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看守所_宿迁市看守所地址,宿迁看守所电话,宿迁市支口看守所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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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看守所位于宿迁市环城北路,路线导航:在从宿迁市区到支口的路上,原种场西大概3公里,九龙路南。 友情提示:宿迁市看守所不准家属会见,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需要会见、取保候审、申诉、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保外就医、减刑等法律帮助的,联系律师。 ◆宿迁市看守所相关机构: 宿迁市...地址:宿迁市洪泽湖路152号 洪泽湖监狱: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洪泽湖农场,前身是1952年新人农场,1966年,正式成立江苏省地方国营洪泽农场,对内称“江苏省..劳动改造管教支队”。监狱法颁布后改称“江苏省淮阴监狱”1998年更名“江苏省洪泽湖监狱”。监狱地处泗洪县境内东南部。 ◆走进宿迁市看守所 宿迁市看守所羁押的都是触犯刑法的人,所以身份审核和进出门管理异常严格,参观路线和采访、拍照对象、内容有所选择和限制。 在门口,我们领到一个临时进出证,荷枪实弹的狱警认真查验后,..带着我们参观了监舍区、工作人员生活与办公区、科技监管总值班室.。监控室内我们看到电视墙上显示了不同监室内,穿着黄马甲的人,他们或坐或蹲,或在做手工.。宿迁市看守所是两层楼高的全封闭建筑,我们.进了四道铁门,从一层来到二楼,沿着铁栅栏封闭的见光通风的走廊巷道绕行.。左侧一楼是工作人员生活区、二楼是办公区域。羁押人员全关押在右侧独立封闭的一层楼空间。我们参观的走廊实际是在右侧一层楼监舍的楼顶四周。透过铁栅栏窗户,可以俯视到一层楼里每个房间内羁押的犯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十几个或者几十个穿黄马甲的人,按照年龄段和刑案轻重,分区关押.。他们大多在做手工,也有的年老的,就倚墙抱膝蹲坐,像是反思,又像闲聊,表情自然放松,像是好吃懒做的人吃饱了晒太阳.。有一个十几平方的空间,大约有三十来人,他们看起来很年轻,都在做手套;还有一间的男马甲们在引线穿针,缝袜子。我们看他们,他们也抬头看看我们,并没停下手里的活计.。他们很安静,驯从,像公园里关押着的野生动物一样,暂时失去了野性。他们都关在铁笼子里,失去自由,很老实。不同的是,我看动物,是平等的站在对面,野生动物也会好奇的看者我们;而看犯人,他们在我的脚下方,我从他们头顶一侧很高的上方俯视;感觉自己就像一只伟大的兔子,正义突然挺直了脊梁,勇敢地肆无忌惮地,鄙视着欣赏着关在笼子的这群曾经跋扈张狂的“野猫疯狗”,看到他们如此驯良,由衷升起普通生命的尊严感:毕竟邪不压正,因果不爽.。同时有所好奇,甚至心生一丝丝莫名其妙的妇人之仁,竟无缘故地怜悯他们:曾经种种原因,凌犯法律和人格尊严的这些可怜的马甲们,仰视望着铁窗外自由的W某某和生命,伊们有什么样的反省觉悟和从新作为呢? 宿迁市看守所..说:“一个犯人在狱警和监控摄象机的严格监控下,要穿越五道紧锁的铁栅门和值班警卫,顺利逃到看守所门外,你看可能吗?反正,在这里从没发生过.。——奥,哈哈,电影里的,除非是值班人责任心…….。”负责犯人管教的韩..,雄武儒雅,微笑着回答我的提问。我看过《越狱》,身临其境才消除了我对宿迁市看守所的许多意想和误解。 犯人监舍和劳动 场所其实是一个地方,虽然很干净,但空间非常狭窄,而且关押的犯人很多,加上放风场, 活动范围也是十分有限。 犯人在监舍的所有活动都在摄像机的监控下, 可以说失去了所有自 由。最后,我们在学.室聆听了服刑犯人现身说教和观看了电教片.。看完后大家感叹:真是 高墙内外两重天! 这次活动,给大家带来了强烈的震撼,都能对自己内心产生不小的触动。反思自己作为一 名.员干部,如何在各种诱惑面前把好自己的关,堂堂正正、清清白白的做人。 ◆市城管局规划局赴宿迁市看守所接受警示教育 为加强.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市城管局组织局机关科级以上干部和局属单位大队长以上人员赴宿迁市看守所接受警示教育。 在宿迁市看守所王政委引导下,参观了服刑人员寝室和看守所监控室,现场了解他们的工作、生活环境。在宿迁市看守所会议室王政委重点介绍了宿迁市看守所基本情况、执法、教育等方面取得的成绩,使全体参观人员对看守所各项工作开展情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随后听取了2名服刑人员的忏悔报告。 宿迁市规划局在宿迁市看守所组织召开全局.员干部警示教育暨集体廉政谈话会,局领导、局属单位、处室、分局领导班子成员等参加会议。会议由市..派驻纪检组长、局.组成员郭永山同志主持.。在宿迁市看守所领导的引导下,与会人员参观了禁闭区,观看了违纪违法人员忏悔录相,听取了市.反渎局..的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 ◆宿城.在宿迁市看守所内巡回审理破坏监管秩序案 宿迁市宿城区.在宿迁市看守所内,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待交付执行的已决犯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案件。 12日13时许,被告人许某威在宿迁市看守所第五监区501监室内,因琐事与同监室在押人员王某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殴打,被告人许某威将被害人王某上颌两颗门牙打折脱落。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庭审中,被告人许某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希望法庭从宽处理。 .认为,被告人许某威作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破坏监管秩序,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被告人许某威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某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当庭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被告人许某威有期徒刑一年;与犯抢劫罪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十四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宿迁市看守所律师谈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代为申诉、控告。 