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第三看守所_苏州第三看守所地址、电话,苏州市第三看守所拘留会见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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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第三看守所地址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康阳路390号,是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第三看守所集中关押未成年在押人员以及判处拘役人员。 苏州刑事律师提示:苏州市第三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律师去苏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面谈、了解案情、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合法权益。 ★苏州市第三看守所相关机构 苏州市公安局地址:苏州市人民路1109号,总机:0510-110,刑事侦察支队 江苏省苏州监狱,地址: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西蒋杏浜,电话:0512-65212257 ★苏州市第三看守所律师谈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行为,才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未成年人在14岁以前和14至16岁期间都实施了上述行为,那么只对14至16岁期间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14岁以前的行为不是犯罪,不能一并作为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未成年人在年满16周岁前后都实施了上一个问题所说的犯罪行为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那么只追究未成年人在年满16岁以后的行为的刑事责任,对16岁以前的行为不作为犯罪一并追究。 ★苏州市第三看守所律师谈亲人朋友被公安机关抓走,关到看守所,该怎么办? 首先,您应向办案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初步了解一下情况, 确定是否被抓,如果可能,了解一下可能亲人被抓涉因什么犯罪事实和违法事实,事情是否严重。 其次,犯人家属有知情权,犯人家属有权向公安部门了解亲人被抓的原因和羁押的场所。按照法律规定,传唤、拘传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拘留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再次,如果亲人被拘留数十日杳无音信,既没有得到拘留通知也没有公安部门的电话,这种情况通常是犯人在外地被抓,公安的拘留通知寄往犯人户籍所在地的.,而户籍.因无法联系犯人家属所以无法通知。通常,公安机关不会忽略通知家属这一程序,所以犯人家属也不必过于多疑.。这种情况下,犯人家属可直接电话联系当地.,查明是否有拘留的通知,从而得知犯人被羁押的地点和事由。 最后,如果家属确定亲人被拘留或逮捕也确知羁押的场所,但是非常担心亲人在苏州市第三看守所生活的状态,担心亲人是否被刑讯逼供,是否被同住的犯人欺负等,那么家属唯一的办法只有聘请律师去苏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犯人。因为,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只有律师才能会见犯人,了解犯人所涉及的罪名为犯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为保障侦查的顺利进行,家属在.判决之前是不能探望犯人的。 其实早一点聘请律师去苏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犯人,对犯人来说可以缓解紧张绝望的情绪,增强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对家属来说可以更早的了解事情的真实情况,以便于为维护犯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各方面的准备。 ★苏州市第三看守所律师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原则 一、从宽处理的原则: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罪均不应判处死刑.。 三、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未成年人犯罪同样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对其依法予以处罚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忽视惩罚或不当的处罚难以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对教育、感化方针的贯彻是不利的.。但这种处罚要遵循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可罚可不罚的尽量不处罚.。 四、分案处理的原则:分案处理是指对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实行诉讼程序分离、分别关押、分别执行。 五、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除保障其享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作为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要注意认真落实其作为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一些特别权利。从有关规定来看,主要有两点:1.法定代理人的在场权。2.获得指定辩护的权利.。 六、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原则只是指审判过程不公开,对判决的宣告应公开进行。 七、全面调查的原则:要基于教育、挽救的目的,对未成年人的的生理、心理状况及其生活环境进行全面的调查,必要时还要进行医疗检查和心理学、精神病学判断.。 八、迅速简约的原则:迅速简约原则是指在办理未成年案件中,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尽可能地缩短时间,提高诉讼效率,简化程序,争取早日结案。简约是迅速的前提,迅速是简化的客观效果,二者相互联系。 ★苏州市第三看守所律师谈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 1、依职权排除。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侦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2、依申请排除.。(1)申请主体。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2)申请的形式。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3)申请时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可见,申请时间一般为开庭审理前,若是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也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提出。(4)申请条件。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苏州市第三看守所律师谈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辩护律师发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自己难以或不方便收集、调取的,可以申请人民.、人民.收集、调取。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也可以申请人民.、人民.调取。辩护律师对对于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证言有异议,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到庭作证,接受质询。 ★苏州市第三看守所律师谈交通肇事后在现场等候是否认定为自首: 首先,《意见》是最高人民.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出的。 《解释》对构成“自动投案”规定了7种情形,《意见》在《解释》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四种构成“自动投案”的情形,并且鉴于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新的情形,还设置了一个兜底条款:即“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其次,《意见》对交通肇事案应认定为“自首”的情形作了两种特别规定: 一是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二是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上述..种情形是《意见》对交通肇事案应认定为自首所作出的特别规定。第二种情形是针对交通肇事逃逸后认定自首而作出的特别规定,目的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逃逸后自动投案,对这种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应认定为自首,只是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量刑,但对认定其自首并不产生任何影响.。也就是说,交通肇事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实施了“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就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如果没有实施上述行为,或者缺少上述行为之一的,但又符合《解释》和《意见》中规定的其他应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的,也应认定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亦应认定为自首。