被告人并没有想杀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根据1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可以看出,被告人1前去被害人家里的原因,是向被害人解释其不再与3保持不正当的男女..。从3的询问笔录可知,被害人4曾去被告人住处找过被告人,想说说此事,但是被告人没在家.。被告人得知后就产生了主动找被害人解释的想法,并把2骗至郓城,让其充当自己的男友。但因被告人与被害人在解释的过程中发生争吵,被害人欲上其家二楼辱骂,随后两人发生厮打,2在阻止过程中被被害人抓伤。在2抓住被害人之际,被告人趁机作案.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之所以用斧头砸被害人,其直接的目的是想阻止被害人辱骂、厮打,主观上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如果被告人想杀死被害人,在进入被告人家里后,可以直接行凶,没必要与被害人争吵,更没有必要骗2过来充当其男友。
    根据的叙述,王回家搀扶被害人时,“当时感觉到她的手还是热的”,被害人的尸检报告也没有得出被害人确切死亡的时间,也就是说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没有造成被害人立即致死。换句话说,被告人1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只是放任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不难看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间接故意的特征,应当认定犯罪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杀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这种间接的心理状态同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

◆芜湖市第一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强奸罪
    对于陈某某强奸被害人的行为,顾某某主观上仅仅出于放任的态度,而不是积极追求。
    被告人顾某某对于案发当晚陈某某在歌厅提出要将被害人带走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其供述内容先后有所不同:其开始的供述并未提出陈某某明确表露要奸淫被害人的意图,而后续的供述却认为陈某某将被害人带走的目的就是要强奸被害人。对照分析可知,顾某某的..次供述与其他被告人开始的供述相互一致,且是其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接受的讯问,因而供述内容较为可信;而公安机关此后对顾某某讯问时,不仅顾某某的监护人不在场,且关于陈某某的目的就是要强奸被害人的内容完全基于顾某某的主观推断,因而可信度较低。另外,顾某某系未成年人,其与陈某某的交往时间较短,此前更未.同实施过犯罪行为,仅因陈某某提出要将被害人带走其便明确认为陈某某是要强奸被害人显然是不客观的。
    辩护人认为,陈某某在歌厅提出要将被害人带走时,本案可以认定顾某某应当知道陈某某图谋不轨,可能实施加害被害人的行为,但其尚不能判断陈某某必然实施强奸行为。从客观方面来看,顾某某不仅未参与奸污被害人,且始终也没有鼓励、建议其同案被告人实施犯罪。相反,陈某某、顾某某的当庭供述证实,顾某某在当时还拒绝了陈某某让其奸污被害人的提议。前述分析及客观经过表明,本案不能认定顾某某主观上对于陈某某强奸被害人出于明知并积极追求危害后果发生的“直接故意”,而应属于知道可能发生危害后果而持放任态度的“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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