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以取保候审为基本形态,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羁押性强制措施,以逮捕为基本形态。刑事强制措施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正确实施,能准确、及时地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而错误实施,则会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我国目前的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范围较广、条件不够具体、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使用率低等问题。此次刑诉法修改在强制措施方面应如何完善,相关..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谈了各自的看法。 应重点改造羁押性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幅度和程序的健全和完善,应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洪道德对本报记者说.。洪道德介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唯一目的就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不具有任何实体处分性,故只针对人,不针对物;只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针对其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只针对人身自由,不针对人身其他权利.。“目前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基本矛盾和主要问题是羁押率较高、羁押期较长.。因此,对强制措施的修改和完善,重点应放在对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改造上。”洪道德认为。 ◆宿迁市看守所律师谈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多久 公安机关对于已经被拘留的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在通过审查后认为有逮捕必要的时候,需要在拘留后的3天内,写出提请批准书,连同案卷材 料、证据送往同级人民.,提请审查批准。当然也有一些案件重大复杂的情况,在3日以内不能给定论是否有提请逮捕作出决定,还有一些案情争议较大,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将提请人民.审查批准的时限能够稍微延长一点,一般延长时间为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 案、结伙作案这类案情,涉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宿迁市看守所律师提示,要在7日以内作出是否需要逮捕的决定,这样的时间限制显然太仓促,为了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分析应对,人民.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则需要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当某些特殊的殊情况时候,决定逮捕的时间也能够进行延长,一般为延长1天至4天之间。如果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宿迁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陈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取保候审 请求对犯罪嫌疑人 陈某 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陈某系夫妻.., 陈某以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宿迁市.宿豫区分局刑事拘留,关押于宿迁市看守所,现得知公安分局正在向宿豫区.申请对陈某批准逮捕.。申请人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向看守所申请会见陈某本人,没想到第二天申请人得到陈某案经办民警的电话说陈某患病,正在医院接受治疗,由此申请人打电话给委托律师对此事得到确认,之后收到宿迁市看守所通知,说陈某患病,全身无力,心率过缓、全身浮肿,要求申请人到看守所配合对陈某进行积极治疗。在得到这一消息后,申请人十分不安希望尽快得知陈某的具体病情。 为使陈某能得到积极有效的救治,不至于造成更严重后果,并对申请人造成伤害。申请人认为,陈某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这一情形,可以取保候审,在此,申请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陈某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保证方式为保证人或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请予批准。 此致 宿迁市. ◆宿迁市看守所律师谈违反立案规定取证。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即刑事案件成立,其前提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刑诉法第86条)。而立案后就可以启动侦查程序并为强制侦查提供法律依据。