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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第一看守所地址: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康阳路390号,是苏州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第一看守所,苏州市第一看守所集中关押带病人员和扒窃人员.
    律师提示:苏州第一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律师去苏州..看守所会见面谈、了解案情、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其合法权益.

★苏州市第一看守所相关机构
    苏州市公安局地址:苏州市人民路1109号,刑事侦察支队0510-110
    江苏省苏州监狱,地址: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西蒋杏浜,电话

★苏州市第一看守所:律师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罪行,即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的总和,包括犯罪的全部活动及其结果。但出于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的特殊等客观原因或生理、心理上的原因,犯罪嫌疑人往往难以做出全面准确的供述,故法律规定,只要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即可.
1、对“如实供述”的理解。
关于“如实供述”,是指实事求是的、客观的将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陈述.。在如实供述的基础上,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和法律性质及刑事责任大小所进行的自我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如果犯罪嫌疑人为了使将来的判决结果有利于自己,而故意歪曲事实,在关键情节上蒙骗司法机关,为自己开脱,就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
2、开始不如实供述,后又如实供述直到.宣判的,应视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自首。但对于开始不如实供述的,后又如实供述直到.对其宣判时,能够视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而构成自首的问题,《解释》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类似案例屡见不鲜。
    例如:刘某故意杀人案。刘某和村民李某父子打架,厮打中,李的儿子用刀刺刘,刘夺过刀子向李身上猛刺数刀,将李杀死后投案。..次讯问时出于侥幸心理作了虚假供述称是李的儿子持刀扎他时,误扎死了李,但从时隔一小时后的第二次讯问开始直至一审开庭审理期间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案一审没有认定刘某自首,二审认定了自首并作了从轻处罚。笔者认为,刘某这种情况能否认定自首,首先需要明确一个问题,即刘是在何种情形下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如果刘作了虚假供述后,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刘某是杀人犯,刘某原供述不实,刘在公安人员揭穿其谎言后才被迫承认犯罪事实,表明刘不悔罪,企图蒙混过关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依然存在,不能认定自首。而本案中刘某虽然在..次说谎,但随即后悔。在公安机关尚未揭穿其谎言时鉴于一小时后的第二次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表示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其后再也没有翻供。可见,尽管刘某的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由于符合自首的立法精神,故应认定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3、投案后一直不如实供述,直到二审期间方如实供述的,不能认定自首。
有些.在二审期间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为由将这样的情况认定为自首,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如实供述成立自首在法律上是有时间要求的,即一审判决前.。而这种情况如果也认定为自首,不符合设立自首制度的精神,而且会在事实出现一审判决前百般抵赖,开脱罪责,能推掉  ,实在推不掉罪责的,二审期间再加上如实供述,亦能按自首对待,得到从轻处罚的不正常现象,增强被告人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何运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是从反面进行规定的证据采纳规则,是对证据合法性规则的补充,是现代法制国家普遍采纳的一项证据规则。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典,但三大诉讼法都对证据制度作了一些规定,其中的“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当前的热门话题.。刑事非法证据是指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刑事非法证据的存在,不仅干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可以导致冤假错案,有碍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排除非法证据已成为各国刑事诉讼的通行法则。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体现了保障权利、程序正当等现代司法理念,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治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是司法实践中维护公平正义的体现,是重大的制度性进步,拟通过对刑事非法证据的界定、排除的必要性、排除的理论依据、设立排除规则的构想等有关问题的探讨,提出一些粗浅的认识,希望能对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有所裨益.
    证据是司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也是司法实践通向实体公正的桥梁。证据为本要求从客观存在的证据去认定案件事实.。司法实践中强调证据为本可以有效地反对司法专横和司法恣意,制止刑讯逼供、防止“逼供信”,树立文明、科学的现代司法理念.。由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存在证据规则的匮乏,相关立法也较为粗糙,不足以对刑事司法证明活动发挥应有的调整和规范作用。目前,有关机关正在布署对刑事证据规则的立法,对证据的主体、形式以及收集、提取的程序和手段作出具体规定,是现代刑事证据制度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苏州市第一看守所:国学课堂开到了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上午10点,在苏州市..看守所的院墙内,阵阵高昂而整齐的朗读声从监室内传出.。与校园里的课堂不同,在这里听课的是一帮特殊人群——看守所的未成年在押人员。据介绍,每周一到周五,苏州市第一看守所的“青少年维权岗”都会在这里开设国学课堂.。课上,陈警官在黑板上写下“改其恶,而无攻人之恶”,教育大家要改邪归正;然后他又写下“小不忍则乱大谋”,教育孩子们要遵守纪律,加强学.,树立正确思想,力争在回归社会以后成为有用之才.
  涉嫌盗窃的安某是一个问题少年。进入看守所前,他与父母的..如同“仇敌”,父亲买的电脑被他砸坏了,母亲买的电瓶车被他送人了,父母说他几句他抬手就要打。面对这样一个顽劣的孩子,陈警官采取潜移默化、循循善诱的教育方式,精心挑选了古文《弟子规》,为安某讲授.。“入则孝——父母呼,应勿缓;父母命,行勿懒;父母听,须敬听……”细致温婉的言辞加上生动感人的实例,让安某听得直流眼泪.。安某对陈警官说:“我以前不懂事,觉得爸爸妈妈很烦,很讨厌,在看守所我学了很多,也想了很多,原来他们做的一切都是为了我,我真后悔。”

