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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第四看守所地址: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康阳路390号,是苏州市...监管支队第四看守所,作为江苏省省首家女子看守所,实现女性在押人员分管分押,隶属于苏州市...监所管理处管理,关押因贩毒、诈骗、杀人、盗窃、抢劫等犯罪的女犯罪嫌疑人.

    律师提示:苏州市第四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去苏州市第四看守所会见面谈、了解案情、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合法权益。

★苏州市第四看守所相关机构:
    苏州市...地址:苏州市人民路1109号,总机:0510-110,刑事侦察支队
    江苏省苏州监狱地址: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西蒋杏浜,电话:0512-65212257

★苏州市第四看守所--江苏省首家女子看守所
    走进苏州市第四看守所群众接待中心,就能看到公示栏上贴出的一张《在押人员伙食物量标准》,每人每月粮食17公斤、蔬菜15公斤、食油0.5公斤、肉食1.5公斤、豆制品1.5公斤。苏州市第四看守所内设超市,面包、饼干、方便面应有尽有,甚至还有野山椒凤爪和橄榄菜。
    走进苏州市第四看守所一间空监室,一侧是黄色木板的大通铺,墙上有1-12的编号.。另一侧的墙上则贴着在押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告示板,上方角落有一台电视,每天傍晚会看新闻联播等新闻节目。紧挨着大通铺的是厕所和洗漱池.。有太阳能热水器,可以洗热水澡,也有直饮水可以直接饮用。
女监所在押的人员多以涉毒、涉嫌诈骗、盗窃者居多,这些女性成员之间由于情绪波动难免会发生摩擦、矛盾,甚至动手打架的情况。第四看守所民警蒋亚说,如果她们矛盾比较深的,自己她们矛盾比较深的,处理不了,一般都会..时间报告民警,处理不了,一般都会..时间报告民警,再由民警找当事人谈话来解决问题。再由民警找当事人谈话来解决问题.。由于女看守所的特殊性,于女看守所的特殊性,监所除教导员在内的两名男性民警外,其余均是女民警。
    苏州市第四看守所监室后侧有一间十几平米的院子。是在押人员一天两次的自由活动的地方,是在押人员一天两次的自由活动的地方,也可以洗衣服、晾晒。据傅梅元介绍,也可以洗衣服、晾晒。据傅梅元介绍,在押人员的一天生活中,保证有8小时睡眠,上下午各1小时的室外活动,也会放小时的室外活动,些背景音乐舒缓压力.。至于劳动,些背景音乐舒缓压力。至于劳动,监所采取不强迫的原则,自愿劳动的在押人员,取不强迫的原则,自愿劳动的在押人员,每天劳动时间不超过3小时.

★苏州市第四看守所律师谈申请人民.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律师对于法律以外的专门知识也是很有限的,对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所作的鉴定意见,即使有破绽,由于是外行,辩护律师往往难以发现.。另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尤其是级别较高的..,他们的意见往往比辩护律师更具有说服力,更容易让司法人员信服。因此,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为了从根本上动摇乃至推翻控方的鉴定意见,往往需要申请人民.通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控方的鉴定意见进行反驳和否定,继而说服人民.不把控方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根据,或者同意重新鉴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有专门知识的人”在相应领域应具有一定的权威,至少其专业水平不低于控方鉴定意见的鉴定人。

★苏州市第四看守所律师谈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60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苏州市第四看守所律师谈刑讯逼供的界定
    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54条和《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条的“刑讯逼供”是法官在面对非法证据排除时必须正确理解其内涵与外延,因为刑讯逼供是刑事非法证据排除审判适用的重中之重,也是催生冤假错案的始作俑者。司法解释主体应加快对其作出明确化、具体化、扩大化的解释,明确列举刑讯逼供的行为,才能确保非法证据排除良善目的的实现。《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新修定的《刑事诉讼法》均采用简洁、模糊的“等字”的立法表述方式,适用的空间交由法官在实践中自由裁量与处理,无形中难免扩大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与幅度,与当下我国司法实践量刑规范化的趋势背道而驰;另一方面这种缺乏规范依据的含糊立法难以适用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审判适用。
    苏州市第四看守所律师认为最基本的不应是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典型致使身体痛苦的物理打击行为的“肉刑”,至少要把侦查实践中常见的“冷、冻、饿、晒、熬、烤”这些变相“肉刑”、或者使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之行为,致使被告人不得不违背自己真实意愿供述的等变相刑讯与精神折磨的非典型性变相刑讯行为,列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法定范围。
    像“冷、饿、熬”变相刑讯行为,这些即使有讯问的全程录音录像也很难认定是否存在。这是与《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立法精神和我国常见变相实施刑讯逼供的侦查实践相符合的,同时也是与《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的精神相接轨的发展之需。在我国1986年签署、1988年批准生效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条中明确规定:“‘酷刑’系指‘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又是在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另外、人权事务委员会还明确规定“断绝食物和饮水”等方法也认定为酷刑方法.