对于贿赂犯罪来说,若立案就意味着,基本事实查清,或者主要事实查清,否则不能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但笔者通过经办的案件发现,很多侦查机关立案时尚未掌握基本事实,或主要事实根本没有查清,就果断决定立案,以立案后的强制措施为强大的后盾,逼迫犯罪嫌疑人交代,再根据交代,寻找可能的“行贿证人”,以犯罪嫌疑人的交代又作为立案羁押“行贿证人”的证据,陷入错误的逻辑循环。这样导致的后果非常严重,极易导致冤假错案。处于羁押状态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行贿证人”,随时都可能会奔溃,“彻底交代”,而通过侦查人员的沟通、协调后,书面的笔录内容,基本都会“供证一致”。更有的时候,侦查机关先控制“行贿证人”,让其交代行贿对象,不交代,就使用手段,必要时可以刑讯等,交代后就以此为依据抓捕所交代的“行贿对象”,通过羁押、刑讯等手段,同样可以达到所谓的“供证一致”。 为此,辩护律师不仅应关注案件的实体内容的证据,更应复印全案的程序证据,并提请公诉机关出示或向法庭提出请求审查立案的证据材料申请,以审查立案程序是否合法.。在笔者经办的章某某受贿案中,在被告人被侦查人员控制时,就没有任何法律手续。连一审.也认为前期侦查行为存在程序瑕疵,这也是该案一审.能够排除非法证据的一个关键因素。在笔者经办的另外一件金某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件中,抓捕被告人时的依据只有所谓的“行贿证人”的交代材料,但辩护人却发现,立案羁押该“行贿证人”却没有相应依据材料.。笔者可以断定,这样的案例,实践中并非绝无仅有,需要发现的眼光。 ◆宿迁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行贿罪:王某某获得的是正当利益。 已经查明,王某某为探矿权业务先后投入了2000余万元。这些款项的来源有的是其此前经营其他矿产的盈利,有的是借款。谁投资谁受益,这是民事经济活动的通则.。王某某投入了巨额资金,理应从中受益。黄金公司没有投入一分钱,协议中也明定不承担任何投资和风险,最后获利800万元,应该说其投入产出比要比王某某高得多.。我们不能看到人家最后赚了钱,就认为是不正当利益。 贿赂犯罪中的“不正当利益”,法律是有明确界定的.。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的规定指出,“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十分明显,王某某既没有谋取因违法带来的利益,也没有要求刘文革帮助自己去做任何违法的事情.。其在付出了艰辛劳动后获得的这些利益,是他的合法所得.。 公诉人置上述事实和法律于不顾,称王某某的转让股权行为使黄金公司的国有资产造成巨大损失。按照这个逻辑,黄金公司一分钱都不需要投入,也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最后却要白得一个多亿;而王某某不但投入两千多万,还要承担风险,却只能一分钱都不能得,否则就是犯罪.。这种逻辑,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宿迁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依照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执行《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个问题,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本案被告人XXX并没有实施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理由如下: (一)XX、XX等人的笔录可以证实:在被告人XXX来XX洗浴中心工作时,他们已经在该洗浴中心工作,XXX只是洗浴中心招聘的人员,也是打工的。平时管理小姐、给小姐发工资的是姓C的女人。而且,老板XXX负责收取营业款,被告人XXX并不直接管理小姐,也不负责收取营业款,因此,谈不上对卖淫女实施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 (二)从时间上看:被告人XXX是3月才到XX洗浴中心工作,25月担任的副经理的职务,被告人XXX从事洗浴中心管理工作的时间离案发只有3个月,而该洗浴中心成立已有3年,自成立起小姐从事卖淫活动,这个模式就已经存在。所以,被告人XXX谈不上对卖淫女实施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 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起诉书上所说“被告人ZZZ、XXX.同预谋,指使姓C的女子招募、组织XX、XX等人,在宿迁市XX洗浴中心会所内从事卖淫活动。”与事实不符。 ◆宿迁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从犯认定 从庭审查证属实的非法买卖枪支配件.同犯罪事实来看,比较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明显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王某某系在被告人孙某某的雇佣之下,为其从美国..代购枪支配件,资金由孙某某提供,购买的枪支配件由孙某某支配,由孙某某作出购买枪支配件及其种类、数量的决定,王某某接受孙某某的指令,按照孙某某的指示进入相关的..进行网上购买,然后再通过自己美国的朋友邮寄到孙某某指定的香港的收货地址,孙某某在收到货物后按照实际代购的金额的一定比例向王某某及其他参与人员支付劳务报酬。从上述事实来看,被告人孙某某和王某某之间是明显的雇佣..,孙某某是雇用人,王某某是受雇人,在非法买卖枪支配件.同犯罪行为中,被告人孙某某起主要和主导作用,被告人王某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当是不争的事实。 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同犯罪中起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受雇为孙某某代购枪支配件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咨询律师:18951945636(卢律师) 14751692778(赵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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