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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看守所地址: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康阳路390号,故俗称“苏州市黄埭看守所”.
    苏州市看守所分为四个,分别为苏州市..看守所、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第四看守所,均隶属于苏州市...监所管理处管理。..看守所集中关押带病人员和扒窃人员;第二看守所集中关押外国籍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第三看守所集中关押未成年在押人员以及判处拘役人员;而第四看守所实现女性在押人员分管分押,也成为全省首家女子看守所。介绍苏州市市区姑苏区、相城区、吴中区、虎丘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吴江区等区县看守所地址电话。

    律师提示:苏州市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去苏州市看守所会见面谈、了解案情、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争取从轻处理、维护其合法权益.

★苏州市看守所来访导航驾车路线:
    不走高速路线:从苏州市区出发,从广济路或227省道一直向北,开到太东路左转向西,到黄埭镇康阳路右转向北大约700米。道路左侧是苏州市.监所管理处,也就是四个看守所(苏州市看守所).
    走高速的路线:从G2京沪高速苏州口上,向北京、南京方向。转S9高速,太仓方向,黄埭出口下.。出收费站,向前走到太东路,左转,大约300米是康阳路,左转顺康阳路走700米,道路左侧是苏州市.监所管理处,也就是苏州市看守所所属的四个看守所。
    公交线路:做82、72、529路车到黄埭镇,然后转上815路车到苏州市看守所下,具体公交站台名称请问公交司机。

★苏州市看守所相关机构
    苏州市.地址:苏州市人民路1109号
    苏州市.经济犯罪侦察支队
    苏州市.刑事侦察支队
    江苏省苏州监狱,地址: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西蒋杏浜,电话:0512-65212257

★苏州市看守所:律师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
    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作为辩护人,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可以提前到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那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能不能收集证据呢?苏州市看守所辩护律师认为,应该是可以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里的“材料”就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既然律师在侦查阶段就是辩护人,律师在侦查阶段就有权收集证据。另外,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也可以看出,律师在侦查阶段是可以收集证据的.。需要注意的是,律师在侦查阶段是不可以向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这一规定,决不意味着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而且还不需要经侦查机关许可。

★苏州市看守所:律师谈酌定情节
    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以下几种:
  (1)犯罪动机;
  (2)犯罪手段;
  (3)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
  (4)犯罪侵害的对象;
  (5)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
  (6)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
  (7)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


★苏州市看守所:律师实例--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刘某某,系杨某某丈夫
    申请事项:申请杨某某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 由
    年月日,杨某某在自家被姜某某打伤,在防卫过程中,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申请人认为,杨某某被姜某某打伤眼睛,目前视力模糊,光感很低,有失明风险。
    因杨某某无前科,平日表现良好,伤害姜某某事出有因,正当防卫,特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到医院治疗被姜某某打伤的眼睛并鉴定伤情,愿依法交纳保证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65条、66条、70条、95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申请人:
    年月日

★苏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江苏.律师事务所
    本律师通过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及查阅反贪立字第6号案件(.三本案卷)所有案卷,发现苏州市人民.反贪局在移送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受贿案件到贵院公诉科过程中,有部分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有切身利害..的材料未一同随案移送或调取.。为维护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合法权益,特依照《刑事诉讼法》第39条之规定,申请贵院依法调取如下证据材料:  
一、本辩护人在该案侦察阶段通过邮局邮寄给苏州市人民.反贪局的三份材料(原件):杨某某自述材料一份两页、杨某某写给其家属要求退赃的便条各一份;
二、苏州市人民.批捕处办案人员提审杨某某时,对杨某某所作的讯问笔录(该份笔录2013年8月9日由杨某某补签字);
三、苏州市人民.反贪局人员对杨某某所作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讯问笔录一份.两页;
四、杨某某将苏州市人民.反贪局刑讯逼供情况写了一份申诉材料并递交给了苏州市看守所管教史警官。但这份申诉材料未被转交相关部门,也未退还给杨某某,现要求贵院从史警官处调取;
五、杨某某在苏州市看守所管教富警官的安排下,向苏州市人民.驻苏州市看守所监察室章检察官反映了其被办案单位刑讯逼供的事实,章检察官在笔记本上也记录了杨某某所反映的情况。现要求贵院找章检察官核实材料;
六、杨某某被苏州市人民.反贪局传唤至本单位市烟草局以后,在单位监察处孙处长等人参与下所作的讯问笔录一份;
七、由人民.反贪局办案人员对证人所作的笔录一份.
    申请人:江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苏州市看守所:律师谈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实践中存在四个问题: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不够明确,难以把握。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告人供述的排除标准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对于肉体损伤好判断,而精神痛苦并无客观衡量标准,往往难于把握,无法认定。
    二、少数被告人、辩护人滥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权,扰乱审判秩序。实践中发现有被告人、辩护人滥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权,无论存在非法取证情形与否,均提出申请,将对检方提交的证据的质证过程演变为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过程,扰乱审判秩序,严重浪费司法资源。
    三、在贪贿案件中,被告人提出纪检部门对其有刑讯逼供,.难以核实。该院在审理贪贿类案件中,被告人多以在纪检部门对其有刑讯逼供或精神摧残行为为由,提出排除其供述的申请。就目前的现状而言,往往是采取纪检部门和检察机关联合办案的形式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破.。检察机关提供的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和亲笔供词是被告人在纪检部门所作的材料基础上派生出来的,两者息息相关.。因办案法官很难调取到纪检部门的材料,纪检部门一般也不会出具《情况说明》,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此类申请,.很难核查,使得办案法官很难应对此类问题。    
    四、两种“毒树之果”排除标准不统一,使非法证据仍有留存空间。以非法证据为线索发现的派生性证据即“毒树之果”,是否应予排除问题,现行刑诉法对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排除标准不一。对言词证据一律予以排除;对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实物证据,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才予以排除.。由于两种“毒树之果”的排除标准不一,可能会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容易被“规避”,使非法证据仍有留存空间。