即:交通肇事案除了适用特别规定为自首的情形外,也还应与其他犯罪案件一样同等适用其他关于“自动投案”的一般情形.。 最后,“自动投案”的实质是犯罪分子自愿把自己交给司法机关处理,它不受犯罪类型及量刑程度的限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就构成自首。 我国刑法第67条关于自首的规定,并未对成立自首的犯罪(包括过失犯罪)予以任何限制,也就是说,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犯罪均未被排除在可以成立自首的犯罪之外,所以行为人在实施过失犯罪之后,只要其行为符合自首成立的条件的,就应认定为自首.。 因此,在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在现场等候处理,只要其满足自首成立的条件,就可以认定为自首。 ★苏州市第三看守所律师谈强制性排除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可以提出强制性排除的申请: (一)证人证言系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 (二)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三)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四)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五)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苏州市第三看守所律师提供的成功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刘律师.。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男,汉族,籍贯江苏苏州,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苏州市.吴江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 申请事项:请求贵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变更强制措施。 事实与理由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我作为张某某的辩护人,会见了张某某,详细向其了解了案件发生前后的基本情况。我向其陈述:“公安机关认为你涉嫌犯罪,才把你列为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你认罪吗?并告知其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坦白从宽的政策”。张洋本人明确回答:“自己根本没有犯罪,公安机关所做的两次笔录我都不认罪”。 根据其对事实的具体陈述及刑法的法律规定,我认为张某某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敲诈勒索之犯罪行为,其行为着实不构成犯罪,建议侦查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对于本案的事实,据张某某陈述:即案发当天上午十点多,其朋友刘辉给他打电话,问其在哪?刘辉约张某某在南广场见面。十一点多,张某某到达南广场,打电话给刘辉,后在南广场见到刘辉和另一人,绰号叫“瘸子”,在北广场,正好碰到“江西”。刘辉上前把“江西”喊到一边,离见面的地方大概有三米左右,也不知道他们讲了什么,只看到刘辉打了“江西”两拳,然后拿走“江西”喝酒的酒瓶子,摔碎后,去扎“江西”。这个时候,张某某赶紧上前拉架,还从刘辉手里夺走酒瓶子,给扔掉。看到“江西”被扎流血了,张某某还从身上,掏出两块钱,买纸给“江西”包扎。包扎完之后,刘辉又过去揍江西,张某某赶紧上前拉架。听到刘辉骂骂咧咧的对“江西”说:“我在里面待了七个月,这事怎么解决?”“江西”回答:“你说怎么解决?”刘辉:“我说解决就三万块钱.。”“江西”回答:“后天再说,后天咱俩再约聊这事”。刘辉应允。然后大家就分开了.。 据张某某陈述,案发现场有摄像头监控。恳请侦查机关调出监控,以便更好的查明事实。 从以上过程可以看出:张某某及“瘸子”都只是在案发现场,并没有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应当作为证人,而不是犯罪嫌疑人.。 二、张洋主观上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 根据刑法理论,敲诈勒索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以非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为直接目的。 本案中,据张某某陈述,其本人显然没有此目的。甚至根本就没有任何犯罪预谋,也没有任何犯罪沟通。 本案中案发前后可能存在的犯意,只有在两个嫌疑人之间存在沟通的时间段可能发生:一是、十点多刘辉打电话约张某某见面;二是、十一点刘辉、张某某、“瘸子”三人在南广场碰面及去北广场的路上。 打电话的内容张某某已经明确说明,是朋友之间正常的约会聊天。当然不存在犯罪的预谋,犯意的提起及犯罪方式的互相沟通。 这个时间段,刘辉打电话约张某某做什么?建议进一步核实。 第二、三人在南广场碰面及去北广场的路上。张某某也已经说明刘辉说“江西”回来了,咱们先去转转,看能不能碰到他。并没有提及任何要打他或者敲诈他钱财的意思。 这个时间段,刘辉对大家说了什么?有没有教唆他们或者怂恿他们找“江西”麻烦,或者有没有对大家说过,要如何揍他一顿?或者他想要敲诈江西要多少钱?需要大家怎么做?之后如何给大家分?建议侦查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张某某客观上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罪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理论,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据张某某陈述,其本人从始至终不但没有实施任何威胁、要挟、恫吓“江西”的行为;更没有说敲诈逼迫“江西”交出多少钱物的言语.。而且看到刘辉打人之后,还积极劝架拉架;当刘辉用酒瓶子扎伤“江西”的时候,又上前抢夺走刘辉的凶器;当看到“江西”流血的时候,还自己出钱买东西为“江西”包扎。 据张某某陈述,案发现场有摄像头监控.。恳请侦查机关调出监控,以便查明事实.。 根据规定,申请人认为张某某符合上述条件,可以暂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待司法机关查明事实后再予以定夺.。 综上,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完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并且张某某的亲属愿意提供担保。 申请人认为,新刑诉法对取保候审制度做了大幅度的改革,其目的就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 限度挽救可能犯罪的人,降低审判前的关押率,使嫌疑人不受看守所其它犯罪嫌疑人的污染,从而更好地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依照上述规定,申请人特向贵局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恳请贵局依法予以审查批准! 此 致 苏州市公安局吴江分局 申请人: ★苏州市第三看守所律师谈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绑架罪? 1、本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均有绑架的行为,在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两者区别之关键在于犯罪目的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而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以他人作人质等为目的.。 2、注意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3、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实践中,涉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界限区分问题的主要是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本法第238条第3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4、区分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四、绑架罪如何处罚? 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苏州市第三看守所律师提供的成功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A,男,**岁,**族,**省**市人,**市**厂工人,住本市**路88号。系犯罪嫌疑人B之父。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B,男,**岁,**市人,**市**厂工人。因涉嫌伤害罪,于**年8月12日被苏州市相城区.刑事拘留,现关押在苏州市第三看守所.。 申请人为保证被申请取候候审的犯罪嫌疑人B遵守有关规定,提出由C担任保证人。保证人C系申请人A之妹,女,××岁,××市××区××局干部,为人正派,有固定收入和住处,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申请人和保证人保证监督被保证人B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1)保证不离开本市;(2)保证随传随到;(3)保证不干扰证人作证;(4)保证不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并且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 此致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A(签字) 保证人:C(签字) ××年××月××日.。 ┝咨询律师:13057336353(王律师) 19850716853(史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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