★苏州市第一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续聘律师事务所外包服务竞争性谈判
    10家律师事务所参加,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定标。最终,经9位评委严格评审,综合得分..的律师事务所成为年度市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法律服务中标单位。在本次采购中,苏州市.结合采购经验和该年度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运行情况,对参与本次竞争性谈判的事务所资质条件进行调整,对竞标报价作了最低限价,并公告邀请.
    为确保本次竞争性谈判的公正,苏州市.制定了科学的评分标准,从价格、法律服务方案、谈判单位的综合实力、谈判文件的完整性等四个方面,.12项项目评分。
  邀请苏州市.、苏州市法制办及苏州市监事会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了9人评委小组。采用综合评定法,由评委小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和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议得分最高的响应单位作为成交候选人.。在评审中,各评委会成员严格按照规定,独立打分,各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分后取平均值,以确保公正性。
  据悉,评分结束后,公开宣布竞标结果,并将结果在苏州市.和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
  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贪污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既遂。
  所谓贪污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贪污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特征是:(1)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贪污行为;(2)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3)没有取得对公.(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实际控制权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因此,正确认定贪污罪未遂时,除掌握其特点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认定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的标准,是看公.(国有)财物是否已经被行为人非法占有或者已经被行为人非法取得。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否实现了其贪污犯罪的故意内容或达到了其主观上的预期希望或形成了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的相互一致。2、对于一般的贪污未遂行为,如果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具备其他免予刑事处罚条件的处。一般不以贪污罪论3、对于符合下列情形的贪污未遂行为,仍应以贪污罪论处,(1)贪污数额巨大:(2)为首组织策划.同贪污的;(3)毁灭罪证逃避侦查的;(4)为掩盖贪污罪行,而嫁祸于人的;(5)企图贪污特定款物造成恶劣影响的;(6)有证据证实其犯罪而拒不供认的;(7)打击报复报案人或举报人的;(8)其他贪污情节严重的行为。

★苏州市第一看守所:律师辩护意见核心观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就意味着,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就可以提出辩护意见,律师提出辩护意见的时间有所前移。此时,律师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自己办案谋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一)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作无罪辩护,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对于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则应要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二)认为侦查机关定罪不准的,则应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要求侦查机关将重罪改为轻罪;
(三)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多个罪名,则可以考虑将众多罪名“磨掉”一个或几个;
(四)犯罪嫌疑人虽然只是一个罪名,但涉嫌多起犯罪事实,则可以考虑“磨掉”一部分犯罪事实;
(五)在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数额上做文章,努力降低犯罪数额;
(六)降低犯罪嫌疑人在.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七)进行程序辩护,指出侦查机关侦查行为的违法之处,要求纠正违法或者排除非法证据。


★苏州市第一看守所:律师谈强制性排除规则
    强制性排除规则是对侦查人员违法取得的证据无条件予以排除的证据规则。
    辩护律师申请强制性排除的,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该类排除规则只适用于侦查人员严重违法取证的法定情形;
   (二)控方对该类非法证据没有进行程序补正的机会;
   (三)负责对侦查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机关不享有不予排除的裁量权.

★苏州市第一看守所: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羁押于苏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由:对被告人王XX是否具有正常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受审能力)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王XX是一名精神病患者,经多次司法鉴定都证实其精神异常,且逐渐加重之势,已被鉴定为精神病分裂症.。年月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中已对被告人王XX的受审能力作出鉴定,认定被告人王XX患有偏执型精神病分裂症.。而在未经治疗缓解的情况下, 年月日经苏州市项城区人民.批准逮捕后,羁押于苏州市..看守所。自从被关押于苏州市..看守所后,被告人王XX的精神病多次发作,贵港市看守所管教民警多次告知被告人王XX的家属。 9月2日辩护人会见被告人王XX时,因王XX仍处在发病期,无法正常进行沟通交流,不能正常表达其的意见,更无法行使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有鉴于此,作为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特向贵.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人王XX是否具有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能力(受审能力)进行鉴定.。如果经鉴定,被告人王XX现处在病发期,应当中止审理,对被告人王XX予以取保候审,并让其接受专业的治疗,待被告人王XX能正常行使诉讼权利时再恢复审理.。为维护被告人王XX的合法权利,特提出上述鉴定。
    此致
    苏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辩护人:江苏.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苏州市第一看守所:取保候审申请书(近亲属)
    苏州市人民.:
    犯罪嫌疑人 xxx 因受贿一案,于年月日经苏州市人民.决定刑事拘留,年月日决定逮捕,现羁押苏州市..看守所.
    作为犯罪嫌疑人 xxx 的近亲属,特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理由如下:
    1、犯罪嫌疑人 xxx 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其通过辩护律 师积极要求亲属代为退赃,已经一次性退清全部赃款。
    2、一贯表现好,无前科,涉嫌受贿犯罪,有明显的悔罪表 现,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实施新的犯罪和干扰证人作证或逃跑 等社会危险性.
    3、犯罪嫌疑人 xxx 年纪较大患高血压、脂肪肝、肾结石、 高血脂等多种疾病,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4、其愿意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为此,请求贵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93 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 xxx 逮捕后是否需要继续羁押进行审查。
    申请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95 条之规定,为 犯罪嫌疑人 xxx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请予 批准为盼.
    申请人(配偶)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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