★苏州市看守所:律师谈减刑
    减刑的时候需要执行的过程中是不能有任何的差错的,一旦发生错误,那么可能影响的就是一些社会的安全。那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的安排呢?
  具体执行减刑工作时,对以下四个问题应严格注意:
  一、未成年犯减刑,此照成年犯相对放宽;
  二、老年和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的着重把握确有悔改表现;
  三、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从严掌握;
  四、假释犯不予减刑,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减刑,是针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减刑只适用于: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
  二、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就不存在的意义。
  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减刑。
  减刑,分相对减刑和绝对减刑两种情形。
  相对减刑,也叫可以减刑。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二者居其一,即符合相对减刑的条件。
  绝对减刑也叫应当减刑,是具有刑法规定的六个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情形的减刑.

★苏州市看守所:律师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将裁定驳回自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苏州市看守所:律师谈指定辩护
    对人民.指定辩护律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必须指定的;一种是根据情况可以指定,可以不指定.
  人民.应当为以下几种人指定律师进行辩护:
  1.未成年被告人。
  就是按公历计算,年龄未满18周岁,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为未成年人正在生长、发育阶段,智力发育还不够完善,社会知识少,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同时,也缺乏依法保护自己诉讼权利的意识。由于未成年人处于这样一个特殊的时期,法律这样规定,也是充分保障其权利的具体体现.
  2.具有盲、聋、哑等生理缺陷的被告人,不需要盲、聋、哑同时具备,只要具备其中一项即可,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这里的盲、聋、哑人是指,盲,必须是双目失明。聋,两只耳朵都听不见声音。哑,不能说话。这些生理上的缺陷,给行为人带来了困难或者障碍,不可能和正常人一样认识问题和识别事物,所以人民.必须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人民.根据人民.起诉提供的情况和主要证据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如果人民.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根据案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休庭,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什么这样做呢?因为,死刑是我国处刑中最重的一种刑罚.。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一旦执行了死刑,事后发现了错误也是没法挽回的,因此,必须慎重对待死刑,让被告人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辩护权。这也充分地体现了我国对于重刑犯的特殊保护。

★苏州市看守所:律师谈数罪并罚
    按犯罪构成理论,缺乏构成数罪要件和构成数罪要件不完备的,如继续犯、结果加重犯、转化犯、竞合犯一般不适用数罪并罚。
    (1)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人的某种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状态后,在一定时间内,其犯罪行为处在一种不间断的持续状态。继续犯有数个自然行为,但在犯罪构成上是一个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同一个权益,触犯的是一个罪名,是实质意义上的一罪,所以不适用数罪并罚.
    (2)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法律特别规定发生严重结果的加重处罚的情况。结果加重犯是实质意义上的一罪,所以也不适用数罪并罚.
    (3)转化犯是指立法有特别规定,当一种犯罪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另一种性质或者危害后果更为严重的犯罪,因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触犯的罪名已经发生变化,审判时应以转化后触犯的罪名定罪,并必须依照法律特别规定的条文裁量刑罚。转化犯是结果加重犯的一种特例,对转化犯的处罚原则是按照转化后行为人触犯的罪名定罪量刑,是实际的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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