★苏州市第四看守所律师谈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江苏.律师事务所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x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刘xx因XXXX罪被苏州市.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因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现已积极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且XX患有严重的糖尿病,医生建议注射胰岛素,特依据《刑事诉讼法》六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取保候审,望批准!
此致
苏州市.
申请人:江苏.律师事务所

★苏州市第四看守所律师谈强制性排除的申请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证、书证,辩护律师可以提出强制性排除的申请:
    (一)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
    (二)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
    (三)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
    第十一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辩护律师可以提出强制性排除的申请:
    (一)未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不合法的;
    (二)未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的;
    (三)提取、复制电子数据仅由一人进行,不足以保证电子数据完整性的;
    (四)对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没有文字说明或签名的。

★苏州市第四看守所律师谈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申请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对王xx审判前供述和棉垫剪片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该两组证据系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
申请理由:
    一、.对王xx审判前供述和棉垫剪片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  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认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三条规定,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第六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三)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和辩护人可能作无罪辩护的;(四)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分歧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侦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
    二、王xx陈述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证的意见
    本律师在会见时,权xx陈述在接受警察询问时遭到警察殴打并将手铐拷的很紧,拷到权循堂肉里,逼迫王xx说出“五次”强奸经过。王xx不识字,警方让其签字,王xx就签字,不知道签字的内容。
    三、刑警队非法取证的线索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辩护人向合议庭提供刑警队非法取证的线索如下:
    1、采取变相刑讯逼供,以及使被告人王xx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剧烈痛苦,迫使迫使王xx违背意愿按照刑警队意愿供述。如关在审讯室,不让睡觉,天气热不给吹电风扇、蚊虫叮咬。据王xx陈述“其中一个警察说他不老实,甩了王xx2耳光”。
    2、欺骗.。刑警队对王xx承诺,说出5次经过,就能从宽处理。
    3、威胁、吓唬。xx年6月11日19时46分-23时59分同步录音录像看到警察询问时没有穿上衣、拍桌子,瞪眼睛指手等不文明动作,明显带有威胁、吓唬的意思。
    4、xx年6月11日19时46分-23时59分同步录音录像不完整,没有看到最后签字部分视频,且没有听到同步录音。
    5、棉垫剪片收集不合法.。棉垫剪片在收集的时候多次被放到被告人家中洗澡间地上,并被相关人员用脚踩踏。此物证在收集时已经被多次污染。《最高人民.关于适用<  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三)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侦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
    综上所述,王xx已向合议庭提供警方非法取证的线索,且王xx已经指明办案人员违法时间、违法方式,因此辩护人请求贵院:对王xx审判前供述和棉垫剪片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排除该两组证据。
       此致
苏州市中级人民.
申请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日期:

★苏州市第四看守所律师谈非法证据排除的完善
    非法证据排除理论和法律在不断补充和完善,然实践操作中仍然存在着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公正、合理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却产生了不公正、不合理的实体裁判 结果。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材料,因取得的手段方法或主体等其他方面不合法,在裁判过程中法官严格遵守各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能够再现案件真相的 证据依法予以排除。案件发生之后的证据材料收集本身具有滞后性、有限性,被排除的证据材料很可能是证明该案件的关键材料,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之 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一位犯罪嫌疑人有罪其证据必须达到充分证明的标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所为,证据经查证属实.。 关键证据被排除后,其证据的证明力显然是达不到法律所规定的定罪标准的。公平、合理的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却使一个有罪的人逃脱了刑法的追究.。在此,非法 证据排除规则的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难以保持统一。二是不公正、不合理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了公正的判决.。侦查人员使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当事人提出合理 怀疑时,.没有坚持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也未使案件当事人有机会对公诉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但根据这些证据所得出的事实却是正确的,裁定被告人犯有控 方所指控的罪行.。在此,公正的结果从不公正的程序中获得,规则的公正性和工具性难以保持一致.。三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严格性的增加直接导致司法办案质量提 高,结案率降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但是对司法机关的办案要求相应提高,这使得司法成本相应增加,活动效益相应降 低。

★苏州市第四看守所律师谈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江苏.律师事务所
    申请事项
    对涉嫌抢劫案犯罪嫌疑人张三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张三因涉嫌抢劫一案,于X年X月X日经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批准逮捕.。根据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张三及其父亲张某某的请求,本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取保候审,请予批准。
    此致
    苏州市.
    申请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师(签章)
    xx年xx月xx日

★苏州市第四看守所律师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般情形: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指 以人的语言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的各种证据,是实物证据的对称,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其中“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和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情形。根据刑诉法第五十四条..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1、通过施加肉刑或变相肉刑的方式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2、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的手段骗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3、使用殴打、恐吓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
  例如被告人周某是一家医院的..,任职期间曾收受本院职工和医药公司人员贿赂.。检察机关指控的受贿数额为12.6万元,周某曾经全部供认,但是庭审中只承认收受7.6万元,并指出12.6万元的供述是在侦查机关威胁、引诱的情况下做出的。威胁、引诱的说法并无证据,但侦查机关未能提供全程录音、录像的证据。据此,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的不能排除存在刑诉法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所以应当予以排除。最后.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受贿数额为7.6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7年。判决后周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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